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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多久
当某个商标申请存在不合格时,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所谓商标的退化使用,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消费者将他人商标误认作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减损其显著性,最终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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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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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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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标异议最后期限拦截 日企抢注中国名著游戏
商标异议最后期限拦截 日企抢注中国名著游戏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家、身为北京 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和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红徽)董事长的廖俊铭向记者透露,对日本公司抢注的 中国古典名著游戏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的是广东省中山市欧卡曼制衣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拯救优秀的中华文化遗产挺身而出,阻止这一事件严重后果的发生和蔓 延。
3月27日下午,已是日本公司抢注中国古典名著“三国志”一系列游戏商标三个月的异议期限的最后时刻。率先披露相关信息的廖俊铭,今天下午亲自 将商标异议申请书和争议申请书递交到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此举意味着日本公司抢注的部分已通过初审公告的中国古典名著游戏商标将因被异议而暂不能 获得核准注册。
欧卡曼”公司崇高社会责任感的敬佩和支持,红徽决定廖俊铭重申,为表示对“
免收代理费,以后只要有企业对日本公司抢注的中国古典名著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申请且商标个数达到五个以上的,红徽都免收代理费,以示鼎力支持。 据了解,“欧卡曼”今天针对日本几家企业提出异议的商标有“三国志网络”、“三国志——驰骋沙场”、“三国志战记”、“巨摩?三国志麻将”、“西游记”、“水浒传”。提出争议的商标有“三国志战记”、“幻想水浒传”、“孔明传”等。
异 议人“欧卡曼”公司认为,中国古典名著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其承载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是无法估量的。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抄袭、 复制、模仿等方式将已广为公众熟知的中国古典名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种行为是中国法律坚决不能允许和纵容的,理应受到中国相关法律的制止。因此,为 维护中国法律的严肃公正,恳请商标局裁定撤销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注册。 链接:
我国法律规定的商标异议和争议程序是对商标实 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由于客观、主观等方面原因,确实有部分被初步审定并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商标是 存在瑕疵的。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就可以对被异议商标作进一步的审查,甄别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不予注册。通过对有恶意之嫌的注册商标的争议,可以请求商 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不当的商标,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浅析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问题
浅析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问题
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任何人对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从本质上讲,商标异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商标确权发生纠纷,请求商标局作出行政裁定的行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被异议之后,权利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要等到生效的异议裁定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被核准注册。同时,对商标异议期限的规定还涉及到各方当事人在一系列后续程序中的利益,如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生效及生效的起始日期,注册商标续展后的专用权起止日期等等。因此,确定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意义重大。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个月,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异议期限的起算日。关于起算日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的次日为异议期限的起算日
(一)适用《民法通则》计算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引言》部分开宗明义,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权利本体的私权属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因此,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对此,多数学者并无异议。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于一般法。据此,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异议期限的起算日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期间起算日的计算方法,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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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据此,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的次日为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
(二)借鉴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期间起算日的有
关规定
纵观我国加入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有关各种期限起算日的规定较少。在《巴黎公约》第四条C项(2)中明确了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日,即“这种期限应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之内”。基于民事领域一般允许类比推理适用的原则,在我国法律和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商标异议期限起算日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在实践中可以比照《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期间起算日的计算方法,将商标初审公告之日不计算在异议期限之内。但是,类比推理方法在许多国家都是不受鼓励的。
二、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为异议期限的起算日
自1983年《商标法》施行以来,商标局一直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为异议期限的起算日,异议期限为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为起算日的3个自然月。主要原因如下:
(一)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核准确权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权利人不能对其进行有形的控制或占有。因此,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与一般民事财产权利的原始取得不同,其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美国学者就认为,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权利产生的根据(origin)。所以,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知识产权主体资格最终得以确认的必经程序。该行为从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在我国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商标权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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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知识产权,要经过行政确权才能产生,与国家的公权力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关于商标异议期限起算日的计算标准问题,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应适用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
(二)商标权的存续特点决定了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为商标初审公告之日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3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异议期满的次日也就是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该日应计算在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内,否则,将造成权利上的空白点,即核准注册之日既不属于异议期限也不属于商标权的期限。因此,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应被算在商标专用期限内。进一步讲,只要按照法律程序及时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没有期限的。因此,商标权的存续期间要求是连续的,否则将不利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所以,经过续展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开始之日也是计算在期间内的。
上述将核准注册日计算在商标注册专用期内的做法符合商标注册程序的特点,即一个期间紧接着下一个期间,消除了权利空白。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异议期限起算日的前提下,商标局在实践中借鉴注商标注册专用权期限的计算规则,以初审公告日为异议期限的起算日是符合法理的。
结论
鉴于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核准确权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在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以及《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异议期限起算日的情形下,笔者认为,商标局目前在实践中对异议期限的把握可以保证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的期限,符合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同时,笔者建议,在对《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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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中,明确规定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使商标审查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行政机关免受不必要的诉讼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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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
服务介绍
商标异议是商标在初步申请的时候,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流程介绍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二)、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三)、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一)、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二)、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三)、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四)、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一)、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二)、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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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一、什么是商标异议
答:商标异议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初审后决定核准注册的,会向全国公示三个月,在这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申请,阻止该商标授权。(异议申请是打击他人抢注商标的直接手段)。
二、什么是商标异议答辩
答:商标异议答辩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初审后同意核准注册的,会向全国公示三个月,在这三个月内如被他人提出异议妨碍了注册,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答辩通知书后应及时答辩,力争商标局核准注册。。
三、商标异议申请的范围有哪几种
答:目前商标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四、已注册商标可以异议吗
答:公告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已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商标灭失。
五、商标异议申请的方法有哪些
答:商标异议可以由申请人到商标总局办事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机构代为办理。
六、商标异议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商标异议的流程:提起商标异议申请→代理机构回电咨询→提交异议申请→形式审查→下发受理通知书→异议答辩→允许/不允许商标注册。
七、商标异议要多长时间
答:商标异议审查时间自公告期满12-18个月完成。
八、商标异议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商标异议需要提交的资料:根据不同的案情需要不同的资料,具体可咨询知识产权顾问。
九、商标异议代理需要多少钱
一般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异议的,其异议申请费用为3500元左右/件 (包含代理费和商标局收取的官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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