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 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 记明 情况附卷。 2.重新开庭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或要重新质证的的情形发生时,才需重新开庭,庭审笔录只是法庭上的记录活动,有误并不影响开庭。
《唐朝叙书录》之误记补正
虞世南、褚遂良均为初唐四家之一,于后世影响较大,其风格教化实有关于李唐书学之发展。夫虞世南为贞观重臣,兼太宗侍书。虞书以秉承东晋南朝递嬗江左风流而为太宗所赏。米芾《书史》云:“太宗力学右军不能至,复学虞书。”《宣和书谱》载:“释智永善书,得王羲之法,世南往师焉,于是专心不懈,妙得其体,晚年正书,遂与王羲之相先后。” 《唐太宗诏勑制》褒虞世南诏曰:“世南一人,有出世之才,遂兼‘五绝’:一曰忠谠,二曰友悌,三曰博闻,四曰词藻,五曰书翰。有一于此,足谓名臣,而世南兼之。”《太平广记》载:“太宗将致樱桃于酅公,称‘奉’则尊,言‘赐’则卑,问虞世南。世南对曰:‘昔梁武帝遗齐巴陵王,称“饷”。从之。’”《旧唐书·虞世南传》载:“世南卒,太宗举哀于别次,哭之甚恸,赐东园秘器,陪葬昭陵。赠礼部尚书,謚曰‘文懿’。”手敕魏王泰,曰:“虞世南于我,犹一体也。拾遗补阙,无日暂忘,实当代名臣,人伦准的。吾有小失,必犯颜而谏之。今其云亡,石渠、东观之中,无复人矣,痛惜岂可言耶!” 据此,虞世南书学之渊源及影响则为太宗崇王之重要因素。
太宗崇王,致使贞观之世,书以右军为法,而三唐书风亦在此影响范围之中。如颜、褚楷书之递嬗,而褚楷风格之形成与太宗崇王密切相关。虞世南谢世后,褚遂良由魏徵荐而继任侍书。褚遂良侍书一事,《旧唐书·褚遂良传》、《新唐书·褚遂良传》并载,唯侍书之年未见。独《唐朝叙书录》记曰:“贞观十年”。
《唐朝叙书录》今存于唐代张彦远之《法书要录》中。张彦远,字爱宾,河东蒲州人。据《法书要录·自序》所云“因采掇自古论书凡百篇,勒为十卷……”,可知《法书要录》为张彦远汇集前修之论而成。
《唐朝叙书录》之篇幅简短,然作者未详,所述为李唐贞观至神功间之书事轶闻。其开篇曰:
贞观六年正月八日,命整理御府古今工书钟王等真迹得一千五百一十卷。至十年,太宗尝谓侍中魏徵曰:“虞世南死后,无人可与论书。”魏徵曰:“褚遂良下笔遒劲,甚得王逸少之体”,太宗即日诏令侍书。尝以金帛购求王羲之真迹,天下争賫古书诣阙以献,当时莫能辨其真伪,遂良备论所出,一无舛误。
长钰案:此则所述虽为采集旧说。然褚遂良侍书之年误记。
《旧唐书·褚遂良传》曰:“太宗尝谓侍中魏徵曰:‘虞世南死后,无人可与论书。’魏徵曰:‘褚遂良下笔遒劲,甚得王逸少之体’,太宗即日诏令侍书。”
《新唐书·虞世南传》《旧唐书·虞世南传》云:“贞观十二年,虞世南卒,年八十一。”
据此,褚遂良侍书必为贞观十二年后之事。
又据《贞观政要·文史》曰:“贞观十三年,褚遂良为谏议大夫,兼知起居注。” 《新唐书· 魏徵传》记:“贞观十七年,魏徵卒”。《贞观政要·任贤》曰:“贞观七年,魏徵代王珪为侍中。十七年,遂授太子太师。”
依此推测,“魏徵之荐,太宗诏令褚遂良为侍书”一事,应在褚遂良出任谏议大夫以后,即贞观十三年至十六年之间。而《唐朝叙书录》所记为“至十年”,疑“十”与“年”之间有脱文耳。■
录入编辑:李琪
法院起诉笔录申请补正怎么写
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 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 记明 情况附卷。
2.重新开庭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或要重新质证的的情形发生时,才需重新开庭,庭审笔录只是法庭上的记录活动,有误并不影响开庭。
法院执行笔录标准格式
庭审笔录签字后,不存在反悔的问题。
即使当事人不签字,都不影响庭审笔录的使用。
如果当事人签字后认为庭审记录错误,要求更正,法院经过查实后确实错误的,仍然会给更正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当事人可否对仲裁庭开庭笔录予以补正?
开庭笔录,是指记录人员记载的反映开庭审理全过 程的一种法律文书。
由于该笔录是反映仲裁案件审理全过程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书,所以开庭笔录必须全面、准 确、如实地反映开庭审理的全过程。
我国《仲裁法》第 48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 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 名或者盖章。
”据此规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如果认为仲裁庭的开庭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 者差错的话,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仲裁庭不准予补正, 就应当记录该补正申请。
在仲裁庭开庭结束时,当事人 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有权阅读该开庭笔录,并在开庭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开庭笔录可以当庭阅读,也可以在5 日内阅读,超过该期限则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和其他 仲裁参与人申请开庭笔录补正的,一般以口头形式提出。
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的,也可以决定不予补正,但必须 将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对书记员有什么样的要求?
法庭笔录是书记员的基本工作,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首先,要客观、公正的记录法庭每一次的审理活动;其次,要准确;再次,要有速记的基本技术;再次,要对案件的具体种类及法庭审理趋势有适当的预测;再次,要排除和阻止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一方随意增删法庭笔录等的不当干预。
最后,要以对法律、对司法公正的忠诚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复核法庭笔录。
当然,书记员平时应加强诉讼知识的学习,尽快掌握诉讼的具体程序,了解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不当干预。
庭前证据交换笔录一些内容被法院与被告窜通修改对被告不利的内容,...
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渎职犯罪案件:(五)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我是一名渎职犯罪侦查人员,我们检察机关所有的侦查人员接到你的控告,一定会一查到底,如确有篡改庭审笔录的情况,决不姑息!
庭审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否补正?
《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
当事人 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 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庭审记录(一)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 入笔录,但调解情况除外。
(二)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自己陈述 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在笔录签字前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 正时,应当记录该申请。
(三)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 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仲裁庭开庭仲裁时,本会可以做庭审录 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仅供本会或仲裁庭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正因为开庭笔录是反映仲裁案件审理全过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文 书,所以仲裁应全面、准确、如实地反映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
开庭笔录 应由仲裁员、记录员签名或盖章后,应当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阅读,如 当庭无法阅读,也可在一定时间内由当事人、其他仲裁参与人阅读。
对 于开庭笔录中的记录内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如果认为确有遗 漏或差错,则有权要求补正。
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的,可以决定不予补 正,但必须将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而当事人和其 他仲裁参与人申请开庭笔录补正的,一般以口头形式提出。
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哪些内容?
1.笔录名称。
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
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即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
7.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
10.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或者在5日内阅读。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庭审笔录签字后反悔
展开全部 庭审笔录签字后,不存在反悔的问题。
即使当事人不签字,都不影响庭审笔录的使用。
如果当事人签字后认为庭审记录错误,要求更正,法院经过查实后确实错误的,仍然会给更正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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