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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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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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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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问: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大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本次起草过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在发布稿中没有规定该内容,请问是怎么考虑的?
答: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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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三种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类诉讼时效问题:
第一,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明为请求权,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进行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也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该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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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人的不利益,可通过实体法的规定依公平原则进行解决,不应以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提前起算来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而且,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
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规定作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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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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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问题
某甲,男,与某女乙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三间房产给女儿丙。其余财产二人分平分。女儿由男方抚养(实际上长期随母生活)。若干年后,女儿成人,与甲办理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 2005年,甲(因再婚)在医院查出先天不育,因怀疑女儿非己所生。于是持医院诊断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开始不受理,说诊断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做亲子鉴定才行。因甲反复多次要求,一审法院请示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回答应予立案,这样拖了四个多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丙拒绝做亲子鉴定,乙则承认丙确非与甲所生。这样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推定甲与丙没有血缘关系。 2005年9月18日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诉讼,至2006年4月14日一审做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甲于2007年1月26日起诉,请求行使撤销权,收回赠与丙的房产。一审法院认为甲有权收回房产,但撤销权时效为一年,应从甲2005年收到医院不育诊断书时算起,现在已超过时效,因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甲认为,既然法院认为诊断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先进行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然后才能谈及其他。而亲子确认诉讼可能判确定没有血缘关系,也可能判不能确定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在这个诉讼判决前,甲不可能有撤销权。因此时效应从亲子确认判决书生效时算起。那么甲的撤销权的时效究竟应从何时算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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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问题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问题
赠与合同
某甲,男,与某女乙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三间房产给女儿丙。其余财产二人分平分。女儿由男方抚养(实际上长期随母生活)。若干年后,女儿成人,与甲办理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
2005年,甲(因再婚)在医院查出先天不育,因怀疑女儿非己所生。于是持医院诊断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开始不受理,说诊断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做亲子鉴定才行。因甲反复多次要求,一审法院请示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回答应予立案,这样拖了四个多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丙拒绝做亲子鉴定,乙则承认丙确非与甲所生。这样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推定甲与丙没有血缘关系。
2005年9月18日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诉讼,至2006年4月14日一审做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甲于2007年1月26日起诉,请求行使撤销权,收回赠与丙的房产。一审法院认为甲有权收回房产,但撤销权时效为一年,应从甲2005年收到医院不育诊断书时算起,现在已超过时效,因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甲认为,既然法院认为诊断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先进行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然后才能谈及其他。而亲子确认诉讼可能判确定没有血缘关系,也可能判不能确定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在这个诉讼判决前,甲不可能有撤销权。因此时效应从亲子确认判决书生效时
算起。那么甲的撤销权的时效究竟应从何时算起呢?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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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是多久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 ( 法律在线咨询)
【找法网 赠与人的撤销权】导读:赠与合同是一种可撤销的合同,但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并非是无限的,也有时间限制。那么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到底是多少呢?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为您解读。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是多久
案情:某甲,男,与某女乙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三间房产给女儿丙。其余财产二人分平分。女儿由男方抚养(实际上长期随母生活)。若干年后,女儿成人,与甲办理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
2005年,甲(因再婚)在医院查出先天不育,因怀疑女儿非己所生。于是持医院诊断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开始不受理,说诊断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做亲子鉴定才行。因甲反复多次要求,一审法院请示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回答应予立案,这样拖了四个多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丙拒绝做亲子鉴定,乙则承认丙确非与甲所生。这样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推定甲与丙没有血缘关系。
2005年9月18日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诉讼,至2006年4月14日一审做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甲于2007年1月26日起诉,请求行使撤销权,收回赠与丙的房产。一审法院认为甲有权收回房产,但撤销权时效为一年,应从甲2005年收到医院不育诊断书时算起,现在已超过时效,因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甲认为,既然法院认为诊断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先进行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然后才能谈及其他。而亲子确认诉讼可能判确定没有血缘关系,也可能判不能确定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在这个诉讼判决前,甲不可能有撤销权。因此时效应从亲子确认判决书生效时算起。那么甲的撤销权的时效究竟应从何时算起呢?
评析: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导致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期限是1年;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6个月。
关于其他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的知识
(1)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条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时效: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院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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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条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效: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3)合同法分则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条件:任意撤销或法定撤销。时效: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
(4)关于可撤销合同,条件: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且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时效:有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
(5)关于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条件: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债务人的有偿行为,第三人恶意取得。时效: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或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6)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时效:其他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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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之撤销权及其时效问题
? ? ? ?债的保全之?撤销权及其?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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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7年4月?17日某市?法院判决被?告雷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4?0万(借款?时间是在2?017年7?月16日)?,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雷某?并无个人财?产,且雷某?已与张某在?2017年?8月17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张某所有?。所以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做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在调查?中发现,雷?某和张某的?离婚协议是?原告做为证?据在雷某和?陈某借款一?案中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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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所引?发的问题 ?
(一?)撤销权问?题
?1、基础理?论及法条依?据 关于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的撤?销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只出现?了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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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的关于有?害债权的赠?与,具体条?文为: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的关于有害?债权的赠与?,具体条文?为》第74?条:
?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
为?。
? 从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来讲,撤销?权的实质,?是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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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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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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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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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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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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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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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于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故?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合同?法解释
? (一)》?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及?当事人问题?。23条规?定:合同法?解释
?(一)》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及当?事人问题。?23条规定?》关于撤销?权的问题,?提出三点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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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 二是撤?销离婚协议?是否有法条?的直接规定?。
三?是关于时效?问题。
? 笔者?对法院提出?的三点阻却?撤销权适用?的事由进行?一下分析。?首先笔者认?为,其中的?两个法律关?系要分清楚?,第一个是?债权人和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个是?债务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必然也会?存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相?同,第一个?法律关系应?当限定在债?权债务关系?,而第二个?法律关系则?应当仅仅限?定在 有害?债权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而?不在于其是?否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的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应当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只是 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的一种?外衣,关于?人身性质方?面的约定与?本案无涉。?鉴于法律本?身并不能对?有害债权的?行为进行一?一例举,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中?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当属撤?销事由,《?合同法》第?74条就是?直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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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效问?题
?1、相关理?论及法条规?定 《合同?法》第75?条规定:合?同法》第7?4条就是直?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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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效问题?
1?、相关理论?及法条规定? 《合同法?》第75条?规定》第8?条规定: ? 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在此,我?们会发现两?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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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是否也?是不变期间?,第二就是?这1年的起?算时间。我?们有一个疑?问就是为什?么立法者在?《合同法解?释
(?一)》中没?有把《合同?法》75条?中的1年规?定进去。这?样做是否隐?含了,这个?1年与合同?法第55条?中的1年在?性质上不一?样。审判实?践中,也存?有分歧。有?人就认为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合同法第 ?75条规定?的5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是?不变期间,?因此,该条?中的1年期?限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也有的学者?认为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属于不变?期间即除斥?期间。笔者?认为,合同?法第75条?所规定的1?年期限是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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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就撤销权?而言,笔者?认为撤销权?是兼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性质的一?种权利,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受让?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另?一方面,撤?销权的行使?又以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但是,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其次,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变?在于中断、?中止,而按?照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既可以是?起诉、也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债权?人无法通过?向债务人主?张撤销权来?中断诉讼时?效,债务人?也无法向债?权人表示撤?销与受让人?的法律关系?来中断 撤?销权诉讼时?效 。关于?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中又?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 一是对? 知道 的?程度的理解?,
二?是对 撤销?事由 的理?解。对于这?两个问题,?在下文的分?析中会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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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是否?超过时效 ?对于本案而?言有四个时?间点需要注?意,
?一是雷某和?陈某的离婚?时间,
? 二是雷某?和陈某的借?款诉讼中雷?某提供对方?离婚协议的?时间,
? 三是法院?判决的时间?,
四?是裁定终结?执行的时间?。以哪一个?时间为起算?点呢?这主?要在于对 ?知道程度 ?以撤销?事由 的理?解上。债权?人 知道 ?的内容是 ?撤销事由 ?。某一个事?件的发生本?身及
就是客观?存在的,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做为 ?撤销事由 ?, 撤销事?由 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其有特?定的含义。?笔者认为,?要把一个事?由确定为真?正的 撤销?事由 至少?要在债权人?心理达到这?样的一个确?定的状态:?
该?行为明确的?侵害了债权?。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只有到?了法院裁定?由于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而终结执?行时债权人?才真正知道?,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侵害?了他的债权?。之前的时?间对于债权?人来讲过于?苛刻。在前?文所述的前?三个时间点?上,债务人?并不清楚其?离婚协议是?否真正侵害?了其债权,?只是有侵害?债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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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撤?销权做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其?在制度设计?上必然要求?既能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又能?防止债权人?滥用这项权?利的可能。?笔者认为如?果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在满足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而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有害债?权性质的法?律关系时,?即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之?规定,当然?还要满足撤?销权各项成?立要件。关?于撤销权行?使中的时效?问题,5年?是不变期间?且起算点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这个没?有疑问,对?于1年的时?效问题,虽?无法律的名?文规定,但?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理论来分?析其当属不?变期间,在?起算点的问?题上,笔者?坚持, 普?通理性的人?就能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明确的侵害?了债权之时? 为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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