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
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急需使用土地的,须再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如到期不再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到期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甲方。
the lessor agrees that he shall not increase the rent for a
period of 2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is contract signing.lessor
(signature) :_________ lessee (signature) :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如果本店房在合同终止之前依法被没收,双方同意本合同遂告终止,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只要承租人还在本商店,承租人必须交纳租金,直至其搬出,把店房还给出租人为止。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7-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以铺位转租给他人,或同时转租给二个以上的承租人居住。
乙方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未能立即告知甲方并进行补办,导致乙方或其它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法关于租赁
合同法关于租赁
篇一:租赁合同(内容详细)
合同编号:
房屋承租合同
甲方(出租人):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市区(县)路号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共间,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
2、承租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3、承租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年(即个月)。
4、租金
租金计人民币元/月(大写:元/月),
租金含税。
5、付款方式
租金按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首个租金,其他租金应分别于已缴上一房屋租金到期内支付。
6、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7、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及合同履行中,该房屋没有产权或使用权等纠纷;如有未清事项,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按第15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维修养护责任
8.1.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三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
8.2.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
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责任和服从甲方合理监督。
9、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可以根据使用需要自行进行必要的装修与设备添附,但不得随意损坏
房屋设施和主体结构;如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撤走其投入的可移动设备及用具,对房屋的装修及不可移动的设施,双方可协商折旧处理。
10、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据实结算
10.1.水、电费由方承担。
10.2.供暖费由方承担。
10.3.物业管理费(含卫生费)由方承担。
10.4.其他费用:。
10.5.出租房屋如须到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及交纳有关税费的,双方各自负担,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手续。
11、房屋续租
11.1.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11.2.乙方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租赁期限及价格。
11.3.甲方须在合同期满15日前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未答复或超过期限答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价格继续租赁该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12、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他人或擅自和他人调换使用的;
(2)迟延支付租金逾期达60日的;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主体结构和重大设备、设施的。
13、因甲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退还房屋,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1)房屋存在产权等争议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2)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水、电、气、暖等经常不能保证或者水、电、气、暖等设施出现故障经通知甲方在10日内不能解决完毕,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或生活的。
14、合同终止
14.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确有合同确定情形或法定情形需要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协商终止。
14.2.合同终止后,双方按照房屋使用后的现状退还交付房屋。
15、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法定或约定许可情形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退还乙方未使用部分的租金及其他等全部费用,且须向乙方支付贰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2)乙方无法定或约定许可情形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贰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6、其他约定
16.1.租赁届满或合同解除日,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已支付给甲方的剩余租金等全部费用在结算后应立即退还乙方。
16.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
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若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解决。
16.3.因租赁房屋所在城市的市政物流或道路规划调整的原因,导致乙方经营困难或乙方决定的搬迁,或原租赁房屋继续使用导致乙方员工工作上、生活上不方便,以及其它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海啸、水灾、地震、战争、政府行为、国家或区域法律及政策变化等)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未履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
16.4.双方的往来文件通过本合同指定邮箱或指定地址传递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构成对本合同基本条款修改的情况下,是本合同条款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电子邮箱:
甲方办公地址:
乙方电子邮箱:
乙方办公地址:
甲方授权业务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
件地址或办公地址的有关书面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函件、法律文书等),视为另一方已经收到。
上述授权人员、电子邮箱、办公地址,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对方。
16.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承租房屋的主要设施、设备交接清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二:租赁协议范本
篇一:简单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
年结算。每年——月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年月 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责任。
十、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篇二:房屋租赁合同 范本 模板
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本文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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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
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篇三: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户型为室厅卫,总面积约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如因市场变化或物价上涨等因素确需调整租金的,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同等
条件下,乙方具有该房屋优先承租权。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于每月 日前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管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管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
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间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煤气、供暖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将该房屋租赁给乙方,并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
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
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0,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3份,甲、双方各执1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1份,自签字(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代表人:
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 乙
篇三:合同法释义- 租赁合同
合同法释义- 租赁合同
本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对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形式、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对租赁物的维修以及对租赁物的质量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本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租赁合同有以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出租人)将租赁物有限期地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在租赁的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不能任意处分租赁物。当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因此,
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租赁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这两类合同都是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
2.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出租人出租租赁物是为了使租赁物的价值得以实现,取得一定的收益。承租人要取得使用权不是无偿的,是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虽然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但是借用是无偿的,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同时这一特征也区别于借款合同,虽然两者都是有偿的,但借款合同支付的是利息。利息不同于租金,租金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定的,当事人是不能约定的,即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也有一个上限要求,不能放
高利贷;租金可以不按租期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利息往往是根据借款时间的长短来计算。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租赁物必须是有形的财产,这是租赁合同的特征之一。租赁可以是动产,如汽车、机械设备、计算机等,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但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们都是有形的,都是能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无形的财产不能作为租赁的标的物。这是与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特征紧密联系的。非消耗物是指能够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形态和基本价值的物。一次性使用的物品或很快就消耗掉的物品不能作为租赁物,如洗涤用品、粮食等,因为这些物品一经使用,就已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甚至物本身已经消失了,根本不可能再要求出租人返还。因此,消耗物不能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4.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
的使用状态。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任何
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是以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的。因此,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它区别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向受赠人赠与财物并不以对方承担一定义务为条件。
5.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收益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承租人,因为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承租人不可能对租赁物永久地使用,物的使用价值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各国法律一般都对租赁期限的最长时间有所限制。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租赁合同根据租赁的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在我国主要指房屋租赁。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约定期限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关系到租金的交付日期、租赁物的返还的日期、合同终止的时间等问题。不定期租赁赋予合同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租赁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价值。通过租赁,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满足,因此,租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经济形式。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有些交易行为,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是否用本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加以调整,在起草合同法的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上述几种经营形式从实质上讲是租赁,应该由租赁合同调整;也有人认为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地是对土地的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高可达到7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它是一种用益物权,各国一般都将这种土地使用权通过物权法来调整。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
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它是为了便于各级政府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的一项措施,它还有待于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
对于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与本章规定的租赁合同是不同的,表现在,一是企业租赁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另一方则是本企业的职工,他们之间本来就有一个内部管理的关系;二是合同订立是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的,有时还须由有关部门批准;三是租赁的标的是整个企业,而不是某一特定的财产,是人财物、产供销、资金、技术、经营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承租人获得的不仅是对财产的使用权,而是一种经营权;四是承租人须以自己的财产向企业提供担保;五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终止时,企业的价值须大于租赁时的价值。从上述特征中可以看出,本章规定的租赁合同不能适用于企业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租赁合同的内容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条款。由于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同或者租赁期限、租赁方式不同,合同的内容可能也不同,但一些主要条款都是应该具备的。本条的规定是一个指导性条款,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如下事项:
1.有关租赁物的条款
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用租赁物或从他人使用租赁物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租赁物的条款涉及这样几个方面:
(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应以明确的语言加以确定,如汽车,是小轿车还是货车,要约定清楚。对租赁物本身的要求,租赁物应是有体物,非消耗物;应是流通物而不是禁止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不能作为租赁物。如枪支是禁止制造、买卖、销售的,也是不能出租的。租赁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对
于种类物,一旦承租人对其选择完毕就已特定化。例如,承租人要租赁一辆汽车,他在出租人处指定了一辆车号为B93468白色桑塔纳轿车,这时此辆轿车已特定化,出租人只能将该轿车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约定明确关系到租赁物的交付、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等问题。
(2)租赁物的数量。明确数量,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它也是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的依据。
(3)租赁物的用途。租赁物的用途关系到承租人如何使用该租赁物,因为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的用途就必须约定清楚,否则当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就难以行使其请求权。租赁物的用途应当根据租赁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确定。例如,用于载货的汽车不能用于载人,用于制造精密器件的车床不能用于制造一般的器件。约定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明确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过程中的消耗的责任归属问题。
2.有关租赁期限的条款
租赁期限关系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的长短、支付租金的时间、交还租赁物的时间等等。如合同当事人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时,可根据租赁期限来确定支付租金的期限。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能超过本章规定的最高期限。
租赁期限可以年、月、日、小时计算,要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3.有关租金的条款
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租金同租赁物一样是租赁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权利。租金的多少、租金支付的方式;是人民币支付还是以外汇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直接支付还是邮寄支付;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年支付;是二次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预先支付还是事后支付,这些问题都应当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明确,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同时,这些约定也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和行使
权利的依据。
4.有关租赁物维修的条款
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时,在使用租赁物时必然会有正常的消耗,这就有一个对租赁物的维修问题。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有些租赁合同,法律就规定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例如,海商法规定,光船租赁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保养。有时为了能够对租赁物及时、更好地进行维护,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责。二是根据商业习惯,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
承租人负责。例如,在汽车租赁中,一般都是由承租人负责汽车的维修的。三是根据民间习俗,如在我国西南地区的房屋租赁中就有“大修为主,小修为客”的说法和习惯。
除了上述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订立某些条款,如违约责任、解
决争议的方式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等等都是合同中的重要的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规定。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例如,日本民法规定,
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20年,如果所订租赁契约比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20年。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30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30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30年。德国也规定3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些规定,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的。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一般都是临时使用。例如,租赁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是10年,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约定一个租赁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较长的是不动产租赁即房屋租赁。在房屋租赁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业性租赁是不
一样的。一般讲用于居住租赁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长一些,使这种租赁关系相对稳定一些。商业租赁中、在订立合同时房屋的租价比较低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一些,租金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高的时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一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金。当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方中找出平衡点的。这也是规定最高租赁期限的一个目的。
20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因为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
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形式的规定。
关于合同形式本法总则部分已作出规定,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并不特别要求合同当事人来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法律不仅指有关的专门的法律,而且也包括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对特定合同的特定的书面要求。关于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是规定本条内容的依据。
如前所述,租赁合同是转让租赁物使用权的合同,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就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同时承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返还的租赁物要符合原状。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时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如果对租赁物造成损害要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权
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具体。在租赁合同中,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有其一定的便利性,如在一些临时使用租赁物的交易中,一名天津的游客到北京临时租一辆自行车游玩,租一架照相机照相,在公园里租游船等,这种临时性使用时间很短,涉及的租金也较少,就不必非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租赁合同毕竟是出租人所有的或可支配的财产交付于承租人手中,承租人对其占有使用,对出租人来说有丧失租赁物的风险,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口说无凭,当事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法国民法典虽然对采用何种形式订立租赁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但它规定:但口头合同在租赁物未交付之前,另一方否认租赁关系存在时,不问其租金如何低微,亦不问他方主张已交付定金,租赁的事实不能得到证明。为了既便利交易又保证交易安全,本条对租赁合同的形式作了几个层次的规定:
第一,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租赁合同,即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租赁期限较短的合同一般来说租赁物价值不大(当然不排除
大型的机械设备),租赁物使用后变化也不大,租金也较少,租赁关系结束的快,证据不易失散。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分清责任,因此,不必要求当事人非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即使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因房屋的价值较高,租金多,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是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书面形式。
以租赁期限长短来划分是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考虑到租期长短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直接关系,因为租期长的合同往往是租赁物价值较高,租金较多,对租赁物的使用消耗也多一些,如果以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楚,在将来发生争议时就有据可查,易于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又对租赁期限有争议的,如果双方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还是有效的。如果没
有履行主要义务,当事人对其他问题没有争议,只是对租赁期限有争议的,依本条规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其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法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意的事项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步骤/方法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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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
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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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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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你与屋主签订租赁合同时很多细节需要注意。
下页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参考合同法详细版)
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就房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甲方所有之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的建
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 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元),
租赁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计 个月,合同期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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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 元整。租金按 结算,由乙方以现金形式在每期开始的30天以前支付给甲方。
三、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元整(,元)
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租赁终止之日缴清租赁该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该保证金不得于本合同终止前抵付租金或者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四、 甲方须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乙方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甲乙
双方应分别审查并确认对方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五、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 在付清水、电费、管理费等应付费用后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保
证屋内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及使用。
2、 负责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设备正常的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维修
而使乙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因房屋维修需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
3、 甲方在租赁期内如转让该物业之所有权,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此物业。乙方放弃购买的,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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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新业主之继续执行本
合同之出租权,乙方有权继续执行本合同至租赁期届满。
4、 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终止后次日内返还房屋。甲方继续
出租该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5、 甲方因该物业方生任何经济及产权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任应保证继续执行本
合同至合约期满为止。如因此而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
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 依约按期缴纳房屋租金。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或转租、转让、分租,乙方保证
不改变房屋用途。
3、 因使用需要进行房屋内部装修,须经甲方同意。
4、 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
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房屋。因此延误房屋维修而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
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 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原配置的设备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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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6、 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设备及储存有危险、易燃等违
禁物品,或在该物业内进行非法行为。
7、 租赁期满,如需继续承租房屋,乙方应当提前30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8、 租赁期内,该物业管理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由
乙方负担。
9、 乙方于租约期满、解除合同后,应于次日内迁出,并将房屋和原配置的设备、设施
交还甲方。
七、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
约方应以等额于保证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予以赔偿。如仍不足弥补因此而造成之经
济损失的,违约方仍应作出赔偿,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2、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次,由甲方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收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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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业主同
意继续租赁的除外)。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百分之二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除退还所有已收款
项外还须支付等额于保证金数额之违约金。
3、 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第六条第8款规定之应付费用的,应按欠费总额每日1%向甲
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合同终止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房屋和设备,如发现有人为损坏的,则在乙方
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5、 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续订承租合同或已解除合同后,乙方逾期不交还承租房屋的,
除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租金外,甲方还有权按照月租金金额百分之二十收取违
约金。
6、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并按逾期支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7、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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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互
不承担责任。
八、 租赁期届满,乙方不得破坏物业原有装修,应以现状交还房屋给甲方。一切嵌装在
墙体上的装修(包括乙方征得甲方同意改变的装修部分),乙方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性拆卸,同时甲方不予补偿。除此之外,一切乙方搬入的可移动财产均可搬走。
九、 经双方清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包括:
十、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使用,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十二、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 月日 签约: 年 月日
篇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租客 人。 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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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海珠区仑头村北约一巷30号( 房),房屋租赁期自_____年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月租元整。
二、乙方在签约日期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房屋、水电门匙按金 元整。合同协议期满后,不租用房屋时,必须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将承租房屋内外环境清洗干净后,归还所有钥匙给甲方,结清余下费用后才能无息退还按金给乙方。
三、甲方出租房屋是供乙方居住之用,乙方应知法守法不得从事任何非法行为。不得放置任何违禁物品,如发现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则有权终止合同,按金不得退还给乙方。
四、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合同,甲方不得退还按金给乙方。如甲方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所有按金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要在每月5号前以现金形式交当月的租金及上月的水电杂费。每月加收水电 作为损耗。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方按市场价计收。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不能在房屋进行电热棒烧水等)有违反的,按甲方的水电管理办理。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续和费用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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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10%支付滞纳金,欠交租金超过8天,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交还所有钥匙给甲方,押金不退还乙方,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六、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房屋,不得有多余人员使用同一间房屋,如发现,按金不得退还;乙方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以及窗、门等所有配套的设备。如有损坏或裂痕的现象,全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乙方一个月内遭其他住户投诉噪音扰人3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押金。若遇到城中村拆迁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无法继续出租,本合同则自动解除。
七、乙方入住前先将承租房内的设备检查清楚,如中途损坏需自行维修处理。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任何损坏或人员伤亡将由乙方负一切责任及赔偿。如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自己财产或人员伤亡。
八、乙方在租用期间要搞好租用房屋里外的环境卫生。特别是厨房(油烟)、厕所卫生清洗搞干净。垃圾不得从窗户扔到外面,卫生巾不得冲到厕所内。如有发现卫生巾、布及硬、杂物类流放到厕所,由乙方清洗粪池,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请不要随地吐痰、扔垃圾、大小便,以免周边邻居有意见,要用桶或垃圾袋装好后自行带出马路上的垃圾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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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上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尽善之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结清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四)乙方如要求继续承租的,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不提前向甲方提出续租的,甲方视为乙方不再续租并有权将房屋转租。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个月,:________元 )。
(二)支付方式:租金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支付,甲方出具收据凭证。每月5 日前连同上月水电杂费支付。
(三)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10%支付滞纳金,欠交租金超过10天,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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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如提前解约,已多付的房租及押金不予退回。
(五)签约时,承租人须支付房屋押金,房屋及水电门匙押金 (, 元)。该押金不得冲抵房租。
(六)在合同到期后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甲方在乙方不拖欠任何费用和保持室内设施完好、将承租房屋内外环境清洗干净后,归还所有钥匙给甲方的情况下即返还押金。如乙方未交清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对有损失的部分甲方将乙方押金进行抵扣赔偿后,甲方即可无息退还乙方剩余押金。押金不足抵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追讨乙方应付的余额。
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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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3、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方按市价计收。每月额外加收水电各1度作为损耗。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不能在房屋进行电热棒烧水等)有违反的,按甲方的水电管理办理。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4、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正常维修,如委托乙方代行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其室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门窗灯等)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合同实施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四条、 转租
(一)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租赁期间,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
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二) 租赁期满,若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于租期届满时或之前迁离出租房屋并将钥匙及
房屋按租用时之状况归还甲方。若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归还出租房屋,则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出租房屋并另行处理乙方留在房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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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双方合同期间或解除合同后,乙方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都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解决。如给
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如不足,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司及本合同个人追讨。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按金不得退还给乙方。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居住用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和非法传销活动。如发现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害的。
(5)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
(6)内遭其他住户投诉噪音扰人3次以上。
(7)恶意拖欠或不支付到期租金3次以上的。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合同,甲方不得退还按金给乙方。如甲方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所有按金退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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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尽善之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签字日期: 地址: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租客 人。 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海珠区仑头村北约一巷30号( 房),房屋租赁期自_____年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房屋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结清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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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四)乙方如要求继续承租的,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不提前向甲方提出续租的,甲方视为乙方不再续租并有权将房屋转租。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个月,:________元 )。
(二)支付方式:租金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支付,甲方出具收据凭证。每月5 日前连同上月水电杂费支付。
(三)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10%支付滞纳金,欠交租金超过10天,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四)乙方如提前解约,已多付的房租及押金不予退回。
(五)签约时,承租人须支付房屋押金,房屋及水电门匙押金 (, 元)。该押金不得冲抵房租。
(六)在合同到期后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甲方在乙方不拖欠任何费用和保持室内设施完好、将承租房屋内外环境清洗干净后,归还所有钥匙给甲方的情况下即返还押金。如乙方未交清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对有损失的部分甲方将乙方押金进行抵扣赔偿后,甲方即可无息退还乙方剩余押金。押金不足抵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追讨乙方应付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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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方按市价计收。每月额外加收水电各1度作为损耗。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不能在房屋进行电热棒烧水等)有违反的,按甲方的水电管理办理。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4、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正常维修,如委托乙方代行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其室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门窗灯等)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合同实施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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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五条、 转租
(四)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租赁期间,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
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五) 租赁期满,若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于租期届满时或之前迁离出租房屋并将钥匙及
房屋按租用时之状况归还甲方。若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归还出租房屋,则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出租房屋并另行处理乙方留在房屋的物品。
(六) 在双方合同期间或解除合同后,乙方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都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解决。如给
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如不足,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司及本合同个人追讨。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按金不得退还给乙方。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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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居住用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和非法传销活动。如发现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害的。
(5)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
(6)内遭其他住户投诉噪音扰人3次以上。
(7)恶意拖欠或不支付到期租金3次以上的。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合同,甲方不得退还按金给乙方。如甲方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所有按金退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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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法
房屋租赁合同法
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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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担人使用的, 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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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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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附: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安阳市开发区十里铺新村四号楼三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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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东户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 个月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扣除应交水电气费后~将多余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租赁期内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治安管理费由乙方支付。
6.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水、电、气、卫生治安管理费。
2.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3.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4.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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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入住该小区应保持入住房屋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放电等安全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与乙方无关。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要爱惜使用并妥善保管室内设施~若有损坏及时维修或照价赔偿。同时务必注意安全用电、用气和其他特殊设施如电(燃气)热水器、取暖炉等的安全使用~若乙方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和事故~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2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年结算。每年 月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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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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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3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 ~男~住 号~身份证号: 。共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共同承租人: ~身份证号:
为充分利用甲方闲臵房屋~满足乙方的居住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昆明市 小区~属钢混结构~建筑面积平米。房产证号: 一套房屋租赁给乙方居住使用。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来源合法。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屋内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供水、电话、互联网接入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金
租金按整套房屋计算~每年(大写)元~ 年共计租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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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元。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2、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3、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4、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即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使用。
2、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3、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即时间
1、合同签订后 天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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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元。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第六条房屋装修或改造
乙方租赁房屋后~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装修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可移动的设施由乙方自由处臵。
第七条续租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1、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如需续租~甲方应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与乙方续租~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重新续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在合同租赁期内~甲方如想出售该房屋~须先与乙方协商购买意向。乙方同意购买的~由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乙方不同意购买的~须向甲方出具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甲方凭此《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另与其他第三人商定房屋买卖事宜~否则甲方将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并由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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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不按时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相对的合同义务。为保证本合同能够实际履行~本条款独立存在~不受合同有效或无效~是否实际履行的影响。
3、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签署其他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实际上已经变更或者解除了本合同的~至其他协议或者合同生效并实际履行以后~导致本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再履行的~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违约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按如下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下列违约条款没有约定的~依照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合同条款及其本条款均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及时向乙方交付房屋~导致乙方不能及时使用房屋的~由甲方每日按照租金总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合同签订后乙方不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交纳租金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3、甲、乙双方于合同有效期内~通过签署其他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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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协议~实际上已经变更或者解除了本合同的。违约行为的确定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依照其他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十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需加盖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30天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
1、甲、乙双方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者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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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昆明市 路 号
[房屋租赁合同法_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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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法
租赁合同法
篇一:租赁合同法
篇二: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
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 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
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
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号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
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转载自:www.hnBoXu.com 博 旭范文 网:
租赁合同法)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
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6号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
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
篇三:租赁合同法条与相关案例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案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出租房屋存在漏雨的情况下,至今未对房屋进行维修,显属违约;被告作为承租方,在原告不履行维
修义务的情况下,既不自行修缮,又不将已空关的房屋交付原告,导致房屋空关
至今造成租金损失。对此,被告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被告空关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双方应各半承担。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日,某公司(以下称“我方”)与刘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我方承租刘某某位于某小区A1楼401房;(2)房屋租赁期间,刘某某保证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出租人延误房屋维修而使承租人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负责赔偿。
(3)我方在入住前对房屋内的各种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并在使用期间保证完好无损(包括附件设施),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设施损坏的,承租人负责按价赔偿或给予维修。
2011年10月5日,我方租住房屋的厨房水槽进水管软管发生故障,向外喷水,导致屋内漏水,并漏至楼下。10月7日,刘某某要求我方赔偿房屋损失,我方拒绝,刘某某扬言要把我方物品扔出,我方人员报警,110出警到现场,建议双方通过法院调解解决纠纷。10月13日,我方给刘某某寄送《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函》,要求刘某某退还费用共计5250元。
10月18日,受理法院向我方送达刘某某诉我方财产损害赔偿一
案的法律诉讼文书,刘某某诉称我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租住房屋漏水,要求我方赔偿地板、墙面损失7000元。
另:受理法院向我方送达陈某诉我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的法律诉讼文书,陈某认为我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屋内漏水,并漏至其楼下房屋,造成其房屋受损,要求我方赔偿屋顶处理费、灯具费用、在外住宿费等费用共计35380元。
二、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并对当事人提出以下处理思路:
1. 对刘某某一案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申请陈某一案中止诉讼。
3、在陈某一案中追加刘某某为我方。
三、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中,结合举证、质证情况,我向合议庭提出四点代理意见:
1. 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是刘某某房屋设施出现故障所致
本案的基本事实:2011年10月5日下午,我方所租刘某某某小区A1楼401房屋漏水。我方得知情况后,立即派人到漏水现场查看,并及时采取弥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第二天下午,我方与刘某某、物业公司楼管员靳某某等人进出租房屋查看漏水原因。如靳某某所言,“经查看,系厨房洗菜盆下连接阀门和洗菜盆之间的软管(即水槽进水软管)发生漏水,水在往外射,而不是滴,
其余地方再无漏水”。10月8日,刘某某找装修工人熊某某更换了进水软管。
刘某某、我方向法庭提交证据均能证明上述事实。所不同的是,刘某
某提交证据:物业公司《 A1-401渗水至A1-301情况说明》,载明是“401室内厨房水龙头软管漏水,导致401室内木地板大面积翘起”。至于“水龙头软管漏水”的具体指向,结合房屋内漏水现场照片,可以确定是厨房水槽进水软管突然破裂导致漏水。据此可知,刘某某房屋设施出现故障,是导致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
2. 刘某某出租房屋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没有安装进水总阀门,没有尽到定期检查义务和修缮义务,也是造成房屋漏水的重要原因 依照合同法和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出租人负有对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包括水、电、煤气等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的义务,并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本案中,房屋租赁期间厨房水槽进水软管突然破裂,进而引起房屋漏水,有水压的原因、厨房水槽进水软管材质的原因、安装的原因,更有刘某某没有尽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义务的原因和对设施存在故障不积极修缮的原因,而非我方的使用不当造成。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刘某某房屋设施存在严重缺陷,疏于履行以下义务,也是导致房屋漏水的重要原因:
(1)刘某某在出租房屋时,没有向我方提供出租房屋及附属设
施的使用说明。
(2)刘某某对其装修所用材料材质可能存在的缺陷,既没有尽到定期检查修缮的义务,也没有告知我方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范;
(3)刘某某出租房屋提供的附属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没有安装进水总阀门,楼层总进水阀又由物业公司控制,使得我方离开房间时无法
切断水源。如果刘某某事先给出租房屋安装了进水总阀门,使我方离开房屋时能够关闭阀门,也不会引起房屋漏水。
综合以上分析,刘某某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不仅没有保证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也没有对房屋及其附着物履行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修缮的义务,导致厨房水槽进水软管突然破裂,进而引起房屋漏水的后果。因此,刘某某应自行承担出租房屋所受损失,并赔偿我方因此而受到的物品损失。
3(我方已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及时采取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
(1)房屋租赁期间,我方已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不存在不当使用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情形。根据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房屋漏水发生在10月5日白天,当时房屋使用人、我方总经理华某某正在公司值班并检查工作,加之进水软管突然破裂,我方无法预料,而非我方不履行管理和善良注意义务。
(2)房屋漏水后,刘某某及时采取弥补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0月5日下午,当得知房屋漏水后,房屋使用人华某某立即安排公司办公室人员前去查看,并及时采取弥补措施,用笤帚、拖把等工具清理房间积水,避免损失的扩大。由此,进一步说明我方积极履行了管理义务。
4.刘某某提交的证据《某某装饰公司工程预算书》,是刘某某单方委托装饰公司做出的工程预算,不属于鉴定结论或评估报告,不具有公信力,不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