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恒丰煤业有限公司长湾煤矿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
目录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3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 5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8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 ......................................................................................................... 9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 ................................................................................... 12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 23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 ............................................................................................... 26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 ........................................................................... 37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 ........................................................................................................... 40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 ....................................................................................... 4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49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后勤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与已进、新进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职防办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 实际,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病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 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安全科对整个 井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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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
2、确保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二、法规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经贸安全
【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三、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本公司有关部门及全体职工必须履行本制度。
四、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不得以钱代物, 必须按规定实物发放。
(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二大类。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头部护具类 (2)呼吸护具类(3)眼(面)护具类
(4)防护服类 (5)防护鞋类 (6)防坠落护具类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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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三)根据(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劳动保护用品配备
标准》,按照本企实际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由安全科制定本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厂部批准执行。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
1、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部门根据实际物品所需要,提供进货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由供应部门统一采购。
2、部门需要买防护用品时,由供应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商议购买,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购买的,也必须经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同意才可购买。
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三证”。经安技部门验收合格签字方可进仓,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4、仓库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保管, 不得霉变,如有损坏的不得发放出库。
5、凡劳动防护用品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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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部门根据各工种的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安全科批准后,统一在供应科领取。到期更换者向部门领导开具申领单,经安全科批准后,向供应科领取。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供应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3、新入厂职工凭人事部门通知,由供应部门按照工种签发。
4、一个职工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最高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发给,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还不适用,可转报安全部门重新审批。
5、职工调动,原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未到期者,必须按原定期限继续使用,不得提前领取。期限已到可按新工种领取。若调换新的特殊工种,劳保用品确定不符合,对职工身体有影响,报请安全部门,经安全部门签署后办理更换手续。
6、职工调出、离职,必须交回所有防护用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7、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科通知执行。
9、外单位来学习代培的职工,其工作服、劳保鞋等由原单位自备,我公司不负责供应。
七、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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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部门应教育职工,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职工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如不到期损坏或丢失者,一般应由职工自理。若确系质量不好造成过早损坏,由部门报请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审定,确需更换者,经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签署后办理更换手续。
3、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4、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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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有毒物质、粉尘和生物因素)的空气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验;物理因素测量,以及检测档案管理。
第三条 检测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的检测;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工作。
第四条 检测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五条 检测所用仪器应该进行正常维护,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校准和期间核查,做好仪器的使用维护记录。对于非正常仪器及时维修,维修期间不得用于检测。
第六条 公司检测部门应及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沟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网络信息直报的要求及时进行网络信息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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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日常检测 适用于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及物理因素强度进行的日常定期检测。
(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采样;或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采样1个工作班。
(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
(3)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测量;或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测量1个工作班。
第八条 检测工作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对采样(测量) 的要求;
2、职业卫生评价对检测的要求;
3、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对检测的要求;
4、选择量程和频带覆盖面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检测仪器,并在检测前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检测仪器校正;
5、检测的同时应该作对照试验,即将空气收集器带至采样点,除不连接空气采样器采集空气样品外,其余操作同样品,作为样品的空白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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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测时应该避免有害物质直接飞溅入空气收集器内;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应该避免被衣物等阻隔;用无泵型采样器采样时应该避免风扇等直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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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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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职业卫生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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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
(六) 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8个工作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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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
(三)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
(四)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
(六)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 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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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酒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 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职工名单由安全科提供。
三、职防办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制定计划进行体检。
四、各生产单位必须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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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职工每3~5年由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各生产单位要配合职防办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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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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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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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 职业病报告;
(三)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 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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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 职业史、既往史;
(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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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 、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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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 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四章鉴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 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 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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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 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 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三) 管理鉴定档案;
(四) 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五)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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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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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二) 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三) 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
(四) 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 鉴定专家的情况;
(二) 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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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鉴定专家的意见;
(五) 表决的情况;
(六) 鉴定结论;
(七) 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八) 鉴定专家签名;
(九) 鉴定时间。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
第三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三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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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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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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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2004〕119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 理使用的全部过程,本矿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按本管理制度实施、 执行。
3、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
(8)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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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 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直接 相关的支出;
(13)安全国补资金计划内的项目。
(二)管理办法
1、经营管理部门规划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 整、检查、统计、上报。
2、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 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 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 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龚顺林
副组长:史玉良
成 员:张泽林、吴荣富、陈志均、肖隆兴
(四)有关要求
1、明确经费保障,确保贯彻实施。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以立法形式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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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工伤社会保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要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职业病人的工资、 护理费及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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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
1、基本资料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来往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场所测定、评价资料。
3、健康检查资料:建立从事接尘人员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监护个人档案,(记录包括: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从业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状况,以及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或在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过程中及离岗前是否造成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情况)形成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4、职业病防治资料: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统计、职业病调查表、以及检测报表、监护报表等。
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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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
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
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考核
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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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
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时,以最快的速度有序地实施救
援,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危害,减少损失,本着“反应迅速、处
理得当”的原则,特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1、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存在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及使用危险化学物品
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作业场
所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2、本单位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级别为:
(1)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2) 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指挥领导小组由公司及矿领导班子组成。
(二)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
产部)。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单位,由副总指
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三)职责
1、指挥领导小组:
(1)组织制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考核救援人
员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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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各项准备工作;
(4)设置和审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物资、器械、
药品、防护用品等;
(5)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抢救,物资调配及相关的对外联系工作;
(6)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2、指挥部: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
故;
(2)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3)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抢救;
(5)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以防止事态
扩大。疏通撤离通口,撤离作业人员;
(6)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设备、工具等;
(7)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
验教训,修改完善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指挥部人员分工
1、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科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
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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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科长:负责迅速初步查清事故原因,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
工艺方面的指导。
(3)办公室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
送转院工作。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
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
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
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负责做好日常抢险
物资和防护用品的储备和检查,经常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时,
及时报{警,关停设备,组织现场抢险,疏散撤离人员。
三、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
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l 、治安队:由各职能科室组成。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
导员工疏散。
2、消防队:由各机电班组组成。
负责人:机电副矿长。担负灭火、疏散可燃物料。
3、抢险抢修队:由各生产班组组成。,
负责人:生产副矿长。担负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
4、医疗救护队:由后勤科室组成。
负责人:安全副矿长。担负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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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资供应、运输队:由单位车辆驾驶员及供应科组成。
负责人:车队队长,保证救援物资和其他急运物资的运输供应。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
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生产部(职业安全卫生部)报警,单位应
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
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
和迟报。
(二)应急处置的基本任务
1、控制危险源;
2、抢救受害人员;
3、指挥人员防护,组织人员撤离;
4、做好现场清消,消除危害后果;
5、清查事故原因,估算危害程度。
(三)应急救援措施
l 、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
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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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
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
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配合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
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6、落实安监等部门要求和措施:
7、组成整改抢修小组,清消事故现场,研究制定整改抢修方案并
立即组织整改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应急救援注意事项
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救援人员进入污染区注意事项:必须带好防毒面具穿好防护服、
应以2_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互相照应。带好通讯联系工具,随时
保持通讯联系。
六、应急救援的基本装备
l 、配备的原则:实用性功能性耐用性安全性。
2、救援装备的分类:基本装备和专用救援装备。
基本装备包括:通讯装备、交通工具、照明装备、防护装备。
专用装备:主要指各专业队伍所用的专用工具(物品)。
3、装备的保管和使用。
七、单位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
报警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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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火警电话119
医疗急救中心120
八、事故的预防
l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单位应当
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
的泄险区;
2、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组织培训:
3、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
查:
4、使用化学品工段禁止烟火,并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
整改记录:
6、参加救援的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知识,组织演练,
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参与救援;
7、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
评价,接受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九、有关规定和要求
l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
单位内所有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
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
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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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演练要求:模拟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应急预案处理程
序进行演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的相关职责和应急
联络电话;要求相关救援人员处置措施及时到位。
3、评估要求:通过演练,对预案的实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包
括发生事件后的报告时间、有关部门的响应时间和应急资源准备情况
等。
4、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
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
改进、完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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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
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
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 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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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制度
总 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
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告知制度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3、技术科、机电科、安监处协助综合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技术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技术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三、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医生,负责本企业日常的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档案,积累各种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和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就业前(上岗)和定期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者,通知
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出现职业中毒者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主管部门。
4、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对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后的结果,告知本人并签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转告)。
四、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2、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有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
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为保证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3、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4、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5、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监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6、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监科办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监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7、安监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
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8、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企业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监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9、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0、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监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
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
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职 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
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热辐射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1健康体检
1.1上岗前体检
1.1.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1.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
格人员上岗,则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200——500元。
1.1.3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1.2在岗体检
1.2.1公司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接触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
1.2.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1.2.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1.2.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事劳资科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1.2.5公司安监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或扣除当月奖金200—500元。
2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
2.1公司安监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2.2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2.3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监科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2.4对超标的场所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
2.5安监科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八、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 企业各部门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企业领导。
2、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4、安技环保处每年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5、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诊断鉴定制度
1、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
业医师集体诊断。
3、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4、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5、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治疗康复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
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十、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一年使用。
2、为了消除职业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对“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费由公司统一采购,费用类
工程方面主要由供应科负责。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5、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 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 切实保障劳动 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 目标, 促进公司安全稳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井区、各部门。
3. 术语 \定义
3.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 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 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 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 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 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 及 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3.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 (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4. 组织机构与责任
公司安委会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 危害防治工作。 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
作,具体职责:
4.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 行。
4.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4.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 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 档案。
4.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 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 奖 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 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 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 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5. 管理职责
5.1总裁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 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
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 情况, 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并责成有关部 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听取工作 汇报, 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 落实职业危害防 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 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 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对有关责任 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 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 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 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 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 保证职业危 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市安监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5.3安全监察处职责(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⑴安全监察处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 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 育。
⑷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 职业防护设施、 个 体职业防护等工作;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 业场所进行检测, 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 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落实整改。
⑸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 解落实到岗、 到相关责任人员, 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 情况;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⑹负责做好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 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⑺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5.4人力行政科职责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 (上岗 ) 前体检和离岗 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⑷人力行政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 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 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
⑹建立、 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 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5.5生产技术部的职责
⑴编制企业生产工艺、 技术改进方案, 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 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⑵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 技术规程, 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6井长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法规、 政策和标准及公 司相关规定, 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 的健康与安全。
⑵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
⑶向主管部门反映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 主动听 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 求。
⑷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 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切实做
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⑹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对有 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7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法规 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 期执行。
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 进经验。
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⑷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⑸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对这 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定期组织现场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 有权责令改 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⑻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 报等工作。
5.8车间主任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和分厂(部)制订的各项职业健 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车间 主任是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⑵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 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⑶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 经常组织员工学 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 岗。
⑷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 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⑸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 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9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 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 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⑵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 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 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 品。
⑷ 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⑸ 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 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⑹ 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 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⑺ 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 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⑻ 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 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5.10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⑴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 知识, 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发现隐患及时报 告;
⑵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⑶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 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⑷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 应立即停止作业, 并立即向分厂(部)安全科和公司安全部报告。
6. 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车 间、 部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7. 防护措施
7.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 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 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 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 加工等生产工艺中, 有大量粉尘 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⑷对有毒、 有害介质储罐和设备管道加强监测检修, 防治跑、 冒、 滴、漏,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 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7.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 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 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从事有毒、 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工 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 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 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⑷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 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 下, 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 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 面具或防毒口罩。
⑸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塞, 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 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8.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⑴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 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 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 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 行。
⑵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 要求和具体计 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⑶安全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 边检查,边改进, 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 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 9. 考核
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将考核 200-500元。
附加说明:本制度由安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 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人力行政科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 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如实告知员工,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
劳动告知合同的, 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 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 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公 司人力行政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 工作内容所昌 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人力行政科和安全监察处应在井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即使提 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5、 井区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应当按照 《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 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 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存 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 应当按照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 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 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6、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 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 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 司人力行政科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公司后勤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8、公司人力行政科和安全监察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 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 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 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3.定义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公司应当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 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确定。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4.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 各部门或项目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一般在 24小时内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 应在 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6. 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 项目, 申报时应当提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及有关材料。 新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7. 公司申报后, 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 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 30日 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8. 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 各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职业 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 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 成分。
9. 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各部门必须在最段 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 说明事情发生的经 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0. 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 门监督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职 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 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 职业危害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 纳 入职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与职工培训工作同步实 施。
二、 公司根据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通过企业宣传媒介、
职工会议、 基层单位安全学习活动等多种形式,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职 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职业健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持 续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总体素质。
三、 公司各级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相应培训 单位组织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具备与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 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四、 对新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由公司职工 安全培训中心按照职工培训计划, 作为职工年度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 进行培训, 其培训流程按照职工安全培训管理系列制度同步进行, 其 培训学时上岗前职工不低于 72学时, 在岗职工每年不低于 20个学时。 五、职业危害防治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规定、制度;
3、 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本行业、 本工种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职业卫生常识) ;
4、职业危害典型事故案例。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 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 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 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 ) ,是指以控制
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 采用通风净化系统 或者采用吸除、 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 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矿安全监察处、机电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 理工作。各井区负责所在矿井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井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 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 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 产品名称、型号;
2.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 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 适 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五)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 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六 )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 没有产品名称、 没有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六条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
等) ;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七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 护设施项目的, 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 不得使用。
第八条 日常维护
各区队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 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 评 定防护设施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 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 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 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 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 应当 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改造,从而 减少职业危害,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通风部确认效果显著,给 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违反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违章作业, 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 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 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 以控制或者消 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 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 用吸除、 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 和设备。
三、 人力行政科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 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 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故购置防 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 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 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 )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 没有产品名称、 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 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 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 (设计方案、 技术图纸、 各种技术参数等) ;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 正常运转, 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 评定防护设 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 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 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 检修后及时恢复原 状。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煤 矿重大职业危害源, 控制职业病发病率, 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现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及我矿职业 危害防治工作现状需要,制订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一、总 则
第一条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 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 场所。
第三条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 随, 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 害。
第四条 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 (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 主要指 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 煤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 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 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在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 矿长、 技术副总工的管理下进行, 负责指导煤矿职业危害的日常监测、 督查、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在安全监察处, 负责本矿 《职 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 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机电部、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具体 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 评价、 资料收集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安全监察处: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管理、 指导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报告的收集及档案管理工作。 将职业危害日常 监测报告按时发放到各部门及区队。
机电部: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 化学物 品进行(地面)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生产技术部、通风部: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 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第九条 各监测主管部门, 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 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十条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 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矿总 工程师签字批阅后,应当在安全监察处进行备档。
第十一条 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 负责日常职业 危害的监测工作,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 按规定对粉尘、 高温、 噪音、 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 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行政科负责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 每年向公司申请对煤矿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 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由安全监察处及时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检测与评价结果由安全监察处向劳动者公布;
三、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要求如下:
(1)安全监察处管理人员负责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 体等职业危害检查、 监督等工作,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 改解决;
(2)做好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报告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3)督促各单位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
(4)安检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 等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监督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机电部要求如下:
(1)组织人员按要求对噪音、化学物品(地面)进行监测,并 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噪声、化学毒物(地面)进 行监测、辨识,并对监测结果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通风部要求:
(1)生产技术部、通风部组织人员按要求进行对粉尘、高温、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负责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 行;
(3)每天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 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
(4)建立健全井下防尘洒水系统,防尘洒水管路、净化风流设 施并保证使用正常。
第十六条 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 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 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 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 矿领导要立即组织, 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 施;经治理后, 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及员工要掌握了解管辖范围内及本岗位职 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规 范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四、 监 测 要 求
第十九条 煤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二) 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 呼吸性粉尘可采 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第二十条 煤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 1次。
(二)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 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 式输送机、 运输车等地点。 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 3个测点, 取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 3个测 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 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 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 2个测 点 , 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 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 天测 3次, 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 0.5h 分别测 1次, 工作班中间测 1次, 取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 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如下:
(一) 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 其中应包括 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 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 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 采样点 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 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 带。
(二) 氮氧化物至少每 3个月监测 1次、 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 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 3个月监测 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 随时监测。
五、奖 励 与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 100-1000元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职业危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职业危 害管理、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职业危害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 100-1000元罚款: (1) 未配备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或者监测系统不 能正常监测的;
(2)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
(3)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 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4)配备检测仪器未进行定期效核,确保检测数据准确的;
(5)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 状评价的;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一、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 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 要求。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所有部门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三、责任者
综合办公室、保卫科、生产技术部,建设项目单位。
四、程序
1、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 使用。
2、 “三同时”评审
(1)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 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上级领 导。
建设项目名称、 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 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2)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
(3)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 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做出评审意见,全部通过后方可进 入建设。
3、新产品开发、试制
(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部门在试验大纲中同 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部门贯彻落实。
(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 原料、中间体、 “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限 的防范措施, 制定应急处理方法, 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3)在开课题试验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 法、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 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护器具和应急措施, 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制定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 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实验。
(5)课题总结时, 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 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 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 方可实施。
(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不和承包单位按有
关规定负责落实。
(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 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10) 工程项目试生产前, 由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检查, 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 须初步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 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12)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 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 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 “三同时”的验收
(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
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
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 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评审表 上签字。 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 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 问题改进设计方案, 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 待问题解决后 重新进行验收。
(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维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保 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更好地为 本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诊 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 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⑴ 健康监护档案册。
⑵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⑶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⑷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⑸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既往史和职 业病危害接触史 ;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职业健康 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人力行政科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档案内容应当包 括:
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⑵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⑷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⑸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人力行政科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 介绍信或征得主管总经理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 目的作详细登记。
2、人力行政科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 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 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 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 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人力行政科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 盗、防尘、防鼠、防晒。
2、人力行政科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 灾的危险品。
3、人力行政科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 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人力行政科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 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 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人力行政科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为了防治职业病, 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检 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条 诊断鉴定
(一) 每年由公司人力行政科组织进行健康普查, 普查内容包括 职业危害检查内容。 对检查出的疑似职业病人员统一组织, 由公司人 力行政科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行诊断鉴定。
(二)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公司及矿有关部门应准备好以下材 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以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理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材料。
(三)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 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 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 对患有 职业病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 、处理意见及 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 劳动者、 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诊断鉴定机构存档一份。
(四) 公司人力行政科和矿安全办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 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人力行政科还应及时当 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五)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 公司人力行政科应当按照职业病诊 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工作。
第四条 报告制度
(一)、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 人。
(二) 、 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 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 救治疗,并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填写相关职业病报告卡。公共卫 生科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 并在 24小 时 内将《职业病报告卡》 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 ) 、凡发生两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职业病,职业性炭疽 1人 (含 1人) 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时, 接诊医生必须立即报告公共卫 生科和医院值班负责人, 公共卫生科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 并在 24小时内填报《职业报告卡》。
(四 ) 、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慢性职业病的病例,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 或住院病历记录,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 在 24小时内报公
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核实后,在 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 报至市疾控中心。
(五 ) 、报告范围: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 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中毒);尘肺;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 ; 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 、 公共卫生科每月对门诊部和住院部各临床科室的职业病报 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报、漏报和迟报的行为予
以纠正,并报请医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职业病防治水平, 突出防治工作的中心地位, 实现职 业危害防治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 规范手续,节约开支,公平合理,保证经费及时、足额投入到职业病 防治工作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是指日常职业病治疗经费和防护设施 及个人防护用器的购置经费,具体包括:医疗康复费、差旅费、体检 费、培训教育费、 职业危害防治机动费、维修费及防护仪器设备购置 费、资料购置费等。
第二条 防治经费预算管理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标控制的原则。在财务总的统一领 导下, 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经费, 同时 划分财权,由公司领导进行分级管理。
2、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 下, 每年在安排经费预算时, 除人员经费外, 应优先安排医疗康复费、 体检及防护仪器购置经费, 使防治工作的中心地位在经费预算中得以 体现。
3、保证总量、逐年增长的原则。为保证职业病防治的质量,矿 每年投入的防护仪器购置经费应不少于当年总额的 30%,且保证防护 仪器购置经费逐年增长。
第三条 防治经费预算的核定依据
专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根据矿各年专项防治活动的需要, 考虑矿 的财力分项核定。
职业危害防治机动费的核定:为了保证职业病防治费在总量上能 满足防治工作活动的需要, 且实现逐年增长, 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 防治机动费,由公司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防治经费使用监督
为确保防治经费足额投入到防治工作中, 公司将加防治经费的监 督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经费能够足额、充分、高效地使 用,严禁挤占、挪用。具体做法是:
(一)公司领导监督。财务总应于每年底向全矿职工代表汇报经 费的使用情况。
(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应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对每笔 支出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
全公司每年应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治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的 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差旅费
出差必须严格把关,报销从严掌握。职害危害防治工作人员出差, 事先必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的报销,按照职务进行报销,出 差途中的餐费一律不得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 25元,省内(出市)为 15元,市内为 9元。
出差在外出租车费报销,省外每人每天 15元,凭据报销;省内每 人每天 10元,凭据报销。
住宿费报销标准:
1、省外出差,每人每天 1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120元;市 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元。
2、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负 20%,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给予报销。
3、参加与防治工作对口的培训,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培训合格后, 其学杂费方可报销,其住宿费按公差额度的 50%,凭据报销,超过部 份自负,不报出差补贴。
出差人员报销,先由财务科审核后,再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医疗康复费
医疗康复费用按扎塘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进行执 行。
(三)维护费及防护仪器设备购置费
各类防护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应由供应科提出计划,财务总同 意,报总裁审批后,方可购置,并办理入库登记保管领用手续。每年 由人力行政科、财务科联合进行检查核对。
(四)资料购置费
职业危害防治日常所需办公用品, 统一由办公室订出购置计划, 报 经总裁批准后,按计划采购登记领用。
临时急用物品购置, 须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审批, 方可购置登记领 用。
业务学习资料订购,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从严从简掌握,经 总裁批准后订阅,由各科室统一保管使用。
各类文件资料的邮资管理, 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邮票, 使用人按需登 记领用。
召开各种业务、 工作会议的, 召集单位或召集人须事先提出开支方 案,报总裁审批。
(五)培训教育费
培训中心根据岗位特点每年 1月份负责向主管领导申报培训需求。 主管领导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 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教育费报矿长批准。
(六)体检费
人力行政科每年对全公司接触危害源职工体检提出计划,体检费用 由人力行政科提出申请,财务总同意,报总裁批准。
(七)所有开支报销票据,必须有三人(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审 批领导)以上签字方可报销。
(八)职业危害防治机动费
职业危害防治机动费每年由财务科提出计划,报总裁批准。 每五条 公司各井口参照本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 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 切实保障劳动 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 . 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
3、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4、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6、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7、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
二、技术档案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
(2)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
(3)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3、生产工艺相关资料,包括:
(1)生产工艺流程;
(2)生产使用和储存的材料、生产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清单
及其中文说明书;
4、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5、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 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6、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 件;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
(4)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检出名单;
(5)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
(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
(2)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
(3)预警设施;
(4)应急设施;
(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7)财产保护对策。
三、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职业健康监护结果:
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5、宣传培训计划;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
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能力, 防止发生重大职业病紧急事 故时能得到有效处置, 做到最大限度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适用于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 1、定义和术语
3.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制度
3.2、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 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 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 因素。
四、职责
4.1、 公司总裁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4.2 、公司安全监察处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4.3 、公司安全监察处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 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 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4.4 、各部门以及各井口负责配合安全监察处对职工进行职业 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4.5 、公司供应科,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 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4.6、 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 支付。
五、制度内容
5.1、定期进行针对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
5.2、应急救援和序;
5.2.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5.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 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5.2.3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 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5.3 、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
5.3.1、 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安 全监察处;
5.3.2 、公司安全监察处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5.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 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确保降低作业环 境职业危害因素。
5.4 、应急物资管理 ;
5.4.1、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应设有防护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 急救药箱、手套等应急物资,并设有专人管理 .
5.4.2、 装置区和罐区设有可燃气体检测仪、火灾报警装置等设 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5.5监督与处罚
5.5.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 罚。
5.5.2、安全监察处监督各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 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5.5.3、安全监察处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 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六、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七、相关记录
7.1《安全生产培训记录表》
7.2《安全设施台账》
7.3《安全设施保养记录表》
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一、 粉尘危害
煤矿的粉尘包括煤尘、岩尘、水泥粉尘等,主要来源于采掘、装 卸、运输等过程中。人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吸入呼吸性粉尘就可能得 职业病(矽肺病、煤肺病、煤矽肺病) ,还可能引起皮肤病、角膜炎 和呼吸道发火等。 有的煤尘具有爆炸性, 当空气中的浮尘达到一定浓 度,就可能发生煤尘爆炸,危害极大。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过大,也会 影响人视线,使人不能及时发现冒顶、片帮等事故隐患。所以矿尘也 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特别是爆炸性煤尘危害更大。
二、 尘肺病及其防治
长期从事采掘工作和从事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容易患尘肺 病。 它主要是呼吸性粉尘吸入肺部后引起肺部纤维组织增长病变, 一 般发展较慢, 病程较长。 尘肺病分为煤肺病、 煤矽肺病和矽肺病三种, 按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一、二、三期尘肺病。一、二期尘肺 病只能在地面作一点轻工作, 三期尘肺病人就终生失去劳动能力。 由 于至今尚不知尘肺病的发病机理,因此也难以治疗。
预防尘肺病必须大力推行综合防尘措施
矿井综合防尘措施包括:
1) 必须有健全的防尘组织机构
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矿总工负责,通风科负责全矿防尘、技 术管理工作,通风科设立专门的防尘队伍,明确生产、队组、运输等 的防尘责任和范围, 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 严格进行考 核。
2) 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措施
1、 井下所有进风行人巷道, 皮带巷每 50米设一个洒水闸阀, 其它
巷道每 100米设一个洒水闸阀,并保持正常使用。
2、 各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以及煤尘易飞扬等其它地方设喷雾、水 幕。
3、 井下各巷道要定期清扫,任何地点都不得有厚度超过 2mm ,连 续长度大于 5m 的煤尘堆积, 每年冲洗粉刷 1次, 每月搞 1次粉 尘测定。
4、 主要进回风风流中必须设置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 化风流水幕,且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5、 根据《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调整风速,严禁因风速超限而造 成煤尘飞扬。
3) 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1、 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 50m 范围内必须设置一道全断 面水幕,工作面必须设有洒水管路,各转载点及机头必须设有 喷雾,运输胶带机头必须安设喷头,洒水雾化到位。
2、 采煤工作面实行煤层注水, 在煤岩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3、 皮带顺槽每 50m 设置一个洒水闸阀, 轨道顺槽每 100m 设置一个 洒水闸阀, 5天冲洗一次。
3、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 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 ,外喷压力不得小于 1.5Mpa , 喷雾流量应与机型匹配,喷雾在割煤时要保持水量充足,有效 雾化降尘效果良好,发现有堵喷咀时要及时停机处理,要保证 日检,防尘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水量不足无水时,严禁开机 割煤。
4、 普采工作面放顶煤时,必须开设放顶煤喷雾,保证正常使用,
雾化效果良好。
5、 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排有专职清尘工,进回风巷浮尘要经常 清理干净,巷帮每两日进行冲洗一次,架棚正反面煤尘都要冲 洗干净。
6、 对工作面煤尘及积尘点要及时清理洒水, 防止积尘二次飞扬。
7、 工作面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情况合理配风,掌握防尘最佳风速, 达到防尘目的。
8、 工作面进回风巷距工作面 60— 200m 之间各设置一组隔爆水 袋。
9、 工作面开机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防止吸尘职业病的发生。 4) 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1、 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 50m 范围内必须 安装一道水幕, 回风口安装一道, 并且距工作面 20-30m 处设置 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前后工作面 20m 范围内必须洒水,洒水时 间不小于 10min 。
2、 综掘工作面掘进机必须喷雾完好,雾化效果良好,割煤时保证 正常使用。
3、 掘进巷道定期冲洗, 不得有煤尘堆积。 4、 煤岩中钻孔应采取 湿式钻孔,使用水炮泥。
5) 运输巷道及转载点的防尘措施
1、 运输大巷中各采区巷口,各煤仓绕道口处,各底卸煤仓前后 5-10米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
2、 装、煤仓、转载点设置喷雾,实现放炮喷雾,并在放煤口下风 侧 20米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
3、 主要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 一次,采区及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由通风队决定,井下所有巷 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6) 锚喷作业的防尘措施
锚喷支护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很高,其主要防尘措施有:
1. 配制潮料向喷射机上料。沙石预先用水浇透,按比例和水泥拌 成潮料后送入喷射机,可大幅度降低拌料、注料和喷射时的产 尘量而又不易在输料管内粘壁。
2. 双水环加水。两水环间距 15 ~20 厘米共用一个水阀,其出 水射流方向相反,使物料和水换向反复搅匀,减少干粉喷出。 还可在喷枪水环后面 6 ~8 米处增加一个预湿水环, 进一步 提高湿润均匀程度。
3. 加接异径葫芦管。在输料管的中间部位加接长 0. 8 米左右的 异径葫芦状铁管,并使两个加水水环置于它的两端,物料和水 通过葫芦管产生涡流加强搅拌,进一步减少干粉。
4. 低压近喷。在使用潮料条件下,输料距离为 30 ~40 米,采 用低风压近距离喷射可降低粉尘和回弹。风压不超过 0. 2 兆 帕,喷枪嘴距巷帮 300 ~450毫米、距巷顶 450 ~600 毫 米为好。
5. 使用锚喷除尘器。将喷射机上料口、排气口等处严重外泄的粉 尘吸入除尘器,由除尘器内的喷雾和滤网将粉尘捕集,净化后 的空气再返回巷道内。也可将除尘器的吸尘罩置于喷枪附近, 吸去喷射时的含尘空气予以净化。
6. 选用新型湿喷机,将事先搅拌好的混凝土用湿喷机通过输料管
和喷枪进行喷射,从根本上解决干式喷射机的粉尘危害。 7. 水幕净化和通风除尘。 在喷射作业地点的回风中设置喷雾水幕, 以过滤含尘空气。为保证喷射地点的风量,风筒口离作业点最 好在 10 米左右,有效及时地带走粉尘。喷射前冲洗帮顶洗去 落尘。喷浆时必须使用水幕,拌料地点下风口、喷浆地点回风 处各安设一道水幕。
8. 实行潮料喷浆:喷浆拌料要加入适量的水,使拌出的料手手握 成团,松开即散,嘴吹无灰。
9. 加强个体防护,喷浆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无防尘设施不得开 工,工作面的各种防尘设施要灵敏可靠,坚持正常使用,施工 人员要保护好各种防尘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确保正 常使用。
7) 隔爆设施设置与规定
隔爆设施主要采用隔爆水棚, 隔爆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 两种。
1、主要隔爆棚的位置:
①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②采区回风巷道。
2、辅助隔爆棚的位置:
①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②采区内的掘进巷道。
③采区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3、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①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距离保持
50-70m ,与风门距离大于 25m 。
②水棚的水量不小于 40ml , 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 30m , 辅助水棚长度 不小于 20m ,水棚相距 1.2-3.0m ,水槽边与支架、巷壁、顶板之间的 距离不小于 0.1m ,水槽距离巷道轨道不小于 1.8m ,水槽保持同一高 度。
③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
④每周至少检查 1次隔绝煤尘爆炸设置的安装地点、 数量、 水量及安 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 定期除尘
矿井主要大巷, 每年至少刷白 1次, 主要进风回巷至少每月冲刷 1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 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 2mm ,连续长度超过 5m 的煤尘堆积。
9) 装碴防尘和通风除尘措施
装碴时洒水喷雾是常用的防尘方法,其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人工洒水。对崩落的煤岩进行分层洒水边装边洒,以洒透匀 湿为准。可使装碴的粉尘浓度降至 2 毫克/立方米以下。
(2) 在运输机上安装喷雾器洒水,水雾射向转载点。
(3)为使工作面和巷道内粉尘浓度稳定保持在允许浓度范围内,还 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除尘方法。如:
1. 净化风流。即降低进入掘进工作面的新鲜风流中的粉尘浓度,使 之不超过 0. 2 毫克/立方米。一般可在压入式通风的风筒中安 装 1 ~2 个水喷雾器,对着风流进入方向喷雾,净化进风流的 粉尘。
2. 加强通风,保证在巷道回风中有必需的风速以排除粉尘。煤巷、 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最低风速不得小于 0. 25 米/秒,岩巷不 得小于 0. 15 米/秒,但最大风速均不得超过 4 米/秒,防止 粉尘吹扬。
3. 采用压入和抽出混合通风方式进行局部通风。它既可有效冲淡工 作面的瓦斯和粉尘,又可消除巷道全长范围内的粉尘和炮烟。但 抽出式风机必须保证不会引燃抽出风流中的瓦斯和煤尘,如选用 水射流风机或湿式除尘风机等。
4. 配备除尘风机将工作面含尘空气抽出,经除尘风机内的喷雾和过 滤网捕集洗涤,净化后的空气排至巷道内。它和压入式通风合理 匹配使用,能够有效改善掘进工作面的粉尘状况。
10) 个体防护措施
在作业环境中粉尘较大的地带, 工人必须佩戴防尘面具, 主要有防尘 口罩、防尘帽和防尘呼吸器等。
11) 其它综合防尘措施
(1)煤层注水;
(2)喷雾洒水;
(3)风流净化;
(4)放炮用水炮泥;
(5)冲洗巷道;
(6)湿式打眼;
(7)采空区灌水;
(8)巷道刷浆;
(9)清扫浮煤
职业病防治制度
青平川采油厂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 机构设置
关于成立《青平川采油厂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的
通 知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统一管理、搞好本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我厂健康快速发展,经厂党委研究决定由我厂人力资源科和安全科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安全环保科袁延罡同志担任防保专干,负责具体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二、监测制度
1、卫生专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掌握全厂有毒有害岗位、工种人员分布情况,积极开展防护知识宣传教育;
3、认真做好从事有毒有害职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健全健康档案;
4、配合上级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
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采油厂所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理工作。最大程度的减少事件对职工家属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保障职工家属身心健康与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及油田公司《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 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家、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急性职业病事故时的应
急处理救援。
(三) 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青平川采油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公司卫生处领导下负责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度、指挥和组织各类人员、物资、交通等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王逵
副组长:冯思辉、鲍虎强
组员:袁林飞、曹东旭、杨延平、刘延安、刘泽红、袁延罡
2、成立应急医疗救治组,负责我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疫苗接种、预防用药、病人转运、接诊和收治工作。
(四) 监测和报告
配合驻地卫生行政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有传染病、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并且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管,保证监测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驻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疫情情况,采油厂各科、室、队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事件的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时间时,在当地政府卫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分级负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以有效的控制事件发展。
三、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本厂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厂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07年4月28日 厂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研究。制定本单位2007年职业病防治疾患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建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生产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青平川采油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着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劣罚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物品厂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光里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明确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长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
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餐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挡案(内容有:全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监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法、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内容)。
7、建立职业病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生产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我厂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生产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知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声被性能、可能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我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我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我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兵防治实施方案
我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青平川采油厂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
职业病防治制度
目 录
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安质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安质部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安质部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安质部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安质部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安质部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
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申报回执由安质部存档,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质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职业病基础知识,包括常见职业病种类、产生的危害,本
公司职业病类型,存在部位等内容。
(4)、职业病预防措施。
(5)、常见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正确使用方法,职业病
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
(6)、接触职业病人员补贴、保健品等发放标准、规定;
(7)、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报告程序。
3、培训要有培训计划、培训教案、培训记录、培训成绩等文字
记录。
4、培训相关资料由安质部存档。
5、公司安质部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宣传周等,每年定期宣
传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意义,从思想上提高员工预防职业病的认识,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
施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2、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3、安质部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安全部应当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6、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7、防护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记录由安全部存档。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
的原则。
4、由安质部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安质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物资部根据《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定采购计划,报主管经理审批,并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物资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安质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建档保存工作。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公司安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制定检测计划;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安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部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由检测机构根据公司产生职业危害的铆焊作业、机加工作业、喷漆作业的危害因素确定。
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
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防护用品。安质部负责将检测结果及时向各受检测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5、对检测结果超标的项目,受检部门应立即对作业场所进行整改,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部门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6、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要按照作业项目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异常,公司各部门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安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安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7、安质部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由整理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8、安质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术语和定义
2.1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2 “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 改建、 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2.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3、工作程序
3.1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由设计院编写职业卫生专篇,交于安质部,安质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2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由安质部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3.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3.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3.5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3.6 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3.7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
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8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9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3.10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3.11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4.1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公司每位员工。
2、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
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及
管理情况。
4、公司负责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为每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并逐年将体检表等其他个人资料存入到本人档案之中。
5、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职业病诊疗等其他材料。
6、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查阅制度。
7、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必须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8、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1、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病情5人以上的。
2、 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公司安质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上级领导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
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 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
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脱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生产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安全监督生产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6、 对构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安质部报告,安质部应详细记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
7、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要妥善保管。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质部。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① 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②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
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公司负责人、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
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3、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
①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②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a、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办公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b、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公司领导及相关单位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c、公司相关人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d、公司相关人员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e、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Ⅰ、在主管的指挥下,组成由公司相关人员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Ⅱ、组成由相关人员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4、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 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5、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公司办公室人员,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 所有作业人员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公司
综合办公室、安质部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
2、开始工作前,先检查健康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发现隐
患及时报告,待隐患排除后,方可工作。
3、工作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进入砂轮间,必须
戴好防尘口罩;噪声源岗位带好耳塞。
4、砂轮间工作时,必须打开除尘系统,保持空气流通,保持地
面清洁,经常洒水。
5、带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注意劳逸结合,工作一段时间后要适
当休息,避免疲劳作业。
6、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