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扶持资金简介
?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支持科学研究和企业发展,国家各级政府专门设立的一种政策扶持资金或计划项目资金
? 只要企业具备申报条件,均可以申请政府资金
? 国家政策扶持资金贯穿企业生命周期的绝大部分,从开始研发资助到项目产品产业化以及走出国门开拓市场等,都可以获得国家不同类型的资金的支持
? 政府扶持资金采取专项资金的运作模式,一般都由政府部门或授权成立的独立资金管理机构来运作
? 政府扶持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回收的资助资金、社会捐助的资金,主要通过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贷款贴息、返税)的形式支持中小企业
二、国家及天津主要扶持基金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1、基金简介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
门用于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
? 相关信息及重要文件
网址:www.innofund.gov.cn;www.innofund.tj.cn
《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须知》
《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说明》
《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操作手册
2、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
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经费不低于
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
先水平
? 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
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 重点支持《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2)重点支持
? 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
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 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地方基金(资金)重点支持的重大项目。
? 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
专业服务的高新技术服务项目。
? 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 ? 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孵化器内企业的创新项目。
(3)不支持项目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 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
设项目
? 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 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 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 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 《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 未经省级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
? 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 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 承担过创新基金的企业,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
A立项项目还在执行,没有验收;
B立项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或验收结题,时间未超过一年;
C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三年;
D立项项目终止。
3、项目类型及具体要求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1)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注册的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②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③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④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⑤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⑥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2)重点创新项目
创新基金重点创新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条件如下: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的持续运营时间;2008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说明:①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10年营业收入-2007年营业收入)÷2007年营业收入×100 %。
②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10年营业收入-2009年营业收入)÷2009年营业收入×100 %。
③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10年净利润÷2010年平均净资产×100%。
(3) 企业须承担过创新基金的创新项目,且最近一个创新项目验收合格;
(4)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过社会上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
上海政府创业扶持政策
上海政府创业扶持政策
导语,上海做创业现在有哪些扶持方面的政策呢?上海创业扶持政策有什么是我们要注意的?小编为你带来了“上海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补贴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市创办18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少于6人的(首次申请不少于6人);
4、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
5、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6、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优惠
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所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
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来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补贴时间
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三年
[上海政府创业扶持政策]
政府对创业扶持政策 创业扶持政策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就业〔2012〕2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
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以下简称“29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劳社劳务〔2007〕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按照“29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管理制度。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应当遵守“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就业或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师资应当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
(4)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经验,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
(5)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支持服务;
(6)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7)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就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就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并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在15个工作
3
日内完成初步筛选和资料上报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
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再发文公布,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讲师及专家志愿团成员组成,承担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接受学员咨询,帮助学员评析、修改完善《创业(改善)计划书》和《创业想法分析书》,并在培训后六个月内对学员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授课须由经认定的创业培训讲师承担。
创业培训实行全省师资派遣制度,讲师跨地区授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调派。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凭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材料参加培训。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凭身份证参加培训,农民工凭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务工单位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身份证参加培训。
(3)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学籍证明材料和高
4
校出具的证明参加培训,到村任职大学生凭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参加培训。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参加培训。
第九条就业技能培训以1—3个月的短期培训为主,复杂工种可适当延长。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20个学时,实习操作培训课时不少于50%。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7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意见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1.开班申请表:详细填写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类别、培训人数、开班日期等。
2.教学计划:注明培训学时、教学安排、授课教师、所用教材和教案、培训地点等信息。
3.培训学员花名册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创业培训采用SIYB培训(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模式。积极推广“技能+创业”培训模式,对参加过就业技能培训、确有创业培训要求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三个模块。一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一
5
次培训连续学完三个模块,也可以分阶段分模块学习,但每个模块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
创业意识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每班人数不
超过30人;创业实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不超过60人。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机构应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筛选合格的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师资安排、后续支持服务措施等材料报当地和省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对定点培训机构每班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作好抽查记录。要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培训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分阶段配备指纹考勤设备,强化考勤管理。综合出勤率低于90%的,按开班人数和综合出勤率计算实际培训人数;低于50%的,不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创业意识培训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想法分析书》。创办(改善)企业培训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计划书(改善企业计划书),并由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创业实训结束后,学员须写出创业实训总结,分析创业实训的经验和教训。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账和就业(创业)台账。记录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情
6
况。就业(创业)台账要记录学员的就业创业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行结业考核制度,培训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印制。
第四章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具体专业分类和课时标准见附表,附表未列出专业的补贴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参照相近专业确定。
第十九条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二十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先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的8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60%);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再根据就业或开业人数拨付所余的2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所余的40%)。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人员自主创业,且处于创业
7
初期(开业两年内)的,可以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人数和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一次性拨付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个
人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学员垫付培训费票据或发票、个人银行帐号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的,可由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高校认定的毕业年度毕业生和持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开具的无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证明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创业初期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
8
的人员等属于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人员。
第二十四条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结束后,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将培训补贴一次性拨付培训机构。申请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花名册、《创业想法分析书》(创业实训总结)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并公示后,财政部门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要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对所有培训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培训实名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审核效率,确保培训扎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9
第二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学员管理,全面落实培训标准,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与其他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配合,及时将学员纳入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库,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学员就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培训开展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培训工作、不遵守培训相关规定、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合格后就业成功率低于3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地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培训机构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实施前各地在2012年度开展的就业创
10
业培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及补贴标准(略)
2012年11月13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62号)要求,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一)广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各高校要加强毕业年度大学生组织管理,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妥善安排培训场地和培训时间,为学生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与高校衔接,根据学生的需求科学安排培训内容,与高校共同做好创业就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对创业分布比较集中的行业和网上创业、创意创业等新兴行业,分专业举办创业培训班,切实增强培
11
训的针对性。全省每年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确定毕业年度大学生培训任务。
(二)完善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毕业年度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创业培训操作规范》规定执行。2013年起,根据高校毕业生和定点培训机构的布局,确定部分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为就业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承担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的培训任务。
具备条件的省属高校或培训机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师资情况、培训和服务设施设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相关材料(省属高校需经教育厅初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和评估,并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和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布局情况,确定能够承担省属高校毕业年度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三)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根据其参加创业培训内容和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以创业意识培训为主,确有培训要求且持自主创业证的,可以开展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对参加职业技能
12
培训的,根据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和就业情况,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培训补贴申请拨付办法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
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
省属高校毕业年度大学生在省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属高校申请培训补贴材料需经教育厅初审),省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其他高校(含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当地组织的创业培训所需补贴,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负责。
二、完善就业创业服务
(一)开展创业项目服务。围绕产业集聚区和重大项目配套需要,开发征集一批创业项目,在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创业主体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每开发征集一个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补贴,用于开发、征集、评估和发布创业项目等相关支出。
创业项目补贴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项目名录、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评审表、
13
开发征集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二)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全省创建认定一批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
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妥善解决创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要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制度。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各市也要建设认定一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孵化服务。对毕业年度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 创业孵化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进驻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驻创业实体花名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大学生创业实体开设的银行账户。创业孵化补贴按季申请拨付。
(三)开展创业咨询服务。省、市、县三级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团,培养创业咨询师队伍,组织专家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有创业愿望的
14
重点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对准备开业的重点提供开业指导,资金不足的重点提供融资指导服务,对创业初期的重点提供企业咨询服务。各地要设立创业服务大厅和创业咨询室,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四)开展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创业工作总体安排,针对高校毕业
生等重点群体,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项服务活动,帮助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举办的大型招聘会、就业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所需资金通过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信息服务。各级财政要合理预算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短信、微博微信和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政策、招聘岗位、求职信息,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省属人力资源市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所需资金,从金保工程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支出项目,用于创业孵化、创业项目开发、创业专项活动等支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引导资金。
15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操作办法,指导培训机构和高校做好就业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就业创业
服务等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部门要把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高校重点工作,加强对高校的考核和指导,确保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能够得到政策扶持和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高校要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合适人员,加强政策宣传和学生组织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专项服务活动。
(此件主动公开)
2013年11月15日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16
乐清政府上市扶持政策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公开日期:2014年09
月25日点击查看详细目录信息 +信息名称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
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
信息索引号 330382-076-1002-2014-0004 发布机构 市金融办
文 号 乐政发〔2014〕52号 公开日期 2014-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
内容描述 为调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充分利用多层
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
见》(温政发〔2011〕2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
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8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3〕5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温政办〔2013〕
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鼓励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浏览次数:484 【字体:[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
各单位:
为调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
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
政发〔2011〕2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
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8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3〕5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温政办〔2013〕175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鼓励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统筹当前和长远,统筹区域和行业,深入挖掘成长型的优质企业资源,
按照“辅导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力争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
企业数量和直接融资规模有较大突破,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实力,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5年内全市股份有限公司达到120家,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达到
30家,上市公司达到10家,直接融资规模达到120亿元。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拟上市企业,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挂牌和上市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包括列入温州市上市培育计划和乐清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包
括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挂牌包括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成长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等区域资本市场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
市和境外上市。
二、优惠政策
(一)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自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起3
年内,以该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前3年所属期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平均数作为基
数,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每年以技改补贴、财政贴息、厂房重建或
者搬迁补贴、科研三项经费等适当方式全额补贴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后两年按50%予
以补贴。
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投产后满会计年度一完整年后可开始享受5年财政优惠政策,以
投产后完整会计年度的第一年企业应纳所得税为基数。
(二)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股改服务协议并完成股
份制改造的企业,将其列入有序用电优先重点保障名单(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除外)和优先
安排入驻总部经济园。
(三)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
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为扩大资本规模,引
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四)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
基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
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挂牌或者上市期间,企业原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
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福利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上市,原免税金归投资者个人所有
的,视同分配为个人所得,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因股份制改造需要进行合并、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
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
业税、土地增值税;合并后原投资主体存续,或者分立后不改变原投资主体,继续承受原企
业土地、房屋的,免征契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特
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六)在乐各大银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优质企业给予贷款基准利率优惠和规模倾斜,
创新还款方式,拓宽担保范围;对于拟股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市金融办、市人行、市
银监办优先帮助股份有限公司和启动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协调融资难问题,并优先向融资性担
保公司推荐。
(七)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定向债券,对成功发行的股份有限
公司(不含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按其融入资金的1%(分批到位的,以最终到位资金
为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开展股份制改造并计划挂牌上市的企业,择优推荐为拟上市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和扶持,创造条件上市;拟上市企业进场挂牌交易,具备条件的可缩短辅导期限。
(九)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摊入当年经营成本。拟上
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连续5年,以企业上年上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入库数为基数,
超过全市当年平均增长率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每年以技改补贴、财政贴息、厂房
重建或者搬迁补贴、科研三项经费等适当方式补贴企业,用于发展生产。上述二项税种地方
财政留成部分年度最高补贴额各不超过500万元。与第(一)项财政扶持政策时间重合的,
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原则补足差额。
(十)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评估而一次性调增的利润所
需缴纳的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与条款第(一)项和第(九)项补贴项
目相同的,不重复享受。
(十一)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
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并优先办理手续。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
有资产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符合城乡规划
和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依法补办手续后列入资产。
(十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划许可和
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
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由市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同等金额的30%予以补贴,实现
挂牌或者上市当年再补贴30%。
(十三)鼓励企业挂牌、上市与兼并收购。市财政安排培育企业挂牌、上市专项资金,
用于补贴企业挂牌、上市所必需的培训、咨询、股份制改造等前期费用和企业成功挂牌、上
市后的奖励。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时补贴30万元。企业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时补贴70
万元。从2013年起,对成功上市或者挂牌的本地企业,市政府按不同板块予以不同数额的
奖励:主板上市奖励500万元;中小板上市奖励300万元;创业板上市奖励200万元;新三
板挂牌奖励100万元,对前10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各追加奖励资金30万元;浙江股
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等区域资本市
场挂牌奖励30万元,对前10家成功挂牌的企业,各追加奖励资金2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创新板挂牌奖励2万元;境外成功上市奖励300万元。
(十四)市政府规划设立上市公司基地,鼓励本地上市公司、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
买“壳”上市公司和外地上市公司进驻。对注册地迁入本市、纳税登记在本市的外地上市公
司,以迁入时上年在外地实缴所得税为基数,从迁入我市的次年起给予连续两年相当于环比
增长额的地方财政留成数的奖励。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采用“一事一议”的方
式予以解决。
(十五)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乐清
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市政府优
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预留一定数量的可供储备土地,用于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挂
牌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配套,对其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
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温州市的国债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
企业。
(十六)上市公司上市5年内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
产权证过户手续,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60%以上用于本市的,按融资额的千分之二予以
奖励。
(十八)进入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托管的企业,暂时免收托管费;第一批挂牌交易的企业,
在相关费用上给予优惠;在温州股权营运中心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投资者,相关税收参照浙
江股权交易中心优惠政策执行。
(十九)凡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中已明确向外资和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以及地方金
融、地方资本市场等改革前沿领域,优先考虑选择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参与投资。
(二十)支持拟上市企业高管培训。将拟上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市金融办高级人才培养计划,推荐参加国内高等院校
举办的直接融资、资本市场类课程研修班。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工作的领导,经市政
府研究,决定调整乐清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
任副组长,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
金融办、市国资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人行、市银监办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的日常指导、协调和
服务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协调机制,企业挂牌、上市涉及土地、财政、税收及其他政
策性事项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按“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协调解决;建立培训
工作机制,通过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企业上市推介会、挂牌培训、专题研讨会、参观考察等
形式,积极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
(三)提高服务质量。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开
户许可证、贷款卡变更、土地房产过户、职工保险、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纳税
证明等有关手续和材料的,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要开辟“绿色通道”,
确定专人代办,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企业股份制改造由市
市场监管局初审并积极予以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留存备份登记资料,
经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授权,可以依据备份资料办理相关证明的出具、档案查阅等业务。
(四)引进中介机构。坚持“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建立健全中介
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做好信誉评价和监督工作,吸引国内外证券、会计、律师等中介机构
来我市开展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成功挂牌和上市的企业所在镇街、功能区,市政府分别奖励2万元和20万元专
项工作经费,并在年终考核时增加其附加分。
(二)拟上市企业已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从浙江
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等区域资本
市场转板新三板挂牌,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登陆境内IPO或者境外上市的,各阶段性奖励不
重复计算,实行从高原则差额补贴。
(三)企业按本意见办理有关事项,由市金融办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
3年内,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已
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贴予以收回;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或者变更公司类型的,优惠政策予以
终止。拟上市公司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未能实现上市,则优惠政策予以终止;5年内企业总
部迁至市外的,原享受的优惠所得予以收回;企业上市后,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给予的
政策性奖励和补贴予以收回。
(四)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
法追回已拨付的补贴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
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依法予以查处。
(五)涉及股份制改造的优惠政策措施,目前暂定限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完成股份
制改造工作的工商企业,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金融、类金融行业企业,
房地产行业企业。
同一项目已享受本意见奖励补贴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市政府其他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乐政发〔2009〕79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乐政发〔2013〕50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政府补贴政策扶持物流产业发展
政府补贴政策扶持物流产业发展
2015-02-02物流招商部辽宁利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政府补贴政策扶持物流产业发展
更新时间:2015-01-21 14:20 来源:中国物通网 物流产业被称为经济的血脉,为促进物流产业发展,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
国务院印发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下简称《规划》),指出:加大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着力降低物流成本。落实和完善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用地政策,依法供应物流用地,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者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认真落实物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温州市出台一系列举措促进当地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支持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最高奖励200万元;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单位企业最高奖100万元;物流企业装备升级单个企业最高奖10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5A级荣誉奖励50万元;开展物流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国家级验收奖20万元;支持物流企业整合重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支持航空货运航线发展,温州始发的国际定期货运航线,亚洲地区航线每班补助3万元。
近日,河北省政府也出台《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涉及税收、融资、土地等方面的一些列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省级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物流企业的参股设立、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
据悉,日前福建出台了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缓解其发展困难。为保障大中型企业的用地,福建要求各级政府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布局物流功能区,并在土地收储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给予安排。为提高物流同行效率,福建鼓励物流企业分离物流辅业。引导大中型工业、商贸企业将物流环节剥离,设立物流企业或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剥离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企业的,按新设立物流企业的注册资本,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补助。此外,外挂车船回归,还可简化办理入户手续。
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物流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政府密集出台补贴政策有助于物流企业的快速、良性发展,帮助物流企业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对我国物流行业的现代化建设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作者:中国物通网
国务院印发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下简称《规划》),指出:加大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着力降低物流成本。落实和完善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用地政策,依法供应物流用地,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
源建设物流设施或者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认真落实物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温州市出台一系列举措促进当地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支持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最高奖励200万元;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单位企业最高奖100万元;物流企业装备升级单个企业最高奖10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5A级荣誉奖励50万元;开展物流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国家级验收奖20万元;支持物流企业整合重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支持航空货运航线发展,温州始发的国际定期货运航线,亚洲地区航线每班补助3万元。
近日,河北省政府也出台《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涉及税收、融资、土地等方面的一些列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省级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物流企业的参股设立、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
据悉,日前福建出台了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缓解其发展困难。为保障大中型企业的用地,福建要求各级政府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布局物流功能区,并在土地收储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给予安排。为提高物流同行效率,福建鼓励物流企业分离物流辅业。引导大中型工业、商贸企业将物流环节剥离,设立物流企业或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剥离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企业的,按新设立物流企业的注册资本,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补助。此外,外挂车船回归,还可简化办理入户手续。
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物流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政府密集出台补贴政策有助于物流企业的快速、良性发展,帮助物流企业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对我国物流行业的现代化建设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作者:中国物通网
更新时间:2015-01-30 10:03 来源:互联网
2014年“互
发布文号:发改运行[2014]2613号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8日
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及国家标准委11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表示,建立健全物流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物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物流业加快转型升级;对于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提升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意见》提出了,加强物流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和监管、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共享、积极推动信用记录应用、开展专业物流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加强物流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等十余项措施。
点评:近些年我国物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组织化程度依然较低,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对物流业诚信的认可度总体偏低,建立诚信系体系任重而道远。 发布文号:商流通函[2014]790号
发布日期:2014年9月24日
9月24日,商务部出台《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鼓励生产和商贸流通企业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支持商贸物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强化第三方物流服务能力(有条件可以向第四方物流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物流企业国际化水平,提出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加强冷链物流建设、加快生产资料物流转型升级,政府将在财税土地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意见》,我国将提高商贸物流的国际化水平,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区域物流合作为重点,以国际商品交易中心、重点进出口口岸为依托,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支持建设商贸物流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鼓励有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和开展全球业务。
点评:《意见》是政府促进商贸物流发展方案的综合梳理,对解决我国物流成本高居不下、行业“小散乱”的竞争形态、物流服务能力和需求不匹配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中长期利于国内上市物流公司的发展、转型和盈利能力提升。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政府政策扶持资金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