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商务合同英译应注意的问题
商务合同英译应注意的问题
英译商务合同貌似简单,实则不然。商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应用文体,重在记实,用词行文的一大特点就 是准确与严谨。
本文拟运用翻译教学中所积累的英译商务合同的实例,从三个方面论述如何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力求准确严谨英译商务合同。
一、酌情使用公文语惯用副词
商务合同属于法律性公文,所以英译时,有些词语要用公文语词语、特别是酌情使用英语惯用的一套 公文语副词,就会起到使译文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的作用。但是从一些合同的英文译本中发现, 这种公文语副同常被普通词语所代替,从而影响到译文的质量。
实际上,这种公文语惯用副同为数并不多,而已构词简单易记。常用的这类副词是由 here 、 there 、 where 等副词分别加上 after 、 by 、 in 、 of 、 on 、 to 、 under 、 upon 、 with 等副词,构成一体化形式 的公文语副词。例如:
从此以后、今后:hereafter ;
此后、以后:thereafter ;
在其上:thereon\thereupon;
在其下:thereunder ;
对于这个:hereto ;
对于那个:whereto ;
在上文:hereinabove\hereinbefore;
在下文:hereinafter\hereinbelow;
在上文中、在上一部分中:thereinbefore ;
在下文中、在下一部分中:thereinafter .
现用两个实例,说明在英译合同中如何酌情使用上述副词。
例 1: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
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hereof by the Buyer and the Builder.
例 2:下述签署人同意在中国制造新产品,其品牌以此为合适。
The undersigned hereby agrees that the new products whereto this trade name is more appropriate are made in China.
商务合同英译应注意的问题(二)
二、谨慎选用极易混淆的词语
英译商务合同时,常常由于选同不当而寻致词不达意或者意思模棱两可,有时甚至表达的是完全不同
的含义。因此了解与掌握极易混淆的词语的区别是极为重要的,是提高英译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现把常 用且易混淆的七对词语,用典型实例论述如下。
2.1shipping advice 与 shipping instructions
shipping advice 是
2.2 abide by 与 comply with
abide by 与 comply with 都有
例 3:双方都应遵守 /双方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合同规定。
Both parties Shall abide by/All the activities of both parties shall comply with the contr actual stipulations.
2.3change A to B 与 change A into B
英译
例 4:交货期改为 8 月并将美元折合成人民币。
Both parties agree that change the time of shipment to August and change US dollar i nto Renminbi.
2.4ex 与 per
源自拉丁语的介词 ex 与 per 有各自不同的含义。英译由某轮船
例 5:由
The last batch per/ex/by S.S.
2.5 in 与 after
当英译
例 6:该货于 11 月 10 日由
The good shall be shipped per M.V.
2.6on/upon 与 after
当英译
例 7:发票货值须货到付给。
The invoice value is to be paid on/upon arrival of the goods.
2.7by 与 before
当英译终止时间时, 比如
例 8:卖方须在 6 月 15 日前将货交给买方。
The vendor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vendee by June 15.(or: before June 16,说明 含 6 月 15 日在内。如果不含 6 月 15 日 , 就译为 by June 14 或者 before June 15。 )
商务合同英译应注意的问题(三)
三、慎重处理合同的关键细目
实践证明,英译合同中容易出现差错的地方,一般来说,不是大的陈述性条款。而恰恰是一些关键的 细目.比如:金钱、时间、数量等。为了避免出差错,在英译合同时,常常使用一些有限定作用的结构来 界定细目所指定的确切范围。
3.1限定责任
众所周知,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为英译出双方责任的权限与范围,常常使用连词和介词的 固定结构。现把最常用的此类结构举例说明如下。
3.1.1 and/or
常用 and/or 英译合同中
例 9:如果上述货物对船舶和(或)船上其它货物造成任何损害,托运人应负全责。
The shipper shall be liable for all damage caused by such goods to the ship and/or car go on buard.
3.1.2 by and between
常用 by and between 强调合同是由
例 10: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购买出售下列商品并签订本合同。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g rees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commodit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3.2限定时间
英译与时间有关的文字,都应非常严格慎重地处理,因为合同对时间的要求是准确无误。所以英译起 止时间时,常用以下结构来限定准确的时间。
3.2.1 双介词
用双介词英译含当天日期在内的起止时间。
例 11;自 9 月 2O 日起,甲方已无权接受任何定单或收据。
Party Ashall be unauthorized to accept any orders or to collect any account on and aft er September 20.
例 12:我公司的条件是, 3 个月内,即不得晚于 5 月 1 日,支付现金。
Our terms are cash within three months, i.e. on or before May 1.
3.2.2 not (no) later than
用
例 13:本合同签字之日一个月内,即不迟于 12 月 15 日,你方须将货物装船。
Party B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one month of the date of signing this Contract, i.e. not later than December 15.
3.2.3 include 的相应形式
常用 include 的相应形式:inclusive 、 including 和 included ,来限定含当日在内的时间。
例 14:本证在北京议付,有效期至 1 月 1 日。
This credit expires till January 1(inclusive)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or: This credit ex pires till and including January 1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如果不包括 1 月 1 日在内,英 译为 till and not including January 1。
3.3限定金额
为避免金额数量的差漏、伪造或涂改,英译时常用以下措施严格把关。
3.3.1. 大写文字重复金额
英译金额须在小写之后,在括号内用大写文字重复该金额,即使原文合同中没有大写,英译时也有必 要加上大写。在大写文字前加上
例 16:聘方须每月付给受聘方美元 500 元整。
Party A shall pay Party B a monthly salary of US $ 500 (SAY FIVE HUNDRED US DOLL ARS ONLY).
3.3.2. 正确使用货币符号
英译金额必须注意区分和正确使用各种不同的货币名称符号。
必须注意:当金额用数字书写时,金额数字必须紧靠货币符号,例如:Can $891,568,不能写成: Can $ 891,568。另外,翻译的还要特别注意金额中是小数点 (.) 还是分节号 (,),因为这两个符号极 易引起笔误,稍有疏忽,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范文二:起草、审核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起草、审核合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明确合同目的
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合同有效性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题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
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
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
合同内容繁多,并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师的心境和态度。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
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应,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范文三: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的涉税条款
1、税费及承担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
股权受让方须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 应对税款缴纳主体进行明确。 合同条款建议表述为:“甲方因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 由乙方承担和支付, 乙方应按照 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 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甲方追缴的情 形, 甲方可在缴纳前要求乙方缴纳, 或在缴纳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 。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税后价(或不含税价款) _________万元(大 写:人民币 _______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
2、增加税务担保条款
“甲方承诺, 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 土地、 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 处罚口头或书面通知; 对于交易前产生的相关漏税、 欠税等历史遗留问题, 应有 转让方承担”,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转让转让方的责任,从而降低税务法律风险 。
二、股权转让双方相互的保证与承诺条款
1、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 ; 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2)保证所有本兮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 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 并合法拥有, 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2、受让方应向出让方保证:
(1) 其主体资格合法, 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
(2) 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
让价款。
三、股权转让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 确定转让的条件。 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 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 ; 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 受让方同 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 ; 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 ; 出让方向受让方提 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 ; 有关合 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四、
范文四:签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签不同的合同,注重点也不同,如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及注意要点: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 证上的名字为准);
(二). 标的;(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
(三). 数量;(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 价款或者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 质量;(产品的质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有明确规定
(七). 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规定)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可写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法院解决) 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
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
a. 质量约定不明确;
b. 履行地点不明确;
c. 付款期限不明确;
d. 违约责任不明确;
e. 付款方式不明确;
f. 履行方式不明确;
g. 计量方法不明确;
h.. 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
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
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
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期已发现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办电汇银行一般不马上查验他的存款额度)。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 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
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 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 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 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另外,应写清合同的签约地点,交货地点(十分重要);出了纠纷由那里的仲裁委员们仲裁,或由那里的法院受理,这些可由双方协商填写
范文五: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承揽任务量的不断加大,施工合同的签订逐年增加,施工合同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签订好施工合同,能够为履约过程中的签证、索赔以及工程款回收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对我们来讲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公司各层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较往年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需不断加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一、首先,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首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对于在市场中逐步萌生的个体发包人,则应着重审查其履约能力。通过严格审查,从而杜绝违法合同与无履约能力合同的签订。
二、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近年来,我们在与建设单位洽商及签订施工合同时,普遍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该文本很好的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极为详尽,能够避免因合同双方粗心大意或有意为之而造成的不公正,为将来合同的履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依据。目前在省内推行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近几年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纳入了合同条款之中,如详细规定了工程结算、审计的期限,最大限度地保护施工单位的权益,因此建议省内的建设项目尽量采用此文本。
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必要,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三、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推敲,详尽约定,避免纠纷的产生。
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民扰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我们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四、先施工后签合同问题要引起高度警惕。
工程项目的主要条件尚未与建设单位达成共识之前,切不可盲目进场施工。公司曾有个别项目在施工合同尚未签订,甚至工程价款及其确定因素等关键性内容也未与甲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盲目施工直至竣工,使我们陷于处处被动的局面。当前市场环境中,我们本
身处于弱势一方,必须抓住施工前合同签订的有利时机,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万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边干边与甲方协商,在推诿扯皮中丧失掉自身的权益。
五、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大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因此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固定总价的合同,更应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风险因素,确保赢利空间。
六、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上月完成工程量的相应比例。但某些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合同外的工作量,使工程造价成倍增长,而工程款支付以合同价款为基数,并根据形象进度付款,造价的不准确必然导致工程款支付严重不足。此类情况应引起重视,尽量避免。
七、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我们在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以及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双方造成损失。
八、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 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与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 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以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九、不可抗力要量化。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小,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为避免纠纷,我们在合同中应尽量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十、违约金规定不宜过高,且应明确最高限额。
例如工期延误违约金,一般以每日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为宜,因为建设工程本身造价较高,如违约金标准过高,对我们施工单位是相当不利的。
总之,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在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预防和减少纠纷。同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能因为我们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就一味地迁就发包人,要敢于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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