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基层党务管理一项经常性业务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加强党员的组织管理,增强党员的党性、使党员及时编入党的支部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监督的一项严肃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基本原则: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基本原则。 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配偶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3、离退休职工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原则。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组织关系仍留原单位,可视其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小组;易地安置的,或虽就地安置,因身体等方面原因不便参加原单位党的生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流程图示: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图
一、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流程
(一)党员组织关系从宁波市外转入流程
(二)党员组织关系从宁波市内转入流程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流程 (一)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地为宁波市外
(二)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地为宁波市内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一、转移办法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3、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4、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材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
道、乡镇党组织。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
(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二、转接操作步骤
1、党员经所在党支部同意,由党支部开出从支部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2、党员持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党委(党工委)核实后,根据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分三种不同情况开出相应的介绍信。(1)如果党员转往该党委(党工委)下属的其他支部,则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2)如果党员转往县内其他党委(党工委),则开出从所在党委(党工委)到转入党委(党工委)的介绍信,党员持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办理;(3)如果党员转往县外有关单位,则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县委组织部的介绍信。
3、党员持党员(党工委)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经核实后,根据党委(党工委)开出的介绍信情况,开出从县委组织部到县外相应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门的介绍信;
4、党员持县委组织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县外相应有转接权限的党委组织部门,该组织部门开出从组织部门到转入党委(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5、党员持县外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党委(党工委),该党委(党工委)根据介绍信情况,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
6、党员持转入党委(党工委)开出的介绍到转入支部报到。
三、转接要求
1、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由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如果确系本人不慎,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3、党员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要调查了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要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单位另行补转。
4、党委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要及时做好党员档案的转接工作,转出单位要及时把转出党员的档案及时寄往转入单位;转入单位要主动和转出单位联系。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一、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1、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应为一致。党员的组织关系有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之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党员证明信”。
2、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种类: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通常称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另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通常称为党员临时组织关系,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6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证明信,一般由基层党委开具证明材料,由县委组织部开具。
二、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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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1)县内转到县外;
(2)县外转到县内;
(3)县直各系统直属机关党委、乡镇党委等28个党委之间的转移;
(4)县直各系统直属机关党委和乡镇党委等28个党委内部之间的转移;
2、程序
党员组织关系实行逐级接转的原则,即:党支部??党总支??乡镇(县直各系统直属机关)党委??县委组织部??县外党组织
县内转到县外及县外转入县内由我县县直各系统直属机关党委、乡镇党委等28个党委或县外党组织向县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经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转进与转出。各基层党委不能直接向县外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也不能直接接收县外转入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县直各系统直属机关党委、乡镇党委等28个党委之间的转移以及县直各系统直属机关党委和乡镇党委等28个党委内部之间的转移,可由各党委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进行直接转移,不必经过县委组织部。
3、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流程图
(1)党员转出(转进)磐安县内外:
本人持 支部(总 各乡党员组织关 支)开出(或 镇、县直各 系介绍信到转出? 接收)党员组? 系统直属机? ? 转进县委组织部单位 ? 织关系介绍信? 关党委接转? ? 单位 接转党员组 或相关证明材 党员组织关 织关系介绍料 系介绍信 信
(2)党员在磐安县范围内转出或转进:
支部(总支)开出 各乡镇、县直各
? (或接收)党员组? 系统直属机关党? 转出单位 转进单位 ? 织关系介绍信或相? 委接转党员组织?
关证明材料 关系介绍信
4、党支部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写法
党支部开写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写清党员的姓名、正式或预备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往何单位、党费交至何年何月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开写正式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支部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例文:
2
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委:
我支部×××同志系中共正式,预备,党员~因工作需要本人已调至××单位工作~党费已交至××年×月~见函后请给其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是盼。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月×日
四、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基本要求
1、党员需转移组织关系时,经党组织批准方可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3、组织部门开具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填写时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写字要规范,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要写明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的全称;党费交至月份要用大写(党员必须在交清所在支部的所有党费后,方可转出组织关系);在介绍信上要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必须加盖骑缝章;每张介绍信原则上只限一人。如果因整个党组织隶属关系变动需要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可使用一张介绍信,但应另附名单,并加盖组织部门的印章。
4、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本人办理和携带。自己不能携带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传递。
5、党员必须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办理转移手续,或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转出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督促党员按期转移组织关系。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到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报到;经教育,仍不改正,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介绍信超过有效期限六个月党员仍不办理转移手续的,应按党章规定视作自行脱党。
6、各级党组织部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要认真地审查核对,对不符合接转手续要求的,要退给党员本人重新按规定办理。同时要严格审查党员档案材料,重点审查:1、时间衔接方面;2、材料填写规范性与完整性;3、有关材料:预备党员必须包括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各一份。正式党员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有转正申请书一份,如缺材料,原则要求由原单位补齐后再转移组织关系。
7、一旦发现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党员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委或负责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查明确属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为了防止冒名顶替,补转单位应立即发函通知转入单位的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五、转移组织关系中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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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在我县,凡是县城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其组织关系都转入原工作单位所在系统的离退干支部;回农村安置的,则可以将其组织关系转到乡镇离退干支部或所在村党支部;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都应转到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如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如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应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安排组织生活,如所去单位无党组织,可将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党组织。
2、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如果所分配的单位无党组织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和人事一起转到县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所在的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
3、复员退伍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在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安置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暂时转到居住地的乡镇党组织。落实单位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如所在单位无党组织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所在乡镇党组织。对一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地所在的乡镇党组织。
4、下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1)滞留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2)已有新的固定工作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现就业单位党组织;如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员安排其组织生活;(3)尚无固定工作地点的外出下岗职工党员,如原党组织不便管理的,可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4)对企业内部下岗待工或生产、季节性待工的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党组织负责管理。
5、招聘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凡被招聘的正式党员,离开原单位党组织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转移组织关系。用工单位党组织应给党员写一书面鉴定材料。不足一年的开具党员证明信,编入用工单位党支部参加活动,被聘用单位应自觉向原党支部汇报该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半年以内的,可开写党员证明信;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应转移党的组织关系。这样有利于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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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脱产学习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党员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时间半年以上的,一般都应开写“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的党员临时外出学习,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不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证明他的党员身份。
8、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一般不宜调动工作,因为原单位党组织和群众对其情况比较了解,便于监督和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错误,如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调动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上不必注明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并将受处分的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另行通知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以便继续对受处分党员的教育与考察。
9、恢复党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错被开除党籍的党员,经复查改正结论后恢复了党籍的,其组织关系可分三种情况处理:(1)仍在原单位的,应通知本人参加组织生活,不必转关系;(2)不在本单位的,由做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单位出具盖有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公章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连同恢复党籍的决定一并转到现单位党组织,由所在单位党组织通知本人,编入支部生活。(3)本人已经死亡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将改正结论和恢复党籍的决定通知其生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家属,不必转移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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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一、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权限
(一)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上述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有关系统(单位)党组织名单,详见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著《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办法
(一)外出党员:
1、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3、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4、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解除劳动关系党员:
1、组织关系转至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居住地(社区)党组织。
2、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1、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2、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3、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
4、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四)高校毕业生党员: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五)退役军人党员:
1、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2、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
1、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
2、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七)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党员:
凡在我市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工作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转入到所在企业的党组织,如所在企业没有党组织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市直非公企业党工委或属地党委。 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注明正式或预备党员、党费缴交时间、有效期等,加盖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上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遗失的介绍信作废,由最后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开。对确属党员本人遗失介绍信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的党内处分。
(三)党员必须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限内办理接转手续,并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因特殊情况超期的,需由所在党支部出具证明方能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转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 四、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流程图
初审:1、介绍信是否真实有效;2、开具介绍信的党组织是否符合上级关于接转党组织关系权限的规定;3、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
办理:对符合要求或经请示同意接转关系的,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档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一、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
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党员因调动工作、退休(退职)、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合同,在办理离厂手续时,必须同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离厂后半年不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应按党章规定,严格按程序,稳妥的予以处置。
二、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
信”。党员关系介绍信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介绍信必须加盖开具单位党组织印章,存根骑缝章,涂改或以私人名义的介绍信一律无效。
三、 转入和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在甘肃省以外地区的,必须经过省
政府国资委党委接转。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注明有效期限,转移出省的一般不得超过10天。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后,应及时做好回执工作。
四、 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注明党费缴至日期。党费缴至时间
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退回重新开具介绍信。
五、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携带至对方
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办理,帮助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