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浅谈中国南海问题
(广告1201班 徐振泽)
摘要:自古以来,南海就是我国固有领土的一部分。南海问题是从七十年代,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利用军事手段强行占领或企图占领南海部分群岛开始的。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军事活动日益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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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公然宣布对于南海部分群岛的主权。南海问题中牵涉到了诸多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中国在南海的维权问题显得相当复杂。南海问题涉及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如何妥善处理好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首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南海历史 南海问题成因 解决问题
一、南海的概况与历史
(一)南海概况
南海位于我国东南方向,是一个由东北朝向西南走向的典型的半封闭海。整个海区南北绵延1800公里、东西分布900多公里,水域面积约360万平方公里。其中属于中国的海域有大约210万平方公里,是我国海区面积最大的海。它背靠华南大陆,东临菲律宾诸岛,南接印尼、文莱等国,西邻越南、马来半岛,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其分布北起海岸附近的北卫滩、南至曾母暗沙;西起万安滩、东至黄岩岛,从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四大群岛,已经命名的岛礁有258座。南海海底地形复杂,主要以大陆架、大陆坡和中央海盆三个部分呈环状分布。中央海盆位于南海中部偏东,大体呈扁的菱形,海底地势东北高、西南低。大陆架沿大陆边缘和岛弧分别以不同的坡度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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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盆中,其中北部和南部面积最广。在中央海盆和周围大陆架之间是陡峭的大陆坡,分为东、南、西、北四个区,南海海盆在长期的地壳变化过程中,造成深海海盆,南海诸岛就是在海盆隆起的台阶上形成的
(二)南海问题的界定
“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围绕南沙群岛的岛屿和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划分而引起的国家间的主权争端,包括领土和海洋划界所有权两个内容。
(三)南海的历史
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分布在辽阔浩瀚的南海海洋上,是我国南海诸岛的主要组成部分,习惯上被合并称为西南中沙群岛。据古籍记载,远在秦汉时代,我国已经有了大规模的远洋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南海已成为当时重要的海上航路。从此,我国人民频繁航行于南海之上,穿越南海诸岛,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我国政府对西南中沙群岛行政管辖和行使主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
至迟在唐宋时期,南海诸岛就在我国政府的有效管辖之下。
民国时期,1911年辛亥革命后,广东省政府宣布把西沙群岛划归海南崖县(今三亚市)管辖。1921年,南方军政府又重申了这一政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1947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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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三国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中国政府指派高级专员,前往西沙群岛进行接收,在岛上举行接收仪式,重竖主权碑;并在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岛屿太平岛驻军队和设立渔民服务站。 战后相当长时期内,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越南在1975年以前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在70年代以前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领导人讲话提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美国与西班牙1898年签订的巴黎条约和1900年签订的华盛顿条约曾明确规定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但并未包括南沙群岛。1953年菲律宾宪法、1951年菲美军事同盟条约等也对此作了进一步确认,而马西亚只是到了1978年12月,才在其公布的大陆架地图上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和海域标在马来西亚境内。
不少国家政府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也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例如,1955年在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太平洋地区航空会议通过的第24号决议,要求中国台湾当局在南沙群岛加强气象观测,会上没有任何一个代表对此提出异议或保留。许多国家出版的地图也都标注南沙群岛属于中国。例如,日本1952年由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亲笔推荐的《标准世界地图集》,以及1962年由外务大臣大平正芳推荐出版的《世界新地图集》,1954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出版的《世界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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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集》,1956年英国出版的《企鹅世界地图集》,1956年法国出版的《拉鲁斯世界与政治经济地图集》等都明确标注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越南1960年、1972年出版的世界地图及1974年出版的教科书都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权威性百科全书,如1963年美国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1973年的《苏联大百科全书》和1979年日本共同社出版的《世界年鉴》都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
二、南海问题的成因
(一)南海地区资源丰富
南海地区的气候属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岛上灌木繁茂,海鸟群集。底栖生物极为丰富,水产种类繁多,是中国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鱼场。而且南沙群岛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矿藏资源,其中尤以油气资源极其丰富。
(二)南海争端的历史因素
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法国、日本对南沙群岛的侵略也是导致后来南海争端的一个“历史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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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海争端的加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许多国家觊觎南海石油资源是南海争端激化的主要原因。越菲马等国也正是看中了南海丰富的油气和渔业资源,近年来不断强调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或部分主权,并依靠南海油气资源获得的巨额财富不断扩充军备,加快在南海未来战场上的建设步伐。
(四)国际海洋法因素
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明确的界定。如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可以存在多条分界线,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据此,在本国利益的驱动下,南海周边国家大多采用有
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
(五)中国管治权南海长期无法落实
二战后期,当时的国民政府收回了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国共内战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大陆和台湾都缺乏全面驻守南沙群岛的实力。到目前为止, 我们虽然有足够的实力保卫南海,但我国大陆占领的岛屿面积小,无法大量驻军和修建足以保卫南海的军事基地,即使我们能够通过武力夺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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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占领的岛屿,在没有强大远洋海军支持的情况下,南沙群岛也很难长期坚守。
三、南海问题的现状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越、菲、马等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近年来,南海问题日益突出,周边小国纷纷对南海提出主权要求,因西沙、东沙群岛已由中国控制,目前争夺焦点主要围绕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主要为中菲之争,南沙由于面积最大且石油资源最丰富,已形成“六国七方”介入、“四国五方”军事占领的武装割据格局,“菲占最早、越占最多、马占最肥”。对此中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这些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些国家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如今,最嚣张的菲律宾依靠美国的庇护,不断在南海挑衅我国,并企图将南海问题国际化。2012年4月8日,菲海军最大战舰--3400吨的“德尔毕拉尔”号炮舰抵达黄岩岛环礁缺口处,非法将我渔船堵在泻湖内,并放下小艇,派兵持枪登上几艘中国渔船进行检查。国家海洋局接到呼救后,迅速派出正在附近执行南海定期维权巡航执法任务的中国海监84船、中国海监75船编队赶赴该海域,对中方渔船和渔民实施现场保护。当天傍晚时分,两船赶到现场,在环礁缺口处横在菲律宾军舰前面,阻止 菲军小艇进入礁湖。菲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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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退回军舰上,从此不敢造次。至此,中菲在黄岩岛海域形成对峙局面。,至今已经持续十余天,未能达成协议,我国表现强硬,表现了我国维护主权的坚定决心。
四、解决南海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建设
从总体上看,要通过大力发展本国经济来提升自身的综合经济实力,一是可以为国家进一步壮大自身的军事力量提供物质基础;二是可以增加我国在东南亚各国的地区影响力。从局部来看,要认真研究我国经济建设对东盟具有制约性的因素,有选择有重点有突破地发展地区性经济,从而增加东盟一些国家在经济建设方面对我国的依赖性,进而增强我国对东盟一些国家的制约能力。
(二)合理开展地缘政治斗争
主要是处理好和东盟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东盟十国虽有宪章约束,但内部并非铁板一块,与我国亲疏不一,利益矛盾时有发生。我国需要选准时机与重点,集中力量加强与其中一国或数国的合作,重点争取缅、老、柬。其次,积极谋求和台湾达成谅解,应该积极谋求和台湾联手合作。
(三)提高对南海海岛的控制力度
首先要巩固我国在东沙和西沙的地位。中国南海由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组成。南海问题主要不是东沙和西沙群岛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该首先扎实做好对东沙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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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群岛的实际控制,其次是加快对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实际控制。
(四)积极准备,以待时机
目前我国国防战略格局有所调整,我们要立足于能够打赢一场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性战争的思路,加快军事斗争准备,以强大的军事实力抑制对方。要长远打算、积极准备、以待时机。从军事斗争准备来看,由于解决南海问题必须依靠海空军力量,所以,我军建设重点应该是提高航空航天、海空军现代化建设步伐,同时通过灵活措施积极进行军事控制尝试。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根据这一精神,中国已同一些邻国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这一立场同样适用于南沙群岛。对于我国与周边一些国家围绕南沙问题的争端,我国政府从维护地区稳定的愿望出发,奉行“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主张通过双边途径以和平协商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同志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新思路。针对现在南海的现状,中国提出南海问题是自己的核心利益,提出来是没有问题的,但前提是首先要有能力去保护。目前看来,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和对策没有错,没有失效,没有走到死胡同,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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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的国家利益、符合东南亚国家最大区域利益、符合亚太地区和平发展的最大国际利益。总之,南海作为我国国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各个方面的重要性不允许我们随意忽略,对于南海的主权的维护和管理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1. 南沙群岛网《南海地理资料》
2.巩建华《南海问题的产生原因、现实状况和内在特点》
3.亚东军事网《南海局势紧张,何为导致南海问题的原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国南海问题立场文件——《中国南海
问题立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2010年07月24日)
5.童庆平、洪民富《中国南海问题:利益困境及维权路径探析》(《传
承》2009 年第3 期)
第2篇
有关(广州)房改房政策的问题解答
以下问答题是根据原有关文件精神整理,仅供参考。如有新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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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房改房,
答:房改房就是指职工已按照国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2、已购公房能否上市,如果可以应如何上市,
答:已购而且手续完备的公房是允许上市的。已购公房如果需要上市必须遵循以 下程序办理:
(1)准备上市的房改房应先由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确认房屋测量面积。
(2)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如实填报《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由原产权单位核对有否违反购房约定,如属出售的,由原产权单位加具是否购买的意见,提交以下材料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所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手续;《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一式六份);《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赠与的,必须按成本价付清房款;《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3)经市房改办核准,允许上市的,应按出售、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3、已购公房应如何进行出售交换,
答:已购公房如进行出售交换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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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手续,计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房屋交易过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及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并按规定把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改办核准并开具证明后,到上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4、已购公房赠与要办理那些手续,
答:如果是已购公房需要办理赠与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委托测量手续,计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房屋交易过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及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并按规定把属
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改办核准并开具证明后,到上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3)到公证处开具《评估介绍信》后,持该介绍信和上述有关房屋产权的证件到市房地产估价所估价,并持该所出具的有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5、对房屋上市买卖的行为可以委托中介代理进行吗,中介代理的收费有具体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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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的。因为房地产中介是一种为房地产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单位商业机构。
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各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1)房地产咨询费
凡是向房地产中介机构咨询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服务的行为都是属于房地产咨询,必须支付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可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
*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要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定收费标准。
*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物业金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提幅到咨询物业金额的2.5%左右。
(2)房地产代理费
对房地产代理收费的原则是商品房价值量大的,收费比例低,价值量小的,收费比例高,分档次计收:
* 交易额50万元以下,收费为交易额2%;
* 交易额50万—100万元部分,收费为1.5%;
* 交易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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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是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适当提高到3%.
6、房屋买卖的中介服务费应该由那方支付,
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房屋买卖经过中介机构代理的,如购房者委托中介机构代买房屋,其中介服务费由购房者支付。如果是卖房者委托中介机构代卖房屋的,其中介费则由卖房者支付。如果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时也可由买卖双方各付50%.
7、房改房上市交易属于私房交易吗,国家对房改房上市交易有那些优惠政策, 答:房改房尽管属于私人拥有,但由于房屋来源不同,所以它与普通私房在交易上是有不同的政策对待。
政府为了支持房改房上市,提供了非常优惠的政策,如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比起正常商品房的交易税费可谓着数多多。
以下为房改房上市交易税费和过户所需的资料:
买方:
(1)交易管理费:房价的0.3%;(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印花税:房价的0.05%;(附房改房转让申请审批表或买卖契约的原件)
(3)契 税:房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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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1)交易管理费:房价的0.5%;(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印花税:房价的0.05%;(房地产证及购房发票收据原件)
(3)土地出让金:交易评估价的1%;未满5年的交个人所得税1.3%;(房改房上市需由房改办开具准入证明)
(4)地价评估费:200元;(共有人同意卖房的证明原件)
8、房改房上市能卖出好价钱吗,
答:房改房上市未必能卖出好价钱。因为房改房大多是旧房为主,即使在市区旺地,价格与相邻的商品房、尤其是新落成的一手楼房相比,会有较大差距,所以放盘者不要期望过高。要做到心中有数,最好先到附近楼盘了解一下本地行情再作打算。
9、房改房上市买卖前还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答:房改房上市买卖前特别要注意原房的公摊面积是否已经经过处理。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须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对于十层以上(包括十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十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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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10、购买房改房可以办理按揭手续吗,
答:购买手续完备的房改房是可以办理按揭手续的。除其申请条件供楼贷款程序与商品房按揭申请手续基本相同外,区别之处在于:卖方必须提供广州市房改办同意所交易的房改房的上市核准证明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分摊的公有面积价款缴交证明。此外,若卖方出售的房改房以标准价购得,则在将出售价的增值部分20%缴存单位的基金专户,由银行认可的中介公司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11、如何确定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
答:凡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产权来源清楚、同意出售的公有产权住房,均属出售的范围。凡产权尚有争议的多或可以改造成营业用房的,或与办公,科研、教学、生产大楼相连接无法分割的,或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不宜出售的公有产权住房,都不属于出售的范围。房改方案开始实施后,房管部门和各产权单位要首先组织建国以后建造的质量较好的公有产权公寓式单元套房出售。花园式的单家独院公有住宅和非单元式公有住房(如公用厨,厕)暂不组织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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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哪些人可以申请购买公有产权住房,
答:公有产权住房的主要出售对象是:党政机关、部队龟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企业中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的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包括属于正常工作调动和人才流动而调离原单位的现住户,每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独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如果其工资收入不含有住房消费费用的,也属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已经竣工尚未安排入住的公有产权住房,产权单位应该拿出大部份,面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户出售,并应按照规定从严控制购房职工的住房面积。
13、职工购买公有产权住房以什么作为计价单位,
答;一律以住房的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建筑面积依据住房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际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计算范围,但属于单家独用的楼梯和走道,则应作为单元组合面积的范围予以计算。
14、出售公有产权住房的计价,根据哪些原则,
答:出售公有产权住房计价的原则依据是:(1)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2)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地段、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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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计价;(3)由房管、物价部门共同制定每一年的统一价格标准和评
估办法;(4)要根据省的规定,坚持最低限价原则;(5)实行政策性的房价折扣优惠;(6)实行‘超标’加价。
15、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包括哪些因素,
答: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包括:(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2)室外工程费; (3)勘测设计费。
16、住房标准价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意见》规定,住房标准价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实际费用计算或不低于住房本身建筑造价的20,计算。
17、什么叫旧住房的重置价,
答:重置价是重新购置或建造的价值的简称。旧房重置价系指前一年购置同类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在公有旧住房不能按原始价值出售的条件下,以重置价作为确定售价的依据,是国家统一规定的—项基本原则。
18、房改方案对最低限价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为了防止贱价出售公有产权住房,《方案》规定了最低限价的原则,即1979年建成的砖混结构单元式套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80元;框架结构的单元套房则不得低于198元;1980(含当年)后建成的,可在此基础上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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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增加1,:1978年(含当年)以前建成的则平均每年扣减l,,但最多只能扣减30,;质量、环境、装修都比较好的住房,不论是何年建成的,都不应低于每平方米180元的最低出售限价。
19、职工购买公有产权住房,在计价上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可以享受的优惠有:(1)现住户在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以内的,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2)职工购房后一定时期内应得的住房补贴,凡在改革方案开始实施的第一年内购房的,在确定房价时一次过优惠20,,以后不再发给住房补贴(—年后才购房的,每迟购一年,优惠率减少5,):(3)按购房职工本人每一年革命工龄从房价中优惠0.3,;(4)一次付清房款的。产权单位可按折扣优惠后的应收房款减收25,。
20、怎样计算购房职工本人的工龄,
答:“工龄房价优惠”指的是革命工龄房价优惠,购房职工本人的革命工龄,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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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现住公房没有达到分配控制面积的职工,其差额面积部份可否保留再次按优惠办法购买,
答:不可以。每个干部、职工家庭,包括夫妻、未婚子女和赡养的老人,只能按优惠价购买一次公有住房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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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政策。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机关干部和职工住房分配标准,是住房分配的控制限额,文件明文规定“各单位进行住房分配时,应根据本单位现有住房条件,在最高限额内,取决一个适当的面积进行安排”。因此,在当前我市住房仍然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保证每个干部职工家庭都能达到分配标准,单位不一定要按这个标准配足住房。
同样的道理,干部职工购房之后,如果发生职务升降变动时,其原来已经购下的住房也不能因此再根据优惠办法重新作相应的变动。
22、领导干部使用的公有住房,如果本人逝世后,遗属又是职工,可否继续享受其原来的住房分配标准,
答:不可以。如果原单位不作重新安排,只能执行遗属本人的住房分配控制标准。
23、职工购买超过规定控制面积的住房,其超标面积部份的房价如何加收,
答:凡在房改实施方案公布之前已经超标的,各单位要进行一次清理,如退出确有困难的,超标面积的部份一律实行分段加价的办法,即超过5—15平方米的部份,售价增加20,:超过15—25平方米的部份,售价增加60,:超过25—35平方米的部份,售价增加100,;超过35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市场价出售。但一户住有两套公房的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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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合计超过了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只可以购买一套,另一套应退回产权单位。
24、如果产权单位在房改方案开始实施一年之后才决定售房,购房职工因而受到一次性房价优惠率被扣减的损失,应由谁来补偿,
答:不存在损失和补偿的问题。因为第一,职工未购房前仍然是交低租,享受着房租的‘暗贴’,从租售比价的意义上说,目前租价低于售价,而且在承租期间还领取一定的房租补贴;第二,求购职工在未能把房子买下之前,可以把购房款存进银行里,所收取的存息,不会低于被扣减的一次性房价优惠额。
25、我市对出售公有产权住房有哪些税费优惠,
答:产权单位以优惠价向干部职工个人出售的住房,免缴建筑税、营业税;干部职工按优惠办法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监证费、工本费和手续费按规定费率减收50,,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决定,凡按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办法购买的房屋,产权人在投保房屋保险时,均给予25,的费率优惠,优惠期限暂定五年。 据我们了解,目前有些单位正在考虑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库申请,要求退回现在准备向干部职工出售的住房在方案实施之前就已缴纳了的建筑税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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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夫妻异地工作的,可否在两地各自按优惠办法购买一套公有产权住房, 答:不可以。只能选择一方购买—套公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租住。
27、对分期付款购房的职工有哪些规定和限制,
答:允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规定,完全是为了照顾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职工家庭而采取的一个比较灵活的结算办法。但首期应先付不少于应付房款20,的现金,剩下部份的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而且要相应承担欠款利息。首期付款如超过应付房款20,的,每多付10,,产权单位可按应收房款减收3,。分期付款在五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五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为了维护产权单位的利益,防止购房职工钻利差的便宜,买卖双方在签订住房买卖协议书的时候,要具体明确买方的分期付款计划,不得违约拖欠。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88年2月15日公布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中规定分期付款的购房户,每月“应拿出占家庭工资收入10—15,的现金”。以分期付款购房的职工,在债务未清之前,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
28、省、市规定的机关干部、职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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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具体内容,
答:省、市机关对干部、职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规定是:(1)副省长或行政七级以上(含七级)的干部,每户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230平方米;(2)委办厅局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3)处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4)科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7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85平方米; (5)一般干部及其他职工,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75平方米; (6)离,退休干部职工,按干部、职工离、退休的政策规定执行;
(7)没有行政职务的科技、教育,文艺、卫生、体育等人员,按省委粤发(1982)72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其同级出行政职务标准执行;
29、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什么情况下要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答:凡分期付款购房的或协议书中有其他权利保留的,均须在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的同时,由售房单位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消灭的,提交原《房屋他项权证》,并由协议双方共同申请。
30、如何组织公有住房的售价评估工作,
答: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先由持有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给的“房屋评估员证”的评估员,按照统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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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计价标准和评估办法,提出初步的评估意见,交由有单位领导、行政、体改、工会,财务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房价评估小组民主评定,并上报市房改办或由市房改办授权审查的单位审批后公布。
31、为什么要进行地段房价调节7地段如何划分,
答:由于市中心地段的市政、交通和生活配套设施等与其他地段有所差别,为了体现住房地段价差、减少城市中心地段人口密度,所以要实行地段房价调节。
地段的划分如下:
(1)市中心区一东至共和路、水均大街,东环路,云鹤路、永福路、铁路边,南至沿江路珠江边,西至南岸黄沙大道、中山八路、荔湾路、流花路、站前路,站西路,北至京广、广九铁路边。
(2)一般市区一东起五羊新城至广州大道,南起滨江路至昌岗路、怡乐路口,西南整个芳村地区,北至横枝岗、下塘、广园路一带,西至西湾路。
(3)城郊结合区一除一般市区以外,与郊区结合的地段(参考市建委统一划定地区)。
(4)郊区—南岗,文冲、新洲、赤岗、岑村,龙洞、同和、石井、太和、江村、神山、石牌、黄埔,鱼珠等。
32、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应该如何管理,
答: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了一次过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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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基金库上交交易额5,的城市住宅统筹金外,其余部份应全额进入住房基金并存入指定的银行。属于在工商银行开户的企业单位可专项存入原开户银行,或广东发展银行,但用于住房建设时,必须按规定提前存入建设银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住房基金则一律存入建设银行。按照1989年1月4日国办发明电(1989)1号通知的规定,除提取10,用作出售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外,其余冻结两年, 所有权不变。但住房解困任务较重的单位,在冻结期内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以定向用于购买或建造“解困房”。各单位在使用这项基金时,必须自觉接受市建设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挪作它用。
33、在组织公有住房出售的过程中如何区分旧房与新房灼界阪,
答:广东省《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意见》中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在达到成本租金后住进新房的,不能再作为旧房出售‘。
34、企业把自有的职工住宅卖给职工后,会否失去企业的凝聚力,
答:增强企业凝聚力的主要手段应该是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社会竞争和生存能力。要相信绝大多数的职工从企业买到优惠价格的住房以后,会更加增进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感情,在试点实践中,—些企业在与职工签订住房买卖协议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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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企业和购房职工的具体情况加进了职工购房后要继续在企业服务一定年限的条款,较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值得借鉴。
35、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有没有售后包修的责任,
答:产权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三年之内如发现公共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屋面、楼梯间、外墙、供电、上下水道、煤气管线和化粪池等)损坏并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原因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修复。
36、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会否背上房屋维修费的包袱,
答:这种忧虑是很不必要的,因为任何一种昂贵的消费品,都存在着养护租维修的问题,理所当然地要追加一点投入,房子亦不能例外。养护和维修费用的投入,可以产生延
长房子使用寿命,巩固和恢复使用功能:增加使用价值的良好效果,产权人由此获得的利益将会大大超过其所付出的代价。同时还应当相信,住房私有会有助于改变人们不爱惜使用住房的习惯,有利于延长住房维修周期,减少修缮费用的支出。租住房子所交的的租金中,同样含有维修费用的因素,随着改革的深化,租金将要逐步提高,租金构成也将逐步含足住房维修费用,所以,不论是买房或是租房。住房维修费用都是由住房所有报人或承租人承面的。
37、一个职工家庭。巳住有两套公房的,是否都可以购买,
答:现已住有两套公房的干部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合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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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本人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可以按优惠办法购买。但住房建筑面积合计已经超过了本人住房分配控制画积的,只能购买其中一套,另一套要退回产权单位,如退出一套又确有困难时,经过批准,可以买一套,另一套要按照以下原则交租: (1)如果职工购了其中已经达到本人住房分配最低限额控制面积的一套,另一套则要按成本租金单价交租,不绐房租补贴: (2)如果两套住房每套都达不到本人住房分配最低限额控制面积,两套相加又超过控制面积的,职工可购买其中一套,另一套与所买的面积相加超过了本人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份,要按成本租金单价交租,不给房租补贴,其余的部份,可按同期的公房租金单价交租,享受规定的房租补贴。
38、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能否按优惠办法购买其现住的公房, 答:凡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其私房面积已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不得再按优惠办法购买公房:如来未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可以酌情考虑。
39、组织公有住房出售会否降低职工生活水平,
答。改革开放十年来,职工的收入有了较多的增加,在增加的收入中,实际上已包含有—部分用于住房支出的住房消费费用,职工通过交换获得属于个人的房产,正是实现住房消费的行为,和购买电冰箱,彩色电视等昂贵家用电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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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职工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志。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之后,由于在住房消费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投入,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会制约其他方面的消费,但这同物价上涨引起的消费水平下降是不能相提并论的。通过出售公有住房,国家还可以通过增收节支改善财政状况,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工资创造宽松环境。在实践中,公有住房的售价已被证明是广大职工都能接受的,它符合当前职工的购买能力,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又充分照顾了一些支付能力较弱职工的实际困难,综上所述,出售公有住房是不会损害职工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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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职工购买了公有住房有哪些权利,
答:职工买到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可以办理继承,交清房款之后可以出售,五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五年后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给原房屋产权单位或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不买时。可以自由交易。所得增值额,应向原产权单位交纳20,的增值费,余下归个人。
41、国家对于私有住宅有哪些法律保障,
答: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房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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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2、如何防止在出售公有产住房中出现新的不正之风,
答:出售公有产权住房的纪律是非常严明的,市政府已经把“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了各主管单位厂要求各单位注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行为。如果在出售公有住房的过程中,发现有利用职权故意出售未经批准出售的住房及附属建筑物的;或者有意更改、谎报本单位公房面积、装修标准、楼层、朝向、地段等真实情况,压价出售的;或者乘机敲诈勒索的;或者单位违反规定给购房职工予借贷的;或者隐瞒事实,假报情况,骗购住房的:或者出假证明为自己或他人骗取优惠的;或者非法转售转购牟利的;或以行贿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无理阻碍房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根据情节和后果,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3、单位出售公房与职工申清购买公房,一般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单位出售公房与职工申请购买公房,原则上应履行以下有关手续: (1)产权单位先把计划出售的公有住房,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正式批准后才能组织出售。(2)由持有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给‘房屋评估员证’的评估员按规定对被批准出售的住房进行评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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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竣工图纸作依据的住房,还须重新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出详细正确的平面。 (3)产权单位组成由有单位领导、行政、体改、工会、财务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房价评估小组,对评估员提出的评估定价意见进行民主评定,然后上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授权审查的单位审批后向职工公布。购房职工对公布的定价若有异议,可向评估小组提出质疑,但不得擅自修改或威胁房屋评估员修改房价。
(4)购房职工向售房单位索取购房申请书,并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 (5)干部职工购买不属于本人所在单位的住房时,须首先将申请书交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以下证明:?证明本人在本市有无自有住房,有多少建筑面积;?证明本人还未有过按优惠办法购买公有住房的行为;?证明本人的职务和工资收入情况;?证明本人的革命工龄。(6)与购房职工同样可以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如果不与购房职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亦应分别由各自所在单位出具上述前三项的证明。(7)购房职工将填好的购房申请书及单位有关证明文书,连同户口簿送交售房单位审查。(8)售房单位认定购房职工的购房资格后,用书面通知购房职工在规定的限期内前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逾期不签者,售房单位可视其自动弃权。房屋买卖协议书可以申请公证或监证。(9)买卖双方凭协议书、房价评估表及有关证明文件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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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交易所审查后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到房地产登记所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或协议中有其他权利要求的,权利一方还应同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44、没有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纯居民户,能否按优惠办法购买公有产权住房,
答:出售公有住房是属于以优惠价鼓励干部职工购买性质的,因此,凡没有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纯居民户,不得购买优惠价公房。
45、公有住房出租以什么作为计价单位,
答:公有住房出租一律以使用面积作为计价单位
46、什么叫住房的使用面积,
答:《广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对住房的使用面积作如下的解释,即“指住宅中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包括卧室、厅(堂屋)、厨房,厕所、室内走道,室内楼梯,壁橱、阳台(非封闭式阳台按一半计算,封闭式阳台按十足计算)”。
47、我市近期公房租金改革有哪些步骤,
答:第一步从1990年开始先统一公房租金标准,所有出租的公有住房,凡租金低于现行‘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统一按这个标准计租,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内的实际计租面积计算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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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补贴40,,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份,按成本租金标准计收,不给补贴。第二步从1991年开始,逐步提高公房租金,争取在几年内提高到五项成本租金标准的水平并相应发给补贴,提租补贴办法将届时公布。
48、为什么原来租金标准已经高于《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1990年统一公房租金标准时不再降下来,
答:根据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出租的公房最终都要实现商品租金。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明确提出了近期租金改革的任务。现在虽有少数近年建成的自管公房租金单价略高于‘民用公房租金标准’,但距离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还很远,1991年开始提租后,《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将不复存在,所有出租公房将统一执行广州市准成本租金标准或成本租金标准。
49、何谓五项成本租金,
答:由住房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等五项成本要素构成的租金叫五项成本租金。
50、承租人在退出‘超标’住房面积的时候,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退出住房的位置,
答:承租人退出‘超标’面积住房,应该通过与产权单位相互协商解决的办法,以方便产权单位继续向他人出租或出售为原则。不得借故刁难。如果协商不成时,产权单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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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申请仲裁的手段予以解决。
5l、1990年开始统—公房租金后,各单位原来自行制定的各种房租补贴制度是否可以继续执行,
答;凡与1990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广州市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有抵触的房租补贴制度,一律废止。
52、少数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是否也要执行房租补贴制度,
答:极少数没有经济承受能力、改革前也没有实行职工房租补贴制度的企业,仍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的情况,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推迟执行。上一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的领导和督促,帮助他们建立单位的住房基金,增强经济承受能力。
53、承租人申请领取房租补贴时,要履行哪些申请手续,
答:承租人第一次向单位申请领取房租补贴时,必须交验租约、租金收据和计租面积、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等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可由家庭中另外一名成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如果承租人的房租补贴计算基数产生变化时;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单位要及时调整补贴金额。
54、租住私房的干部职工可否申请领取房租补贴,
答:租住私房的干部职工,如果租金单价在在“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以内的,房租补贴可以比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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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公房的干部职工的办法执行。
55、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又同时有私房出租的,可否领取房租补贴,
答:这部份职工,单位只能按其租住公房大于出租私房的面积计算的房租金额作为计发其房租补贴的基数,但是如果其租住公房的面积超过了本人住房分配控制范围的,超标部份应该除外。
56、在统一公房租金标准阶段,单位是否可以给住自有私房的职工发住房补贴, 答:不可以。统一公房租金阶段实际上是一个租金改革的准备阶段,时间约需一年左右。在这个阶段中,单位给租住公房职工发放的是房租补贴,住自有私房的职工不存在交付租金的问题。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住自有私房的职工是可以和租住公房的职工同等享受住房补贴。
57、在1990年统一公房租金标准阶段,企业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是否可以进入成本,
答:不能。已经建立住房基金的单位,由单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没有建立住房基金的单位,由单位的福利基金中列支。
58、实行统一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会否降低干部、职工的生活水平,
答:不会。因为目前大部份的出租公房基本上都是执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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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执行现行的《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并按租金额的40,由单位给承租人发租金补贴的;小部份执行粤府(1983)68号文件所附的《各等级房屋租金单价表》(俗称公用公房租金标准)统一规定的房租计价标准的机关干部,在统一租金标准阶段,由暗贴改为明贴后要增加少量的租金支出,但只要他们不‘超标’住房,增支部份仍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真正的增支户是原来拿不合理的高标准住房补贴的干部职工和“超标”承租户,这是极少数,他们在改革后要增加一点支出也是很应该的。
59、“超标”住户可否任意选择一个租用位置给出租单位计算‘超标’面积的租价, 答:不能。在全市公房未达到成本租金标准之前,计算“超标”住户月租金的正确方法是:先按各个时期规定的统一租金计算标准和成本租金计算标准分别计算出住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应交的统一租金单价和成本租金单价,然后将住房标准以内的面积按统一租金单价计租,将住房‘超标’面积部份按成本租金单价(新分配住房加倍计)计租,两项合计,就是‘超标’住户每月应交的租金额。
60、哪些房属于‘新分配的住房’,
答:凡1989年10月1日开始,由房管部门或单位新分配入住的新住户(不论是新房或旧房,下同),或因调整住房增加了住房面积的旧住户,其所增加的面积都属于新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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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都要执行新规定的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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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为什么新分配的住房要实行新制度,
答:因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在改革旧制度的同时要建立起适应城市住房建设新发展和有利于加快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的运行机制,以保证新分配的住房不再沿着以统包统分为特点的低房租、高暗贴、福利制、实物分配的旧轨道去运行。这是新旧制度转换的历史条件下同时实行双轨制的一种形式。
62.新分配的住房有哪些新的宏观控制制度,
答:主要有三个:一是先卖后租:二是实行租赁保证金制:三是‘超标’加租。
63.何谓先卖后租,
答:先卖后租是房改开始之后对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实施的一项倾斜分配制度。这项制度要求产权单位将大部份新建的公有住房向干部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出售,或在同等住房困难的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有购房能力的干部职工,通过吸引职工购房的办法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加速住房建设资金的周转,缓解城市住房供求紧张状况,同时要留下小部分出租给暂时缺乏购房能力的。生活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户’。
64,为什么要建立租赁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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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新分配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是近几年来一些城市和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取得的新突破。建立和推行这项新制度的意义在于;(1)它初步体现了住房是商品的属性,必须改无偿分配为有偿分配帮助人们更新住房是福利的旧观念;(2)它符合了昂贵商品在出租期间所必须实行按一定价值收存抵押金的原则;(3)它给产权单位在低租制度下无法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以必要的补偿;(4)它有利于筹集建房资金,加快城市住房解困。
65、哪些承租人要向产权单位交存租赁保证金,
答:从1989年10月1日开始,凡在我市房改方案实施范围内与产权单位建立正式租赁关系,入住了新分配的住房的住户,包括新住户和旧住户中因调整住房而增加使用面积的部份,承租人都要按规定向产权单位存入租赁保证金。有些单位在1989年10月1日前已按建筑施工图纸给干部职工分配了尚未竣工住房或者提前确认了租赁关系的,都必须按照新的制度执行,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因此提出减免要求。
66、一些率先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的单位,其收存的标准高于房改方案所规定标准的,是否要降下来,
答:《广州市新分配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规定,产权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暂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低于二十元。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份则加倍计收。基于这一规定原则,有些已经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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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其收存标准已高于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可以不降。各产权单位还可以在不低于每平方米20元的前提下,根据房屋的新旧程度、地理环境等条件自行制定不同的收存标准。
67、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退还租赁保证金,
答:租赁关系终止或被解除时,承租人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退还租赁保证金,但如承租人因调整住房面积而终止旧租约的,只能相应地申请退还属于减少使用面积的哪一部份。产权单位应于租赁关系终止或被解除之日起10天内将应退的租赁保证金的本金退还给承租人。
68、承租人交存了租赁保证金后是否还要照常交租金,
答:租赁保证金只是承租人向房屋产权单位交存的抵押性款项,不是预付租金,所以须遵照租赁合约的规定,根据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按期向产权单位交付。
69、承租人交存的租赁保证金在存期内获得的银行存息收入归谁所有,
答:归产权单位所有。在出租公房尚属低租阶段,保证金的银行存息视同产权单位的增租收入,作为出租房屋管修费用不足的一种补偿。
70、哪些人可以暂免交存租赁保证金,
答:承租人与产权单位确立租赁关系时,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社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的,经向产权单位申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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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在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以内的部份,可暂免存入租赁保证金,但当家庭收入水平提高以后,就应按规定补存。
71、怎样确定当年社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
答:根据劳动部门发布的标准确定。
72、产权单位在怎样的情况下有权处置承租人交存的租赁保证金,
答:产权单位所出租的房屋如被承租人人为损坏又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时,或产权单位未能在租赁合约期满收回房屋时,可以从承租人存入的租赁保证金中合理提取,抵补损失。但如果承租人不服处置,可以提请仲裁或民事诉讼。
73、政府对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的管理有何规定,
答: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的自留部份,必须按照房改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专项储存,定向使用。在国家和省未有新的规定之前,还应按照国办发明电[1989]1号通知的规定暂时冻结90,,但所有权不变。住房解困任务较重的单位需要提前动用时,在报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可以专项用于建造或购买‘解困房’。
74、单位是否都要制定各自的房改方案,
答:各区、局(总公司)和各产权单位在执行全市房改实施方案的总体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并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拟定切实可行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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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区、局(总公司)的实施细则要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才能执行,其所属单位的实施细则由区、局(总公司)房改办批准后付诸实施,并要向市房改办备案,区,局(总公司)房改办要严格把好审批关。驻穗单位的房改实施细则,一律由其上一级的主管单位或部门负责审批,并要向市房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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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品牌走向全国性品牌的策略问题研究
中国区域品牌走向全国性品牌的策略问题研究
—————以“加美”为例
06级市场营销1班 黄金时
目录
一、 内容摘要
二、 关键词
三、 正文
(一) 背景介绍
(二) 概念表述
(三) 品牌竞争力研究 (四) 品牌成长研究,以“加美”为例分析品牌的发展策略
(1) 品牌成长的瓶颈
(2) 品牌持续成长的策略
(3) 品牌成长经验的总结 四、 综述
五、 注释
六、 参考文献
一、内容摘要
在经济高速发展如此快速的今天,在全球商业化日益加剧的今天,在行业竞争越加白炽化的今天,品牌的竞争越来越受到企业家们的重视,他将成为商业竞赛的最终砝码,也是用以制胜的法宝。特别是区域品牌如何成为全国品牌甚至是世界品牌,这个过程将成为一个有一个企业成长壮大的过程的一个缩影。俗话说:“成也品牌,败也品牌。”就是这个道理。本文以广东加美为例详细谈一谈区域品牌如何成为全国品牌。
二、关键词
区域品牌 品牌竞争 品牌扩张
三、正文
(一)背景介绍
企业背景
广东江门加美卫生用品厂(以下简称广东加美)已创办多年,是一间专业生产妇女卫生巾、婴儿尿裤、成人尿裤等系列产品的现代化企业。
公司地处风景秀丽的圭峰山风景区旁,周边环境优美,地处富饶的珠江三角洲,交通四通八达。公司占地面积1万多平方米,建有绿化园林式厂房,生产车间布局合理、规范。严格控制无菌生产,符合国际先进生产卫生环境标准。同时标准具备完善的生产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公司拥有雄厚技术力量和科学的管理方式,由高级工程师全面负责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经过多道检验,产品远销海内外享誉四海。公司集先进的设备,先进的技术和优秀的科研人才于一体,努力开拓进取,真诚服务于广大客户。
广东加美成立之初,主要承接外包业务,包括承接三来一补贸易业务并从中获利,同时也承接国内大品牌的贴牌生产业务。后来主要承接贴牌生产。服务品牌(企业)包括ABC、宝洁等,世界知名品牌和企业。之后随着企业实力的不断加强企业开始尝试创立自己的品牌——加美。
(二)概念表述。
在阐述问题之前有必要讨论一下三个概念,即什么是品牌,什么是区域品牌以及什么是全国品牌。
1、关于品牌
(1)品牌的一般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品牌是一个名称、名词、符号或设计,或者是它们的组合,其目的是识别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劳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劳务区别开来。
(2)品牌本源的定义
品牌是一个非常中性的词汇,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品牌并不总是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它是品牌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用简练扼要、精辟鲜明的语言从本源上对品牌进行定义的话,品牌定义应该是品牌经营者(主体)和消费者(受众)互相之间心灵的烙印。简而言之,品牌就是心灵的烙印。烙印是美丽还是丑陋,是深还是浅,就决定着品牌力量的强弱,品牌资产的多寡和品牌价值的高低。
(3)品牌的科学定义
美国营销协会对品牌的定义如下: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和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并使之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就是在某些方式下能将它和用于满足相同需求的其它产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这些差别可能是功能方面的、理性方面的,或者有形的——与品牌的产品性能有关。它们也可能更有象征性、感性或者是无形的——与品牌所代表的观念有关。品牌确定了一个产品的来源或者制造者,从而使制造商或者经销商对消费者负责。品牌也为公司提供了价值功能。首先简化了产品的操作和跟踪;第二品牌帮助组织存货和做会计记录;第三,一个品牌也为企业与众不同的特色以及相关产品提供法律保护。品牌能表明一定的质量水平,使满意的消费者能容易地再次选择这种产品。品牌可以作为一种保护竞争优势的强有力的方法。对于公司,品牌代表着巨大的能影响消费者行为的有价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可以被买卖,并且给它们的拥有人提供将来收入的安全支持。?简单的说,即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品牌的作用则在于简化购买过程。而相对于企业来说品牌就意味着
持续且不断重复的顾客购买所带来的持续盈利。
2、关于区域品牌
区域品牌即区域企业公共品牌(Enterprises Public Brand),是指一定行政或地理区域范围内形成的、以区域内某一比较优势为核心价值的、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族群共享的公共品牌。区域品牌对区域内企业、产品、服务或资源等给予定位,并通过营销传播使这一定位受到社会广泛认可,综合体现该区域企业的信誉、产品、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也体现该区域基础设施、自然资源、气候、地理位置、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信息。区域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关键在于具有良好的声誉。
与私人品牌(Private Brand)相对,区域品牌(Public Brand)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得到普遍使用的一个经济概念。 3、全国品牌
与区域品牌相比,全国性品牌是区域品牌发展到全国范围内的结果。是区域品牌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三)品牌竞争力研究
1、品牌竞争力的发展阶段
品牌的竞争力是形成品牌价值的基础。这一过程包括五个阶段,即品牌无知,品牌认知,品牌接受,品牌偏好,品牌忠实。
(1)品牌无知:大多数消费者不知道该品牌,品牌的竞争力最差; (2)品牌认识:消费者对品牌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不一定将其作为选购对象,品牌竞争力一般;
(3)品牌接受:大多数消费者不会拒绝购买这样的品牌,品牌的竞争力较强; (4)品牌偏好:在各种品牌比较中,消费者倾向于购买这一品牌,品牌竞争力更强;
(5)品牌忠实:相当部分消费者非该品牌不买,品牌的竞争力最强。 以加美公司为例
广东加美成立之初,主要承接外包业务,包括承接三来一补贸易业务并从中获利,同时也承接国内大品牌的贴牌生产业务。后来主要承接贴牌生产。服务品牌(企业)包括ABC、宝洁等,世界知名品牌和企业。
之后数年经过生产经营经验的不断积累,广东加美通过引进先进设备和管理方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加美。并开始逐渐销售团队开始尝试着进行品牌推广。但这个阶段由于品牌刚刚推出不久,尚不具备品牌竞争力。消费者对品牌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不一定将其作为选购对象。
随着品牌宣传推广的力度的不断加大,消费者对加美品牌的认知不断深化,加美品牌逐渐被女性消费者所接受,并开始尝试购买。这时的品牌竞争力相比上一阶段有所加强。
由于广东加美公司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加美产品的质量逐渐被消费者认知,在各种竞争品牌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消费者购买同类产品的首选品牌。此时品牌竞争力大大加强。
另外该类产品市场竞争程度较为激烈,加上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以及国家相应的卫生政策,加美产品的品牌忠诚尚不具备较高的消费忠诚。另外,由于加美仅仅是局部的区域品牌,在广东以外的区域,加美尚处于品牌无知阶段,不大为人所知。
2、品牌竞争力分析模型
(1)战略钟模型
"战略钟"是分析企业竞争战略选择的一种工具,这种模型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咨询顾问提供了思考竞争战略和取得竞争优势的方法。
战略钟模型假设不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适用性基本类似,那么,顾客购买时选择其中一家而不是其他企业的品牌可能有以下原因:
(1) 代表这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品牌价格比其他公司低;
(2) 顾客认为这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更高的附加值。
战略钟模型将产品/服务价格和产品/服务附加值综合在一起考虑,企业实际上沿着以下8种途径中的一种来完成企业经营行为。其中一些的路线可能是成功的路线,而另外一些则可能导致企业的失败。
(1)低价低值战略
采用途径1的企业关注的是对价格非常敏感的细分市场的情况。企业采用这种战略是在降低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的同时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2)低价战略
采用途径2的企业是建立企业竞争优势的典型途径,即在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同时,升级包装、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但是这种竞争策略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也降低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将价格降低到竞争对手的价格以下,或者顾客由于低价格难以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做出准确的判断,那么采用低价策略可能是得不偿失的。要想通过这一途径获得成功,企业必须取得成本领先地位。因此,这个途径实质上是成本领先战略 。 (3)混合战略
采用途径3的企业在为顾客提供可感知的附加值同时保持低价格。而这种高品质低价格的策略能否成功,既取决于企业理解和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又取决于是否有保持低价格策略的成本基础,并且难以被模仿。
(4)差别化战略
采用途径4的企业以相同和略高于竞争对手的价格向顾客提供可感受的附加值,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稍高的价格提高收入。企业可以通过采取有形差异化战略,如产品在外观、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独特性;也可以采取无形差异化战略,如服务质量、客户服务、品牌文化等来获得竞争优势。
集中差别化战略 (5)
采用途径5的企业可以采用高品质高价格策略在行业中竞争,即以特别高的价格为用户提供更高的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但是采用这样的竞争策略意味着企业只能在特定的细分市场中参与经营和竞争。
(6)高价撇脂战略
采用途径6、7、8的企业一般都是处在垄断经营地位,完全不考虑产品的成本和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企业采用这种经营战略的前提是市场中没有竞争对手提供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否则,竞争对手很容易夺得市场份额,并很快削弱采用这一策略的企业的地位。
以上六个过程贯穿了品牌成长的整个战略过程。
那广东加美来说明这一模型:
起初,广东加美公司作为外部大公司贴牌生产的承接方在组建自己的品牌之初,底子薄、名气小以及经验不足等缺点,加美的品牌影响力不足,只能通过低价的方式拉拢一批初级消费者,这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受价格影响比较大,而对质量方面要求一般。企业针对这样的细分市场比较适合低价低质的战略。
随着广东加美公司实力的不断加强,产品质量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公司为进一步巩固在低端市场的相对优势并逐渐向中低端市场进发,采用了低价战略,即通过降低成本推出低价高质的产品掠夺中低端市场。
2006年公司通过向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并学习先进生产技术,产品质量有了快速的提高,并经过研发骨干的努力开发出新产品并为该产品申请了国家专利权。该技术为公司的品牌扩张扫清了障碍铺平了道路。从此,广东加美公司走上了差异化的战略道路。
(2)品牌共鸣模型
4、关系= 强力的
你和我的关系怎样, 积极的忠诚
共鸣
3、响应= 正确接受
你是怎样的, 有响应 感觉 判断
2、内含= 强力的偏好和 性能 形象
你有什么, 独特的品牌联想
1、 确定= 有深度、广泛的 特色
你是谁, 品牌认知
如图 品牌共鸣金字塔
使用该模型的首要目的是在产品和消费者之间建立某种联系,使消费者对产品以及产品所属的品牌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并努力使这种认识对消费者日后的购买决策产生好的影响。首先要搞清楚自己的产品是什么,搞清楚自己的产品是什么才能去研究消费者想要什么即平时所说的买点,搞清楚买点才能搞清楚卖点。然后通过在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做文章在消费者和产品之间建立一种特殊的关系,并促使其继续持续的购买。拿加美来说吧,加美的主要产品卫生巾,是女士的日常必需品。那么消费者的买点是什么,通过实地的调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因素前三位的是:一是安全,二是舒适,三是性价比。其中安全包括两方面:一是使用安全,即不会渗漏和回渗,特别是侧漏;二是卫生安全,符合卫生标准不会危及身体健康。舒适即佩戴舒适包括厚度,大小两个标准。为此加美推出因此能够护翼系列产品,并采用先进安全的全棉材料,实现了舒适、安全、方便三点的完美统一。同时采用粉色包装是产品在众多品牌中脱颖而出,畅销海内外。这里,产品与消费者建立的联系有以下关键词,即隐形——舒适;全棉——安全舒适。这些都牢牢地抓住了消费者。
(四)以“加美”为例分析品牌的发展策略,即讨论区域品牌如何成为全国品牌 1、品牌成长的瓶颈
阻碍区域品牌成为全国品牌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影响因素有以下几个: (1)市场。市场因素有两种情况,?市场壁垒较高,进入其他更大的市场成本
较高;?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品牌尚未成熟即夭折;?市场狭小或者产品针对特殊消费者,市场有限。
(2)资金。资金是影响品牌成长(扩张)的重要因素。
(3)人才(技术)。人才和技术是影响产品质量以及产品科技含量的最主要因素,有好的产品才可能会有好的市场,而有好的市场才有扩张的可能和必要性。 (4)管理。有了人才和技术不一定有了生产力,要想使人才和技术的配置达到最优,还要有先进的管理。先进的管理思想同样也是影响品牌扩张的重要因素。 以广东加美为例说明:
(1)市场。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行业内竞争较为激烈。由于广东加美进入市场较晚,市场空间有限,其他品牌脚跟较为牢靠较难动摇。加上原材料成本上升,利润空间越发有限。
(2)人才。由于卫生巾产品属于较为敏感的产品,研发人才有限,推广员积极性不高,较难通力合作。
2、品牌持续成长的策略
(1)政府指导
加强区域品牌的管理、发展区域品牌应成为政府公共政策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部门对区域品牌的发展进行必要的干预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环境、发展基础设施等措施促进区域品牌的发展壮大对增加政府税收收入、美化政府形象具有极其明显的作用。
具体来说:
首先,地方政府要提供制度和政策保障。采取资金注入、税收减免、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生产和提高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
其次,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发展营造必需的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发展能源、交通、通讯等方面基础设施。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区域内企业与外界沟通和信息交换的能力,也可吸引区域内外人才、资本、技术集中于区域产业集群;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提高区域内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为发展区域品牌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
最后,地方政府还必须把区域品牌建设当作政府的一个重要公共管理项目,安排专门机构管理,投入资金进行媒体宣传和公关活动,树立良好的区域品牌形象,
使区域产品成为区域精神文明的物质载体,成为该地域的品牌形象和区域名片。
(2)企业主导
企业既是区域品牌形成的基础,也是区域品牌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因此,企业应成为区域品牌发展的主导者。培育区域品牌、发展区域品牌要成为企业品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发展区域品牌需要一大批企业和产品品牌的参与和支撑。公共品牌要靠企业品牌来支撑。只有区域内的企业充分认识到培育区域品牌对整个产业集群发展的意义和对企业自身产生的切实利益,企业才有激励加强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的质量,加强营销管理,区域品牌才能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强势的品牌忠诚度和较高的区域品牌竞争力。 企业要发挥在发展区域品牌中的主导作用必须在行业中做到产品质量领先、营销管理领先和技术领先。其中,质量领先是基础,营销管理领先是关键,技术领先是核心。过硬的产品、服务质量是区域品牌成功的第一步,是最根本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才有区域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的可能。
而要使区域品牌形成较高的品牌附加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不断进行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工艺技术的创新,在发挥传统优势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科技含量,降低经营成本,从质上改善区域内企业所支配的经营资源。在此基础上,区域内企业还要采用现代化营销管理理念和方式、营销策略和营销手段,在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的同时,加强公共产品体系的营销推广;要与区域内相关企业一起研究和把握市场,利用论坛节会、展会经济资源整合公共关系、营销传播。而实现这三个领先的一个有效手段是全面实施“产学研”模式,企业在技术改造、管理改进的过程中,应与区域内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积极合作研发,结合生产和科研进行互动创新。?
2、品牌成长经验的总结
以广东加美为例
(1) 讲科学,抓质量,降成本
质量是品牌的第一生命。为了产品质量过关,企业花巨资引进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此基础上企业摸索出一套科学有效的科学质量管理模式以及成本控制模式。通过对同类产品的分析,企业研究人员发现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数卫生巾产品都是采用网面、吸水珠为原材料。以这些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大多具备超薄、吸水
性强、不回渗等特点,但由于吸水珠属于化学类物质,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而网面有比较容易有碎屑脱落从而对人体造成伤害,而且网面不同于棉面,虽然具备回渗少的优点但同时也损害了透气功能,因此这类材料生产出的产品虽然表面上感觉良好,但实际使用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人的态度,企业摒弃普遍采用的以网面和吸水珠为原料的生产方式,采用国外广泛采用的以纯棉为主要原料的生产方式。这种以纯棉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具有透气性好,吸收快,安全舒适等特点。广东加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认识秉着对科学,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坚决抵制网面产品的生产,而毅然决然地选择暂时不为消费者所认知的棉面产品。
在成本方面,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企业资源的不断优化组合,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收益,企业逐渐从差异化战略转入成本领先的战略,通过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库存成本、生产成本以及销售成本降低产品市场价格形成绝对的竞争优势。
(2) 抓住机遇,利用外资
企业成立初期,紧紧抓住国家经济政策不放,紧跟政策走向。上世纪90年代中期,珠三角形成了引进外资的经济发展浪潮。此时,随处可见三来一补贸易的影子。直到今天,珠三角很多地区仍然可以找到这种经营模式的痕迹。
公司领导集体高瞻远瞩,紧紧抓住改革开放以及建设珠三角的机遇,奋发图强,并充分结合自身优势,巧用外资,引进技术。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综述
品牌是一个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品牌的成长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作为企业的领导,必须把培养自己的品牌作为第一要务来抓。本文到此为止,旨在给企业领导一定的启发,如有不周之处,希望读者予以纠正,谢谢。 四、注释:
?概念表述摘自《营销管理》第十二版【美】菲利普?科特勒,凯文?莱恩?凯勒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9月第1版 第九章第一段
?摘自《区域品牌的特性与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3.2文献标识码:A ?摘自《区域品牌的特性与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3.2文献标识码:A
五、参考文献
?《营销管理》第十二版【美】菲利普?科特勒,凯文?莱恩?凯勒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年9月第1版 第九章、第十章
?《市场营销》吴健安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3月
?《管理学》第七版 【美】斯蒂芬?罗宾斯等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4年1月 ?《现代企业战略管理创新》 张建涛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7年1月 ?《战略管理》第十版 【美】弗雷德?戴维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年5月 ?《品牌管理学》 姜炜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年1月
?《解读中国营销》卢泰宏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品牌领导——管理品牌资产 塑造强势品牌》【美】戴维 . 阿克, ?《区域品牌的特性与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3.2文献标识码:A ?《区域品牌如何竞争》全球品牌网
全国性信用法规政策
全国性信用法规政策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43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7.04.18 【实施日期】2007.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唯一标志】937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办函〔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
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
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成 员: 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姜增伟 全国整规办主任、商务部副部长
苏 宁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孙松璞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屠光绍 证监会副主席
袁 力 保监会主席助理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陈大卫 国信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
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
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
事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
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
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
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7]17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唯一标志】8969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
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
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
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
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体看,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
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
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
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
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
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
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
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
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
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
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
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
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
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
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
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
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
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
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
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
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
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
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
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
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
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
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
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
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
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
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
征信服务。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
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
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
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
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
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
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
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
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
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
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
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
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统筹协调,由国务院办公
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
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
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
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
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6]90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6.11.23 【实施日期】200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唯一标志】8198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
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
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
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
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
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
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
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
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
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
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
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
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
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
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
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
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
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
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
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
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
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
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
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
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
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
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
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
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
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
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
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5]4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5.01.11 【实施日期】1995.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 【法规类别】廉政/金融债券 【唯一标志】1235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和进行信用评级的通知
(国办发〔1995〕4号 1995年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些地方拟以地方政府名义发行境外债券,并请国际评级机构进行地方信用评级。
这是涉及我国财政和外债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不能各行其是。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地方财政不能搞赤字预算,地方政府无权对外举债。
因此,地方政府没有必要进行信用评级,正在进行的要立即停止。
二、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属于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范畴,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
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借款指
标,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包括发债在内的对外筹资,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国
际融资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办理;对外筹资的方式、成本、市场、时间等由国家外汇管理
局审批、监督和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
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主要查找了四部法规原文,其余仅列举标题,通过标题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检索即可查找出原
文,故在此不赘述。
以上法规均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查询而得。
http://0-vip.chinalawinfo.com.libecnu.lib.ecnu.edu.cn/index.asp
上海信用法规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03.17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金融外汇 【唯一标志】16839224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9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2005年3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与促进企业信用征信,保障公平、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建立企业信用制
度和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通过采集、加工企
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经营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
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的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原则)
本市企业信用征信实行市场运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企业信用征
信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的行业推进、指导和
监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进行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备案与公开)
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征信办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
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说明;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证明和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开展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范围、信息处理程序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征信办备
案。
市征信办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备案信息。
第七条(年度报告及业务情况调查)
征信机构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企业信
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市征信办报告。
市征信办可以组织建立征信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机构有关征信业务
的客观评价情况。
第八条(信息的采集)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异议信息的处理)
被征信企业对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的,征信机构应当
进行核实,发现采集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查证后确实无误的,应当告知被征
信企业;难以查证的,应当根据客观原则进行审慎处理。
第十条(征信产品的制作)
征信机构应当依据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原始信息,并按照备案的信息处理程序规范地制
作征信产品,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征信产品的效用)
征信机构所提供的征信产品仅供使用人作为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的保护)
征信机构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被征信企业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回避)
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企业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
征信机构不得提供有关该企业信用状况的征信产品。
第十四条(商务活动中征信产品使用的推进)
提倡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
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公共管理中征信产品的使用)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
购与招投标等事务的,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征信产品。
第十六条(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征信,需要采集有关政府信息的,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业自律)
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发挥行业自
律作用。
第十八条(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有违法征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征信办投
诉。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进行备案或者违反第七条规定未进行年度报告的,由
市征信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3.12.28 【实施日期】200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金融外汇 【唯一标志】16828045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
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
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
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征信原则)
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维护
被征信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二)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
信息;
(三)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
(四)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
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五)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无须同意即可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
(三)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
的公共记录信息;
(四)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
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公布。
第八条(采集内容的禁止)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
(一)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
(二)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
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前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中,涉及储蓄存款、纳税数额等与个人资产有关的
内容,被征信人自愿提供的,征信机构可以采集。
第九条(采集方式的禁止)
征信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加工
第十条(信息录入)
征信机构应当将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得虚构
或者篡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禁止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信息匹配)
征信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匹配规则,采用有效的个人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个人信用
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制作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的要求)
征信机构可以将个人信用信息加工制作成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
征信机构制作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客观反映个人信用信息,不得进行推断和评估。
征信机构制作个人信用评估,应当以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依据,保证评
估结果的公正。
第十三条(系统安全)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运
行安全。
征信机构应当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征信机构应当设置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
或者擅自处理。
第四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
第十四条(征信服务的提供)
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
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
(一)被征信个人本人要求提供;
(二)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
当理由,并经被征信个人授权;
(三)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禁止披露的信息)
未经被征信个人同意,征信机构不得在个人信用报告或者个人信用评估中直接披露本办
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保密但被征信个人自愿提供的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在个人信用报告或者个人信用评估中披露或者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债务
拖欠信息、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纪录以及除犯罪记录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
前款所指的禁止披露或者使用的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范围及具体期限,由市征信办会同
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第十六条(征信服务提供的约定)
征信机构应当就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的使用与用户进行约定,明确不得向用户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其中反映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的效力)
征信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仅作为用户判断被征信个人信用状况的
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对被征信个人的查询服务)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信个人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
(二)本人个人信用信息的来源;
(三)获取本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者个人信用评估的用户。
第十九条(收费规定)
个人信用征信实行有偿服务。
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征信办确定。
第五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条(被征信个人提出异议)
被征信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的,
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
异议信息被更正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征信个人的要求,提供一份个人信用报告。被
征信个人每年可以无偿获得一份异议信息更正后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信个人提出异议的处理)
被征信个人对其个人基本信息提出异议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征信个人提供的相关材
料,及时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予以更正。
被征信个人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以外的个人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征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而被征信个人仍持有异议的,征信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
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征信个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征信个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二条(对用户提出异议的处理)
用户对披露的个人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征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被征信个
人;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征信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
第二十三条(异议的处理期限)
征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信息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备案事项)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报市征信办备案:
(一)征信机构就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制定的操作规则、企业标准;
(二)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市征信办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开事项)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二)获得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服务的方式;
(三)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市征信办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年度情况报告)
征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征信办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
(一)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
(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提供情况;
(三)异议处理情况。
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
征信机构发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个人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
及时作出处理并向市征信办报告。
第二十八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可以向市征信办投诉或者举报。
市征信办应当自受理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征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征信办给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采集规定情形以外的信息而未征得被征信个人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或者虚构、篡改个人
信用信息,或者擅自录入禁止录入信息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与用户就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的使用进行约
定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被征信个人提供查询服务的;
(六)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七)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报告的;
(八)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开有关事项的。
第三十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征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征信办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
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
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披露或者使用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从事征信业务的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信用征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民事、刑事责任)
征信机构因过错侵犯被征信个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被征信个人或者他人损害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征信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方式的较佳选择,信用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基础。信用意味着
人人互信与互为保障,它涉及人的内在品质与外在行为能力,是人的内在品质与外在行为能
力的统一。法治是一般的、抽象的人类活动规范的动态运行系统,没有人的信用这一内核,
法治将成为没有生命的躯壳。因此,建构法治的信用机制是法治理论与实践必须着力解决的
问题。通过构架立法、执法和守法信息公开机制、沟通与共识机制和监督与责任机制,法治
信用即可建立起来。
社会信用是个人信用、企业的信用和政府信用的有机结合。其中,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
的基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主体,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关键。社会信用缺失不独为个
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缺失,政府信用缺失及其示范效应更为强烈。尽管个中缘由复杂,但法
制及其整合功能的缺失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此,在法治视角下我们应以强化政府信用为重点。以确认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权
为基础,以法治的功能性整合来构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社会信用的良性增长。
已于日前提交给相关决策部门作为制定全国性政策的参考
已于日前提交给相关决策部门作为制定
全国性政策的参考
2007年6月,经国家批准,成都市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三年以来,成都市以土地制度改革为基础的统筹城乡改革经验,在全国范围得到了高度关注,也引发媒体、政策和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公众从不同角度的观察、思考和讨论。
《财经》亦获悉,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土地制度改革综合课题组对成都经验的调研和总结,提供了系统的观察和思考。该综合课题组关于成都城乡统筹改革经验的总结报告,已于日前提交给相关决策部门作为制定全国性政策的参考。报告认为,成都在城乡统筹实践中,探索到一条全面改革城乡二元结构、重建城乡一体的财产权利与公民权利体系的新路。在土地制度层面,经"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以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以平稳实现对现行体制的突破。因此,《财经》约请该课题组及其负责人周其仁教授为本刊撰文,详解成都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可行性和所需配套改革措施。
此外,《财经》专访了前国家农委副主任、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润生先生,这位年近百岁的耄耋老人依然念念不忘"要赋予农民自我组织权和自由发展权"。
此前,本刊亦发表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相关问题的论述(详见2010年第25期"工业化城镇化加速下的'三农'问题"),他认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必须的,但应当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和农地农用的前提下推进。
30多年前,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重新界定了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和经营权,适应了中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农民普遍摆脱贫困、解决温饱问题,做出历史性贡献。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灵魂人物杜润生,还是当年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农发组)里的"
年轻人"陈锡文和周其仁,都为上一轮改革奉献了自己的心力与才具,而在其后的岁月里,他们继续为中国农村的变革戮力求索。
三人30年后的再度"聚首",亦表明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又到了一个变革的关口。
城市化的加速正在对农村经济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以"清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为重点的农村产权制度,如何发展为以"有保障的转让权"为重点的更加完备的产权制度,从而为中国城市化的加速奠定可靠的微观制度基础,值得各界勇敢探索,以期突破。
本刊调查文章和北大课题组的调研均表明成都试验的未竟之局在于,如何将政府主导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和入市模式,转化为以充分自我组织化的农民为交易主体、充分发育的市场为操作平台的常态流转模式,从而在推进城市化与保护农民利益之间找到现实平衡点。
――编者
再看"成都经验"
成都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生动地表达了以下逻辑:"确权是基础,流转是核心,配套是保障。"难能可贵的是,成都在城乡统筹实践中,探索到一条全面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改革之路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文
2007年6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成都市成为全国城乡统筹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
两年后的2009年5月,国务院批复了《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在成都市开展有关专项改革,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特别是拟推出的与统筹城乡发展主题相关的改革事项,要优先放在成都市等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
三年以来,成都市先行先试的城乡统筹改革经验,在全国范围得到的高度关注,引发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媒体、政策和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公众从不同角度的观察、思考和讨论。
在总结成都经验的时候,以什么样的方法论来看待成都的改革经验,具有特别的意义。正确的方法论原则,有助于全面认识并恰当总结成都经验,同时加深对城乡统筹改革规律的认识。
上篇
农村产权制度新一轮改革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思想路线的指引下,中国完成了农村产权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重新界定了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和经营权,承认并保障农户长期使用和经营集体土地的正当权利,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核心的经济体制。
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制适合中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普遍摆脱农村的贫困、扎实解决农民温饱问题,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近年来,城市化的加速为农村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对农村经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城市化是人口、劳动力、土地和其他资源在空间上大规模流动、积聚和集中,因此,以"清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为重点的农村产权制度,有必要适时发展为以"有保障的转让权"为重点的更加完备的产权制度。
在农户经营权的基础上,加上"有保障的转让权",就为中国城市化的加速,提供了可靠的微观制度基础。
改革纲领:"还权赋能"
这场改革的出发点,是切实保障城市化加速的农业基础、耕地资源和农户权益,并以此为前提确立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的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合法转让权
2003年,在借鉴上海、江苏等东部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成都市提出了以"三个集中"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思路。这就是,在贯彻国家宏观政策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农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城镇和新农村居住区集中。
"三个集中"所面对的新问题、新矛盾,是在城市化进程已经提速、但以资源转让权为基础的农村新产权制度尚未确立的条件下产生的。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人口和资源的流动、积聚和集中,一方面带来中心城区土地稀缺程度的提升,有限的土地供给日益成为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大量占用的建设用地,却没有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经过几年实践,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成都市委于2008年初下达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决定启动农村地区新一轮的产权改革。
这场改革的出发点,是厘清城市化加速的边界条件,也就是切实保障城市化加速的农业基础、耕地资源和农户权益,并以此为前提,确立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的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合法转让权。
参照城镇居民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已获得的合法转让权,成都明确新一轮农村产改的纲领是"还权赋能",即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赋予农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内涵。
耕保基金
它改变了过去要求农民为全局利益承担耕地保护义务,却不对他们减少当下收入的机会提供任何补偿的做法
现行土地用途管制面临的一个挑战,是相对于城镇建设用地市价的急剧上升,耕地带给农民的收益比较微薄。可是,如果听任工业化、城市化大量占用耕地,凤姐语录,又可能对长远的资源布局造成无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障城乡一体化的顺利进行,成都率先于全国建立由市县财力支持的耕地保护基金(下称耕保基金)制度,动员农民保护耕地,为城市化和农村资源的大规模流转,设立一道保护耕地的"防火墙"。
2008年1月,成都市出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决定设立耕保基金,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提供养老保险补贴。
耕保基金由市、县两级按50%比例共同筹集,专项用于实际承担耕地保护义务的农户的养老。资金主要来自市县两级政府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兜底。
耕保金的发放,按基本农田每年每亩400元、一般耕地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进行,实行分类保护与补贴。
这种"城市反哺农村"的分享机制,实现了城市土地收益在城乡和不同区(市)县间的统筹使用。
目前,成都市每年的耕保基金总额为28亿元。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已在242个乡镇开展了耕保基金的发放工作,向区(市)县下拨资金19.4亿元,其中发放到户14.6亿元,覆盖耕地400余万亩,涉及农户140多万户。
成都的实践表明,耕保基金不但保护了耕地,还开启了建立农村社保体系的大门。以财政性的耕保基金为依托,为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实际上就是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缴入第一笔"保费"。持续下去,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全面确权
成都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村产权确立程序。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找到村民自治的具体形式
发放耕保基金,首先需要确认农地的类型,如耕地、基本农田等,还要分清这些农地的位置、面积和实际承担保护责任的农户。这就要求对农用地的权利关系展开全面调查。
另一方面,2003年开始的"三个集中",涉及大量农户的搬迁、集中居住,以及农户宅基地的复垦和位置变动,也要求把农民宅基地、房屋等财产权利的历史和现状全盘摸透。否则,"三个集中"虽然实现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却可能造成收入分配的恶化。
这样,耕保基金的发放和"三个集中",就从两个方向把全面确权的任务提上了成都农村产权改革的议程,凤姐照片。
全面确权,首先需要决定确权的范围和方法。农村财产的种类很多,历史上的变化又十分频繁,究竟哪些权利进入确权范围,用什么程序完成确权,成为亟须明确的问题。
成都的经验是,分类梳理农村土地,凤姐图片,努力寻求土地现状和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问题的交集,先易后难,依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确权办法,直到全盘确认各类农村财产。
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成都首先对历史遗留问题较少、又与农户利益高度相关的宅基地,展开了确权。
对于宅基地以外的乡村企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成都充分利用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结果,在明确每个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的总量后,扣去已确定的农户宅基地面积,再分类确认这些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这种方式,既有效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又在违规违法与合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
面对农村宅基地面积普遍超标的现实,成都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原则,提出:凡持有以前颁发的宅基地证件或其他相关证明的,以证件确立的面积为农户的宅基地确权面积;对其他超标情况,则以年度变更的农村居民点台账面积为总控制,把超标的房屋、附属设施、独用院坝等占地面积,明确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经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协商后,再确权给实际占用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
在农用地方面,成都市先确立承包地的农户经营权,暂缓自留地、未利用地的确权。等到承包地的确权完成后,再按照"应确尽确"的原则,推进其他农用地的确权工作。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地区缺乏正式的产权安排,加上单干、互助组、合作社、公社化以及家庭联产承包等一系列的制度变革,中国农村的土地和房屋等财产关系错综复杂,造成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
更大的困难是,到了村组一级,很多地方根本就没有系统、连续、可靠的财产变动记录。过去,中央的农村政策多次要求各地完成农地承包关系的确权颁证,但实际上难以落实,症结就在这里。
在历史形成的现实条件下,全面的农村确权究竟如何推进?
成都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村产权确立程序,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找到村民自治的具体形式。
由村民推选出来的、担任过公共管理事务的新老村组干部以及具有公信力的村民,组成"村庄议事会",对确权过程中的入户财产调查和实测结果进行评议,对存在异议纷争的疑难案例进行甄别。议事会的评议结果作为确权的预案公示,与各相关方反复沟通,直到为各方确认并接受后,才向县级人民政府上报。
这样,农村确权就从一个比较抽象的政策目标,发展为在村庄一级,由动员、入户调查、实地测量、村庄评议与公示、法定公示、颁证等一系列环节组成的可操作的工作程序。
在这一过程中,农户自己作主,参与公共管理,实践了村庄民主。由村民自主协商解决确权中遇到的历史难题,也减少了矛盾和冲突,营造了公平、公正的确权环境。
可以说,确权为构建新的村庄治理结构创造了条件。
"确实权"
确实权才能为农户之间的止纷定争和农村资源的便捷流转,提供可靠的产权保障
作为先行先试的试验区,成都市新一轮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只能在尊重基层实践经验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其中,与预想的确权模式和工作进度差距较大的,是农村承包地方面的确权,。
这里遇到的一个突出矛盾,是怎样处理随人口变动而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压力。
如果不理会农户之间调地的压力,直接以土地台账面积为基础确权颁证,就不能厘清农户之间的实际利益纠葛;若以政府权威颁发产权证明,做不到"产权凭证与实际权利状况相符",就不能为农户之间的止纷定争和农村资源的便捷流转,提供可靠的产权保障。
如果要"确实权",即以实测面积为基础,做到承包土地的"地、账、证、合同与耕保基金发放面积"的"五个一致",那就必须深入到农户一级,全面实测承包地面积,系统厘清农户之间的人口土地关系。
一些基层(如大邑县兰田十一社)率先尝试"确实权"。那里的做法是,实地测量村组范围内承包地的每一地块,分别按现代测量的规范记录到每个农户名下,并经由村庄评议机制,对农户之间自第二轮承包以来发生的人口和土地的变化进行一次性的调整,从而做到所颁发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实际的耕地面积、地块、位置、承包合同以及耕保责任,完全一致。
成都市委市政府及时总结了来自基层的经验,认为"确实权"的做法虽然一时投入较大,但解决了潜在的麻烦,能够真正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地产权制度。
为了不增加农民确权的财务负担,市县两级财政追加了农村产改确权的投入,承担了总数超过1亿元,包括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和证书工本费在内的全部确权颁证工作经费。
从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历时两年十个月,成都全市基本完成了农村产改确权这一巨大且复杂的工程。全市共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3.34
万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151万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79.3万本,分别占到应发总量的94%、96%和98.2%。
全面而切实的确权,为真正稳定农村经济关系创造了条件。目前,双流县瓦窑村还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把"长久不变"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写进了全村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证。
在基本完成农村产改确权之后,成都就把改革的重心,转向了探索集体耕地、林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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