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村五组~经本人及家长申请要求走读~并签订了“若遇意外事———“模拟法庭”活动课教案设计
樊城区太平店三中 万文芳 故学校无责任”的责任书。5月23日8时10分~雷电交加~暴
雨倾盆~8时30分~下第二节晚自习的铃声响起~学校领导要求活动目的:
各班主任把走读生留在教室里不能回家~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1(了解诉讼与审判的基本程序
但徐成群不听劝阻~趁班主任不备跑出教室~出大门后被一酒醉2(学会书写民事诉讼状
汉驾驶的摩托车撞成重伤~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肇事者是3(增强法制观念~逐步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肖集镇一四十多岁的单身汉~家徒四壁。徐成群的家长看肇事者活动准备:
无能力理赔~就把死者尸体停放在三中教学楼前~以此要挟学校~1(知识准备
学校出于人道主义拿出三千元安葬费。但事隔不久~死者家长再复习课文中我国的基本的诉讼法律的诉讼程序等内容
次起诉校方。 2(资料准备
?查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 开庭审理 ?了解诉讼的基本程序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旁听一次审判,看电视中<现在开庭>>栏目,
法庭纪律~并请当事人、代理人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搜集典型案例
2.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3(组织准备
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合议庭成员入庭,有关的诉讼权?确定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诉讼原告、被告、诉讼代
利的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理人等角色的扮演者
3.法庭调查: ?设计布置法庭现场
?当事人陈述:
原告方:我是徐成群的父亲~我们辛辛苦苦把儿子抚活动过程:
养成人~付出不计其数可是由于学校疏于管理~班主任不严格一、 教师介绍典型案例:
要求~不以学生的安全为重~造成严重后果~我没有了儿子~
我们夫妻二人精神上受到挫伤~我要求校方赔偿我的各种损失。 采取了这种强制行为~若他不听~他照样会凭借自己的身高力
被告方:徐成群确是我校在校学生~但当晚学校领导要大而冲出教室的~不是同样的结果吗, 求各班主任留住走读生~班主任也在班上作了“暂不能回家”5、法庭调解无效~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以下判决。审判的要求~但你的孩子不服从管理~擅自离开教室回家~造成了长宣判:被告方当晚对在校学生进行了较为周密的管理~但徐这一严重后果~这能是学校的过失吗,况且家长与学校签订“生成群不服从管理~纯属个人行为导致了不良的后果~况且事前死责任状”中明确说明:“若遇意外事故学校无责任”。这能是双方曾签定了责任书~校方已出于人道主义拿出三千元安葬费~学校的责任吗, 因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摩托车司机~被告方无直接责任~
?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 不予赔偿。休庭!
原告方证人:徐成群确是该校学生~由于该校没有执行
强制管理,比如班主任站在教室门口,导致严重后果。 三、 教师对审理过程予以点评
被告方证人:校长召开了班主任紧急会议~各班主任分通过收看了<现在开庭>>这个栏目~同学们的模仿性较别对走读生作了“暂不能回家”的要求。 强~并且对诉讼与审判的基本程序掌握得较好~几位角色扮演
?出示物证 者的神态自若~惟妙惟肖~言之有理有据~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原告方出示“死亡”证明~被告方出示“生死责任书”, 也道出了法律的无情。
?宣读鉴定结论:双方证件属实。
4、法庭辩论: 效果检测: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1.谈一谈:你对此次活动有何感受的收获,
班主任只作了口头上的要求~没有行动上的要求~如果2.写一写:如果你是案例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请你为他写一份班主任守在门口不准学生出门~哪会有这种后果呢, 民事诉讼状。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徐成群已是一个十六岁的初中生了~他完全能够领会和
理解班主任的讲话内容和意图~完全能够辨明是非~约束自己
的行为~班主任有必要采用强制方法来对待他吗,即使班主任
法律的无情后果
法律的无情后果
实验中学 初一,9,班
夏志倩 法律—现如今几乎是家家户户都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只要触犯了会带来多大的后悔与悔恨。
法律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的总结而制定下来的~对公民的人身、利益、健康、财产等起着重大性的作用。请试想一下~如果现今的社会没有法律的管制~那么~遭殃的就可能是现在的我们~而那些犯罪分子岂不是逍遥法外了吗, 现今社会变发达了~经济在改变。社会在改变。还有人的思想也在不知不觉中变化。有些人们总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犯了罪之后~认为自己是不可能被逮捕到的~所以就一而再再而三的是性犯罪行为~小至偷窃大到丧失性命~这些在法律上有哪一个是可以放纵他任意胡作非为的呢,这歌社会铸造了一切美好的事物但却铸造不了人类的纯洁心灵。贩卖毒品给吸毒成瘾的人导致的最终下场是吸毒者妻离子散~流落成孤儿自己呢:命丧黄泉,贩毒者买卖毒品被逮捕。严重的则是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是他们的唯一结果。在开始之前~吸毒者就应该知道了这是个错误。但却是自己口头上说的一时疏忽~编一个又一个的谎言迷住了自己。内心的想法导致了自己走上了这条不归路。如果吸毒者在开始前想过这样的后果~为此付出的代价。我想~吸毒者也是玩玩不愿的。而
那些不贩卖毒品的人~恐怕在走向这条路之前~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那就是提着自己的脑袋干这项犯法的勾当。有的人可能就会问道:既然明知是要被判死刑的~那为什么还不改邪归正呢,我是这样认为的:贩卖毒品的贩子应该是被生活所逼~到最后而没有了退路~迫不得已犯下这样的罪行。
生活在这个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社会里~跟不上整个集体的公民~不得已走向了犯罪深渊。等到被捕后~被人告上了法庭就算是一万个理由也摆脱不了被人怀疑、被人唾弃、被人遗忘。例如:抢劫、杀人、放火进行毁灭证据~但尽管认为自己做的滴水不漏~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警官们是不会让罪犯逍遥快活的。更不可能同情他们那看似很完美的谎言。做了就是做了~没做就是没做~何必这样白班的费心思呢,这可能就是做最后的生死一搏吧。
在这里~我只想说的是~想一想你们的家人、孩子吧~有没有去舍身处地的像在家中的七旬白发老人和正在学母语的小孩子呢,那些都是无辜的人啊:在走向法律边缘的人们啊~不要忘了自己的父母在家中满怀希望的等待和自己的儿女在家里孤独无助的眼神~请为家人想一想吧:
夏志倩 辅导老师:荣又叶18800620579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doc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从刻在石柱上开始就注定是冷冰冰的,不能搀杂进任何的人类感情进去,因为任何的人类感情都是一个个体的,有着许多不同,而法律需要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那些被废止的,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律,正是搀杂了某些人的个人感情进去,从而触怒了大多数人,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能称为法律。
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因为他是死的,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他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不长变更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实现不了稳定性,因为感情是多变的。
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就法律实体去看,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 去年九月中旬,江西省某村农户彭某违反《殡葬管理办法》偷偷地将死去的家人土葬了。接到举报后,镇政府先后派工作人员到彭某家做思想工作,动员彭家自觉执行殡改法规,起尸火化。思想工作做不通,9月22日,镇政府、县民政局以及市殡改办组成殡改执法队,要强制执行,却遭到彭家的强烈阻拦。他们挡住执法人员并与执法人员纠扯起来,加之围观者乘机起哄,现场一时出现混乱。在混乱中,执法人员被围困在一片喊打声中,雨点般的泥巴和石子落在了执法队员身上。有的遭到拳打脚踢,有的被撕破了衣服,第一次强制执行失败。11月27日,殡改执法队开着一辆装载车准备第二次执行,彭家人中有人躺倒在装载车前,将双脚伸到车轮下面,乘机起哄的人群中还冲出几人架住两个执法队员,扬言要将他们活埋。一阵拳打脚踢之后,将其一个小个子的人摁入刚挖开的已经露出棺木并灌满了水泥的坑里。之后,他们又将装载车驾驶室玻璃砸碎,四个橡胶轮子捅破,第二次强制执行又失败了。 这一典型案例引起了当地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市领导明确指出:“要依法行政,排除干扰,坚决推进殡改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拘留了行凶者,12月1日,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挥下,调集了警力,开始了第三次执行,“起尸”火化成功。
“丧户”彭家行凶抗拒殡改执法,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彭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1998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江西省殡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章规定:“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第四章罚则中第三十条强调:“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殡改执法人员9月22日和11月27日两次进行强制执行,都遭到死者家属和围观起哄人员的谩骂,更有十多人先后遭到死者家人的行凶殴打。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又因行凶殴打执法人员且后果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丧户”违反殡改法规的恶劣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且误导了一些群众,致使有人认为政府的殡改法规不执行也没有什么了不起。据查在不长的时间里,该地先后就有几家“丧户”学着彭家,将死去的本应该火葬的家人偷偷地土葬了
法律无情
法律无情
——杨可
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但这句话在我看来无疑是无稽之谈,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中若有人情,怎能保证公平公义,怎能一丝不苟,保证人民的幸福与安定。法律的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一套完整而严格的法律是维护社会运行和稳定的重要利器。
法律是由人所制定,由人所实施的,人不是机器,在制定法律时,制定者所持的道德观、价值观均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在使用法律时,使用者的道德观、价值观等也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所以,法律无情。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正是因为法律的无情,才有了平民眼中的公平。法律自从刻在石柱上开始就注定是冷冰冰的,不能搀杂进任何的感情进去。三年前的“大学生捕鸟案”,正是因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顶住了人情的压力,才博得公众一致好评。任何的人类感情都会影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法律必须是一种人类共同遵守的制度,所以,法律无情。
法律无情
法律无情
谢谢主席,大家好。
也许大家听到这个辩题的时候觉得法律给人一种冰冷的感觉,为什么法律是无情的。但是我方想通过今天的讨论让大家明白,法律必须是无情的,只有法律无情才能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这也就是今天我方的判断标准。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情是指心中的情感,具有个体差异性与不确定性。而法律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制度,也就是说,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
下面,我方将从三方面进行论证,法律无情。
第一, 从理论出发。
法律是对社会内在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立在普世价值观上的一种公理。而立法的过程就是将普世的价值观提炼出来,确立下来,形成一种客观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是独立于情感之外的,但其必然顺应社会道德伦理。并且,一旦法律确立,其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公理。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普遍正义的工具,就要求其必须是理性的,而情感对于客观认识具有屏蔽作用,这就要求法律需要排除个人或者他人的情感干扰,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公正性。
第二, 从现实出发。
固然现实中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弊端,但这不足以成为我们抛却法律的理由。法律是可以通过修改进行完善的。但在执法的过程中,法官能做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官所拥有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范围之内,根据案情行使而非个人或他人情感。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需占主导地位,一切国家与社会的行为规范必须以法律为准,不受任何感情的影响与制约,这样的法律才能维护其权威性,从而被遵守。因此,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第三, 从两种价值判断的比较来看。
现在有很多案子,因为考虑到民意而改判,如母亲怒杀不孝子,小区保安打死小偷等。这些案件都因为公众舆论而改判,很多人拍手称快。我方不禁想问,遇到这样的案件,我们真的该庆幸法律的网开一面么?情与法的纠缠一直是中国的特色。当有人坚持法律的权威时,总有人站出来高呼人情伦理。也许个例的公正可以维护,但是这种行为必然使法律的权威受到动摇,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司法往往成为了舆论拷问的对象。一时安抚了民心,却导致了舆论与法律无休止的拉锯战,破坏了普遍正义,得不偿失。
西塞罗曾说过:为了自由,我们做了法律的奴隶。法律只有保持客观公正,不被任何情感所左右,让大家意识到法律无情,才不会试图通过私情或舆论去撼动法律。才会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这也就是为什么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辛普森杀妻了,法律却认为其无罪。因为,为了获得普遍的正义,我们必须付出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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