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裁定的内容,原则上,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份裁决书,案件编号后边按制作时间先后顺序再编号,
执行系列(二)终结执行裁定书应注明哪些内容?
民事执行程序中有近百种执行裁定,如果看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可以每一项都核对一下,看看缺少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注释:他人债权情况,权衡利益分配。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注释: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注释: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代位债权等等。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注释:还债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注释:告知恢复执行的权利。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注释:结案和不管的区别。
文丨韩冰 法律事务部
收到执行终结裁定书后,怎样申请限高令?收到执行终结裁定书后,...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先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异议处理意见的,在收到异议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是否听证,由复议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裁定书的效力表现有哪些呢?
第一, 程序上的效力。
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 实体上的效力。
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 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法院要求我们申请终结执行裁定书,可是还没有执行结果。
怎么办。
...
一、你知道法院为何要让你写终结执行申请么?是为了结案!一旦终结,此案将告于段落,以后也不再执行了!二、中结执行和中止执行是两个概念。
终结,即终止;中止,即暂时停止。
详细点: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的法定事项。
终结执行应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失去执行对象,即短时内不能发现和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确切财产,又不存在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无法采取执行措施、无法进行执行程序,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定事项。
三、请注意法院的措辞!现在学理上对终结执行后能否再能申请执行还在讨论,如果你写了申请,基本上就要不回财产了。
四、线索:你发现了对方有房产、汽车、工作收入、受赠与财产等,要提供线索,让法院帮你到银行、房管等部门查封冻结等。
五、申请是否顺利?要看你“线索”是否确切,要是不把稳,法院不会理你。
终结执行裁定书在法律上起什么作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制作执行终结裁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第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一物承担人的;第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第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六,人民法院认为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据此,终结执行是因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因而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恢复。
执行终结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实体效力。
程序效力是指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实体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强制性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终结执行裁定书怎么送达?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具体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的,法律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具有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具体方式: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具体方式: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具体方式: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
受送达人签收邮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邮寄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具体方式: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电子数据方式送达 电子数据方式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为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具体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但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不能使用此种送达方式。
七、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公告期满后,即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具体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终结执行裁定书有误怎么办?
执行栽定错误,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
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
法院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重新提起诉讼时效怎么算...
展开全部 再次申请执行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 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 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已经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 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需重新提起诉讼,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的解释》 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 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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