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卷第3期
2010年5月
长沙大学学报
JOURNALOFCHANGSHAUNIVERSITY
Vo1.24N0.3
May.2010
论有限合伙制度
田小菊
(福建师范
摘要:有限合伙是风险的一种重要组织形
的优点,呈现出独特的法理两种不同性质出资,
中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必风险投资发展方面发
有限合伙人向普通人的转换制度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81(2010)03
一OO64—03
一
有限
有限合伙指是由有限
的合伙,有限伙人以其出
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
制源于16世纪
约的目的:?了规避教会
过契约的约定投资风险
达契约,一方合人(通常被
金钱,船舶等转另一方合伙
业家)经营.资金风险的
仅以其投资为承担风险
方投入的全部产独立从事
并对外承担经
航行而设,航完成即告终
制的前身”J.
大约在15世时,这种
两个方向分化.一种转化为
担权利义务,本家则不显
契约关系;另种转化为两
名,与企业家同构成一
后来,法国,德,日本及我
别纳入了民商典或公司法
合公司制度并有在大陆
反地,由康孟达度演变而来
国商法典确认后,由法国
演化为现代英法中的有限
很大的发展.是美国法
律.1822年,纽约州制定
又转化为1916<美国
年和1985两次予以修
1907年引进当时在德,
了《英国限合伙
二有
与普通合伙相,有限合
人资格,纳税式等方面具
其在合伙人责方面的本质
方面均有自独特的
第一,组织成
并承担无限责的普通合
权并承担有限任的有限合
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
合的普通合而言,
第二,设立,更程序更
其出资额为限担有限责任
伙企业的真实况以便对
等作出基本判,多数国家
强制性规定,并对登记内容
法典》规定:限合伙的登
项目之外,还包括有限合
于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
第三,组织体对稳定.
质资本,而基不参与经营
主要是资本的合.因此,
身没有实质性影响,有限
让等变动对企的影响显然
含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从
人合
第四,有限合人相对独
有限责任意味有限合伙
为有限合伙人然在分享
收稿日
作者简介:田小菊(1983),女,重庆酉阳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总第95期田小菊:论有限合伙制度
伙企业的成员,已不是普
仅限于有限的督权和其他
普通合伙人而,具有较
在,有限合伙可以成为有
业禁止的限制,从事与所在
起诉等.所以,有限合伙人
的独立性.
第五,有限合人的权利
限性,与普通伙人的法律
到较大的限制.例如,他们
与企业
三有
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第一,有限合引入合伙
各方的投资热,实现投资
合于风险投资.有限合伙
务承担有限责,这是有
在.一方面,资金实力者
责任的普通合,而公司中
经营者道德风也令其望而
能力或技术研能力者往往
现其理想,他更愿意在
成为承担无限责的普通合
了这两种市场求,确保了
组合,获得最大效益.
第二,税收因是投资者
限合伙可以避双重纳税
通常做法是:有对具有法
企业所得税;对不具有法
企业等直接征投资人的
税.因此,对司来说,要
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股
就有限合伙来,对有限合
合伙企业取得资收益的
中小企业,尤是对我国刚
的吸引力.
第三,有限合在设立和
灵活性与商事密性.有限
规定相对于公更为灵活
则,很多方面可以由合伙
于投资者的各不同需求.
相对于公司更宽松,仅仅
限,因此这种强的商事保
第四,有限伙为风险
道.有限合伙人让其合伙
合伙份额的转也不会影响
提供了一条相于公司股份
四进一步
(一)完
如前所述,有合伙企业
和无限责任两
值,功能,适
质的责任也存在化的可能.
条和76条对一问题的规
合伙企业中两不同性质责
到有限
1.明确
从法理上说,有限合伙
代价,有限合人理应不得
人如果参与合企业经营
遇,各国法律规有所不同.
美国立法,根其第68条
伙企业的基本益以外以
为合伙企业提担保)的事
事务,不得对代表有限合
事务的责任和果却未得
责任的使用界限常模糊.
伙企业法》或在司法解
2.限制防范有
从现代公司制的实践结
里就会有有限任的滥用或
便产生了法人
任造成与法人格混同时,
果实际上是否股东的有限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担有限责任,然也存在滥
企业法》未对此作
足之处,因此,建议在以后
解释中对有限伙人滥用有
以限制和防范限合伙人滥
限合伙
(二)
有限合伙中限合伙人
担有限责任,么其出资额
分重要.另外,由于有限合
的管理,基于引投资和公
也十分重要.
1.完善有合伙人出
时间
我国<公>对
而且也规定了余部分出资
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
新《合伙企业法>既未
资到位的时间限作任何强
长沙大
定.既然有限伙人出资
何时到位就应有一个时间
合伙多适用于
合伙人的投资.<合
业的财产偿还务,其不能
那么,保证有合伙人出资
企业的正常运以及保护
用,因此,者认为
2.非货币出应限定于
让的财产
根据新《合伙业法》规
出资外,可以币和其它非
伙人的出资可自由转让.
可以作为有限伙人的出
须具备如下两
转让的前提;(2)能够依法
对此
(三)完善限合伙
如前所述,有合伙企业
人与普通合伙.但在有限
并不是固定不的,会因情
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两种合伙人之的权利义务
然会有许多特问题需要加
种合伙人的转制度上也做
不够合理.
1.对合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
合伙人,应当全体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之的相互转变
条件还是应该所区别.有
有限责任转变无限责任,
响,只需全体伙人同意即
伙人,则会使承担无限责
低,最终可能害债权人的
议或要求提供
转换条
2.要明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83
合伙人的,对作为有限合
务承担无限连
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
务承担无限连责任.”这
与无限合伙人换后的责任
的债务承担无连带责任,
示出立法的不.在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在换之前对
任,转换后却对转换前的
法理上是讲不的,不符合
在转换为普通伙人后,对
提高,但同时合伙人自身
转换前的责任,这种不合理
合伙人转为普
理性.而在普合伙人转换
一
样的,普通合人在转换
换为有限合伙后,对其转
之义,并未加其责任,
者建议,将第83条修改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的,对其转变的有限合伙
任.”“普通伙人转变为
企业发生的债承担有限责
合伙人转为普合伙人,对
合伙人也更公平,也
五结语.
有限合伙法制度在我
的一个新事物,实践上不过
还有需要一系相关制度
资企业的一种
占据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革命[M】.
[2]田土城.隐伙与有限合伙
(6).
[3]孔璇.有限合
[4]公司法[z].
[5]
[6】扬国川.有限合伙制
改《合伙企业法)[J】.对外
(责
论有限合伙制度
论有限合伙制度
刘昕杰
【摘要】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人和有限合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我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
【关键词】合伙 有限合伙
【全文】
一、前言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1]《汉穆拉比法》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给他人,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摊分。”早期的合伙多是一种契约关系,的是人以相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同。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中世纪西方商法用比较集主义伙概念取个人主义的希腊——罗马的合(societas)概念。”[2]在我国民商法中,合伙主是由
议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3]在历史,合伙制度曾辉煌一时,但着公司制度的出现展,合伙在我国逐渐受到冷落,我们民法学界在长达30年时间里很有研究这一问题。[4]《民法则》《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合伙的法律调整具有重的作,但两部律关于合伙条太少,合伙制度的很多问题未纳入其中,对合伙制度的最大劣势——无限连带责任制也少有深入分析事实上无论是美法是大陆法系国,都有关于有限责任性合伙制度规定,美有《统一有限合伙法》,在法国有两合公司,探讨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当前社会经的发展疑具
二、有
一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在世纪早期,统治着欧洲的教会法仇视商业投机和放贷生。为了规避会和减少经营风险,根据双方签的契约,一方合伙人(stans)将商品、金钱、船舶转交于一合伙(tractor)经营,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人可以获得1/4利润,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的合仅以其出资为承担风险可分得3/4利润。洛佩斯论,这种经营方式好像是不公平的,但在当时,生命是廉价的,资金则非常短缺。[5]起康
用一次航行,通常是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西牙之间,后来逐渐成为一种定或不定期的关系。15世纪之后,意大利出现了以丰富的资本进行投资但不参加营康曼达人(Commendators),而管理从并以个人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后,这种康曼契约经方式开始两方面分化,种发展为隐名合伙,即企业家对外承担权利义务,资本家则不显名,仅与企业保持内部契的关系;陆上的贸易则演变为法国两合,即资本家与企家均显名,与企业家一共外承担利义务,但一责任是无限的,另一方则是有限的。这种两合公司的形式随同法国探险者和殖民者传入国,逐形成
1793年,在沃尔夫诉卡维界标案中,法院判决认为,任何一个实际分得了一个企业利润人,都应当对企业未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来在公众反对下,立法者对债务提供救济以轻务责任,最的济方式即为有限合伙,但普通法一直有。至1822年,纽约州制订了全美第一部有限合伙法。随后,肯塔基州(1822),宾夕法亚州(1836)也纷纷跟进。1916年,为了使有限合伙能普遍适用。美国“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通了《统限合伙法》(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简称ULPA),此后在1976
Act,简称RULPA(1985)突出了两大特点,一是有合伙人参加企理的风险;二是使有限伙向司模式迈进。[7]目前,已有36个州采用RULPA(1985),其他州
美国法上的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称LP)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根据法律成立的,拥有一名或一名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和一或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的合伙。[6]普通合伙人责管理经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责;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经营与管理,对合伙债务以出为
而英国在1890年即已颁布了《英国合伙法》,该法第3条规:人借钱给从事营个人或企业,如果出人根营利状况分享利润或以一定比率收取利息,并且有由事本人其代理人签字的
[9]然而,一旦出借人参与了经营则被认为是企业合伙人。实践中贷款与投资给某企业是难以的,改变这一模糊状况,1907年,英国引入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两合公司度,制订了《有限合伙法》。在英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中,有两个重要特点:首先,英限合伙定了人数上限,除几例特情外,不得超过20人,这使得英国的有限合伙发展远逊
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撤资,美国法比较灵活,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英国,有限合伙虽均不是主流的企业模式,但由不替代的优势,在、金融部门发挥着重要用特别在美国,许多大型化的有限合伙企业不断发展,“在证市中公交易的大型有限合
三、有
有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企业债务承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特点和最大的价值所。综合英美各国的规定来看,有限合伙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内容:出及债务责制,即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合与,有限合伙人多为资金主要提供者,但仅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伙人则需担无限责任;经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仅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参与管理,有限合议或咨询,没有决;利润分配制度,即一般由企业章或有限协议作出规定,通合伙人虽出资少但应承更多风险享有较的润比例,有限合伙之间则以出资比例分配应得利润,其他制度,包括企业名称中应包含有限伙字样,伙人
制度等。
与有限合伙相似的是前文提及的隐名合伙制度,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方经营事业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其失的契。[11]隐名合伙是大陆系项极具特色的制度,法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定由隐名伙中隐名合人也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学者认为二者系同一制度,我国只须建立其中之一即可。[12]但隐伙与有限伙的最大差异在于,隐名合伙是一合关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有限合伙是一种商主体,须以
同时,美国法上还有与有限合伙类似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最是在得萨斯州,它规定:“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代提供专服务时的错误、不作、忽、不合格的或渎职行为,除其在合伙利益外,不承
[13]有限责任合伙主要存在于专业合伙中,即律师事务、会计事务所等。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别主要在有限合伙的普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合所有合伙均享有有限责任保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日常经营而有限责合可以参合伙经营管理,但仅对其控制下的个人业务负责。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合伙在对形
制度,在我国的律、会计师等
有合伙制度基于其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统一而兼具合伙与公司的优势。合伙制度有立灵活运作方便的特点,但却由于其无限责任性而为大公司及高科技高风险产业接受,合上的签字就意味着自己的所有财产将为其负责,这不符“经人”趋利避害理性选择,因此合伙制度才会日渐势微;而有限合伙制引入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责任,极大的激发资者的投资兴趣。公司制度虽以其有责制减少了投资风险而或为企业组织形式首选,但经历多年的发展后,其有责任合理
公有限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即是公司在法律上可以独立承担义务独行使权利。基于这种有限责任的优越性,公司成为今界上最遍、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现的是“公司的世界”。[14]然而这种独立人格带来弊端是显而见的。首先,限责任对债权人来讲有失公平。股东是公司所有者,往往能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而独人格将股东意味到风险局限于投资额内,而债权人作为司要外部利害关系人却无权参与公司内部运作,缺乏维护自己利益的积极手段。一旦司经
重损失,有限责任制注重了对东的保护对债权人则有失公正,长期持续下,会造成道德公害。[15]其次,对股东特别是事滥用公司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司董事可以利公司人格从事各种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责任的行为,甚至在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往没资产,只是母公欺诈人、规避法律的工具。[16]而当公司侵权时,有限责也常使受得不到足额赔偿。有限责任一定程上阻碍了侵权行为的作用。[17]正是于有限责任的缺陷,美判例中,现“刺破公司纱”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或称“撩开公司面纱”原则(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即公司人格否定论(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法国法中有类似的“直索”理论,日本法中有“透视”论。公司人格认即“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的理由出现时,公司将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行为合法化,保欺诈或犯罪为辩护时,将公
可以认为有限合伙正是有限责任制的修正者。法人人格否的前提总是建立在公司人员违法行滥用司人格损害他人的情,因此在公司股东未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债权利益时,侵权人是无法寻求到更好的救济手段的,而有限合伙的一部分合伙人,即通合伙人合伙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这样一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吸
任制的长处,拓宽了融资渠道,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人的投资风险,而普通合伙人无带责的规定,又有强化合伙激励机制,促使合伙人精心经营,有限合具有稳定性、安全性。两者利益紧密相联,一荣皆荣、一损皆损,合伙人没有要,不可能用有限合伙从事旨在使侵权人权益受损的不法行为,从而有效地保护了侵权的
四、有
“想开办商业的人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哪一商组织对于业利益是最适当的。有个因素要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建的难度,投资者的责
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体现知识经济的高新技术产业,而我国高新科技业的发展又受限于资金的缺乏。理论上讲我国散资金说不丰厚,家庭储蓄率()界前列,但人们都只愿意放在银行里而不愿意行投,以为样可以减风险。其实,从整个社会看来,这样做并没有减少投资风险,只是将社会的投资风险,转化为行的资风险,一银行经营失败,必将导致整个社的范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稳定。因此在特定条件下,过度储蓄构成经的一种在
[21]在国外,高科技企业
对专家发起的、缺乏资金的、不太成熟的技术密集性企所的小规模投。在创业公司发展壮大后,险投资者收回可观的收益,然后寻找新的投目。这样形成资本的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风险投资一由风险投资公司发起,依靠吸引投资者来资金。“风投资机构出资1%左右,普通合伙人,其余99%左右则为有限合伙,普合伙以其人才全面负责基金使用和管理,每年收取经营收入的2%左右作为管理费,项目成功后,普通伙人收益的20%,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分得80%左右。根据统计,在美国的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形式已占80%的
有限合伙制下的风险投资可以引导社会的闲散资金注入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又利于形成风险较家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有合伙中,资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事务均由投资家负责,体现出独立地位,风险资家可不受外界干预而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而由于其他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投资家必须提高经营理水避免承担无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人要求下,险投资家还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这样的运作机可以效
德风险。
以作成本来看,由于有限合伙并非税法上的纳税主体,有限合伙形式的盈利无须缴企业所得税,只须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合规避了赋。且在内部管理中,由于减少许必要的环节,如董事会、监事会、投票表决等,管理用大降低。资金退出角讲,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合伙权利转让。这比普遍合伙中合伙权益转让更加方便,且有限合伙不会因其一名合伙人的死或者终止而终止,能够保证有限合伙持性,合伙人可以在认为需要时撤出其投资,而合伙权利的转让也可以不响有限伙
在风险投资机构中,投资银行公司的设立是争论的热点。《券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立从证券承销、上市推荐、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具备下列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这样的投资规模在合伙形式中只有择有合伙才能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X证券有限公司为例,我们可以设计一X投资银行公司的织
券商 投行的
有限合
有限合伙制度下的投资银行公司中,券商作为有限合伙人,提大分资金承担有任,投资银行的业务骨则作普通合作人,提供一小部分资金,承担无限责任,样来,资银行公司就可
从国范围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8月起施行,在立法时原本也考虑过有合伙的规定,最终以中国尚此类企业为由没有明确下来。但随着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一些经济达省开始制订有有合伙的地方性法规。2000年12月北《中村园区条例》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并定了有限合伙基本内容。[25]珠市《科技创业投资行规定》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26]有限合伙是适应风险投资发展方向的重要组织形式,从障国家安全运行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角度看,应借鉴外法和地方立法的经,加快对有限合伙的立法规制,于有限合的实质是种特的企业组织形式,而施行不久的《合伙企业法》还没有修订。可能,建议立法机关以美国为例订专门的《限合法》,以促多种
【注释】[1] Walter Jaeger Partnership of Joint Venture转引自
田士城隐名合伙与有
[2] 伯尔曼法律命[M] 北
[3] 魏振瀛民[M] 北
[4] 张新宝等新中
[5] 伯尔曼法律命[M] 北
[6]
[7] J Dennis Hynes Agency and Partnership 转引自徐学鹿商法究[C] 北京:
[8]J Dennis Hynes Agency and Partnership 转引自徐学鹿商法究[C] 北京:
[9] 英国商法3
[10] 罗怡德 美限合伙之介绍与
[11] 台湾民法典700
[12] 陈华彬隐名的性质、特征
[13]宋永新合伙制度的重大革新——美国《1994统一法(19961997修订)》评述[A] 载王保树商事
[14] 江平新
[15] 张忠军司有限责任
[16] 王利明民商
[17]蔡立东公
北京:法
[18] Sanborn,J in USV Miluaukee Refrigteator Transit Co转引自徐学鹿,商法
[19] 徐学鹿商法(2)[C]
[20] 凯拉克逊韦斯特商法学[M] 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
(4)
[21] 黄家骅中国
[22]
[23] 王守宽有限合——风险投资的
[24] 彭晓峰投资行有限合伙制
论有限合伙制度1
论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制是指: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通伙人出资出力, 参与经 营管理,对营损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 直参与决策和经营, 以
有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 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 但其 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律责任绝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 作的投资者, 投入绝大部分资金, 但不得参与经理, 并且以其投资的金承担 有限责任, 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 但全 权负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 称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这 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其在组织排和度设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 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可见, 有限合伙与具有法人资格 的公司截然区。 但有限合伙具备普通的一个重要特性, 即投资者的有限任。 例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对公司债务复有限责任; 在于, 有限合伙中只有部分投资者(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待遇, 而公司中的全体 投者享
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1、与普通合伙制度比较而言,有限合伙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人合和资合机 合。 这种融合使合伙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合伙人合伙企业相分离, 因为有限合 伙人虽然在分享收益分担亏损意义合伙的员, 但已不是通义上的合伙人; 有限 合伙企业具有更大的稳定
2、 有限合伙的管理模式和机制, 适应风险投的特点, 能最大限度
3、有限合伙制有利于低运营成本。
4、有限合伙制通过合伙中的约定,构成
优点:
缺点:
①设立相
②较少
③不利于强
④容易出现普合伙人
从立法上建立一种法律制度容易, 但与其相配的实施机制却很难, 所以本文认为, 在 制定
1有限
公法对于股东的出资规定了首次出资的比例或数额, 并规定了所有出资到位的时间 限制:般公司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 5年内缴足 。 《合伙企业法》 对此未作定, 而是交由合协约定。 这一规定显然对债权人不利, 般有伙多适 用于风险投资, 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的主要财产要来源于有限伙人的投, 而有合伙 人又仅以其资承担有限责任, 那么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法律 就必须对有合伙人的出资数额或比例以及出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 有限合伙 人出则必须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行验资并具验资证, 样才能保障股价的准确性 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对此并未作规定,在司法解释加以确。 2有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商业信用普遍不高,为了保障有限伙人的出资,可以 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制度上有限合伙人在一定程度行合伙事务, 特别要保障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经营管理事务的监督权, 另一方面也应该严格执行付与有限合 伙人的权利, 明确规定果合伙人以限合伙企业的名义执行合伙的应承担无 限责任,防止其利用有限责任规避法律,而造第
3合伙
有限合伙制度对有限合伙人的数量限制,也就限制了有限合伙人提供的资本规 模,造成投资主体,基上是政府和银行所进行的。现行法律对有限合伙数目 的限制有一个“补”点,就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例外”可以让立法 者根据经济形以及会的需求, 对于某一领域或者行业放宽性的修改以达到灵活 的目的,而不至于对《合伙企业
4有违公平性问题
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讲, 有限合伙的法律形态依旧不能解决他们的无限责任题, 这 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优势同时对于伙来说是种通病。 对于合伙企业里他普通 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或者雇员所做不行为造的损失和务, 不知情或者虽然知 情但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失的合伙人来说是很不平。 事前的约规 范还不足以防范风险的产生, 必须在合伙企业的运行过程中赋予普通合伙人一定的惩处 权力,以保合
5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这个必然减少了承当无限责任的主体数, 导致企业的 信用度降低。同时, 《企业法》 83条规定:“有限合伙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 作为有限合伙人间有合伙企发生的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个在法理上是讲不通 的,不符合当时责任原则。而且有限伙人为普通合人,其自身的风险是加大的,但 提高了企业的信用度,因此再把企业以前的无限责任也转加到限合人
6有限合
由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规模小 , 没有固定资产或资金作为抵押或担保, 由于投目常常是 “子” 技术或是一种构想创意 , 它们处于起步设计阶段 , 尚未经过市场检验 , 否转为现实生力 , 有多不确定因素。 因此 , 也使其具备了高风险的特征。因此,对于政府政策性引导发展的产业,针对其风程 , 可以利用税政策对于有限合伙企中的有限合伙人与定的税收上的优惠, 以便刺 激和鼓励投资者利用有限合伙制度更加积极促进高技
1论有限合伙制度
1论有限合伙制度
(一) 有限合伙起源
1有限合伙产生于十一世纪,其被成为康曼达,康曼
2.15世纪后有限合伙快速发展,并且逐渐由一种临时性合同关系演变为一种稳定的融资,在时,有限合伙已成为大的、普遍的,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组织式。 3.19世纪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但它为一种重要的企业模式,在经济生活发主要企模式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后各国才开始将其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 (二)有
英美法将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一起统称为有限合伙 我们认可给有限合伙这义:有限合伙是由一以上营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不控制合事的有限合伙人,并且有
(三) 有限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法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区别的两法律责任:有限合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产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
4、有限合伙人的、破产不影
5、有限合伙具人合性
(一)
1、独特的出资制度
各国有限合伙法一般都规定了有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认他们的出资可以由各类财
2、独特的责任制度
有限合伙的最大法律特征就在于责任制,它有的无限责任与有责任并存的构架,吸收了普
3、独特的分配制度
有限合伙既摒弃了普通合伙盈利依照各议约定的例分配的办法又扬了公司制完全按照股份比例分
二)有限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发期,如果能够引进有合伙这一制度,将会对
1、有限合伙制度符合社会主
2、有限合伙协议活性可以解
3、有限
四、我国引有限合
(一)我
有限合伙制度的引入,对善我国的市场主
1、确立有限合伙制度于完善我国法
2、确立有限合制度有利
(1)有限合伙可有制高利贷、非
2)有限合伙承担有
3、确立有限伙可突
二)建立
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具备了许多
1、我国某
2、在我国济生活
3、我国存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规则得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合同关系不同它事法律关系的重点。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法所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合同法端重性,本文试从合同
合同相对性
一、合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大陆法中被称
在英美法上,债的相对性概念被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两大法系的合的相对性原则,虽然在具体规则上存在一差,但都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只合同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不能自为第三人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要合同法的保护。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法或同
二、合
(一)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只生在特的主体之间,只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合同
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合同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债利益所须的。当然,如果第三为已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得依侵权法的定
三、合
(一)合同自由一样,合同相对性也
(二)合同的对性是
(三)合同的相对性也了法律对合同债
论有限合伙
论有限合伙
徐淑霞
(滨州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 , 山东 滨州 256600)
【 摘 要】 有限合伙起源 于康曼达 契约 , 这 种企业组 织态具有 独特的价 值 , 它可 以完善企 的责任 式 ; 有利 于风险 资 的发展 , 其 形式上是风险投 资企业一 组织方 式 , 实 质上是企 业治理制度 的创新 , 是完善风 险投资企业 治理结 构的必然要求。国立 虽然规定有限合 伙企业形式 , 但在体法模式、 合伙人的 数量、 有限合 伙人的权利义务等 方 , 有
【 关键词】
【 中图分类号】 D 922. 291. 9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 章编号】 1009-4326(2007) 05-0077-04
一、 有限合伙的历史渊源与含义
有合伙发端于 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 曼达契约 (com menda) , 设立该契约目的 , 一是为 了规避会禁止借贷生息的法令 ; 二是希望通过契 约的约定将投资风险限定于特定产。根据这种康 达约 , 一方合伙人 (通常被称为 stans 的者 一方 ) 将商品、 金钱、 船舶等转交给另一方合伙人 (通 常被称 tractor 的企家 ) 经营。承资金风险的 合人通常获得 3/4的利润 , 且仅以其投资为限承 担风险责任。从事航行的企业则以双投的全 部财产独立从事航海交易 , 其得 1/4的润 , 并对 外承经营的无限责任。 有些海上合则规定 , 从事 航的合人提供 1/3的资金 , 不从事航行的合伙 人提供 2/3的资金 , 最后双方平分利润。 该契约一般 为特航而设 , 航
大 15世纪 , 这种康曼契约经营方开始向 两个方向分化。 一种转为隐名合伙 , 即仅由企业家 对外承担权利义务 , 资本家则不显名 , 其仅与企家 保持一种部契约关系 ; 另一种转化为两合公司 , 即 资本家与企业家均显名 , 与企业一同成一个组 织 , 共同外承担权利义务。后来 , 法、 德、 日及我国 台湾区陆将这制度分别归入了民商法典或 公司法中。 19世纪末 , 此制度传英美国家 , 20世 纪初 , 英美等国借两公司制度 , 并加改造 , 确 立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度。 1822年 , 纽约州制 定了全美第一部《 有限合伙法》 , 其后又转化为 1916年 的 《 美 国统 有限 合伙法》 。该 法于 1976年 和 1985年两 次予 订 , 目前 已日 臻完。 [2]P225-229“ 早期的有限伙多用于小型或家庭型的企 , 随着国家经济的繁荣与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 , 到六、 七十年代时 , 有限合伙被泛地运用到一些大型的 投资项目中 , 成为人们合法税的工。这 1916年订
《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 给有限合伙下的定义是 有限合伙是只有两或两名以上的人根据本州法律 成立的 , 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一名 或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的合伙。 [4]大陆法系中 , 有 限合伙企业称为两公。 我国北京市府 2001年 2月 13日 发布实施的中关村科技区《 有限管 理办法》 第三条给有限合下的定义是 :办法所称 有限合伙 , 由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共同组成 , 有 限伙人以其出资额限对有限合伙承担任 ; 普 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有合伙的定有 种表达方式 , 但是它们都无一例外地表达有限合 伙三特 :(1) 无独法人格 , 有限合伙不是法 人 , 它只是合伙一种特殊的式 , 有限合伙和普通 合伙一样没有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责 任能力。 (2) 组织结构的二元性 , 有限合伙由限合 人和通合伙共同组
2007年 9月 第 20卷第 5期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Shengli Oilfield
Sept. 2007 Vol. 20No. 5
【 收稿日 期】 2007-06-22
【 作者简 介】 徐淑霞 (1971— ) , 女 , 山东日照人 , 山东省滨 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 部
司中的股东 , 不能干预有限合伙的运营 , 但是他们拥 有收益权、 询问权、 查阅权等权 ; 通合伙人和普 通合伙中伙人基本没有差别 , 他们作为经者 , 经营权、 缔约权、 收益权等权利。 (3) 责任承担的二 元性 , 有限合人出资额限对有限合伙承担 责任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 有限
有合伙既不同于普通合伙 , 也同于公司 , 拥有这两种组织式无法拟的优势 , 它完善责 任形式。 我目前立认的责任形式只有两种 , 即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 法人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形 , 虽然有限责任具有很多优点 , 它最大的缺点是对债 权人保护不力 , 由此产生了 法格否认制 , 但 是 , 为了不过于影响有限责任制度的作用 , 法人格 认制度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 , 而且在实践中十 分困 , 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实际上不到保障。 而在 有限合伙度中 , 汲取了两种责任形式的优点 , 既可 以通过有限责任吸引投资 , 有利于民间投资 , 充 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促济发展 , 又可以通过无 责任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它满投资主的 需要 , 对于投资者来说 , 有限伙比公司设立要求 低 , 经营灵活 , 而且一重税。有限合伙协议的 活性 , 可除去法律对技术出资的诸多限。 他还能 满足“ 有力无钱者” 的经营需和“ 有钱无力或无心 经营者” 的搭便车及有限的风险的需求。 限合伙具 有比普通合伙更大的聚资能力和比公司更有力的激 励机制。 与传统的合伙相比 , 有限合不但具备普通 合伙的切优 , 更由于有限责任的部分入可以 通过吸纳有限合伙人、 聚集社会资金、 扩充资本、 扩 大经营规模 , 克服了通合伙模小 , 资金不足 , 难 以适生产日益社会化要求的弊病。 而与公司相比 , 两者都具备伴随有限责任来的优越性 , 由于 通合伙人作为经营者所有的所有者“ 主人翁” 地 与无限责的约——激励 , 使有限合伙制度较公 司制治理结构具有更小的“ 委托— — 代理” 本。另 一方面 , 合伙企业所特有的人和色彩 , 也更有利于那 些诸如经营管能、 个人特 技能、 特殊际关 系、 智成果与传统资本因素相应的“ 人
此 , 有限合伙能鼓励风险投资 , 促进高科技 展。有限合伙制度可以满足风投资者的需要从而 鼓了风险投资 , 这有利于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每年得 3万项科成中 , 实际能转化 为生产力的仅 15%, 而能形成大规模产业化生产 的还不到 3%。 科技成果转化率原因是方面的 , 但缺乏强有力的金支持是重要原因之一。高新技 术产业化本应由资本市场中的风险资本扮演风险投 资体 , 在我国 , 却由政府财政拨款和国银行的 技贷款取而代之 , 是一种以政府和国有银行投 资体、 以接融机制为核心、 具有强烈计划色彩 的政府主导型机制。 所以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 , 建 立有合
三、 我
我 1986年《 民法通则》 在第 2章“ 公民 (然 人 ) ” 第 5节用 6个条 (自第 30条至第 35条 ) 规定 了个人合伙 , 又由于第 3章规定了法人 , 可以这样理 解 :立法者将个合视为自然人的子概念或者自 然人的联合 , 法之外的民事主体。 围绕上述规 定 , 最高人民法院在《 彻执行民法通则干问题的 意见 (试 ) 》 中自 45条至第 57条 作了详细解释。 1997年《 合伙企业法》 从企业组织的角度规定了合 伙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 的事务执 行、 合伙业第人关系、 入伙、 退伙、 合伙企业解 散、 算等内容。 只是上述法和法解释均不承认 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 伙所不具备的独特魅力 , 北京、 深等地地性立 陆续
对地方性立法突破当时立法、 确认有限合伙 法律地位的做法 , 学界点不一。有的对此大鞭 挞 , 批评该做法违背法治精神 ; 有的对此予以 , 赞该法的制度创新精神 ; 还有的为 , 上述做法 固然不合法治精神 , 侵害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的 法权限 , 但在中央立不允许、 甚至禁止有限合伙 的情形下 , 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其创造一个合 的生存空间 , 实在是出于无之举。 [6]p166-167随着学 界对有合伙企业进行广泛深的研究 , 最终形 成了较一致的观点 :认为有限合伙企业有其他组织 形式不比拟的
在上述立 法和理论 背景下 , 2006年 新修 的 《 合伙企业法》 采有限伙这一新的组织形式。 在该法中 , 有限合伙企业单为第三章 , 设 25个条 文就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人的权 、 有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限合伙人与普通 合伙人之间的相互转化等问题进行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Shengli Oilfield
新《 合伙企业法》 对有限合伙形式的接受 , 可以认为 系我国企立法的重大进步 , 它为社会公众提 供了型的企形式 , 也与国际立法潮流接轨。 从具 体制度设计上 , 法关于有限合伙的
四、 我国
1、 有限合伙立法模式的完善。 有限合伙的立法 模式 , 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案 :第一 , 在合伙企业 中单设有限合伙一章 , 详规定有限合伙的相关内 容 ; 第二 , 通过修订《 公司法》 的形式 , 引入限伙 这一企业组形 ; 第三 , 制定单独的有限合伙法。 我国行是《 合伙企业法》 中单设一章规 定有限合伙 , 采第一种模式。但者认为 , 第三方 式更可取。因为 , 在一的合伙企业中 , 合伙人必 须承无限责任者 , 这一条件限制与有限合伙中 允许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相矛盾 , 通合伙与 有合伙存在较大差异 , 如合伙人之间的关、 出 资式、 伙程序都不同 , 如果硬在合伙企业法中加 入一章将致体系上的和谐 ; 于相的理由 , 在 现行公司法中加入有限合伙的内容也是不合适的。 2、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方面的完。 有限 合的人 , 各国立法有限
从外市场运行情况来看 , 限制主义与不限制 主义导致了不的后果。英国对有限合伙人数的限 制致英国的有限合伙规模都比较 , 筹资功能的 发挥也较有限 ,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有限合伙的发 展。美国不限制主义使有合伙得以向大型 化方向发展 , 甚至许多限合通市出售股票 来筹集资金 , 致使有限合伙的筹资渠道相当广泛 , 大 型有限伙不断涌 , 并且那股份在证券市场中 开交易的大型有合伙恐怕成为以后有限合伙发 展的主流。 而且合伙人数量越多 , 有限合伙筹集的 本越多 , 对债权人的护程度就相对高些。 何况许 情况下 , 算有人数限制 , 某些人也会通过与有限合 伙人间特定关系借贷等形式资金入有限合 伙中 , 这既增加交易成本 , 也可能带来纠纷。 因此 , 我 国在未来立法中 , 应学习美国法 , 对限合伙数
3、 有限合伙人权义体系的完善。 现行《 合伙企业 法》 未有限合伙人可享有的权利作较系统的规定 , 笔者认为宜对其作系统的定 ,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 知情权。有限合伙人有权自行或者托代 理人查阅会议录、 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 理资料 , 而了和有限合伙的经营状况。 (2) 参与分配利润的权利。 (3) 询权。 有限合有权 根合伙协议约 , 向普通合伙人提咨询、 提出意 见。 (4)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的权利。 从义务角度而言 , 为确保限合伙人出真实性 , 法者除了维持对普通合伙人登的现行要外 , 应当对有限合伙的身份和出资的登记信息作出详 细定。当然 , 合伙协议当具相当的灵活性 , 以 便允许分阶段出资。 根据分阶段出资协议 , 只有当合 伙企业具有资本需时 , 合伙业才知合人提
另值得探讨问题的是 , 作为享有限责任待 的对价 ,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营管 理 , 但一旦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经营管理 , 是否 绝对丧失有限责任待遇 ? 对此 , 有两种立法例 :有些 国家 (如美国和澳大利亚 ) 的立法例认为 , 经营管理 权仅归普通合伙人 , 一旦限合人参与有限合伙 经营理 , 有限合伙人就丧失有限责任待遇。 但合伙 债权人要剥夺有限合伙的有限待遇 , 或者有 限合伙人证明维持自己有限责待遇的正当性 , 就须弄清有限合伙的哪些行为成对营管理 行为的介。美国许多法判例及有限合伙 与企督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合伙企业经营管理 的介。 应说 , 这个问题在普通法系 , 尤其是美国 , 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而其他一些国家 (如德国 ) 的立法则持反态度 , 一允有限合伙人参与企 经营管理 , 而不剥夺其有限责任待遇。 [6]P169国 《 伙企业法》 第 76条定 :“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 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他人进行交易 , 给有限合伙 业或者其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 该有合伙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此处的赔偿责任应理解为有限责 任还无限责任 , 法不明确 , 笔者认为 , 立法应明确 规定此情况是剥夺有合伙人的有责
4、 有限合伙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 有限合伙企 业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 , 利用有限 合伙企法集资的风险。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 生 , 《 合伙企业法》 采用了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人数作出限制的方 , 即前《 合伙企业法》 第 61条 的规定 , 但如前所述 , 从人数上进行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Shengli Oilfield
不科的 , 而且也起不到真正的防范作用。其 , 有 限合伙企业扩了债权人的风险。具体可为 三个面 :首先 , 有限合伙人只出资额承担责任 , 这就将限合伙的责任在普通合伙人不能全部 承担时 , 转嫁给了债权人 ; 其次 , 有限合伙退伙后 , 因为仅仅承担取回财份额内责任 , 而如果没有取 回财产时 , 则有限合伙人责任免除 , 就只能由合 伙人承担该责任 ; 再次 , 有限合伙人可以“ 有限责 ” 为护身欺诈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由此 , 合伙企业 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主要倚重于普通合伙人偿债 能 , 但出于一种保护目的 , 《 合伙企业法》 强制地 规定了“ 国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 益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人” 。 这就意味着普通合伙人更多的是些自人 , 主 由他们来承“ 无限连带责任” , 在目前用体系欠 佳、 登记公示制度善的市场环境下 , 债权人必 须谨慎待。 《 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来看 , 其意到 了有限合伙的风险 , 规定了“ 有合伙人不得劳务 出资” ;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伙人为通伙 人并其交易的” , 即表见伙生后 , “ 该有限合伙 对该笔交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 ; “ 有 合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 , 对其作为有限伙 人期有限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无限连带责 任” 等。但从整上来说 , 《 合伙企业法》 中对有限合 伙业责任风险化解的功能还需进一步完善。 [8] 5、 有限合伙相关障制度的完善。 有限合伙企 业在市场上的良好运行 , 需要一定的外在制度保障 , 但我国在此方面还有欠缺 , 其以下两个方面最为 典型 :一是场信用缺乏。 有限合伙需要建立在高 度市场信用上 , 为 , 有限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 性 , 资者看重创业投资家的人身信 , 而我国目前 风险投资市场主要问就在于缺的信用体 系 , 一方面 , 资者对创业投家的人身信用状况缺 乏可靠的了解渠 ; 另一方面 , 由于期实行的计划 经济体制 , 使市场体之间长期漠视市场信用的 立和育。第二 , 现行金融立法的障碍 , 也限制了一 些构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人。 比如《 企职工养 保险金管理定》 中规定了基金的结余款只能投 资于银行定期存款、 购买国库券等 , 不得从事直接 款、 经营、 投资票买卖以及提供担保业务。 由此可见 , 缺乏成熟而富裕的投资者和高素质的创 业投资者也可能会影响合伙企业发展的因素 在。 [8]考虑这些问题存在 , 我国来的立应 当在市场信用方面建立善的立体系 ,
【 参考文献】
[1]田土城 . 隐名合 伙
[2]马 强 . 合伙法
[3]宋永新 . 美国有
[4]美
[5]夏国先 . 有限合
[6]徐海燕 . 民商法 比较研 究 [M ]. 北京 :中国
[7]于海燕 . 有限合伙
http://ww w. chinacourt. org /public/detail. php? id= 167570, 2006-06-30.
[8]刘 辉 . 有限合 :商 事组织 的又
On Limited Partnership
XU Shu -xia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Bin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 Binzhou 256612, China )
Abstract :Lim ited partnership or iginated from commenda . T his form of enter prise has its special value , for it can perfect the form of liability and pro mote ventur e inv estment. A s for v enture inv estment the limit ed par tner ship, w hich will lead to a sound corporate g overnance, is not o nly a for m of ent er pr ise but an innovation in o rganizational structur e essent ially. O ur country is in aspect such as concrete leg islat ion pat ter n , co partner ’ s quantity , rig ht of t he limited partner dut y althoug h leg islation hav ing stipulated t he limited enterprise in part nership fo rm , still has further perfect leew ay .
Key Words :limited par tner ship; partner; risk m echanism ; legislation impr ovement
(责任编辑 潘 京 )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Shengli Oilfie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