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事人在劳动仲裁开庭发表辩论意见时应当注以下三个方
一、概括自己的观
在发辩论意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就某个或者某几个问展开陈述,
本观点还要行适当的概括,这样做的目的在让仲裁员明确事人所做陈述
什么。
二、尽量避免重复
在仲庭审前面的几个阶段中已经提到的题,当事人在辩的过程中可
在发表辩论见的时候,主要还是要表达之前没提到的问题,如针对对方的
的反驳,对对方在庭审中的纰漏进一步印证和阐明
三、适当运用技巧性的
如果当事人要让自己的答辩意见被仲裁员分理解并且加印象的话,
之外,还可以当运用具有强调性而又得体的语,例如“提请仲
予以考虑”等。
劳动仲裁开庭时的辩论技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仲裁的劳动争居中公断与裁
劳动仲裁是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的必经程序。动仲裁开庭的
论技巧:
1、第一次官司,到底会有些紧张,如果有,可提前去参一次旁听,
2、基于中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现实,对结果不报很高的期望。期望越现实,
态就越平和,可以减少焦虑。最好的心态是,人事,知天命~我们尽最大的
己的尊严权利,但结果很多时候不是我们能完全控
3、层级越高,越公正~就像老百姓民谣说的"央政策大晴天,
成雨,落到里淹死人。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和信心与单位旋下去,甚至
院的准备~【律师的经典做法是:在写好劳动裁申诉书的同,改了抬头和
诉状,一起放进档案袋~】
4、可委托到两位朋友和你一起去开庭,以状胆气,也
5、问仲裁委确的举证期限,如单位可当庭举,则可要求仲裁当庭给予审核
如对单位置了举证期限,则须注意提前拿到证据本,并加
证据的阐述回应单位否认己方证据;仲裁庭质阶段,当事人绕证据的真实
合法性,针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质疑、说明和驳。仲裁员一
人在证据质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毕后,非经仲庭许可,当事
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据适
真实性:证是否真实?如单位伪造了劳动者的签名,则证据就是
合法性:证形成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未经公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所
度生效的件,从而是不合法的。逼迫劳动者写的职信,就
关联性:能否证明证据提供者所明的事
其一是说,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证明案件事
其二是说,据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即证据之间的系具有一定的
据关联性的查,即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有联性,能否证案件事实的一
或证明证据事实。
1、注意使"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缺乏充
有经单位盖或者领导签字。因此,单位会说些证据是劳动伪造的,不具
工资发放问,单位本就有责任举证证明单位放了足额的报。因此单位要
再如,现在多都使用电子考勤机器,员工很能拿到书面并单位盖章确认
明。如果劳者能初步提供有考勤机器(如考勤器的照片)、
位加以否认,么也可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单位提供据予以证明上
也就是说,单位不能仅仅依靠矢口否认劳动者的证据,而否认劳动
事实,还必
须拿出其他证据来予以证明。
2、注意使日常经验;如,从常识和日常经验知,工资单是少盖章或者签
以举例说,本人相信,法院法官的工资单也应该没加盖法院
3、注意用证据形成过程和工作过程的描述,来加证据的
案例:
A 打卡记电子证据:现在都是电脑打卡记录,根据常识,我信没有哪个用
卡记录打印章交给劳动者的。申请人相信仲委也没有接到这样的证据。
的多种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
B 录音证:一般对方会否认录音证据的效力。可这样回答:录音是申请人
总经理就解劳动合同的事情进行交涉的时候,所做的录音。谈话没有涉及
人商业机密,谈话过程,也没有任何欺诈、威的方式,该录
害他人的合权利,如果要说权利的话,那是申请人违法用,违法解除劳
按照法律规给劳动者任何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申请的权利受到严
申请人才不不收集多种证据来维护本人的合权利的无奈之。且和申请人
证据相互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动关系的存在、非法解除劳动
《最高人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七十条(三)于一方当事人
证据佐证并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料或者与视听料核对无误的
当事人提出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应当确认其
对单位证据的反驳:
(1)单位规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单规章制度在规范工行为、处罚
除劳动合同等为中起着重要作用。规章制度合有效与否,直接定着单位行为
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条
(2)规章度的制定、修改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
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公示告知。职工代表大会
开会签到记,讨论记录,规章制度公示、告的员工签字记。有这些证据
制度是经过律所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如果劳者未在告知通上或者告知会
则规章制是无效的,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解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必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则为
单位所提出规章制度,劳动者以规章制度的定未经法定程特别是未告知
制度内容法,予以反驳,这是有效的应对单所举证据
5、单位伪的证据。单位甚至可能伪造劳动者名。对此,劳者要坚决提出
求。当然,可能需要耗费时间,并预先缴纳菲的鉴定费用,但如果鉴定结
伪造的,则单位要承担败诉后果,并担鉴定
劳动者应当了解的劳动争议仲举证
劳动合同法施以来,一些员工陷入一个误区,他们认为在劳争议案件中,
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事实非如
律师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为据是否充分、确,直接决定
胜负结果。果个人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诉讼,将由谁承担举的责任,由用
责任,还是依循“谁主张,谁举”的原
应该由用人单位担负举证
2008 年,罗诚在朋友介绍下,到一家厂找了份管理方的工作,碍于
双方没有签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月工资。知过了半年多,工厂老板什么
就要求罗诚开,而这半年多的工资一分也没。罗诚便将此诉诸法律,然
欠条,对方承认罗诚曾在工厂工作,罗诚本也未能向法庭交相关证据证
驳回了他的诉讼
于是,他来到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律师从他的工友那了解了他在
况,他们愿出庭作证。另外,罗诚曾在工厂做管理,曾经
了他代发工时的签字,证明他曾经在工厂做。有了充足的据后,罗诚再
除了要求得工资报酬外,还要求工厂支付经补偿金。最终,由于工厂老板
相关工资完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以工厂板无故拖欠工撤销原判决,
向上诉人罗诚支付工资报酬及经济补金2
一审时候,明明是罗诚没有提供相关据败诉,法院二为什么认为工
关证据呢,院的解释,这是因为《最高人民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
定,在劳动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除、除名、辞、解除劳动合
报酬、计算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单位负
特别提醒:
我国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事人对自己
责任提供证”。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则通过“证责任的转移”来达到保护弱
的目的。在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些本应由劳动
责任,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括以下
1.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作年限等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位负举证
2.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济补偿金的,用单位应当提
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供规章制度
程序的相关证据。
4.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的,用人单位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举证责任。类似文罗诚的事情
女士身上,却有了完全相反的裁结
当事人本人也需承担
从成都来北京,杨女士在一家网络公司做客户服务。由于不出有效证
明自己曾经务于这家公司,劳动仲裁部门最驳回了杨女士请。对此,仲
根据“谁主,谁举证”的原则,申诉人负有证责任。因申人不能提供有
争议仲裁委员会故驳回诉求。
杨女的这个案例还比较简单明了,实上在大多数劳动纷中遇到的举
较复杂,经是“双方均认为举证责任在对方”。以下举一个医公司与员工就
争议的案件来进行说明:
席先于2007 年3 月被某医药销售公聘请为其企业的
其中约定:席生月薪为税后5 万元,其中60%月发放,其余40%经考核后
医药销售公司月 15 日发放席先生上月工资。2007 年 8 份后席先生没有
且双方均没有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
双方议的焦点就是自2007 年8 月份后席先生是否提劳动,公司是
其工资。席生认为,劳动争议属于举证责任置,应当由用单位承担举证
为,申诉人求被诉人支付工资,工资属于劳报酬,被诉人付劳动报酬的
提供了有偿动,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劳动酬,根据举证
证明其已经向被诉人提供了偿劳
仲裁认定席先生要求支付工资,就应负有证明自己已提供劳动的责
裁决驳回申诉的申诉请求。随后席先生又提起诉,庭审过程中,官认定,原
年 8 月之被告拖欠工资,前提是原告此期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对于原告
求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自己提供了常的
特别提醒:
由此上两个案例可见,除用人单位须担举证责任之外,当事人本人也
任。在《劳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举证原》第十七条中文规定,“当
的主张有责任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于用人单位掌管理的,用
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利后
第十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承担举责任的当事人应在仲裁委员会
提供有关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当承担不
证据重要,但往往是当人们认识到某证据的重要性时,它却已经无法
在了。这就求我们不仅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有明的证据意识,注意随时收集
料,而且需要了一定的证据保的知识与技巧。那么,劳者在日常工作过校?? 留存哪些
日常工作中该留存哪相关
王某,2003 年9 月到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
工资为1500 元,2004 年王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同,约定工资为4500 元,该
某于2007 又与公司续签动合同,期限自2007
准工资为7500 元。
准备讼和仲裁的过程中,律师注意收了被告公司人事管与原告王某
在电子邮件谈到的相关内容,并收集了原告某的工资卡和行对账单,加
等证据,并提出了10 多万的赔
2008 年3 月17 日,海淀区劳动裁委裁决,支持告王某8 万
特别提醒:
这个例就证据的收集和举证方面是相当功的,也在此提劳动者在发
要注重电子件等证据的证明作用。特别是在国《电子签名
形成的证据,法院也是会认可的。本案中之所原告主张的绩工资和年中奖
和海淀法院持,关键的证据就是公司人事给告王某发送的认绩效工资和
的电子邮件,并最终得到仲裁委和一审法院的支。另外,在劳争议中,常见
1.书证。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议书、单据、函等,书证应
2.证。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真实情况的
提交原物。
3.视听资。又被称为“音像证据”,主要是指音、录像
4.人证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件事实向裁判机所作的口头或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自己历的案件事实裁判机关所
此外还有鉴定结论、验笔录
证据必须真实客观
2006 年3 月1 日,30 岁的张华应进入上海某信息咨有限公司任公司
问部经理,每13 个月工资;张华享受办事的实地项目运作
张华在任期在外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利益活动,如果张
当年可能的奖金分红。
2007 年10 24 日,张华以“个人因”为由,辞去办事处职务离开
以张华在任职间发生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为由,绝支付当年的分奖金。张华
6 月30 申请劳动仲裁,声称自己在任职期,自己没有从事有损公司利
公司支付 2007 年度分红金人民币 49754.12 元及 25%经济补偿金,但
华起诉到法院。
法庭,公司提供了2007 年7 月9 张华与某公司法代表人之间的往
明张华曾将司项目介绍给其朋友。后经公安信息网络安全察处核实,确
有用电子邮箱通信的行为。且有证人晓的证言
张华认通过该邮箱在2007 年7 月9 日发送邮件给公法定代表人,还
被别人冒名发出的,但未提供任证据佐
法院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之间密切相关,成证据锁链,张存在有损公
判决对张华之诉不予支持。
特别提醒:
张华然否认通过自己邮箱发送邮件给竞对手,还表示邮内容是被别
但却未提供何证据佐证。而公司一方提供的据是经过公安关核实的。法
有主观随意的证言或证据。
所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争议双方主张的事实料,必须
实材料,必
须是对案件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任何主观随意,不能为任何
所左右。且证据的来源必须
辩论意见
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
我仅对庭审所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意见,供
一、上诉人巫元金在本案所涉交通故不承
彭山县公安局交通察大队对道路交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现被上人要求上诉人来承事故全部责任,代
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
1、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病理学定意见
【2014】病鉴字第103号表明四肢擦挫伤、右腿骨折、
织水、脑组织、肺组织等感染,其损伤可引起死亡。但,在彭山县人医院的出院诊断仅表明死者交通事故损伤事实为:左胫骨平台粉性骨折、右腓小头粉性骨折、右膝交叉韧带及内外侧副韧损伤、左胫骨下端开放性骨清创术、右肘肤挫伤清术后、右前臂皮擦挫伤、高血压三级、急性左心衰、肺感染、慢性支气炎、肺气肿、右肺张、双胸腔积液、中度贫血、肾能不全。并无尸检告中提到的右
请注意尸检报告表明死者蔡仕文的死亡原因主要右顶部擦挫伤、脑组织水肿、脑组织感染、肺组感染等。而在彭县中医院及彭山县人民院的出院病情证明中均无述有此右顶部挫伤、脑织水肿、脑组织感染、肺组感染伤情。即死者蔡仕死时的右头顶部擦挫、脑组织水肿、
综上均未表明与死直接相关症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产生。以上诉人认为死者蔡文的死亡与上诉
2、山县人民医院的出院证明显示死者出院日期为2014年9月1日。而死者死亡日期在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病学鉴定意见鼎诚司【2014】病鉴字第103号示为2014年9月9日即死者亡原因交通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乏依据证明。 综上所述死蔡仕文死亡与诉人无直接因果系,上诉人不应对死者蔡仕的
本次事故发生时间2014年8月13日。彭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出具的四川鼎诚法鉴定所出具司法
【2014】车痕鉴字第3975号的出具时间是2014年10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交通理部应当自故现场调结束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委托。对现调查结束之起三日需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交通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二十日。超过二十
根据诚司鉴【2014】车痕鉴字第3975号记载:1、委托日期为20149月20日。2、鉴定资料-彭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书一份(重新定),巫元金重鉴定申请复印件一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管理部应当与检、鉴机构约定验、鉴定完成的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应当报经上一级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条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在收到检验、
当事人对检验、鉴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门送达之日起三内申请重新检验、
机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另行指派鉴定。公安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新检验、鉴定告复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另:诚司鉴【2014】车痕鉴字39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与诚鉴【2014】
综上所述彭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委托的四川鼎诚司法鉴所出具司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4】车鉴字第3975号缺乏程序上的法性。 所以该司法定意见书
四、对《赔偿明细》提出如下
1、被上诉人医疗费的异议。 彭山县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彭公交证字【2014】第00045号 确认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2014年8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巫金驾驶摩托车从武阳乡向彭山方向行驶行至城大道大楠路口时与行人蔡仕文生交通故,造成告巫金、行人仕文受伤。彭山县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规定》第五十条 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道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交通事故发生的
即本案在公安机关法查明事故原情况下上诉人也在此次事故受到伤害要求同是害人的上诉人来
失公平。应本着公平原则各自承自身医
2、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本案中彭山县中医院转至彭山县人医所产生费用应以无正式交通费票为准,本案中无正式交通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亡的,为死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法律若问题的解》第八条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释》予以确定。而一审法院判决中即支持了
4、对被上诉人护理费、住院伙食助费、丧葬费异议。在本案中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以费用不能要求诉人来承担。应在查清死蔡仕文到的死亡与上人巫元金是
五、被上诉人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称上诉人一审中均对鉴定意见表示了认可和确认。完全是被上诉代理人主观臆断,如上诉人对一审中鉴定意表示了可和认那么诉人为什么还要提起上诉?正是因上诉人对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依存有异议
六、对被上诉人处理事情的方式提
在2014年8月13日发生小车撞伤巫金及蔡
的事后,蔡仕文的家属在处理事情的方和方法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正常处理此情的方式。于2014年9月9日于在彭山县交警大队门口蔡仕文家属在公场合了巫金女耳光,并行了人身侮辱。蔡仕文家属后经彭山县公局彭溪派出所进行了处理。另2014年10月9日蔡文家在彭山县安局大门外公然拦巫元金儿子要求赔偿。在司法机关都未对该事定性和处理情况下,仕文家属这种行为属于狂的病态、乱咬一切胡乱诬陷行。如不是上诉人巫元金出在现场,换作是
因此我方对被上诉人处理事情的方提出强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答辩完全是片面理解和歪事实。被上诉人处理事情的方式严重违背律规定。我相信,新的审判法官更明辨是、更具能力和智慧,肯能作出正的断。至于它问题,本代理人所做的后陈述代理,也是对的作回答。这里我就再述了。我的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辩论意见
辩论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得土地包经营权利,原告与被按照律规定签订了承包合同,
二、原告在承包承包期限内有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土地利,更有以书面方式向发包方表示弃承权利,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条规定,发包方无权
三、依据原被告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原所承包的土地(包括被被告调整第三人耕种诉讼标的中土地面)仍在承包期限内,根据《村土地承包》第二十七条、《物权法》一百三十规定,发包方(案的被告)
四、告调整原告承包地程序是否合法。1、必须经本集体经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民代表的同;2、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承包经营的取得在承包合同立生效时。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被告和第三之间没有签订包同,更没有证据证明调程合法,仅仅口头
五、根据【最高人法院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涉及农村土地包纠纷案件适用法
五条、第六(1)、(2)、款规定被告及第三人当返还原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院关于审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本案属于人民法受案审理
七、第三人出示的承包经营权证不能抗原告的
1、营权证未载明包含原告承包地2.4亩,2、原告的承包地2000被本案的被告调整给第三人代耕,并不是流转,从第三人的证书看,其4.61亩是从1996年承包的,期限是30年(1996年-2025年)与本案原告诉请的土地无关。3、如果被告所述告同流转,并其同意,那么原告应变原承包同,对未转让部分重新签订合同,受让人(本案第三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因为经营证成立的前提条是承包合同成立生效。然而,第人(包括被)都能提供合有效的承包合同和变更手续,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其亦应视为无效。根据《承诺土地承包法》规,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1、转让有稳定的农职业或稳定的收人来源;2、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或更……,受让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与承包方重调整承包关,变更原有的包合。然而,通过庭审,被告及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告自愿放弃
的土地。
综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方》《物权法》及《最高人民院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于审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律问的解释》等规,被告
辩论意见
辩论意见
尊敬的仲裁员: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接受汪某某的托,指派王明骞律师担任申请人波市某某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汪某某保合同议一案中被请人的代理人。现结合本事实、据和庭审中的争焦点,提
一、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合同经解除之后,再次要确认2013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的求,不符合逻辑,也无事实和法律据。申请人无需返还已经
1、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提出辞职,而请人于当年12月底与其正式办理了离职续,申请人在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同解除不于同无效,除权的行使不能溯及既往,申请人不在劳动关已经解除的情形下次求解除劳
2、《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本身不能视为企业规章制度,申请人也未提供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用以明员工一旦有违反保义务或有竞业行为即属严重违反章度,申请可因此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商业密保护合》中也没有约定,被人在职期间
3、被申请人在职期,实际上也并违反保密义务,其作为法定代人设立宁波市鄞州泰
公司”)的行为也未对完成工作任造成重
4、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要求返还自2013年4月8日起发放的工资奖金及纳的五险一金主张也不能成立。同,申请人所主张返的工资金也其实际放的金额也不符,并且申请人2013年9起发放的工资奖金际上是属于
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关于返还保密费赔偿违金的条款应属无效,申人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已支的保密费并支付违约金共
1、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并且用人单位已与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约定约金。显然,双的《商业密保护合同》中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申请人也未实际履行。并且,申人在庭中也已明表示,其要求被请人返还保密费支付违约金的依据是违反《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第二条,即被申请的保密义务,而非依违反业限制义务来主张违约金。因,《业秘密保护合同》中于返还保密费和
2、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来看,并不能证明请人向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过保费。且被申请人也并未违反密义务,要求返还保密
三、申请人要求保的供应商及客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被请人并未违反保密务,无需返还保
1、申请人要求保护的绍兴某某等供应商或REXIAN TRADING L.L.C客户的企业信息及系方式,均能通互联网的简单搜索或电话简询问能查询到,不符合商业密的秘密,对我方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申请提供的这些应商或客户统息中,也并未包含定策、产品型号、
2、供应商名单本身即不属于业秘密保护的范畴,不符商业秘的实用性及价值性。商业秘密的经信息通常是指客户名单,而供应名单不能直接为企业创造
客有一定的利益排他性,一家企业的客户如成为其他同类企业的户,就意味着客户可能不再购买或减少购买该家企业的产品服务,也就会接影响家企业的营业额或利润。但供应商完全不同,需要企业支付款去采他们的品,对企业言不具有盈利和排他性。多家同类企业完全可以无益冲突的向一家应商采购同类品,如苹果、惠普、戴尔等同企同时选择富士康
尽管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商业密的保护范围,但其基前提是该定内容本身即构成商业秘密,即合秘密性、保密性及实用性。当人的
3、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被申请的岗位是业务经理,并不负责购,实际与绍兴钉业等供应商也无工作联络。同时,泰思特公司被申请人也都未与申请人举的客
4、另外,违反保密义务或侵犯商业秘密,这与违反业限制义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两者的表现式虽可能重叠但尽相同,两者在法律适用也有所不同。暂且不论被申人的行为否违了竞业限或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是有履行竞业制的义务,便申请人的行为违反竞限制约定,也
四、申请人提出的偿因侵犯商秘密而造成其利润损失225717.16元,这从法理上和事
1、从法理上讲,侵权之诉违约之诉只能择一而诉,申请人已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中选了要被申请人承担违反保密合同的约责,因此不能再同时向
2、实际上,被申请人也没违反保密义务或实施犯申请人业秘密的行为,代理人在面作了陈述。申请人也无法证明申请的行为与申请人所谓
3、申请人贸易清单系单方制,可改动性较强,被申人不认可真实性和客观性。并且单从单也法计算出申请人的利润损失。从单的载来看,清单中所谓的
润,但申请人终利润的核算还须考虑申请人的管理、人力、房租、税
五、被申请人并无行在职期间竞业制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更无因在职期间另设公而承担违约金等违
1、业限制义务分为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前主要是指公司法上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的义务,而于其他员工的在期间竞限制义务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者主要是指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过协议定的务。具到本案,被申人显然不是申请人的董事或高管,而《业秘密保护合同》中也并未约定被请人职期间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设司,因此被申请人职期间另设公
2、申请人仅为申请人众多业务部经理其中一员,申请人在庭审中也承认被申人名义上为业务经理,实际上工作性质就是业务员,因而被申请人本身就不应属于业制的员范围。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员和其负有保密务的员。被申人不属于前两类人,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显然不能扩大的解为所有签署了保协议的员工,否则,于用单位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要求所员工签署千篇一律的格式化密协议,便会使
而且,如之前所述,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客户及供商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这便也去了求被申请人负担保密义务以在负有保密义务基础上承担
3、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中并未主被申请人因违反在职期间竞业制义务而担民事责任,且庭审中申请人也确,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等民事责任理由基于违反保密务,而非
4、从工商登记等现有据来看,也尚不足以明泰思公司与申请人之间构法律的实际竞争关系。因此,申请人另设公司的行为
六、被申请人愿意继履行《商业秘密护合同》中依法有效的合理款,但不包括竞业限、支付违约金等不符
1、《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关于被申人离职后两年内竞业限制的条款应无效,申请无理由要求被申请继续履行。双方并未定竞限制补偿金,并且申请人也未曾支付过竞业限补偿金,申请人无权要求申请人继续
2、被申请人来就没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具理由在本辩论见第五节第2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辩论意见
辩论意见
1、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全部为被告垫付,其中有一万元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内赔偿的,而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其支付的240元是昆明法院行司法鉴时支付的检查费,该费用的产生于鉴定费围,不是医疗费,于保险公司交
2、后期医疗:因为法院证据中,伤者提供的鉴定本身就
3、交通食宿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过程中允许有一人陪同,此,六张火票,被告认可四张41.5元旦火车,住费收据并非正规税务发票,被告认为不实,所被告认可原告为鉴定产生
4、鉴定费:被告不认可后续医疗费鉴定的1580
1、伤情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侦查机关进行鉴定,其定意见作为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依,在本案中,首先告收到法院转交的证据当中没有伤情鉴定报告,即原告做做伤情鉴都是个待定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伤情鉴定只能公安机关鉴定,昆明法医院法定中心所做的伤情鉴本就不符合法律
2、误工期间的评定,昆明法医院司法鉴中心依据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4.7.2规定作的评意见,是《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
4.7.2指的是“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的休息期在90日—180日之间,原告的诊断证明中明确记载的诊结果为:1、右侧叶脑挫伤;2、少量蛛网膜下出血,3、右侧枕顶部头皮开性伤并血。根就没有“闭性颅脑损伤”的诊断结果,昆明医院司法鉴中心出具的本鉴明显适用鉴定依据不法,故此,因作出
3、住院伙食补助:盘县地区机工作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10元/天,计算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
4、营养费:原告没有供证据证实其住院间需要增加营养,也没有证据实养期间合法计算为42天,故此,被告人认为营
5、误工费:首先住院期加上评定的期间的计方式本就不合法,因为鉴定的息为损伤后的期间,包括住院疗期和出院康复期间,
其次,休息的鉴定意见所适用的鉴定标准不合法,鉴定意见
因此,原告的误工,只能计算其院期间,原告是农村户口,应当按照贵州省2013年农林牧副
6、护理费应当按照卫生服务行工资标
7、因为被告的车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富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误费、护理费、鉴定费、交差旅费等由险公司在11万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中偿;原告要的后期医疗4500.00元,住
8、至于被告敖显维和贺金的责任如何分摊问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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