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
张长海律师刑辩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
2008年3月6,新法援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师为罪嫌疑人刘X(未成年人)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陕西力德律师务所指定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刘X所犯的故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察机关办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罪嫌疑人刘X的起诉意见书,并阅复了有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X,对该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案共有5名犯罪嫌人,被告人刘X是第五犯罪嫌疑人,因被人刘X是未成年人,因此被分案单独起诉。该案是一
随后,犯罪嫌人刘X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手续,并领了被告人刘X的起诉书。并阅复印了该有关的案卷,并再次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
200711月8日晚8时许,被刘X同王X、徐XX、张X、刘XX(分案起诉)人向雷XX催要欠王X的欠款,雷XX电话让其雷XX(兄)送五百元到本市体育场北门口。晚九时许,王XX同雷XX(兄)到市体育门口,王XX见雷XX上有伤,便质问X等人继而发生口角,后刘X伙其他四人将王XX围进行殴打,致其右第八、九肋骨骨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目国法,故意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百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人刘X犯不满十八岁,跟据《中华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刘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定,定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此期间,在办案师的参与下,本案被告人刘X会同其四个被告人的家与本案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
在随后法院对刘X等5名犯罪嫌疑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庭审时,办案律师发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
一、本案被告刘X在本案中系满十八周岁的未年人,依法应从轻
二、本案被告刘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
三、本案被告刘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为,除积极认罪伏法以外,其属还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赔
四、本案被告刘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
综上所述,由于本被告刘X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显系是初犯、从犯;其认罪罪态较,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因此,本辩护师请求法庭在审本案时,在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够考虑到被告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刘X
法庭辩论后宣布庭,等待该案合议后
几天后,审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定本案本案被告刘X犯意伤罪,判处有期徒刑
评析: 该是一起律师对青少年故意伤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该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先抓紧时机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根据本被告刘X,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均为疾人的实情,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数额较少的协议。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握了青少犯罪案件辩护尺度,准确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刘X获得法院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法》相关规定及受被告人张万伟其家属委托,今天我依法出为本案告人张万伟进行辩护,就本案发表
我先来论述一下事件景及过程:了解,此次事件的诱因素是张万伟儿媳妇梅梅于 3 月 24 日下离家出走一事。据被告儿子元元讲,当天梅梅称自己在家丢了一千元钱,当时她生气的说要给说法,张元元理她,双方也没有发生争吵(两人关系一直很好),中午,张元元做了几道菜,吃的也挺好,到下午时,梅梅就不打呼的离家了,随后张元就多方联系(在这过程中他让我试图用我手机打梅的电话,电话通了但是挂了),果后,于当天晚上梅梅母亲到张万中吵闹,当时还扇了张元元一巴掌,张元没有任何语言和肢体抗,梅梅母亲要求张元元将找回,否则继续闹,并不分情原因污蔑说是告家其女儿赶走的,说是打死了(其实,据了解,梅梅离家后一直在和其娘家保持联系)。然生气,张元元还是感觉心里有愧,是就提着东西赔理,即这样,对方还是一种恶狠狠的态度对待张元元。没办法,为了挽回儿媳,公公张万伟只有贴老脸对方家求解,没想到一去还没说上几句,到的又是恶语相迎,随后方展
张万伟情急之赤手空拳迎了上去,么也没有拿,而告着砖块铁锹向被告打,被告头部、脸部等部位均遭到砖块和铁锹不同度的伤害,事后过了两天原告那边说身体坏了,被告就跟一起去了医检查,了所的医疗费,也表示对他负,在其看病期间原告将张万伟告到派出所,张伟在去送医疗费时被派出所拘留;随后告家属找到原告求调解,一开对方向被告索15万元,经协商对方要求最低赔偿71000元,被告方子和其女儿去原告家协商赔偿金,能否再少点,原告便拒绝再调解,随后告方家属多次通熟人找对方调解,均遭到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看,案情清晰,原和被告均受到不同程伤害,原告虽因自己被被告打成轻起诉被告,看似案由成立,但仔细分析,
1、原告在本案中过
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实,原告被告家中闹事、恶语伤人在前;本案被告张万伟是在与原告的互相打架中,将其致轻的,有正当防卫之礼;更何况,被告张万伟也到对方的严重伤害,不过在受伤程度上所差异而已;者,在打架过程中,对方手砖头、铁锹等致伤害的工具,被告赤手
错多于被告。
2、本案被告张万伟在得知原告受到轻伤后一时间配合对方到医院检查、治疗,并主动承担医疗费,悔
3、本案中被告已原告造轻伤,既成事实,但从事件的行为来看,被告只是因原告恶语人,时冲动所致,在主观上并无致对方严重伤害的故意,且被告赤空拳,手段不劣,后果不重,原告的创伤在较时间内便治愈(据了解原告在医院住了一个
4、被告在伤人之前,没受到过何行、刑事处罚,从
5、在原告将被告到公安机关后,在方调解中,原告一始向被告索要15万元的赔偿,最后商最低71000元,这显然超过了案的赔偿范围,
6、双方为亲家关,事件由方家庭之间的琐事引起,双方均有不同度过错,如果从人情冷暖上,此事法庭看似有点让人耻笑,更何况,一对儿女一方联系到婆家,方连着娘家,一刚满4岁的女,一个刚满五个月的孙,在法律面前们是最无辜、最受伤害的人,
7、本案被告人张万伟的家庭
本案被告人张万伟境贫寒,脑子简单,
事激动,是一个地道道的汉,其妻子忠厚老实,不擅言语,夫俩只靠种地维持一家生计,中生非可怜。其儿子虽已成家,但还不能完全扛起整个家庭的负担,且已有一个年仅岁的孙女和个刚出生5个月大的儿,整个家庭的担还需张万伟夫妇来承担。
总之,本案双均有过,原告轻伤是在双方互殴所致,被告对自己的失已明显的懊悔心理,主动支付医疗费,向对方提出解请求,对方闹事、恶语伤人在先,告头部、部也有不同程度的伤
请法官量裁。
辩护人:李
故意伤害轻伤处理
一、根《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照规定。 通俗的说,故伤害人轻伤,就可以处三以下有徒刑,
二、故意害致人轻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证据齐后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经法院审判。一旦公安机关予以立侦查,进诉讼序,意味着,国家公权力介入,意味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就不能私了。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件属于自诉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在实中,如真的是轻伤,般只成了赔偿议并执行
三、说现在的情况,公安机关已经报请检察院了,在检察院还有批捕、起诉阶段,这也要一个过程,然后才法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律
——康XX故意伤害罪案
张长海律师刑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年2月20日,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康XX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刑事辩护。该所指定长海律师办理这案,案已在察院
接下张长海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取了犯罪嫌疑人康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康XX,对该案案情有初步的了解。该案案犯,被告人康XX是
随后,犯罪嫌人康XX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人康XX的起诉书。并阅复印了该案有的卷,并再次会了犯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
2008年8月28日13时,被告人康XX在本市XXX十字东南角人行道遇同乡韩XX,因为干活的事情双方发生口角。康XX用随身携带干活用的瓦刀在XX左肩和部各砍一,致韩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皮裂伤。经法医鉴定韩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康XX,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触《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追究其事责任。根《中华人民共和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的定。
在该案关的案材料中和会见被告人XX时,被告人康XX对自己所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办案律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从、减情节,为被告人X争取
在随后院对该案王X等5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时,办案师发
该案《辩 护 词》的
一、本案被告人康XX在本案中系
二、本案被告人康XX认罪悔罪态度较,有
三、本案被害人在本案
四、本案被告人康XX的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人康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罪悔罪
行为;案被害人在案中也有过错;本案被告人康XX的家庭非常困难,妻子也是脑子智障。因此,本辩律师请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康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康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罚,能够本案被告人康XX适用缓,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路。 法庭辩论后宣休庭,等该案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康XX犯意伤害罪,判处有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律师在办此案中辩
该案办律师在本案根据本案被告康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人在本案中也有过错,以及被告人康XX的家庭非常困难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确的把握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康XX获法院公的判决,较的护了被告康XX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事
2011年10月20日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康XX的申请和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批准和指派,今天法出庭为本案被告康XX提供法援,就本案表
一、本案被告人康XX在本案中系
从本证据料看,本案被告人康XX在参与本案的伤害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未有过触犯法律的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有过任何政处
二、本案被告人康XX认罪悔罪态度较,有
本案告人康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参与本案伤害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罪活动的全部过。对案被害人支付
以上这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康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其认罪罪态度较,
三、本案被害人在本案
根据案的证据材料证实,本案被告人康XX是在与本被害人
害人致伤的。因此,本案被害人本
四、本案被告人康XX的
根据案被人康XX村委会的证明,本案被告人康XX本人自幼父母双亡,家境贫寒,脑子简单,脾气粗鲁,遇事冲动,是一个瓜娃。妻子是脑子智障,不会过子,家中生活非可。法官在
总之,由本案被告人康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本案被告康XX的家常难,妻子也
因此,本辩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康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康XX能够依法从轻、减量刑处罚,能够对本被告人康XX适缓,之顺利向改
本案被告人康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
2009年3
故意伤害轻伤赔偿
故意伤轻伤赔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06 当前,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来越多,因琐事闹矛盾、酒后打和群殴事件屡屡发生,往往造成被害人轻伤甚至重伤。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件的处理在诸多矛盾之处。本文分析其司法弊端并对建立效、便的诉机制提出了自
当前,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越来越多,因琐事闹矛盾、酒后打架群殴事件屡屡发生,往往成被害人轻伤甚至重伤。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处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本文分析其司法弊端并建立效、捷的诉讼制提出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在司实践
(一)同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因自诉、公诉的不,导致种截
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中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件,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意伤害致人轻伤案。故意伤害人轻伤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当事人在被打伤后,伤情尚没有确,是诉诸公权力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机立案管辖还是自行决(比如可以经过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进行调),被害人享有选择权。被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过医鉴被害人伤情成轻伤,公安机关应而且必案受理。公安关没及时受
提起事自作为救济途径。立法如此规定,其初衷在于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开通多个渠道,防止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效的保护,当公安机没有立案侦查,害还可以己提
正是因刑事自诉案件有独的不同于公诉案件的一系列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通过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寻求救济时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案件,可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诉。可见,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自愿撤回刑事指控,法院经过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支持。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即使在庭下与告或者被告人的亲达成互谅互让和解协议,被害人却没有权利去撤刑事指控,即使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人法为告人“说情”,对被告人来说最好果也就个缓刑。规定。诉规定同
显而易,同样都是故害致人轻伤案件却因自诉、公诉程序的不同导两种不同的结果。刑事自诉案件大部分在法院的调解下以自诉人撤回刑事控、被告人偿自诉经济损失而结案;公诉案件院受理后除公诉机关有权撤诉外,其他个人、组织无权撤回刑事指控,必须判处被告人一定的刑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被告人不管是还是公诉,告人都构成犯罪。同样是构成犯罪,为么自诉可以由自诉人撤诉、不判处被告人,而公就必须判被告人的刑罚,种法果的不统一失律的
法实践中,种不统一时有,有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判处被告人一定的刑罚;有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自诉人提起自诉,大部分件自诉人法院的解下撤诉,不判处被告人刑罚。而什么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自诉,什么样的案件公诉,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事实上是这类案件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司法实践经常出现被害一开始寻求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果后“无奈”走自诉程序,而有些类似案件却公诉程,这样就现了同样的案因为自公诉的不同导最终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致使类案件现推
故意伤害人轻伤案件经常出不管的尴尬境地,因为这类案件既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公诉,也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害人在被人打伤后,最先报告安机关(最多的候是当派出所),经过鉴定构成轻伤,便告知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而不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对于公安关已经立案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再受理,告被害人再到公安机关寻求解决。如此一来,公安机关告知当事人到法院提自诉,法院告知到当事人公安机关寻求解决,久而久之,没一机关理,致使被害陷入两难的境地,不道该找哪门才能解决自问,致使被
(三)事人提起自诉,往往因为提供的证据不足问题,致其合法益得
自诉案件要自诉人具有码的刑诉 中国人自古就有“恶诉”的思想,认为“打官司”是“地皮无赖”之所为,一直影响到现在的人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对簿公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一般在发案之初,证据的收集还比容易,但被害人般是先寻有单位或个人的调解,宁愿事宁人,不愿意诉法程序解决。只有在调解无效,达不协议时才寻求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此时,一般加害方有了防备,难以收集到有效的证据。即使有现场目击证人,证作难是当前普遍的现状,证人一般不会为自诉出言,更不用说亲自出作证了。很轻伤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被害人又没有确实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即是集证据较容易的案件,于自诉人的法律知识所限,所提供的据一定符合自诉案要求,使自身的法权益难以
在法实践中多案件自诉人觉得自己挨了打,受了伤,到法院寻求解决,没有证据便只得忍吞声。些被害人还不理解,主由法院去搜集证据。殊不知,刑诉法规定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件之一。有证据,法院无法立案,谈何主动收集证据,再说,法院自诉件中并无证明任,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