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
读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
(二)级别管辖
对该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可资借
1、基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企业的破产案
2、中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记企业的破产案
3、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
1、破产申请书
2、
3、授权委托书
4、
(
1、破产申请书
2、
3、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4、企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
5、债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
6、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的,法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出,院应当自异期之日起十内裁定是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的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
2、法院受理破产的,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之日五日内送务人,务人应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
1、
A、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
B、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
2、
法受理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当裁定驳破产申
3、法律救济
申
四、指定管理人
(
法
(二)管理人的职责
1、
2、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
(
1、管理人受法院监督;
2、
五、债务人财产
(
破申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取得的
(
对
1、债务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有、使用他人财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
3、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5、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
6、
7、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
(
1、
2、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法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
6、法院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其他债权利益的行
(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
(
1、于因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
2、
3、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的企业
(六)破产取回权
(七)破产抵销权
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
(二)共益债务
所共益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需而负的债务,内容包
1、因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4、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
5、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1、
2、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行清偿破产费
3、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
4、债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
七、债权申报
(
(
(
()债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理破产申的法院
八、债权人会议
(
依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指
但,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
未弃优受偿权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方案问题不有表决
(
1、第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
2、以后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人会议主席议时召
3、
(
1、核查债权;
2、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1、决议模式
由席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总额的二分之一
2、决议的效力
对
3、反对决议的债权人如何实现救济
可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任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
(
1、对于债务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由法院,债权人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申请复议,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
2、对于破产财的分配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额无财产担保权额二分之一上的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间不停止裁定的
(六)债权人委员会
我破法采用债权人委员会意定制度,即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据需要以决议确
债人员会主要行使监督权,即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
九、重整程序
重程序,又司法再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利害关系参与下,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一种特殊法律程
十、破产和解
破和解是为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人会议讨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务问题的制度。 十一、破产
(一)破产宣告
破宣告是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获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人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债务人被宣告产后,破产算程序由此
(
1、变价方案
变
破企业为全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的评估应依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管理人向国产管理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进行评估,并经国资产管理部门
2、出售破产财产
变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
3、分配
①
A、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B、职工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
C、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
D、普通破产债权。
②分配方案的制定
分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最后提交法院裁
(
1、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①破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管理人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可请求终结破产程
②破宣告后,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可以求终结破产程
③分完结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请求终结破产程
2、管理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是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记机关办注销登
企业破产程序
在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民法院《关于
企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登记企业的
案件;
2、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产和企业投资
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和催讨偿还情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
务有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自异议期满之
十内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的,法院应当
到请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的,经上级法
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应当自裁定送达日起十五日内
院交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资的支付和
保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法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合理解释财产
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三)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1、管理人受法院监督;
2、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取得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
系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证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
(三)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
6、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仍对个别债
进
(四)破产程序前及破产程序中行为的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五)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
1、对于因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
2、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当缴纳但尚未认缴的出资;
3、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的企业财
(六)破产取回权
(七)破产抵销权
债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所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为进行破产程
必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同所产生的债
2、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一)债权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管理人对于债权申报登记造册,进行审查,编制债权
(三)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进行核查
(四)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破产申请法院起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指
但,
得行使表决权;
未弃优先受偿权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通和解协议和通
产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额四分之一以
债
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决议模式
由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表决额占无财产担
权
2、决议的效力
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反对决议的债权人如何实现救济
可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任债权人会
(五)法院对于特殊事项的裁定及其救济
1、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
法裁,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内向该法院申
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额无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日或者收到通
日
(六)债权人委员会
我破产法采用债权人委员会意定制度,即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
需要以决议确定。
债人委员会主要行使监督权,即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督破产财产的
重程,又称司法再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
系的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的整顿和债权
的
破和解是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权会
(一)破产宣告
破宣告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获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作出的宣
为人的司法裁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清算程序由此启
(二)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1、变价方案
破企业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的评估应依据有关国有资产估的规定,由
人国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资格的评估机
行
2、出售破产财产
变
3、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A、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B、职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
老
C、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D、普通破产债权。
?分配方案的制定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管理人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清破产费用的,
请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可以请求终
产程序;
?
2、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是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破产
原
企业破产程序
企
? 徐 熠 辉
目 次
一、
二、
三、破产的法律依据 八、请破产所需的
四、产的条件 九、破产的程
五、破产的种类 十、有企业破产的新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意义
计经济期间,很多企业不管营坏,均可“万寿无”。几年里,几乎没有哪一个国企业因经营管理善、严重亏损、负债累累、资不抵,而被宣告破产。在经济条件下,必然在竞争,有争必然优胜劣汰,于是破产成为被淘汰企业的最归宿。企业破产是在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发育、完善过程中已被实践证明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控手段,运用这手,其目的不在于使应该被淘的企业起回生,是为市场经济竞中败下阵来的业出最终得到解脱的灵丹妙药,是对社会产业结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但践中,仍有很多人对企业破产无法解和接,有的企业陷于长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借贷无门,甚至发不出工资,也不愿意破产。这是企破产淘汰机制缺乏认识的结果。其,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来说,能够把进入破产程序与进行产权重组或资产的收购兼并结合起来,不仅是一个有效处置重亏损企业的方法,而且有可能使企业摆脱债务重负,有效利用原有资源,
二、什么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根《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可申请破
根《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备法人资格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独资企业可
目,产法还不适用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
三、破产法律依据
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最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4、最
5、
6、、
7、《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8、《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以及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由我国目前处市场经体制逐步完善阶段,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很好解决企业实践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因而司法实践中可供操作的空间也更大,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律服务也越来越重
四、破产的条件
破的条件也叫破的原因。很多人认为企业破产的条件是“资不抵债”。其实不然,破产的原因应是不能清偿到务。能清偿期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资不抵债,即资产少于负债;另一种是清偿不能,即资产虽然多于负债,但金流量不能够清偿
例,你楼盘值60亿但卖不出去,你欠债30亿元,归不了,债权人可以申请你破产。债权人没有义务你卖掉房子
五、破产的种类
()依所有制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混合所有制企业破产、私营企业产、外商投
()据申请破产的主体分类 ,可以分为债权人申请的破产、债务人申请的破
()依据破产原因分类,可以分为资不抵债的破产、清偿不能的破
()依是否属于国务院确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分类,可以分为试点城市企业的破产和试点城市
六、破产案件的管辖
最人民法院《关于贯执行〈中人共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企业破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核准登记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民法一般管辖地区、级市(含本级)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记企业的破产案”。但司法实践中并这执行,比如广州市,基层法并不受理破产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
七、申请破产所需的费用
1、破产案件受理费
破案件的理费,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但司法实务中,原则上由申请人预交。破产申请人不按期交纳破产案件受理费的,人民院将不予立案。根据《人民法
讼费办》的规定,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破产财产总值依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即按企业财总值照下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法在受理破案件时所计算的破产案件受理费用是以企业帐面记载的财值计算。在破产后,果清算组最后清算的财产总值小于或大于原来记载的财产值时,应以清算组
广地区院系统破产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为: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
2、破产清算费用
破清算费属于《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公告、审计、评估等费用,也应当从破产产中优先拨
有法院不收案件受理费而预收破产清算费用。为便于债权人议和法院的监督,清算组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编制简明破产
3、企业破产的律师费
目我国律师收费是按效益为重的则制定的,因此收费标准都低于世界各国律师收费。债权人律师、务人律师的收费一般以债权标的、产企实际破产财产额工作量,参照司法部非诉业务规定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与当协商收取律师费。至于清算组律师的费用,已包含于破产清算费用之,先以清算组为收费单位,再实行“二次分配”的办法付给律师个
破案件受费和清算费用构成破产费用。债权人律师、债务人师的律师费不属于破产费用,但债务人律师费可列入产企业申请
经算组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企业破工作完
八、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
破程序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其权利人无权向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者出资人
企破产终结后,破企业的责否需承担法律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较模糊。《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第八十六条有规定:“破产责任人自破产终结两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经济织的主要责人。破产责任因过对公司造成济损失的,应赔偿责任。”从法规条文看,破产责人不论有没有过错,自产终结两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有过错的,还应负赔偿责任。但“破责任人”指的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其他主要领导,抑或是整个领导班子,法律法规无明确
九、企业破产的程序
(
破程序是指债务无力清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及法定清偿序,将债人的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是破产程序开始的
1、破产的申请
破
债人具备以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几种情况的当事
(1)基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 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原则上无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
司实践中,有担的债权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由押物偿,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担保的债权人的破
权,法律并无根据。如果出现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仍可提出
债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自主决定。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
级主管部门同意。
非有企业申请破产,否须经批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司的东会、股有公司的东大会,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职权。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
除由决定是否请破产,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情况。《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因公司解清算,清算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法院申请宣告破
2、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实上,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权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务人申请破产
(1)破产还债书面申请。
(2)上级主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级主管的,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如果是中外合资、外商独企业,还应由同意
(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资料,主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工的承诺书和会保障局的意
(4)审计报告、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的担保情况说
(5)企业亏损情况的详细说明。
(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7)资产状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
(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的说明。
(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情况的材
3、破产的受理
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请,就标志破产程序的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省公司产条例》均规,民法院收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作出受理或不予受裁定。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不予受理)后,破产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按照民事诉讼
人法院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一旦公告,申请人
人法院受理破产案后,对务产的其他民事行程序应当中止;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经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如尚未结且另有连带责任的,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破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此外,以破产业为债权人的其他济纷案件,受理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移送至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破产案件受法院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并且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法移
(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人民法院理企业产案件之后,该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由全体债权人成债人会议。律可以某个债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通过综合分析各种情况,为当人决策参谋,以保证债人能真正获得最大的
我曾经办过这样的案件:院受理了A公的破产申请。B、C、D、E四司均是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5000万元有A公司的一幅土地使用权作为担,C、D、E三个公司债无财产担。B、C、D、E四公司为具有共同主管部门的关联企业法。院受理期间,A公司的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法院同意,企业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中断破产程序,以图避免破产的
作B、C、D、E司的主管门律顾问,我们析情况,收集信息,认为B公司债权有优先偿权利,在债权人会议中无表决权。C、D、E司虽然有表决权,但债权的比例不足以影响和解协的通过。根据当时情况分析,大多债权人赞成解协议的内容。们于是向B、C、D、E公司的主管部建议:B公司的债占较大比例,如果B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换取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则完全可以阻止和解协的通过。这样,对B公司来说虽然损失不小,但从B、C、D、E四个公司的整体利益来说却是利
能证债务人企及时破,偿还债务。该企业主管部门接受了我们的建议,成功地阻止了和协议的通过,债务企业时破产。实践中很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我们另辟蹊径,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是一个较典型的案
2、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债人议的职权是:(1)审查有关申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数;(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
(三)和解与整顿
1、和解申请的提出
全所有制企业作为债权请和解,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顿为前提。全民所有制企业达到破产限,由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理案后3个月内,申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过年。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全民有制企业的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条件,只和解协议生效后,整顿才能够进
非民所有制企的破,其破产申请无论是债权人提出的,还是债务人提出的,在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人都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且可以自主地行申请权,不受制于何行政机关的约
2、和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和协议的内容一包括减债务清偿的数量,延缓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和解协议容束双方当,债权和债人双方必须遵守,但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和解协议债务人仍不能执行,说明整顿失败,法院必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
和
(1)产程序中止。破产程序的中止是指破产程序的暂时停止,而不
(2)解除产保全处分。整顿期间如果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破产程序一旦中止,对产财产的限制施也应该解
(
1、破产宣告
根
(1)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债务人不申请和解的,法院可裁定
(2)于债务人的和解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
(3)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
(4)权人会议违反法律规定或和解协议存在欺诈情形,法院依法不认可和解
的,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5)由于法原因,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申请结和解程,债务人做法律限制性行为,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经法院裁定终结和程序的,法院可裁宣告债务人破
(6)解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
(7)债人是国有企业,其产权主管部门不提出整顿申请或虽提出整顿申请而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裁定宣告
破宣告标志案件进入实质的破产程序,开始成立清算组,确定破产财产、产费用、产权,对破企业无效行为进行处理,保管、处理破产财产,按清偿顺序配破产财产,最后入终结破产程
2、成立清算组
破清算组在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目前有的城市随清算工作专化和专业构的出现,还出现了委托清算的做法,即由法院委托专业清机构组建并报法院准后成立清算
最人民法院《关于贯执行〈中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明确规定:“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劳动、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用公函定清算组成员。”这个规定带着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现在许较发达的沿海市已不执行这一规定,由院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中指组成清算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律师定性,会计师定量,律师在清算内日常工作并起主导作用)。有少量案件(主要是市、区一级公司的破产案件),吸收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参
3、清算组的职责
依法律定,清算组的职责范围总体而言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进行必要的
(
破
1、
2、
3、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破程序终结后,由清算向原有破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写出清算组财务审计报提交人民法院;有关门移交产企业的财务、合同、执照、公章、档案等材料;清算组的公章应移交法院由公安机关销毁。然后民法院即可撤销清
十、国有企业破产的新思路
(
国企业的破产首先头痛安置职工问,其次是生产资源的无法再利用问。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提供新思路是:第一,要求法院不查封国有业的机设备,不停止产;第二,不散变卖、拍企业的破产财产,而是把破产企业的财产经包在社会上公开整体变卖;第三,以整体转让破产财产的所得偿还破产债权,真正实行“买断”,收购人不必承担破产企业的债务,实现债权债务
这
1、收购人以运用原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技人、土地使用权益、市场客户等,不必造成大批工人下岗,量的生产资料无再利用的状
2、
但
首,原破产业的营业执照难以转让给购买方,营业执照在破产终结时要由商局予以。没有营执照影响收购方立即开展业务,重新办理执照,特别是重新理特殊行业的营业
其,产企业整体能否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理论上仍值得探讨。因为破产
的售与企业的出不一样。破产企业出售,卖方是债权人,不带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买方买到的不是一法人,而是法人部资产(有形资和无形资产)。一般企业作为商品出售,卖方是企业自己或者是上级主管部门,带着原的债权、债务一齐卖,买买到的是一个完整的法
但,只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这些理论上、实践上的问题,可以通过汇同有关部门同研究,
(
许国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及市场变化等各方面因素,公司严重亏损,不能清偿
债,至债权人申请破产,通过清算,除“泡沫财产”,实际上已剩下具“空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宣告产呢,出现这种情况,可依据《企业破法(行)》第三十条规定,破财产不足以付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可以组织债权人会议,由清算组织在会议上就破产企业的财产数量、评值及各项开支向债权人通报,解答债权的咨询,说明导致企业破产的原
因依据目前法律规定,有业破产必须备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原因,则不能破产,因此,对“空壳公司”的破清算,着重审查其资流,破产企是否有隐匿、私分、转移资产的行为。认真审查破产企业历来目往来,从投资结构、项目决策、市场因素等多方面综合分析破产原因,同,用准备充分、内容详实的材料向债权人报,为法院的终结裁定做好准备
(
根目前法律、法规规,法院在受破件到破产宣告之间时间,及破产宣告后至成立清算组这段时间,法、法规并无指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这或许是立法的漏洞。因此在这段时间内,破产企业的财实际处于人监管,势必造成资流失、损等现象。因,我们的新思路是议法院指定律师、注册会计等人员组成“临清算组织”,提前介清算作,取代原公司的董事会和营领导班子。“临时清算组织”可以要求企业各职能部门认真负责地配合工作,遇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可法院提出申请,灵活、主动地解决,使清算工作后连
(
前论述到,国有企业的破产原因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期债务。那么,如果是因为企业内部人员的严重贪污,而致企资不抵债,无清偿到期债务
应何处理,能否申请宣告产,我们曾成地理这样的案例,华业司是深圳宝安区一家国有企业,其内部某作人员贪污巨额,携款潜逃。事发后,业运作十分困难,无力清偿部分到期债,根据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已资不抵债。企业遂申请宣告破产。部分债权人即法院提出抗议,反对企业产。作自申请破产的债人律师,们以意见:第一,法律虽然赋予债权会议及债权人较大权利,但尚未赋予其可以决法的破产宣告,是否宣告破产,是院的职权,而非债权人的职权,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债务人的具体负债情况,宣告该企业破产。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他工
员,以法人名义从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确认企业是这种情况的事责任主体,企业内人员犯罪为侵占企业集体财产,应将贪污款作为企业应收款计算,待追回后作为破产财产予以分配。们的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院最终裁定宣告华业公司
企业破产程序
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破产申请
立案审查
案件受理
案
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债权人会议
企业整顿
破产和解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经清算债后,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和工作报告,由法院审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清算组持裁定向工商注销企业。 企业注销
?
1、破产申请书;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
6、企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
9、债权清单;
10、债务清单;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提
法院受理中的工作
1、符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
2、法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产案件受理时
3、立案,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发送受理件通知
4、法院受理破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依照财产收费标准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破产财产变现后,从产财产中优先
5、债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
6、法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公应包括下列内
(1)案时间;(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期未报的法律后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7、法院受破产案件后,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立之前应当法院审查批
8、债务人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裁定行为无效,追破产企业财
9、法院受理产案件后,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非法处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转让、非正常压出售企业的财
10、法院理破产案件后,会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
11、企业法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组办理交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有权根据情节轻,予以罚款、拘
12、法院理破产案件后,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活所必需的费,需经法院许
13、债务人的开银行收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及利息。扣划的效,应当退扣的款。拒不回的,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二条的规定、第一
条
法
1、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
(1)申报债的期限、地点;(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况,并附应的证据材料;(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4)一次债权人会议开的时间、地点
书通知的知债权人,其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公告通权人申报债权,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未报债权的,视自动放弃债
2、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第
债人会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请人民法院予以更
指
3、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后,以债务人原的他民事纠纷案件在一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理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续审理。受法院审理的结果作为受破产案法院知申请(被请)破产企的债人偿还债务的依据。法院受理业破产案件后,以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案件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执行法院,有关法院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法及时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上案件后,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定处
4、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
以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件,根据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告知债权人凭生效法律文向受理破产案的法申报债权。(2)尚未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应当止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审查驳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关法院应恢复审理;如企业被宣告破产,有关法院应终诉
企业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程序
目录
企业申请破产程序‐‐‐‐‐‐‐‐‐‐‐‐‐‐‐‐‐‐‐‐‐‐‐‐‐‐‐‐‐‐‐‐‐‐‐‐‐‐‐‐‐‐‐‐‐‐‐2—4
企业申请破产的条
破产流程
1
企业申请破产程序:
一、破产受理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人法院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债务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知之日起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异议;人
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产的人法院应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十五日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情况需要延长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之日起日内送达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产状况说明、债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裁定不予受理的应自裁作出日起五日内送达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二、破产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告前,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产条件,可以裁定驳回申。申请人对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
三、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受二十日内通知已知债人,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四、召开债权人会议
2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人民院召,自债权申报期届满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反法律定,损害其利益的,可自债权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五、破产复议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产管理案、破产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配方案的出的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六、破产重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法院裁债务人重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案。人民法院应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七、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宣告务人产的,应当自裁定出之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八、破产终结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人财产供分时请求人民法院裁终结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
3
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结的,应当予公告。管理人应当破产程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
九、派生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债表记载的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
职工对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助、抚费用的清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更正;管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诉。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华民共和国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法》已中华人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
企业破产申请的条件
提出破产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能清偿到期务[1],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者明显缺
[1]下列情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
(一)债权
(二)债务
4
(三)债务
[2]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者审计告、资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足以偿付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
[3]债务人账面产大于负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
(二)法定代人下落不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
(三)经人民法强制执行,无
(四)长期亏损且营扭亏困难,无
(五)导致债务丧失清偿能力
2、 向人法院提出破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
破产申请书
(一)申请人、被申请
(三)申
(四)人民法院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当向民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
3、破产案件由务人住所地人
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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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
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第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法》已由华人民共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三条、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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