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自由 法律 限制
自由为人类追求的一个目,自始至终为人所向往。特里克?亨利出了这样的呐喊:“不自由,毋宁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党宣言》中,把他们憧憬的理社会概括为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人的自由发展一切自由发展的条件。”许多年来,人们断的追求自由,也许方面对“
一、自由的含义探
么是自由?汉朝郑玄《周》注有“去之不敢自由”之说。在西方,自由的含义从自主摆脱奴役,追求人格上独立展至人
首是一种满足自身的一种状态,人向往不被约束,自在自我一种状态,希望能够充分的实现自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的概念也在不断变化,们意识到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完全受束缚的。人是生活在社会中人,任何一人要在会中获得真正的自由,必须从自的绝对自由权中拿出一部分权利贡献给社会,成一种公力,所有人的自由受这种公权力的束缚,这样人们能受到在社会中的由。这不仅人获得自由要条件,也是社会客观必
法由公共权力机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调整人的行为的遍性社会规范。任何法律都是应社会主体的要求而设立的。因此,社会的主体普遍地将自由作为身追求的高价时,
么自由在法上的涵义又是如何?由是有许多种法律来进行保障的,法律自由只是被规范化了的人的自由。法律自由的范围由法律规定,不能被意扩大,法自由
二、自由与法的关
(一)自由在法中的
里多有一句名言“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宁是拯救。”他不仅将法与自由联系在起,而且认为自由是一种要的法律价值。自由作为一种价值想,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都要受到重,所不同的是,在人民受奴役社会,法律极程度上扼人民的自由,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法律极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的自由。而理想状态法律,并不对自由的无限宽容和保护,而是应当建立在自由的基之上,体现自由,保障自。有这,才能使公民从国家法律的同时享受国家
由身的价值决定了其必然要自身的发展选择合的土壤,因为它信奉的理念是符合自己意愿并应当做的事,拒绝做违背其价值观念的事。 作为体现统阶级意志的法律,就是把人们自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强制性行为规范。把法律变成自由的在,是对人民权利的维护,而且其维护效率的优亦为该法善恶与标准。因此,真
自在法的价值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体现人性的需要。法律必须确认并维护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即人的自由权利。因为,没有自由,法律就仅剩下了强制,仅有强性的规则无促进
由价需要法律的保障,因为法律能够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由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必须受到法律的障,而法律自由则是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现行法的范内行为的权利,也即是说“法律自由”有一个“现行法的范围”的限制,但这并不是法律就完限制了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除自有,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由,没有法律对罪行为的规和制裁,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没法律,就没有自由。正由于法与自由的这密的关系,自由的要求才表
因此,自由与法的关系包着自由对法的价和法对自由的保障。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与个别任的存在。
(二)法对自由的
在自与法关系中,法律不仅是保自由的手段,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法中不规定了们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人的义务,这种义务包了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定,这些规定就是自由一种限制。这种限不是对自由或人性的限制,而是通过它的限人获得自由。法律赋予人们某项权利,体现了法律对自由的直接保护,法律定人们的某义务,实际上是对自由的接保,因为,人们若要享受权利,必要让他人让与一定的权利。这种让与对他人而言就成了一种义务或是一种禁止性规定。如果不人们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自由就是放纵的,势必会对人们的权利造成侵害。例如,我国宪法定了言论自由,有些人却认为我们的言论自由不够“自由”,随着网络通突飞进的发展,一些别有心的人利用微信、微博等手滥发言论,任意诋毁他人的名誉和誉,任意发布一些利于家和人民的言论,这些发者有了足够的“自由”,但却严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对于这样的为,法律须加以限制,自由主在行使自由权力,不牺牲他人由权利,法律对一些行为自由的限制,正是
律自的限制源于以下个方面:第一,源对自身的保护。行为主体自由状态下的行为并非一定是有利于自己行为,比如吸毒、赌博的行,法律对自由进行限制有时是为了避免限制者受到损害。第二,源于对社会和人的利益的保护。法律禁止一切危社会秩序和他人身财产益的行为。如杀人、放火、抢劫、拐妇女儿童等。法律对自由的必要限制是维护社会和谐要求。第三,源于对自身社会传统的道德和伦理的维护,例如法律“禁三代内旁系血亲结婚”规定。某些自所受的社会活件与精神环境的限制,也可能
一国家可能会因缺乏由、法律专制失去活力甚至被颠覆,也可能会因缺乏对自由的限制而陷于混乱最终消亡。正认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处理好法与自由的关系,使二者在相互作用下平衡发展,对于我们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和谐社会,社主义法
参考文献:
[1]《马恩全集》第三卷[M].第507页.
[2]《马恩》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单位:河南省经济管理学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结合具体实例分析自由与法律
答题要点提示:
要求由欲望人类根深蒂固的种欲望,是人的本性然。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全、正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自由需要,实自由欲望,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博登海默:“整个法律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废和限制自由,而是保和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是法律身的特性。自由在法律价
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
尽管由法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的社会形式。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的保姆。”在民主的社会,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段是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这些范中自由地存在有遍的、论的、不取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
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 首先,在立法上确自由则
其次,法对国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由的要方面。 然而,自由从来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一如博登默总结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能把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利。任何自由都易为肆无忌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由不加限制,那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格说,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由确立技术和程度上的活方和活动限。法律上采取的自由
(1)促进自由权利人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例如,法律禁赌、决
(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相同自由和
(3)由的行使必须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家。例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会的、集体利益其他
在法与由关系问题上,孟德斯为我们做了一个经性的总结:“政治自由并不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自由仅仅是:一个人够做他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不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所止的事情,就再自由了,
2006430日,乙公司和银行签订《借款合》,约定甲银行借给丙公司1000万元,借期1年。乙公司和母公司丙司分别给甲银行出具《保函》,保证用丙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形成的各种产和权益作为甲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其中括:(1)属于丙公司的“星际时代”的商标使用权,该商标虽然有注册,但已经通过广告宣传在当地有定知名度;(2)丙公司“星际时代”宾馆的改扩建装工程及设备。其中,丙公司“星际时代”宾馆占用房屋属于丁公司所有,丙司和公司签订的房屋租合同对于房的装修没有约。2006年5月9日,甲银行依
20076月14日,甲银向乙公司和丙司分别发出《催促尽快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和《贷款催收通知书》。乙公司丙公司都签收予以确认。2008年5月10日,甲银又登报发布了《债权催收公》,要求乙公司还款。2008年1012日,甲行诉求丙
另查明,丙公司“星际代”宾馆的改扩建装饰工程及设备已经与房屋合为一体,拆后失
问题:
1.“星际时代”商标使用权能否抵押,
2.改扩建与装饰工程能否抵押,为
3.甲银行和乙公司间的保证担保关系何时成立?
4.甲银行享有的债权是否己过诉讼时效期间?
5.甲银行享有的保证债权是否己过诉讼时效期间?
参考答案:
1.能抵押。首,商标专用权属于可质的权利,并非可抵押的财产。其次,物权法规定只有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才可以质押。所以丙公司以未经注的“星时”
2.不抵押。丙公司对赁房屋的改建与装饰部分,属使用人对房屋的添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在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所有权。因,丙司不
3.2007年6月14日成立。甲银行与乙公司未订书面保证合同。甲银行于2007年6月14日发出的《催促尽快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中,乙公司首明确承诺对甲公司借款承担带保证责,故认定
4.没。甲银行先后2007年6月14日和2008年5月10日对甲公司催收,对丙公司享有的债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持续至2010年5月10日。故200810月12日,甲银行向法院起要求甲公承担款责
5.没。甲银行于2007年6月14向乙公司送达《催促快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合同成立。同因为甲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并应持续至2009年6月14日。甲银行于2008年1012向法院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7、8条
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法》第18、21条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关联《行议
条、第30条第2款;《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款;《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
行诉管辖:《行诉讼法》第13、14、17条(关联《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18条(关联《若干问题的释》第9条)、19条;《于行政案管若干
起诉受理:《行政诉讼法》38、39(关联《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43条)、42条(关联《若问题
非诉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
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4、5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国赔偿法》第7条、第8条(关联《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题
国家偿方式和标:《国家赔偿法》第25-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中司法偿干
卷一补充:
法理学
1、的正式渊源;2、法的念、价值、效力;3、秩序的基本作用;4、法律原则与行为模式;5、法推理;6、
法制史
1、 铸刑鼎;2、晋律的主要内容和地位;3、《唐律》六杀、的
4、刑统的历史地位;5、北齐的殊司法制度及对后世的影响;6、《大清律例》;7、明清增设的司法机关;8、中华民国时约;9、
10、英美法法系辩护
宪法
1、法法治原则;2、权力制约原;3、宪法效力;4、国家基本制度;5、人民民主专政;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选举度;8、别
结合具体实例分析自由和法律
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道执法工作,实现社会主义治念
2009年三校名师高分论述补充资料三校名
高分论述补充资料
(一)
2008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楚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来到某市一个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被告人楚某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前门玻璃砸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后,于某和高某将收台的人民49.50
本案庭审中出现了两个分歧:一种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高的为
请你分析哪一种意见更合理,并表明
参考法条
1《刑法》第263
以暴、胁迫或者他方法抢劫财物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金或者收
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抢劫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1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庭生活场所渔、生活
(二)
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王俊院长在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作中如何保人民性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法的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动反映与体现。请绕“社会主法治理念、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
(三)
材一:费者傅某在B市一精品店购买了块镀金手表,价格40。当时,傅某怀疑手表是假货,但精品店负责人说不会有,并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场的店堂告示“假一罚十”来赔偿。几天后,傅某找人定认定该表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讨要说法,拒。精店认
张“”不“十倍”;并说“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原则抵触,所以他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赔偿。但他同时表示“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处”,退还40元货款,再加倍赔偿40元。傅某向B市消协投诉,要求精品按“假一十”的承诺进行赔偿。最终,消协经过调解为“一罚十”承诺效,精店按照“假
材料二:消者马在G市一百货商场未款就拿走价值120元商品,商场以店堂告示“偷一罚十”为据,要求对马某罚款1200元,并指这行业常。双方僵持到中午,马某最终同意银行取款接受罚款,被商场依“偷一罚十”的规罚款1200元。后来,他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起诉讼。被告主张原告自愿接受罚款,该民事律行为合法有效,告则坚持自拿走商品是一时疏忽,不构成偷窃,商场无权对进行处罚和损害其名誉。G市L区法院认定“偷罚十”的店堂告示效。判处商场立把罚款退还原告。G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已经构成非占有他财物,仍判处商场立即把款退原告,但对于付款即将商出商场原告,除了要求分摊诉讼费用
问题:从法律渊源与法适用的有关原理角度,分析两个材料中店堂告示在法律裁中作
(四)
河南周益民司成立1999年,营范围为管道气、燃气具、高新技术和地产。2000年,原周口地区建设局该公司为周口城管道燃气专营单位。在取得该文后,益民公司先后取得气站燃气管网设的可证等批文。到一审判决为止,该公司依实际铺设了一些管道。2003年11月,周口市建设委员会以原周地区建设局的授权益民公司专营缺乏律据为由,撤销了该批文。 2003年4月26日,河南周口计委向亿星公司、益民公司13家企业发出邀标函,着组织周口市天然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并制定具体方案。该方案规定,投标人应按将5000万保证金打入周口指定帐户,用于周口天然气项目建。益民公司因在报名后未缴纳5000元保证金而有参加最后的竞标活动。同年5月,举行正式招标。6月19日确定亿星公司中。6月20日,市府作出决:由亿星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域内城天然气管网工(54文件)。益民公对《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54号文件的合法性均
20034月24日,周口政府办公室将“(天然)气东输”工程口市区域网部分列入市重点项目,此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也将“西气东输”城市管网和各类大中型利用项目纳入省重点程管理。亿星公司由此在答辩称,如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周口的公共利益带重损,甚至
根据以上基本案情,请选择(Ⅰ)、(Ⅱ)或(Ⅲ)三个提问中任意个答
(Ⅰ)请从法的价值冲突及其决的基本原理出发论述该案中出现的问题 (Ⅱ)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原分析案政
(Ⅲ)结合案情,分析以下
1分析《招标方案》与54号文件的
2分析本案的被告与亿星公司的诉
3分析本案一审正确的
4如在一审庭审过程原告增加新的讼请求,法院应否接?为什么? 5如果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提出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如果提出一审中没有提的证据,二审法院应否采纳?为什? 附1:述题
1简答题【三段
第①段解释基本概念
第②段阐释理论基础
第③段揭示相互关系
2理论阐述题【四段
第①段解释基本概念
第②段阐释理论基础
第③段比较与评价
a比较理论基础、价值追求、规
b评价理论的优点与
第④段结合中国实际来谈理论
3材料分析题【五段
第①段概述材料+揭示解
第②段提出核心观点+初
第③段提出分论点(
第④段提出分论点(
a并列式b递进式c
第⑤段呼应核心观点+全面总结自己观点+提出
4案例评述题【三段
第①段总结本案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
第②段选择与解释法律规范
第③段提出价值追求,得
附2行政法必考重点法条(供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
9、13、16条
(二)《行政许可
15、26、32、42、46、69、70
(三)《行政处罚
16、20、21、33、42(1)、46、47
(四)《治安管理处罚
82、83、88、89、104条
(五)《行政复议
7、12、13、15、19、26、27、30条
(六)《行政复议法实施
13、14、15、40、50、51
(七)《行政诉讼
5、12、18、25、48、51、54、55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
1(2)(5)(6)、7、9、12、18、19、20、21、22、23、24、27、30、31、42、49、50、57、58、67、71、84、88、89、93
(九)《国家赔偿
2、3、7、9、13、15、17、19、20、22、23、28、32
(十)《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分
58、59、68、69、81、90(1)
条例10、12、13、36、38(2)、
(十一)其他重点
1注意08年管辖问题司解释的第1、2条【中级法院的管辖与基层法院管辖】。 2当问题:此政
这种问题要分开说,哪些行是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因为一个行政行为里可能由抽象行政行和具行政
3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确认是可诉的行
4特别注意行政诉讼制度中的程序制度(今年重点是继续加大行政法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注意正当程序与权责统一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五庭 作者: 张雪洁 日期:2006-12-21 16:57:32
摘要:自由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随着社会进和济
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不损
—法律。法律与自由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理二
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
关键词:法律 自由 关
正文
一、法律概说
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马克主关
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为整
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级(在
会)或人民(在社会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人)
会关和价值目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许人们法允
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
二、自由的界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使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指
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不社
二种意义是“积极自”,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
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义。因
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单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
自由在法律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明指
是人权的组成部分。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即法
可以为一定的行为,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着利
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他想做的事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自由是相对,不
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
法律上的自由权利是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在法律上的表,因
法者及其所属集团对观规律、社会秩序的理解和认识,依据理解和认评各
其中的行为确认为自权利,这些自由权利,实质是统治阶级所认为的“当”
是统治阶级的自由,某些时候表现为普遍权利,社会全体成员都可以有,某
为特权,为立法者及属集团所专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自由应作历史的、级的
三、法律和自由的关
法律是怎样自由相关联的呢?从以上对法律、自由的论述来看,律有
就是法律的产生是一自主意志的凝结,就是自由的一个表现。人的自性条
法律中就表现为权利义务,法律体系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这一范畴而展。律
利、义务都包含有自由的成分。
下面,我们将展开对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的
首先,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
古罗马的西罗曾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17世英
法学派的主要代表、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约,
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说,“法律按其真正含而
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不受
束的们的一般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2]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法国大革时期著的治
尔对此问题作了更为面的阐述,他指出,“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益要
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现,是自由表达符合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以护
的人权、幸福和安宁出发点和归宿”“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特保
和个自由,使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犯”[3]“人人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量限
别人权利,而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4]马克思在启蒙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自的实在,在律
遍的、肯定的合符人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里
为真正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
民自由的圣经”[5]。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的追求会使人们制更的
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不但推动着法律变革,而且也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展。因
论在社会发展还是法律体系中,始终保持着独特的地位和新魅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和维
马克思把人本质看成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
同体”。[6]同时,全体的人又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阶层和阶,活
史时段。在社会中,是以个体或者个体集合而成的群体方式存在的。于体
主性,决定了个体或体都有满足自己的利益目标、价值追求和实现自我要自
个体与个体、个体与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张。他
求各自的利益和自由,出于自我意识和自利本能,倾向于向外无限扩,易
种无端对抗自然规律、忽视他人自由、离散社会关系的破环因素,表现生、
过程中,彼此会直接间接的发生矛盾、冲突,严重时甚至互相侵犯。基自的
同时为防止或减少上情况的发生,就必须通过法律对某些行为予以限或
侵犯者及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从而用法律来自
因此,自不可放纵,必须把它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赞同者,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是:一人够
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的
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会这
[7]在国家中,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存,黑格尔的“自由就是受限制”对此做了更为精辟生动的阐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讲到:“唯服从人为己
由。”法律不排斥自,自由恰恰要以法律的形式而存在。马克思指出,“法上
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力律
动的手段一样”,指了法律上所讲的自由的性质、存在条件以及它和律联
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于国家生活范畴;其次,自由的存在和界限必须由家
可、予以保证,法律是这种承认自由、肯定自由、确定自由合理界限特行
此,法律同自由联系一起完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例如:“十年**”期,
和法律遭到破坏,人似乎得到了广泛的自由权利,出现了人们随时随有能
斗、抄家,整人的人有可能会被别人整的结果,整个社会处在一种动荡安无
这是因为自由完全没有了法律的保障。因此,只有法律保障的自由才现
法律对自的保障和维护,是通确认权利来实现的。法律把个体自由,例如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文化自由等以主体权利的式表现法
权利而成为自由权,是法律确认和维护自由的最直接的方式。法律确自权
要受到个人意志与社公共意志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决定。既要照顾个对
理需求,同时也要保全体社会成员平等的享有各种基本自由,因为在代自
自由应该是普遍的自。孟德斯鸠指出“为了保障权利,维护自由,应对力
限制和制衡”,权利权力,从形式上看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从实质看,权
衍生形态,如果权力受限制而过度膨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法通
力进行调整和限制,为社会成员的自由权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便
法律具两种功能:一种是惩罚,另一种是保护性。惩罚违法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又必须惩罚侵犯他人自由民权的
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中,由于法治意识、民主意识的淡薄,人们常常强调律惩
忽视了法律的保护性能。而二者的正确关系是:惩罚是手段,保护为的。在
之所以惩罚各种违法罪行为,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自以
秩序。我国实行的全普法活动,一方面是为了给人民群众的行为指明向,教
群众自觉遵纪守法,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为了在违法犯行
追究违法者责任,使受侵害者的自由权利得到有效
综上所述,自由总是通过法律的由或由法律设定的自由来体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充分体现了广人民群的
大人民群众实现自由、民主和权利的法律保障。维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护
众的自由、民主和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广人群
益所在。
注释:
[1] 张文显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第1,
[2] 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35-36页。
[3] 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139
[4] 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52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72
[6]《马克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页;第3卷,第18页;第1,
[7] 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刷馆1982版,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
人对律的认识是一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从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在释法与自关系前,
“自由”一来源于丁文(Libertas ),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放出。自由是一个恒古而令人心仪的法学的问题。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着种高度价值。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回答。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活动所具有的力。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在消极方面是不受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间里,人们认为德和法是不分割。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了他己的道德体:道德则作为有效法,仅仅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
对由涵的阐释往往体着不同的学派景,与阐释者们的世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法哲学原》一,来阐
法的质就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的具体化。所以,自由问题是书论述的核心。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律思想是哲学思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在不同的阶上,人们对于自由理是不的,经历
在象阶段,自由意志忘于外在世界,表在物上,可以说抽象是客观意志的法,人的自由表现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转,这就是人对于财富的占有权。这说明人对于物具有由处置的权利。这时的意志由具有直接性、特殊性的特点,人与人间的关系体在上,人的
作为人文明会自观念发展史的集大成者,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区了两种义上的自由:一是哲意义上的自由;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对于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克认为,自不仅对事物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更为重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对于政治意义上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的获得必须有赖于把个人融于“实的集体”之中,在这“真实的集体”中,个人能获取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能够获取真正的个人由。进一步说,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所代表的,是要求秩序化、规范化的会组织与要求多元化、个性化的个体之间,社会、国家整与个体组织之间的冲突矛盾。总之,人的自问题是随着人类作为主体的生而产生的,在自然、社会的客观规律必然性面前,人不能达本性和本质的力量的自我实现,这就是由问题。在析自由念时,我们既到自由的极意义,也应看到它的现实的社会政
要求由欲是人类根深蒂的一种欲望,是的本性使然。没有一种最低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人类活动基本目的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当然得要考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律和正义哲学就是自观念核心而建立起。”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
和扩自;确和保护自由恰恰是律本身的特性。自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 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基础。律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自由推动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自由属于人类,人又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社会性与人的本在于“真实的社会联系”。随着生产范和交往范围的扩,社会关变得越来越复杂,个体的自我意识逐步发展来,个体意志的自觉性和自由度也逐步扩大。正是在此基上,人类早期习惯规则和习惯权利产生了。这些正是后来法律的基本元素,自和责任存在是法律产生的基前提一。可这么说,没有人由意识出现和对其规则化的肯
其次,求自的真谛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康德分了两种立法:伦理的法和律的立。在《法的形而上学原》中,康德把道法则分为两种,如果仅仅涉及外在行为和它的合法性,就是“法律的法”,果它要求它本身成为决定我们行为的,就称之为“伦理的法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与法律的法则一就是它的“合法性”,这种自由是在实践的由;如果一个人的为与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而这种自由是在的先验的自由。法律的法具有强制性,伦理的立法“不理会外在的强制动机,单是义务的观念自身就够作为动机了”。康德在区分两种法律的时候,很顺理成章地出了他的自然法观点:那使外在立法成为可能的制性法律,通常称为外在的法。那些外在的法律即没有外在立法,其强性可以为先验理性认识的话,都称之为自然法。此外,那些法,若无正的外在立则无强性时,就叫做实法。可见,的自然法和实在法都是外在的立法,与
从以的诸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康从自由意志出发,以实践理性和先验道德两个方面立法,他的法包含了我们说的实在法和德,体他
法律价理想指人格化了法律的级关怀或最终目标求。律拒斥了自由的理念和价值求,不可能成为“圣经”。因此,尊重和障自由是评判法律优劣的一项要标准。自由是一个制度性事实,也是种价理想。自由是法律所必须和必然追求的。很设想,一个不尊重和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个好法律,甚至是否还是个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我们虽然没有必要自然法学派那样把价值问题看得过于神圣,但是,我们也不能同意纯粹析法学派那样拒绝对法律作出价值判断。事实上,自由在法律的值目标列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至于我可以这样说,一有充分重和适当保障自由的法
尽管由法的重要内容和价值求,但法律本身并是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式。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姆。”在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运动的手段是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的、普遍的规,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人的性的性质。法典就是民由的圣。”法律是对由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
首先,立上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自由原则的确立,历史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5世纪末,欧洲各地的习惯法已开始承认些会自由,但尚未形成“公民自由”的思想。到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才在“文艺兴”运动的基础上,提出系统的以个性主义为特征自由学说。在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后 ,自由原则被规定一项基本的律原则。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自由原则法律上的确立,行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般保障。此外,各国又将一般的社会自由上升法律上自由权。自由权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够按照己的意志立出一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免
由一般社会自的法律形式,它并不完全同于一般的社会自由。一般的社会自由可能受法律的保护,也可能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只有那些由法律规定、法律保护自,
其次,法对国家力的调整限制,是法律保障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自由是强的对立物,自由就其性来说,就是免于部强制。因此,为了免于一种强制,另一种强制在某些情况下是必需的。这突出地表现在国家必须拥有足够的强制力量以防止个人实强制。而,我们不能记孟德斯曾经告诫我们的那条万古不易的真理:为了保障权利、护自由,应该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衡。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国家强制必须被严格制,而且国家只在制止更为严重的强制时才有理使用制。这是为,相对于国家来说,民个体总是处于弱地位,很容易受到国家强权的侵犯。只有为国家强制确立一个理的“度”的界限,才能保障国家一“利维坦”性质的强制器不被滥用,才能保障个体自由不在更深层次上遭到更广泛的侵害,从而切实实现自由的大化。经验明,宪政和法治是遏制国家强权无限膨胀的重要法。宪政的要义于限制府权力,保护公民自由和利。在哈耶克看来,“法治意味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之外不得对人实施强制,所以它了对政机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包括对立法机的权力限。”法治对于由的保障,在于对政府权力的规定,对立法机权力的限,同还在于法治法个根本的基础。法治之法需遵循定的原则,以证这样的法是“实质意上的法律,”而不是那种仅具
自由必然统的。自由并不存在于然性之外,相反,恰是必然性的认识和把握。那种不含必然性的自由是没有根据,因而无实。在一始,必然性看起来是外在的力量,它本身还不是自由;只有当我们把握了它的时,必然性才变成了自由的力量。这时,那些外在必然性的力量就成为实现我的意志的力量,也就成为我的意的一个构成分。这时必然性与自由就统一了。这种统一的据在于:自由就是自己决定自己的力量,而有必然的东西才够自己决定自己,所以人要实现自由意志,就必须把握这种必然的力量,只有这样,人能够现自己的目的,否则便能实。因此可说,然是潜在由,而由是必然的高级发展阶段,
因此,自不是一种任性。通常们认为,自由就是干什么就干什么,比如我在既可以向东走,也可以向西走。黑格尔认为,任性恰好表明你是自由的,因为你没有实现的意,不知道要干什么。在这种性行为中,由于没有内在的意志实现,人反而是受制于外在的事物,为所追求事物所主宰。以性是一种
然而,由来不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一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决定承认对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即使如,我们也不能把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须受到某些限制,而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潜在受害者。”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几乎都是自由主义的拥者,但是,没有一个启蒙思想家把自由解释为“为所为”或“想干什么就什么,”从霍布斯洛克,从卢梭到孟德斯鸠都严格遵循着这一思模式。自由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了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可和障的行为。反,要受到法律禁和限制。律对自由的限制,严格说来,就
术上程度上的动方式和活动界限。法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例如,律止
(2)禁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人相同自由和他权利。(3)自由的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例如,我国现行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家的、社会、体利益
在法与由关系问题上,孟德斯为我们做了一个经性的总结:“政治自由并不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自由仅仅是:一个人够做他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不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所止的事情,就再自由了,
浅析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LegalSystemAndSociety
法制园地
法制与社会
2008.02(下)
浅析法
郭永祥
摘
要
自由是人类基本的权利之一,时它又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直接定着法律的发展方向。法律与自由的
问成为法价值问题的心题。本文着重探讨了法律自由的互动关系,并分析了自由价值的法律化的过程和现法律的自由化途径,同时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国家法治建设的问题。
法律
自由权利
法则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2-040-02
人不断追、实现自由史过程是十分艰难的,它要借助一个保证自由实现的工具。在此情况下,能把对由的向往变成现的法律应运而生。可见,法律的出现是源于法律的属性和自由的内在
自的内在矛盾来自由本身所具有的性质。自由具任意性、平等性和扩性。任意性是指独立于他或者要自我做主,因而具有直率性和侵犯性。在集体社会群体里,任意的由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利益。平性则是站自由作为自然权利角度去考察自由的属性。每个人都享有自由任意的权利。扩张性表明只要可能任何人都以将任意性发到极限,造成的突出更是不
首先,法律具有理性,它不会成失衡,能够站在相对客观的角度去决自由而引的纠纷。法律的这种居间和客观评的特很容易相成一种权威,由其所成的评价也容易使得到服从。于是,法律为自由从应然到实然间找到了一种标准和中介。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力的特。法律的强制并不是限制和阻碍人的自由的展;相反,人的自得以维护和发展正是源于律制施力。最后,法律还具有普遍用性。每个人在适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性,自由也具有平等性特征。它在保护每个人自由的同时,都在约束限制每个人的为。限制和保护就是对冲突的生所出的
可,法的产生与人的由发展是紧密相连,律产生之初是自由的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必然结就取决于法律的特殊属性,即能为自由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外
对自由价值不断追求
社发展日新月异,处在断发展之中。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人们自由都会有着不同的价值判断,对自的追求也处在变化之中。毫疑问,法律也因情势的变化而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法律要而满足社会发展的饿需要,就必须作出相的调整。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得到法律范围内的最大度的发挥。创造性的动变着人类生存的环境,也改变着与人之间的关系。自由的观念在创造性活动的过程中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可见,自由价值的不断追,形成法律发
三、从法律到自由
自由选择了法律,法律则以体现
法律的产
作者简介:郭祥,广东省罗
中图分
法的由价值有三层含义:作法的终极价值的“自由存在”,作为的基本价的“平等的行为自由”以及作为法一类体权利的“自由权”。具体来,国外关于对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的阐述较多,也很深刻,比如霍布斯的《自由主义》。当然由于国外的论述是基特定历史和地方,对中国而言并不适合;而国对法律与自由关论述的过程中,停于表的居,比如严生的《法律与自由》。综观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对法律和自由关系的探讨,其缺点主要表现在对自由与法律关系上的点没有形成统性。基于法律与自由的研究的现,本人对作些粗
一、什么是自由
自的概念经历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不的历史时期,人对自由的意义有着同的认识和理解,这对理解自由并进一步认识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无疑是个障碍。因此,刻认识自由的义对正确理解和把握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如何促进法律的自由化具有重要的
从源上看,古拉丁语的“自由”的含义是从束缚解放出。英语中的“Freedom”词则包含着不受任何羁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意思。可见,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从哲学上看,所谓自由体的认识和践与客观必然性的,自由乃是意志的规定性,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本能式或者动物性的自由。从美学与生存论的关系看,自由本质上是种对自由的感受和验,自由就是
二、从自由到法律
通过自由必要的分析,我们道自由对人和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因,自由也成为被追求的主要价值之一。而作为律意上的自由则经历了一个自由价值律化的过程。“法律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价值法律化和法律价值化的过程。”价值法律化是指主体对客体的价值需过凝结这一需的另一客体一一法律,而表现,并规范化,稳化。“对于法律价值化,从学说,指法这种物具有满人们某需要的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自由价值就是自由价值凝结在法律当中而表现出来并规范化定化的产物。刻理解好一点对研究自由价值和律的互动系具有重
任。法律自身的成就是自由成长的程,也是自由价值融化于
法制园地
第551-552页,第135页,第142页.1999年.
⑧晋藩.中国法律的统与近代转型.律出版社.第113页.1997年.⑨刘德.西方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页.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