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的累,我们对财产的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遗的分割问题越来越显。很多家庭因为争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妻离子散。下面就由《我顾问》来为大家普及一下相的
遗嘱继承的特征
1.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
3.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序和应继份额的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
遗嘱继承的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
4.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
口头遗嘱怎么认定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
上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
案例简析No.1
我父亲几个去世了,我们来整理他的遗时才发现,他写有一份遗嘱,遗嘱称将他财产的二分之一分给已经嫁去的大姐。我们四兄妹,我哥哥和弟弟都不同意父亲的遗嘱,家眼看就要陷入一场纠纷,我想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承
解答
父亲在时订了遗嘱,将财中的二分之给你大姐,这是法律允许的,不能因为你大姐出去了而剥夺其遗嘱继的权利,当然你亲处分的财产中应当先区分你母亲的共同财产。你大姐按遗嘱继承后,剩余的财产可按法定继承方
案例简析No.2
年近80岁的人孙先生五个子女(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自知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后女因房产处不当致家庭不和,2004年书遗嘱一份,对名下的两处近600多平米房产进行了分,并将遗嘱交由爱人陈女士保。因五个子女家生活境遇有好有,根据当时家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老人孙先在2008年对04年的遗嘱进行了调,因手抖不方便写字,便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整理后打印出来,由其亲笔签字确认,爱人陈士一直
2010年孙生病故,个子女就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分产生异议,其中两个子女为04年的遗嘱效,个子女认为08年遗嘱有是父亲的真实意愿表示,母亲女士协调成,之后不也因病去世。五个子女因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打到人民院。法庭上,亲情已不在,同一血脉的兄姐妹分别坐到了原告席与被告席。本案过一审,审理判决结果:否定了08年遗嘱,确定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分无效。最终,官司谁也没赢却都
本案焦点
1.何为有效的自
自书遗嘱于遗中的特殊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因此,根据这项规定,自书嘱的有效件必须符下列条件:(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项
2.机打遗嘱的法
近年来,随着技的发展,打遗属也走入了寻常家庭,然而,种遗属的法律效力却是存在问的。我国《继承法》没有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权机对其作出相指导性意见。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角度,打印遗有以特征:(1)遗嘱内容由机器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作人;(2)遗嘱人亲笔写的痕迹不多,一般只有遗嘱人的签名或签名和、月、日;(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一般人认为更规范,这也是社会上不少丢弃原手写遗嘱稿,留下打印遗而致发
3.本案中2004年的自书遗嘱为何部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定,老先生2004遗嘱中财产应当属于老先生和女士共同所有,老先所立属只能对其自己财产进行分配,无权对孙士的材料分。因此,在老先生2004年的自书遗嘱中,属于老先生财产的部分是有效的,但是属于孙女士的那部分财产,因老先生无权处分,自也
遗嘱见证的注意事项
遗嘱公生前处理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见证是见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注意事
(1)嘱是立遗嘱单方的法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效
(2)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
(3)申请遗嘱见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立遗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立遗嘱人处分财产所有权的证明;?遗嘱的草
(4)见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
遗嘱见证书(模板)
( )××字第××
兹明×××(应明姓名、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日在×××(点或者见证处),在×××和×××的面前,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
,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共和国继承
公民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随着私有财产的加,近年来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纷,这也就引起了人们对遗嘱的重。了避免自己身之后家成员之间因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纠,导亲人反目,也为了自己的财产够按照自己的人意愿进行分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自己体健康、识清晰立下遗嘱。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律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具较严格的规定,具有较的专业性,因此,按照个人意志立下的遗嘱,有往往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最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本文根据我国继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立遗的注意事
一、遗嘱的效力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
所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独立进行民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只有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所立的遗嘱,才具有遗的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
主立嘱人所立遗无效的利关系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立遗嘱在立遗嘱时有被他胁迫或欺骗的事实,否则,只要所立遗嘱符合法定件,就应当被认定为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
立嘱人得以遗嘱的形处分他人的产,实践中,在遗嘱中处分的他人财产一般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另外一方的财,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遗嘱中一旦涉到这些财产处分的,该遗嘱则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分
4、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
5、自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写年月日,非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需要进行公证或见
二、遗嘱的形式
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
1、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证机关办理。办理嘱证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不能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他特殊原因能亲自到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公证
2、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签名,注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
3、代书嘱。代书遗嘱指因遗嘱人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法》第17条第3项规:“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人
4、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音的形式制作的自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继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年、
5、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在危急情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见证人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者录音形式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限制
立遗嘱时应意:遗嘱见人的资格。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人为合法有效遗嘱重要条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直接关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定见证人必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证人,其见证的嘱无效。于见证人的资格,我《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人、限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遗嘱见证
三、遗嘱的内容
的内容,就是遗嘱人对处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下,遗嘱的内容应包
1、指明遗产的名称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
5、指定遗嘱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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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代书遗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明年、月、日,并由代人、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下列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遗嘱应当主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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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订立遗嘱的三个显而
有关遗嘱公
一、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
二、见证的见证必须全程见证、同时证。即见证人必须从始至终一直在
三、见人必须是具完全民事行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四、见人不能是与承人或者受
五、代遗嘱必须见证人之代书,最好采用亲笔书写,不
六、立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字,最好签字后
八、代书嘱形式一般适于遗嘱人不会文字表达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或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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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嘱人自行书写的嘱,是由代人根据立遗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
我建议代书遗嘱,一定有两个人,一个人亲写,另一个人见证。而这两人,最好是与承的遗产没有关系,就是,他们不是利害关系。这两个人最后都签字,写清楚谁是书写人,谁是见证人。还有一点需注意,遗赠一定是神志清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没有受到外界干扰,没人逼迫。
代书遗嘱的法律要求
1、代遗嘱一定要两个见证人在
一个见证人是行的,必须是个或者两个以见证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
2、见证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法律上要求见证须为完全民事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遗继承人无利害关系,法律只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但序上的公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证人的情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这样的代书嘱该如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不是盲人,并且识字。见证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文字,所以
3、见证人须是没有利关系的见证人,财产所有人、继承人或者被剥夺继
4、见证人必同时在场见证。个人必须同时在,经常会出现一个上午一个下午,或者
5、见证人必全程见证。全的意思是从写嘱到立遗嘱人签好字的整个过程必须见
6、遗嘱的内容必须有一见证人亲笔书写。为保险见,代书嘱按照法律规必由一位见证人写,而不能由他人书写也不能打印,很多代书遗嘱就如本一样是电脑打印的,这就给效力的稳定性带来瑕疵,
7、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签字,些立遗嘱是摁手印的,没签这效力上也是有疵的,按照规定代书嘱须是立遗嘱人签字的。当然签字后也可以再摁手印,如果摁手印最好摁习惯性用的手指,比如右手指,因为一旦发生纠纷需要鉴定的话也可以迅速知道是哪个手的手印,避免
8、必须写日期,遗嘱的日期非常重要,这也是法律
9、遗嘱中的签字应当有可以作证的证。这的目的以防将来见人世,没有人出庭证明的情况下,大家对于遗嘱人签字有异议,
10、遗嘱中的签字过程最好是
11、实践中在上列人员盖私章代替签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遗嘱的
一种观认为私章与签名没有什么不同效
也有的观认为如有证据证明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经常
公与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远,在我公采用的是备案,对于单位而言,经备案公章旦在法文书上出现,就当然生法律效力,单位如没有相当抗辩理,便应当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而私章则然,我国私章并没有实行备案管,私章往往出现于非正式场合,私章对某人而言并不具有格化、定化,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在法律后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第
即有证据证实遗嘱上盖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该人经常使用,笔者为也是无效的。认某私章系某人经常使用只决了章该人间的联系题,但由于遗嘱是在立遗嘱人亡后才生法律效力,作为第三人无法得知私章是系者生前所,即使见证人证实该私章系生前所盖,笔者认该证据也是充分的,虽然法律能从形式上要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产无利害关系,但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证人的公正性,实践中,代书遗嘱往是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找人来作见证,见证人往往与该一人或数人关系较好,这种法上无法限制关系,客观上就存在着不公正的隐患。
代遗嘱上只有盖章,没有立遗嘱人签名的是无效的。除了上述理由外,更重的是,立遗嘱是一种严格的民事律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必须合法律定形式要,客观上即使立遗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实的行为示,因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然,我们调书遗嘱的严性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客观情况,如果嘱人不会写字,或因身体况不能写字该如解决?能不能讲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允许立书遗嘱?或即使立了代书遗嘱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认定其为无?书立遗嘱是公民的权利,只要律有禁止述情况书立代书遗嘱,自然可以书立,但笔者认为,如存上述情况最好是立公证嘱。即使书立代书遗嘱也应就存在述情况进行公证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并应当由立遗嘱人用按手印来替签名。
如果代书遗上立遗嘱签了名而证人和代书人盖的是私章,而
这情况要具体分析,也不能一因不符合式要件就当然认其无。代书遗嘱作遗嘱的一种,其最终生力的是遗嘱本身,而是代书行为,如果见证人及代书人能详细描述见证及代书过程,且没有矛盾处,并能就没有签名进行合理解释的,该遗嘱应认定有效。反之,应认定该
总之,书立代书嘱应严格按照法规定来操作,只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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