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品收购管理
废旧物资回收单
第一条 本办所称废旧物资回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收或购进在社会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
回收品种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纸、废玻璃()、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
第二条 市政成立废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成员由市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社、贸易局、开发区、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办公室合署办
管理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的检查整,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
第三条 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资回收公司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须参加行协会,并交纳一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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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第四条 凡事废物资回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建办,由市废旧物利用管理办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
新办废旧物资收企业必须符
1、 拥有一定的回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
2、 注册金不低于50
3、 具备必要的拆解、切、压块加工、运输设、计量及消防设
4、 营地必须远离铁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住密集区、军事禁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
5、 布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审批的废旧物资回收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
第五条 区回收网络
1、 建一个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再生资集交易市场,每居民小区设立一个代收点,成“一场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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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收点设置应便居民交投、社区
有条件的社区要靠近门卫处留出
同时针对零散居民楼、零商业网点,可由回收企业立少量的流动收购
2、 再生资源集地交易市场人员
各代收点人员由街道或区安排,并由回收企业织专门的岗前培
各代收点实行“五个统一”,即由回企业提供一的标识、衡器、服(马甲)、价格和服务标
3、 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企业大量购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购、整理、归类、利、拆解、中转、仓储、运输等
各代收点代理回收企业收购、类、暂,由回收企业用专将当天的回收物品运
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回收业运走,避免在代收点积,造成二次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
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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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会同有关部门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院有关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户只能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
第四条 购生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在地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
收购生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所在县级人民的政府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
第五条 收购废旧属的企业应当有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口或者暂住户
第六条 收购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代表人等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发证的公安机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口、施工工、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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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第八条 购废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售单位具的证明,对出售单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购下列金属物
(一)枪、,dan,药
(二)剧、放射性物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通讯、山、水利、测量和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
(四)公安机关通寻查的赃物或者有
第十条 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发现出售公安机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留,并开付收
有赃物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及退还;赃物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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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企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员查处违法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企业实行年审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形之一的,由公安机给予相应处
(一)反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收购生性废旧金属时,予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二)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备案手续收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
(三)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机关办理注、变更手续的,予以警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
(四)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属的,予以取缔,没收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五)反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如实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
(六)反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品的,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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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十四条 当事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具体行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关获违法犯罪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制定统一样,由省、自治区、直市公安厅(局)负责印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同有关部门制
第十七条 办法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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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法》(以下称“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16号发布实施。其产生有其特定的社环境,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良的作用。“办法”从旧金属收业的分类、设立审批、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均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将废旧金属购分为生产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业,规定了设立产性性废旧金属收业需公安机关批准并要年审、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需向公机关备,对经营活动提出了符合管理目的的要,并对违“”条文
第一条到第五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管理,保合法经营,预防和打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
第二条 本办法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性废旧金属。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
第三条 生产废旧属,按照国务院有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旧金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
第四条 收购生性废金属的企业,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在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
收购非生产性废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地级人民政府工商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
第五条 收购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场所。收购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
第六条到第十条
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人等情形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证的公安机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
第七条 在铁、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工工地、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
第八条 收购旧金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位开的证明,对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购下列金属
(一)枪支、弹药和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公用设施等专用
(四)公安机关通报查的赃物或者有
第十条 收购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售公安机关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
公安机关对赃或者赃物嫌疑的物品应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赃物疑的物品经查明不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
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 公机关当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业务导和检查。收购企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领取种行业许可证的收企业实行年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一的,由公安机
(一)违反本法第条第一款规定,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生产废旧金属时,予以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二)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手续收购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
(四)违反本办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以取缔,没收非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五)违反本法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登记,视情节轻重,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
(六)违反办法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视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四条 当事对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行政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第十五条 对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违法犯罪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
第十六条到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种行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直辖市公安(局)负责印制。特种行业许可证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
法经
第
生产
分类
第
营生
业和
废旧金属。
第
部门
行业
行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
地县
并向
第
购废
口。
第
合并、
在15
原备
管理
第
军事
第八
应当
姓名、
程
第
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
城
(
第
安机
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
开付
还;
有关规定处理。
第
商户
助公
或者隐瞒包庇。
第
行年审制度。
第
(
证收
非法所
(
非生产
(
更手
(
予以取
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登记的,视情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
(
视情节
顿
前款所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可以自知该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
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罪分
者奖励。
第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的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
公安部令第16号
颁布日:19940125 实施日期:19940125 颁布单位:
《废金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
第一 为了强以废旧金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
第二条 办法所废旧金属,是生产性废旧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
第三条 生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定由有权经营生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
第四条 收购产性废旧金的企业,应当经其业主管部门审查同,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照
收购非生性废旧金的企业和个工商户,应当
第五条 收购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
第六条 购废旧的企业个体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注
第七条 在铁、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
第八条 收购旧金属的企在收购生产性废金属是,应当查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实
第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
(
第十条 收购废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
公安机关对或者有赃嫌疑的物品应当以扣留,并开付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关
第十一条 机关应当收购废旧金属的业和个体工商户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者
第二
第
(一)违反办法第四第一款规定,未取特种行业许
(二)反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元以
(三)反本法第六条规定,未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元以
(四)反本办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
,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办法第条规定,收购生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
(六)违本办法第条规定,收购止收购的金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
有前所列(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十四条 当人对公安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服的,可以自得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法
第十五 对严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种行业可证由公安部定统一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国〔1994〕函2号批准
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了加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
第二条 本办所称废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
第三条 生产性旧金属,照国务院有关规由有权经营生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
第四条 收购生产废旧金属的业,应当经其业务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执
收购非生产性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废旧属的企业应当有固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
第六条 收购旧金属企业和体工商有关闭、歇业、合并、移、改变名称、变更法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门办
第七条 路、区、油田、港口、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
第八条 收购废属的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属时,应当查验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
第九条 收
(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路、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 收废旧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
公安机对
有赃物嫌疑物品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
第十一条 公安关应当对收废旧金属的企个体工商户进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
第十二
第十
(一)违反本办第四条第款规定,未领特种行业许可
(二)违反办法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
(三)违本办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
(四)违反本法第七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
(五)违本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法第九条定,收购禁收购的金属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
有前款所列第()、(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起15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
第十五条 严格行本办法,协助公安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
第十六条 特行业许可由公安部制统一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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