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XXX,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住
申请人因服XXX民法院(2012)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
被告人XXX蓄意伤害申请,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重,主观恶性极,依法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摊,我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不想XX胆大包,在逢场的上午于东升街当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之穷恶极,对犯罪分子,不严惩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三四条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
另有规的,依照规定。本案告人XXX残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应当适用《刑法》第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判处刑
《刑法》第六十七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XXX刺中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他手,由此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罪恶滔天,我认为最多只能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在被人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的刑罚。轻处罚的基础被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刑。轻处罚要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的刑罚,但是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刑。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应该判处该法定刑的最低,即刑期应
三、被告不积极赔偿申请人经济损,依法应予
XXX在行凶后未极主动赔偿任何费用,甚在我强烈求赔偿时,XXX竟以钱为推脱,全无赔偿诚意和悔罪表现。被告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人向院递交的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付的赔偿,而是惺惺作、假意认罪,装出幅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
被告的犯行为给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造了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真是法律的耻辱,社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不。特申请贵院提起抗
此 致
XXXX检察院
XXX 2012年3月26日 申请
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抗诉是指民检察院对民法院作出的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下是小整理的检察院抗诉
【1】检察院抗诉申请
申请人:马某。
申请求:申请人服无锡市中级人民院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苏省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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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一、 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其丈夫孙某与李之间长存在煤炭买卖务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经营)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
2002年起至2005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来业务繁多,目混乱。2005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为:1、关于03年1224日至30日中,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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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
2005年10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立了一份协议,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昆区农由2003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孙某)汇出的15万元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约定青山农行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证据依据,如果李拿不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
述协议订后,李某未
2006年7月6,无锡市某区人法经审理后作出了(2005)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求。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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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
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审
一审诉中,法院认定20041月7日,孙某(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对,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及102日的协议书(为表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是:李否认最终系其实际获取了该17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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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去核并拿出未拿该的证据。因此,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查并
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的
而现二审判决均不如上协议约定,没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违了当事人间的意思自,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
申请人在审判决后,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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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接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2004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部的名义将该款走。而李前述取款并未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
2、 关于15万的争议,一二审院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适用律,致成错误判决应
根据述协议,有关15万元争议焦点应该:2003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李某亲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
,原审中,李某提供2004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万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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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03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的举证显然达不到证目,因为:第一,方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述很清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
但遗的是,一二审法竟然同李某没有任证支持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的付。一二审法院该对事实和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
参照《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干规定》第七十四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反悔有相反证据足推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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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予支持,但对方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二份协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03的12月24日至30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上协议约定系错误的,但李某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间错误的证据,故李某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
而且,根据法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明上述上述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提供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04年1月12日的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定,李某提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述议约定的期间系错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
特别提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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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何
B、 上述协并非仅有一次,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可,李某反悔所述
【2】检察院抗诉申请
申人(一审第人,二审上诉人、三、四审申请人)王再明,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无业。通信址:
邮编:200030。联系电话156116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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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四审被申请人)海兴康物业有限公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街215
法定代表人:庄解时,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万春防水建设工程公司(原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万春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
(现已经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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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赁费纠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书》(2011)民监字第962-1(附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8)徐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附件2)、上海市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第245号民事决书(附件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中民监字221号(附件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监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书(注:本书申请人没有看到过,别说,案号于附件1:院案一庭通知书)提抗。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把人唯一房拍卖执行回转结束申请人驻5年上访流浪生活,到上海,过正常人、平人、普通人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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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0申请人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立案李红副庭长电,要申请人向最高法院呈交《审申书》;同月24日申请人按照李红要求,将《再审申请书》递交上海市高级法院驻京办(座落北京丰台红寺村最高法院立案庭边)李宁。2012年6月14日,徐汇法院长郭伟清和李红庭长郭院长办公室,院长亲手转交给请人:《中华人民共和案
因该通知书中所:不服。。。。。。上海市高级民法院(2011)沪高民监字第3号驳回再申请民裁定,此裁定书申请人连听都没有听到过,别说收到。所以申请直接去上海高院索要,接待申请人夏军法官明确告知:上海高院没有出具过此3号裁定书;而且,上海院对口的是最高法院立案庭(有录音为)。申请人去上海院档案室查询,朱法官请转告高院接待法官:电脑里为零,他们就懂了(有录音为
原由:因申请人与上海徐汇法院作妻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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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房屋租赁费纠纷,徐汇法院法官打击报复、枉法判决:上海徐汇法院《民事判书》(1998)徐民初字第361(附件2),并历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1999)一中民终字第245号《民事决书》(附件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监字第221号(附件4),将申请人追加为第三人并承担全(附件5,徐汇法院档案卷宗:42页,以下简称)。2000年申请人一住房被徐汇法院拍卖抵债,浪至;经10年信访无效,2010年申请人被逼赴京、到驻京至今5年上访
本案主体,本是原(房):上海兴康有限公司(原:徐汇漕河泾房管所),诉被告(房客):上海万春防水建设工程公司(原:海金万春涂料厂)房屋租
本案枉法:一、主体错误。本案是个法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件6:原告起诉书,卷宗1、2、3)。又是原、被告间第一次租赁合同期后续租合同(附件7:营业执照时间,卷宗26);而申请人,、二审决书身份均确为:上海万春水设工程公司工作员工。却被违法追加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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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第三人(附件5)并承担本案全责(附件2,卷宗59):一审判决书)。
二、毁真造假审笔录。1998年5月12第一次开庭,由汤惠根法官主审,申请作为告代理人出庭,也是申请人第一次、至今为止唯一一次见到汤法官(附件8:送达回执书记员红菁备考栏注释为证,卷宗:23页)。可,卷宗内,汤惠主审庭审笔录篡改为:1998年68日开庭非5月12日,而且被告为(件9,开庭笔录,卷宗:34、35、36、37
三、主审法官金违法剥夺被告、第三人管辖申请利(附件10:第二次庭审笔录,卷宗:50页)。因第三人户籍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系:金山区(原金山县)区,故在庭审中被告和第三人当场递交面管辖异议申请书。1、该申请书在卷中至今不翼而飞;2、主法官金毅越级行使院长使权利,当庭驳回;而且,徐法院程序违法:原审汤根更换为金毅,法未当庭说明理由或出具裁定,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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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租纠纷,判决适《中华民共和国民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附件三决书,卷宗59页),、三审官官相护,维持原
五、司法程序违。所谓:依法组合议庭(附件2:判决书,卷宗59页)章鼎臣、罗涛二法官,至今申请人还不道男?还是女?是胖?
六、金毅法官冒用申请人签发送达回执(附
故请求贵院依法抗诉,还申请人于司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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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
申请人:王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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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14?号)?第?六条??第一款,?认定?请?人与?被申?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关系?偿?金只?支?付申?请?
申请人?认为?:?
?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是发生在?《
共和?国?动合?同?》?201?X?年1?1?日实施?后,?而?被申?请人?出具??了除??系通?知书?,并?不是?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按照?新法?优??适用的原?,?申请?人与?被申?请?的劳?动争?议优?先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不?在??
一审、??二审据?在《?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七年?就?已经存?在的?(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来判?定被?申请?单??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性?质,?等于?用(?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来?解释?《中?华人?民共??劳动?合同?法》?,?为地?扩大?了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端?不尊?重全?国人?大制??定《?华人?民共?和国??动合同?法》?,因?为(??法释【?201?X?】14?号)?是针?对?199??4年国?人大?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的司法?解释?。正?是由?于一?审、?二审?的??误认定,?导致?申请?人的?法?权益?受?严重?侵害?,本?来被??申人需?支付??申请人?9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
?4.?5?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事实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和?第七?,?原劳?动合?同期?满,?依法?自?
消灭。?时?,?果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表??异议,?应理?解为?双方?已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此后?一方?提?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解除?新的?劳?关系?来处?理,?跟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超过一?年?无关。?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
第七?条,?在事??实劳动关?系?间,?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在??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在?20?1X?年?1月?21?日至?201?X?年8?月18?日双??方存?在实劳?动?系期?,?应该?认为?是新?的劳?动?系,??跟201?X?年1?月21?日前?双方?签订?了三?份合?同没?有任?何联?系,?双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情形?,?被申?请人?不经??过申请人?的同?意?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显?然是?违法?除?劳动?关系?,更?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要强调?一点?的是?,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跟?申请人?被?申请?人在?20?1X?年?1月?21?日前签?订了?三份?合同?没有?任何?联系?,?要是??实劳?关系?期间?,?动者?无过?错而?且不?存在?《??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形,?单位??单方解除??者的?劳动?关系??都属违?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合?同法?》,?被申?请人?解除?申?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不出?解除?劳动??的任?何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故?被?请?解除?申请?人?
一审、?二审?依据?(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一?来判?定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从?效果?来看?显然?是鼓?励用??人单不?跟员?工签?合同?,鼓?励用?人单?位用?工短?期化?,这?重?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一审?法院?和?审法?院认?法?律事??误,?严重?偏袒??被申请人?。? 申?请人?单方?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给??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动?关?系通?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日期?虽?是?201?X?年7?月17?日,?但被??申请?人并有?在?201?X?年7?月17?日将?该解?除?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到申?请?人,而?是被?申请?人于?20?1X?年?8月?17?日派?把?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申请人家??,叫申?请人?签收?,一?式两?份。?申请?人在?两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都?写明?了于?20?1X?年?8月?17?日收?通?书,?通知?书说?明了?20?1X?年?8月?18?起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说明?何种?原因?解除?请?人的??劳动?系。在?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下?被申?请?20?1X?年?8?月17?日通知?申?请人解?劳?关?系并?立即?实?,这??是被申请?单?方违?法解?除?请人?劳?动关?的情?形。?根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申?请人?的签?字,?被申?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不以上?法律?事实?,认?为?201?X?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一?法?院?张?胆偏?袒被?请??人,认为?申请?人?201?X?年7?月17?日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动关系?通?知书后?,未?出?异议?,属?于协?商一?致?除的?情形?。二?审法?院则?强词?夺?理地认?为?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自?201?X?年1?月20?日期?后?至?201?X?年8?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未?满一?年适?(?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一?,?若满?一年?则?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一审法?和?二审?院?认定?法律?实?错?还表??现在解除?劳?关系?通?知书明?明?了??除劳?动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也?没有?说是?终止?申?请人?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和?二审?法?却偏?偏依?据(?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认?定是?终止?劳?关系?,但?在判?决书??却又没?
偿”,以?此来?调?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法。这?说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有?意免?除被?
一审?法院?和二?审?院都?滥用?了法?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一?法??律事实出?现了?院?的判?决跟?南宁?市劳?动争?仲?裁
即使?按?一审?、二?审的?认定?,认?为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关?系,?由于?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前?30?日面?告知?申?,?因?此被申?人?应该?支付?申请?人一?月?工资?53?06?元的?代通?知金?。但?一审?、?二审并?没有?作出?该项?决??。
还有?于?一审?、二?审?错误?判决?,根?据《??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会??造在事?实劳?动关?存?续期?间是?由于?申请??人不愿签??书面劳?合同??相,?这明?
再有?,在?二审?院?网站?的?开判?决?书里?,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单方?解除?劳?者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例?中(?在事?实劳?动关?开??始日之前?已履?行完?毕先?前订?立?书面?同?)都?是?定单?位违?法解?除劳??者的劳?动关?系,?没有?引用?(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强?调单位?在合?同满??终止双方?劳动?系?。为?何在?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动争议案?件中?二审?法院?却认?定被?申请?人合?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唯?的?释就?是一?审枉?法,??审碍于?面子??懒得纠正?错误?造成?窝案?。申?请?人坚信?,对?民事?行为?,一?种法?事?实应?该只?一?个法?律结?。?对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系,?其结??果只有一?个,?不?违法?解?就?合?法解除?。南?宁仲?裁委?员会?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的?裁决是?违法?解?,一?审二?审根?据(?法?【?201?X?】14??号)第十?六
款作出的?决?是合?法解?除。?这两?个裁?决只?有南?宁劳?动争?议
的裁决是?的?,因?为南?宁仲?裁委?员会?适用?的法?律是?全国??
中华人
据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法?权益?,深?望贵?院主?持公?正,?查清?事?实,依??法提起抗?诉,?要
?
?一、?二审?
广西区??人民检察?
申请?人? :?
? ?龙启林? ?
201??X年8?月30?日附?:?
? ?
1?、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南
3?、(?201?X?)西民?一初?字第??1578?号
4、(?20?1X?)南?市民?一?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 5?、宁?市中?级人?法院?网站??
6?、 ?南?函【?20?1X?】?45?号
7?、南市?检民?不?提抗?(?201?X?)第?5号不?提请?
8?、(?201?X?)桂民?申字?第?861?号民??
9、一?审案?
10?、二?审案?卷第?五
? ?最高人?民检?院?民事?行政?检??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诉?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院?民
省级?人?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
(高检?民发??4号? 20?1X?年?8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
? ?
为统?省级?人民?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受理?条件?和抗?诉标?准,?保?证办案?质量?,现?提出?下?意见?,请?你们?在办?理提?
一、对?下
? ?
1.?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
人民?法?作
?3.
4.?人法?院?决解?除婚?姻关?系和?眉头?关系?的
5.?申诉人?人?民法?院??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
申诉?人对?民?检察?所?作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
?
? ?
? ?
1.?申
现有?证
3.?足以?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新
4.?人民?检?院自?行收??申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证?据
5.?原审?民法?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正??确裁
对原?裁判?中属?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内容?提出?申诉?
7.?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的?
8.?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报告?书》,??与审判?宗或?其复?印件?、检?察卷?一?并
《提?抗?诉报?告书?》应?当载?
?案件?源?、当?事人?基?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
提请?抗诉?的检?察
? ?
1.?提请抗?诉报?告书?;?
申诉?书;? ?
3.?原审判?决、?裁定?书;? ?
4.?证据材?料;? ?
5.?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立案?审批?表;? ?
7.?立案决?定书?;?
8.?立案?通知?书;? ?
9.?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10?.?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
1 ?
??1.调阅?案卷?函;? ?
1 ?
?补充?调查?通知?书;? ?
1 ?
?3.??调查笔录?;?
1 ?
? 4?.?传票;? ?
1 ?
?5.?阅卷?笔录?;?
1 ?
? ?审查终?结报?告;? ?
1?
?7.?讨论?案件?记录?;?
1 ?
? 8?.?送达回?证。? ?
本意见??
地在指?导?级院?作?时,?应坚?
见。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
? 2?01?X?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 ?
?20?1X?年?08?月14?
?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
申请人:马某。
请请求:申请人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向江苏
事实和理由?:
一、 本案基本情?况
申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营部?的名义从?经营活动。为方便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某代为?头地区办理?
2002年?起至200?5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
因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05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1、关于03?12月24?日至30?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申请?;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
2005年?10月2日?,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0?3年12月?孙(指申请人的?丈夫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造成的?济失由孙?全部承担,
承担失及?此款。双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由李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
2006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经?作出?了(2005)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院经?审后,作出了某
二、上述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1、双方有?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审判决?均错
一诉讼中?,法院认定2?004年1?月7日,孙某(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为?,一决根?本无视申
依据双9?月30的?对帐清单以?10月2?的协议书?(为表述计,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统称?为“协”)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系孙?某终取?17万?,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
既然依据上?述议约定?,应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
现一二审?判决均顾?如上协议约?定,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
现申请人在?二审判决后?,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申
2004年?1月7日当?天,李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某款?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请人的?付入帐?,而2004?年3月16?日,李某即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经?申请人?意,该17万元?的
2、 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法院?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错误判?
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2003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认定为其?容是得到?李
,原审中,李某提了?2004年?1月12?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元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错误,
上述李的?举证显然达?不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而李某?以记忆出错?
遗憾的是?,一二审院?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据支持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及认定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院?该对实和?证据的
参照《最高民法?院关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证?据,人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不能提?出其他相关?的,其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03?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则属对李?某不利之?实,李即应提?证以表?明上协?约定的期间?错误的,但李并未?提供有上?述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
而且,根据法逻?辑,李某首?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述协议约?定的期间
出对其?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定?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04?年1月12?的款不?能作出其?有利的认定?,李提供的?20041月年?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定的?间系错误?的及其
特别提出的?
A、 根据上诉?争17万元?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
B、 上述协议?非仅有一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悔所?
C、 如果李某认?为其对上述?二次协议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此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对该重大误?解,在本案诉讼?中,某能仅?提出抗,而应依法在?上述协议?订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李未提
综所述,一二审判决?均系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省高级?人民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的公?和
此致
无锡市人民?检
申
xxxx
三、被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的被告?
被申请提?起诉讼所依?据的议书?是武安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与?市顺义?庄仁达铁矿?等各矿之间?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张?**是武安市?义庄仁达铁?矿的表人?。申请人是武?安市徘镇?凤凰山4号?铁矿的代表?人。原、被告个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代表各?自的铁签?订议。是职务行为?,其法
协议第一条?定的是“其他矿井?以每井口1?0万
安市徘?镇凰山4?号铁矿是依?法登记领?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具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条(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业、合伙组;《中华人?和国民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
基于以上事?实法律的?规定,应当以?原、被告各自所?表的铁矿?企业为原、被告进行诉?讼,本案原、被告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南省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简
法定代表人?:张方,该公
申请人:晋城金驹集?团机修厂总?公司劳务
法定代表人?:李树田,该公
申请人诉?申请人河南?省建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简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晋法民终?字第402?号民判决?。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法律?确有?,特请求贵院?依
请求抗诉事?项 :求撤销晋?城市中级?民法院作出?的(2005)晋市民终?字第402?号民判决?书,对本案依照?审判监督?序进
一(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格,法院没有理?顺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导
2000年?3月20日?,河南省建筑?安装有公?司第一程?公司在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工?程招标中中?标,包位于?石店镇北?石店村的一?套住宅楼的?建筑工程。同时,中标通知书?中对工程的?建筑面积面?积造价?都有明确?额,双方同时签?有《建筑工施?工合同》。该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后在施工过?程中,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委托?目经理郑超?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全的协调?管。城区产?开发公司?委托晋城金?驹集
调?和管理,并且代理?一公司预付?程款。此,在施工过程?中,晋城金驹集?团机修厂总?公司劳务服?务公司确?并代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但因工程总?款项未全部?清,工程无验?收,致使该工程?未能交付使?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的(2005)晋市法民终?字第402?号民判决?认定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司第一?工程司?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0年1?月7日签?的矿务局机?修厂东小区?一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正的?。根合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认定必须符?合该法第5?2条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一。即然没有事?实证明本合?双方当?事人有法定?的违情形?,凭什么就轻?而易举的否?定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申请人早在?1999年?12就已?经中标。然后20?00年1月?7日于房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0年?3月7日委?项目经理?超带领建?工人进?工地开始施?。2000年?3月10日?又按规定填?写了工报?告。此后,请人按约?建好了该?住宅楼,全面履行了?己的合同?义务。现在,法院却?定该合同,显然与本案?事实和律?定相
二(终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其适用
终审判决书?把2000?年6月1?,段庭志和郑?超所签的?“施工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并把其作为?定
首先,该合是由?庭志郑?超分别以房?产司、一公司委?托代理人名?义所签订的?。这也足以说?明段庭志是?在认产?与建筑?一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建?筑合同。判决认定段?庭志与郑超?签订的合同?是职务行为?,他为什么?不以劳?服务公司的?经理身份与?超签订协?议,而是以城区?房地产开发?公代理人?的身份与一?公司代理人?郑超签订合?同。至于法院认?定是段的?务行为是法?院给段找的?理由,法院此这?样偏一?,不何原?因。其次,房产公司和?一公事先?并没有授权?他们,事后也没有?追认他们的?行
上没?有加公章?,也有公司?法定代表?的签字。根据我国《合同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明显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另,更改的工程?价显低?于中标价和?市场,郑超是受胁?迫所签,不是自己的?真实思表?示更没有公?司的授权和?追认。这份合同显?然是没有法?效力的。如此漏洞百?出的“施工同”,法院信?此把其?作了定案?的依据,实
其次,如一些属?工(化粪、围墙)和加深、加宽土方?工程都结?算,而法院既不?判决也不审?理,法官这样断?案不能以理?服人。该工的实?际价与法?院所认定?31079?40元的造?价相关太远?,申请人根本?不能接受,从一公司和?房产公?2000年?1月7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看,是典型的承?包与发包关?,一公司仅对?房产司负?有交付已竣?工住宅楼的?义务。而郑超和一?公司要受委?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关?系,他是一公司?所指派的工?地负责人,在本案中不?备立的?诉体资?格。厂服务公?司和一公司?从未
综上所述,申请人?,法院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定依?法提出抗诉?。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机?关
此致
山西省人民?检
申请人:
年 月 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
第一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申
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
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书》[(201X)鹰民一终字第x],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民检
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及施某(201X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司,1992年起,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程,对内
施某对外系业务,某对工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间,人合伙了一些工程项目。201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1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1X年9,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结算为,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润100000元人民(以结算后结果增减)。201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判决书》[(201X)贵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证据的情下,错误认为申人采以重复做,收入不入帐,自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财产,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
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
7.63元返还给甘某。申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法院提起上诉。201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作出《民事判决》[(201X)鹰民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有误,但判结果并无不妥,数
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
如下:
1、
一、二认定的基事实缺乏证据证,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
合伙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
5.26元(其中重复做
市图书馆工程828
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
8.85元
诉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有,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
一、审认定的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贵溪四中工中铝合金窗装饰工程,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款?如果没有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
一、二审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审,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法院以证人庭作证,且该证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意接受院质
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一)有新证据,足以推判决、裁定的;(二)原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依此
2、js曾向二审法院申调取新证据,法院拒不调取。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院去张某的工作地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却拒绝去地调查
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五)对审案件需要的证据,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依
3、原判决了出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
求对合伙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算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 以结算后果减 ,但诉讼过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来的,后也没增加案件受理费 原告甘
7.63元,远超出了原告甘某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十)原判、裁定遗漏或者出诉讼请求的。 依此法律规定,
4、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出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一审时,原告甘某的委托代理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委托代
同一律师事务的律师代理原告和双方出庭参加诉讼。司法部《关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司
同一律师事务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件、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 司
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的处罚。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不能代理原告和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干规》(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1
3、14条规
审长核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份,并询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审长对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 依此规定,审判长应当对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的诉讼代理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并没纠正双重代理这一违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人参加诉讼,能损害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
对违反法定程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此法律
、二审判决认定的基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拒不调查收集证据,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而且违反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定,应当审。《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力的判决、裁,发现有本法第一百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检察院对级人民法院已经
有本第一百七十九条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为维护合法益不受侵犯,特申请yt市人民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院对本案
jsx年 x月 x日
第二
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
xxx,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xxx,现住xxx。申请人因不xxx人民法院(201X)xx刑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定,
一、一判决重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被人xxx蓄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恶性深,依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摆摊,我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不想xx胆大包天,逢场的上午于东街当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要害部位。罪恶滔,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不严惩不体现我国法罪责刑相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
二、一判决认事实清,适用缓刑错误《中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役者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年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被告人xxx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判处刑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案,如实供述的罪行的,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机关还未掌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案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xxx中人极重要的头部后,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丧他手,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罪恶滔天,我认为多只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2条规定,从轻处罚是在被告人犯之罪应当适用的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定刑。从轻处罚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适当轻一些刑,但是把从轻处罚律判处法定最低刑。结合本案情我认为不应该判处该法定刑内的最低刑,即刑期应该大
三、被告积极赔偿请人经损失,依法应予严惩xxx在行凶后未积极动赔偿任何费用,甚至在我强烈要求偿时,xxx竟以无钱为由推脱,全无赔诚意悔罪现。被告人未向申请人付过分文赔偿。被告人向法院递交的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赔偿金,而是惺惺作、假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被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处罚的量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哀了!综上所述,申人认为一决认定事实不,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特请贵院提起抗诉。此 致xxxx检察院xxx 201X年3月26申
第三篇:
提请抗诉告书东京市人察院第一分院民事行政检
诉人梁山县水泊集团有限公(以下简称水泊公司)与被申诉人武松动纠纷一案,水泊公司不服东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京一终字第55号民判决,于201X年5月10日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于201X年5月28日决定立案审查。调阅原
下:
一 、 当人基本情况及案情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
梁山县水泊团有限公司(以称水泊公司),住所地东京市梁县水泊镇88号,法
松,男,1988年8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京市梁水水泊村。水泊公司系东京市梁山县一家私营企业,经营范围生产武器、拦抢劫、打家劫舍业务。201X年7月9日,水泊公司因厂内的工棚(钢棚)需要重新修复,便通过他人介绍,与一位称是东市一司项目经理的案外人柴
水泊公司将工盖、拆、做油等项目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柴进施工。同日,柴雇请了武松、鲁智深人施工,并约定每人每天工资70元,武松负责刷油漆。同月13日下午,武松在钢棚上刷油漆时不慎从钢棚上掉下摔伤,武松受后在医院医疗用由雇主柴进支付。201X10月14日,柴进与水泊公司结并领取了承揽钢的修复费用共计5850元。201X年7月5日,武松向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工伤认定。201X年8月9日,东京市劳社会保障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告知其到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201X年10月26日,梁山县劳动争议裁委会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X]12号)的定,以水泊公司将程发包给不具备用主体资格的柴进,对柴进雇请的劳动者(武松),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水公司承担主责任为由,作出梁仲案字?201X?第006号仲裁裁定,裁决认定水泊公与武松之间存在实劳动关。201X年11月20日,水公司以与武松不存在劳动关系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略,视情
二、法院判情况梁山县民法院经审理于201X1月3日作出?201X?梁民一第675号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
二、支原告的诉讼请求。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
水泊司将工修复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发包给案外柴进,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合关系,工程施工中,柴进雇请武从事油工,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水泊公司将工棚修复工程发包给柴进施工,虽然柴进不具备用工主体,但水泊公司发的工,并非其公司所经营业务,松所提供的劳动,并非水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因此,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社部发[201X]12号通知认水泊公司与武松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妥。据此,《中华共和国合同》251条,参照《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9、
10、11条规定,泊公司与武松之间不存劳动关系。武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理于201X年5月21日作出?201X?京一中
判决撤销梁县人民法院?201X?梁民一初字第673号民判决书,确认武松与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东京市第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营项目、场所、设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86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导致生安全故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资质等级的单位。国家劳动和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关事项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国家建部在《建筑业企业质等级标准》通知中,亦明确要求钢结构工程需要有具相应资质的企业制作装。本案水泊公司其钢修复工程业包给案外人柴进个,明显违反了法和行政法规的止性规,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另外,201X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规,
经营资格的个或组织,不得产经营活动中招用劳动和实际使用他劳动力,该法第94条规定,个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动者成伤,发包的组织与个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禁止违法发包以及因违法发包、违法招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位应当与承包者一起承担法律责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贯规定。本中,虽然武松是柴进用的,但因水泊公司违法发包且柴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柴进招用的动者武松,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水公司承担用工责任。因,梁山县劳动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武松水泊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关系是正确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
、申诉理由申诉人水泊公司
泊公司与武松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判
四、审查意经审查承办人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第
一、从本案事实,水泊公司将工棚修务发包给柴进,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关,柴进雇请武松从事油漆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因而水泊公与武
二、二审决认定武与水泊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最要法律依据是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X]12)第条梁“建筑施工、矿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用的劳动者,由具备工主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定。从该法条的涵义上看,是指用单位将自己经营的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业务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里的“工程(业务)或经权”应属前列用人单位的业务属性范围之内,具有一致性,且对用人单位的务性作了列的限定,其目是确保该种领域的用工行的资属性及安全属性。而案中,水泊公司的业务性质并非是建筑、矿山领,
棚修复”事发包给柴进,无论从用人单位的业属性还是从发包业务的一致性来看,都
三、虽然据相关法规定,水泊公司对柴进招用的劳者武松承担的“损害连带赔偿责任”,但这种“损连带赔偿责任”与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体责”截然不同的,前者损害才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普通民法,而后者是无论是否发生损害,都应确立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是劳动法。二审决错误混淆两者责任属性,认定水公司对武松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法律明显错误综合上,东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京一中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实证据不足,判决结果确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百十七条第及《人民检察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则》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你院提请抗诉。东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第四
民抗诉请书(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申
龙启林,,汉族,42,无业,住南宁市青秀区民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住
宁市大学东路176号,组织机
4985036—9。法定代表人俞健,院长。联系电话07713249289。申请事项敬请民察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201X)西民一初字第1578号判决书的第二判决,撤销(201X)南市民一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对(201X)西民一字第1578号判决书的第二条判决维持原判的判决,再审维南劳仲裁字(201X)1820号仲裁裁书的第裁决,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
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和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并
支付违法除劳动关
申请人与被请人的劳动议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X年1月1日实施,而且被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是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按照新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申人与被请人的劳争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存在依据(法释【201X】1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情形。一审、二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合法》实前七年就已经存在的(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来判定被申请人单方解除申请动关系的性质,等于用(法【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为地扩大主审法官的自由裁权,极端不尊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因为(法释【201X】14号)是针1994年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的司法释。正是由于审、二审错误认定,导致申请人的合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本来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9个月平工资赔
4.5个月平工资的经济偿金。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四十四条第款规定和第七条,原劳动合同期满,依法已自然止,原劳动关系依法消灭。此时,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单位工,而用单也未表示异议,应理解为双已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此后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解除新的劳动关系来处理,跟事实劳动系是否超过一年无关。依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款规定和第七条,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只有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存在终止劳动关系的情。此,在201X年1月21至201X年8月18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该认为是新的劳动关系,跟201X年1月21日双方签订了三份同没有任何联系,双方不存在《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情下,被申人不过申请人的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关系,显然是违解除劳动关系,更不是依终止劳动关系。要强调一的是,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双的劳动关系跟申请人与被申
21日前签订三份合没有何联系,只要是事实劳关系期间,劳者无过错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单位方解劳者的劳动关系都于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人提不出解除劳动系的何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的形,故被申请人解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一审、二审依据(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一款来判定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关系合法,从果看显然励用人单位跟员工签合同,鼓励用人单用工短期化,这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
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认定法律事实错,严重偏袒被申人。 被申请人单方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给申请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日期虽然是201X年7月17,但被申请人并没有201X年7月17日将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到申请人,而是被申请人于201X年8月17日派人把解劳动通知书送到申请人家中,叫申人签收,式两份。申请人在两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写明了于201X年817日收到通知书,通知书说明了201X年8月18起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说明何种原因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人没有任何过错下被申请人201X年8月17日通知申请解劳动关系并立即实施,这被申请人单方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情形。根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申请人的签字,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前30日面告知申请人。一审法院和二审院不顾上法律事实,认为201X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明目张胆偏袒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1X7月17日收到被申人发的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提出异议,属于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二审法院强词夺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201X年120日期满后至201X8月18日解除劳动系满一年适用(法释【201X】14号)第十六第一,若满一年则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劳合同法》。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法律实错误还表现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明了是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也没有是终止请人
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却偏偏依据(法【201X】14号)第条第一款定是终劳关,但在判决书里却又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而是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以此来调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法。这说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有意免除被申请人的违法责。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滥用了法官自由裁量,导致同一个法事实出现了法院的判跟南宁市劳动争议仲委员会的裁决一致。即使按照一、二认定,认为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合法,由于据表明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被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一个5306元的代通知金。但一审、二审并没有作出该项判决。这也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偏袒被申请人的表。还有由于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动合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会造成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间是于申请人不愿签书劳动同的假相,这明显对申请人不公。再有,在二审法院网站公开判决文书里,对存在实劳关系单单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例中(在事实劳动关系开始日之前已行完先前订立的书面合同)都是判定单位违法解除动者的动关系,没有引用(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强单位在合同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为何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二审法院却认定被申请人合法解除申人的劳动关系,唯一的解就是一枉法,二审碍于面子懒得纠正错造成窝案。申请人坚信,对民事行为,一种律事实该只有一个法结果。对被申解除申请的劳动关系,其结果只有一个,是违法解除就是合法。南宁仲裁委员会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裁决违法解除,一审审根据(法释【201X】14号)第十六第一款作的判决是合法解除。这两个裁只有南宁劳动争议裁委员的裁是对的,因为南宁仲裁委员会适用的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深望贵院主持公正,查清事,依法提抗诉,要
一、审判决的误部分,支持申人的诉讼请求。此致广西区人民
龙启林201X年8月30
1、解除劳动关系
2、南劳仲裁字(201X)1820号
3、(201X)西民一初字第1578号判决书
4、(201X)南市民一终字第866号
5、南宁市中级人法院网站公布的三个
6、南检函【201X】45
7、南市检行不提抗(201X)第5号不提请
8、(201X)桂民申字第861号
9、一审案卷
10、二审
第五
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民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于规范省级人民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诉案件的意见([201X]高检民发第4号 201X8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
为统一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抗诉标准,保证办案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在办理提请我
一、对下列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申
4.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眉头关
5.申人在人民院判决、裁定生效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
6.诉人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
出申诉的案件。
二、对下列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不
1.申诉人在诉讼中未尽举证责任导致败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
3.以推翻原决、裁定的证据于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
4.人检察院自收集或申诉人提供的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证
5.原审人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正确
6.对原裁中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内容提出
7.涉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
三、省级人民察院提请抗诉的案,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与审判卷宗或其复印件、检察卷宗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件来源、事人基本情况、基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根。提请抗诉的检察卷宗不分正副卷,卷
1.提请抗诉报告
2.申诉书;
3.原审判决、裁
4.证据材
5.受理案件登记审
6.立案审批
7.立案决定
8.立案通知
9.听取当事人陈述
10.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
1
1.调(借)阅案卷
1
2.补充调查通知
1
3.调查笔
1
4.传票;
1
5.阅卷笔
1
6.审查终结报
1
7.讨论案件记
1
8.达回。本意见仅供当前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诉案件参考。地在指导下级院工作时,应坚持从实
相应的分类指导意见。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
201X年08月14日 实
201X年0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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