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收养法》实施的收养行为如何
典型意义:赡养是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得任理由推脱责任。本案原告夫妇收养被告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应充考虑到原告夫妇的文化水平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如果仅因原未能办理收手续否定收养关系,不但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妇。被告冯某作为原告夫妇在河边捡回的弃,能够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告夫妇养育恩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受教育,为其操办,帮其照顾孩子,但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仅伤害了原告夫的感情与合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不仅对忘恩负义行为
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标准否能物价上涨而提
典型意义:世界许多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国的《婚姻法》和《未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人最大利益原则”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法的基原则,尽可能预防减少由于母的离婚,未成年子女带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学习成
在婚姻家庭类案中,人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均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存在发生很大改变,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能满足未成年基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限度保障未成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准予未成年子女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依法支持其请求父增加抚养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德教育,符合社会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间能否求一方支付抚
典型意义:未成年要支抚养费,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否要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对此一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期间,父母双方者一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母应尽的法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的,只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费。同时,在子女抚育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女正常生活的实际要,应能维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
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莫孩子受到再一次的
的案件。并且执行人还采造谎欺官的方式拒不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成年的不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中华人共和国婚法》第三十条第一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子,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出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月二十五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不闻不问,还拒绝给孩子抚养费,未能到一个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执行,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的执行。种行为不仅没尽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被执行人不仅主动履行给付孩子费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信不立,诚信为人事基本准则,也是华民族的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设,加大对被执行的信用惩戒。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
21、刘某诉刘甲、刘
典型意义:女面对老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有的多子女家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将酌情考量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活水平、当地水平、赡养人是可以正常工作等情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将可能承担
22、李某诉孙某离婚
典型意义:随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受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同于童话小,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以公平分割,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来的不快,促进好合好散。在调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也对社会的安
《婚姻法》第四十条确定,离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妻同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是其在与李婚姻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屋认定为夫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要法院依据过错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屋全部归自己所的诉讼请亦到支持。天下没不透风的墙,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
23、麻某某诉麻晓某
典型意义:本例情简单、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涨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最大利益则。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有相应的法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合理需生的支出,法律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会导致夫妻双
24、郭某诉焦某变
典型意义:本案一当人矛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里,他不应该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权行形式。本案是通过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征得双方当人同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机会,拉近了感情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出发,合理解决纷,也有助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力为子女创造一
25、陆某诉
典型意义:婚姻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关系,陈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违反了我国姻法规定的之间的忠实义。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人民法
26、博小某诉博
典型意义:在案,告的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每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法定义务不因父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了保护离婚后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予未抚养一方法务的方式,努力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违约金的形式从
27、张某诉郭甲、郭乙、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体弱多病,丧失劳动,确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原
诚然,在多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障法》第二十条规定:“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明显没有力赡养好父或母,果父或母提赡养要求,其子女无法免除。是《婚姻法》第二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义务是强
现实中,很女之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的赡养关系,不因任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协议中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养义务,属约定免除了郭乙对母亲的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义务的诉
28、王某诉
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互,和相处,但遗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因,然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成一定伤害后果的为。持性、常性的家庭暴力,构虐。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院结案的620离婚案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审议中的《反家》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群体,对家暴行进行遏制。案就典型的家庭暴力导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
29、于某某诉高某某离
典型意义:本双方争议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婚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离婚损赔偿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坏。在婚姻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如果允许当事人财产部分反悔将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方欲根据《合
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一方同意况下,无权单方撤销
30、丁某与蒋甲、蒋
典型意义:当前农地的养纠纷案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与神顾,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法院审理赡养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动能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年人权益保障》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费用。对生活不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不能亲自照料的,可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或者养老机构等照。赡养人是成年子女应尽法律义务,也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依法运用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
最高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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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最高院公公司法相关案例审判要旨 2007-05-06 16:28二十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 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系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具有一定运资金和在核准的经 营范围内开交易业务的为能力, 属于诉讼法规的其他组织,
最高人法院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同证券深营部证券合同纠纷管理权议案 中作出(2005)民二终字第 160号《民事裁定书》:天同证券不服广东省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 民二初字第 10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属于非法人单位,对 外无独立承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不具备委托理和业务格,从而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本案 上人才是适格告,因此,广东高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最高法院裁定本案天证所在 地山东高院审理。最高院认为企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支机构系依法 设立并领有工商营执照,具有一定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综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行为能力,属 于事诉法的其他组织,可作为民事的当事人。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作为本案同纠 纷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本案原告起诉承担直接民事责任被告,且其工商记住所为广东省深 圳市,广东高院本案依法享
二十、订前公司法第六十第三款关 “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有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保 ” 的规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者其 他个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东操纵与自己进行关联交 易,损害中小股东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 权人与公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的利益,对合公司章程,经司 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
最人民法院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 纷案中作(2006)二终字第 49号《民
修订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定 “ 董事、 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有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 ” 的规定,是对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止股东、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 联交易,损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 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先保护权人的利益,对符合公司章程,经 公司股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债提供的担保的,可认定
根据本案事实,光彩集团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5亿元,其中东海集公司 出资 3.56亿,出资比例为 71.2%;潍坊宝顺建设有限公司出资 1亿元,出资比例 20%;四通集团出资 100万元,出资例为 0.2%。其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为股东进行担保。该章程规定,董事会是该 公司法人机关,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单位委派人员组成,董事会的表决程序采用资本多数决的形式。 公司 11家东中 10家股东单位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担任该公董事,一家股东单位代表。光彩集团 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公司意为四通集团进行保 2001年 12月 25日、 2003年 12月 26日的两次董 事,分持有公司 93.6%和 91.2%股权的董事同意四集团担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会决议加盖了董事会公章,在《保证合同》及《贷款重组协议》上加盖了光集团公章,光彩集 团对上述公章的真实性不持议。应当认定光彩集团签署上述《保证合同》及《款重组协》是 真实思示,不反法律和行法规的禁止性定,应为有效。关光彩团提出的据该公 司章程,董事至少 8名董事参加方能召开,上述两董事会决议只分别有 5名和 2名董事签订,董 事会会议召无效,董事会决议无效问题,本院认为:分别有 5名和 2名董事在董事
并不能明有 5名或 2名董参加董事会议。光彩集团应对该公司 2001年 12月 25日、 2003年 12月 26日的两次董事会的召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董事出席人数负有举证责任,但该公司始终未提供两 次董事会纪要或原始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且即使董事会决议瑕,也属其内部 行为, 不能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力生影响。 故光彩集团在本案诉中提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公司为其股东担保无效的主张没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反事诉讼中禁止反言规则,本不予 。口银行关于光彩集为四通集团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担保,光彩集 团应对四通团的本案债承担带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十规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 条规定:“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 因此,法人被依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 清算,也没有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止,法仍享有民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 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纠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 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只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合同当事人不享有 确认合同力的利。同系自始无效,事人请确认合同无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 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损失的,应当用法律于诉讼时效的规 定。(2006年
最民法院在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 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2005)民一字第 104号《民事判书》。 认
威豪司然系由北海公司申开办,但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并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 公司的注销登记,此威豪公司仍然享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 加民事诉讼。北公司作为威豪公司的开办单位,虽然有权利和义务对豪司的债务进行清 理,但在威豪公司尚未注销,开办单位作为当事人共同参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北海公司不 是威豪公司与北生团所签合同的缔约人,与北生集团之间没有直的民事律。因此,一 审院认定北海公司为本案适格告,于法无据。北生集团关于北海公司不具备本案原的诉主 体资格的上诉求,应
依照《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 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 有。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家权力对民行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 间过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 合同经确认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关于讼效定。 本案,威豪司与北生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 享有产返还的请权,故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定诉讼
类:公司法 +企业改制 +破产类 | 添加到搜藏 | 浏览 (145) | 评论 (0) 上一篇:2006最院公 报海商法相关案件审 ... 下一篇:2006最院公报劳法相关案件审 ... 相文章:? 2005年最 高院公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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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公报案例 2017年第10期
2017-10-25?上海审判研究
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0期刊登典型案例2,主要审观点汇编如下,供法律同仁
案1: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于秋敏、海门大千热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
裁判:第三人撤销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一方面是给予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诉讼侵害。鉴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律稳定性,第三人撤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提之诉的原告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其他
案
案2:顾善芳诉张小君、林兴钢、
裁摘要: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按照常理解对格条款有两种上解释的,才应采用不
连共同保证中保证人减少时,应按照实际保证人数平均分配保
案
最高院指导案例
鲁
苏
盐业行政处罚案
(
关词 行政 行政许可 行
盐业管理
裁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规或者地方府规章不能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设定行政罚,地方政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法院在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基本案 原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公司苏州公(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实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局无权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原国计委、原国贸委《关于改进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家取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江苏盐业实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定》,且反了《华人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简称《行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设定行政许可处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
[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江苏盐实施办法》是根据《盐管理条》的授权制定,属于法授权制定,整体合法有效。苏州盐局根据《江
实施办法》立准运制度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行政法》、《行政处法》均在《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之后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江苏盐业实施办》仍然应当适用。潍公司未经省盐公司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买工业盐的行,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鲁潍公司的诉讼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从江西等地进360吨工业。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业盐购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盐涉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为,鲁潍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盐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对鲁潍公作出了(苏)盐一[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定没收鲁潍公司法购的精制工业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22363元。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复议。苏州市人政府于4月24日作了[2009]苏行复8号复议决定书,维了苏州盐务局作
裁判结果
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苏州盐局()盐政一[2009]第001-B处罚决定
裁判理由
法生效裁判认为:苏州盐务局系苏州市人民政府盐行政管部门,根据《盐业管
第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有权对苏州市范围内包括工盐在内的盐经营活动进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执
苏州盐务局盐业违案件进行查处时,应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立法法》第七九规定,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行政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苏州盐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许、行政处罚,应依《行政许可法》、《行政罚法》的规定实施。法不及既往是指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制定的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的规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订完。因此,苏州盐务局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据《行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没有设定业盐证这行政可,地政府规章不能定工业盐准运制。根据《行政处法》十三条的规,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业管理条例》对公司的其他企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定行政处罚,地方政规章不能对该行为
人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等级的规,未依照《行政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误,依法应予
指导案例6号
黄
金
关
听证程序
裁判要点
行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未依法举行证的,人民法院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法定程
相关法条
《
基情 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称:被告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金堂工商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依法撤销成工商金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罚决定书》,返还脑主机33
被告金堂工局辩:原告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对行行政处罚的事清、证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当;所扣留的电脑主是32台而非33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0日,川省金堂县图书馆原告何伯琼之夫泽富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经方协商,由黄富出资金和场地,每年向金堂县图书馆缴管理费2400元。2004年4月2日,黄泽富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ADSL84992722(期限到2005年6月30日),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一门面房挂牌开业。4月旬,金堂县体广电局市场科整顿网吧为由要求其停办。经金县图书与黄泽富协商,金县图馆于5月中旬退还黄泽2400元管理费,摘除了“金堂县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的牌。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堂公安对原告金堂县赵镇桔园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金堂实验中学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告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堂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擅设立网上服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互联网上网服经活动的,由工商政管部门或者由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以成工金堂(2005)第02747号《扣财物通知书》决定扣原告的32台电
对该押为及扣押电脑主机量有异议遂诉至法院,认为实际扣押了其33台电脑主机,并请求撤销该《扣留财物知书》。200510月8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堂行初字第13号《行政决书》,维持了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物通知书》,但同时确认金堂工商局扣何伯琼33台电脑主机。同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作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扣留从违法经营活动的电
裁判结果
四川金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金堂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金堂工商局在判决生效之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金堂工局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履行超期扣留原告泽、何伯琼、何熠的电脑主33台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宣判后,金堂工商局向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级人民2006年928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政决第三项,对其他项予
裁判理由 法院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第四十二规:“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吊销许可证或者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该条规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保障行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额财产行政处罚,也应当据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比照《四川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称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因此,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处罚决定,应属收较数的财产,对黄泽富三人的利益产重影响的行为,金堂商局在作行政处罚前应当告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程序告知黄泽等有陈述、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依
指导案例7号
牡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设
关词 民事诉讼 抗诉 申
裁判要点
人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案终审查的裁定;如果已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审诉讼的裁
相关法条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称华隆司)因与牡丹江市宏阁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阁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人民法院同年2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事判决,向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完毕,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向检院申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院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经审查发现,华隆曾向院请再审,其纠纷已解,且申请检察抗的理由与申请再的理基本相同,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间已就抗诉案达和解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4月13日再次向高人民法院提交
裁判结果
最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民抗第29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尊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进社会和谐,人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
本案,申诉人华隆公司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华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己的民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思示真实,已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决,且本案并不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或三人利益,故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
指导案例8号
林
公司解散纠纷案
关词 民事 公司解散 经营管
裁判 公司法第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态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但其股东会机制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僵局状态,可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重困难。于符合公司法及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
相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基本案情
原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局且无法通过他方法解决,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凯莱公
被告凯莱公及戴小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不符合公司解的条,戴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途径,不应通过司法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方清与戴小明系公司股东,各占50%的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决权的股东过。股东会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起,林方清与戴小两人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没有集会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莱公司的务账册料,对莱公司进清算。同年6月17日、97日、10月13日,戴小回函称,林清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合法依据,戴小明不同意解散公司,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方清再次向凯司和小明发函,求凯莱公司和戴小明提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阅、分配公司收
江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凯莱公司目前营尚正,且愿意组织林方清和戴小明
另查,凯莱公司章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予以纠正;(4)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从2006年6月1日至今,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装城管委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
裁判结果 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决,依法改判解散凯公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为:首先,凯莱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董事及监事会监事的运行现状进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难”的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严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重亏损经营性难。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50%的股,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东通”,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东会,无法形有效股会决议,也就法通过股会决议的方式理公司,股东会制已失灵。执行董戴明作互有矛盾的两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林方清作公司监事不正常行使监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凯莱公司内部机制已无法正行、对公司的经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损状况,也不能改该公的经营管理已发生
其次,由凯莱公司的内部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无法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定“当事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试图化解与戴小明间的矛盾,服装城管会也组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考,积极进行调解,但均
此,林方清持有凯莱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解散诉讼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
综述,凯莱公司已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二审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权益,合理规范公治理结,促进市场济健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出了上述判
最高院指导案例
典型案例
?例1 杨波与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特前旗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
网购快递被冒领销售者承担责任
基本案:2013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有限公司拉特前旗分公司(下简称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货地后被他人冒
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将快递公司和付迎春诉至内古自治区乌特前旗人民院,索要购货款和邮
>>法院判决
网店赔偿购货款和邮费
此案经法审理后认为,虽然销售者已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他人签收,销售者尚未完成物交付义务,构违约,故对消费者请求销售者偿已付的电款及邮寄费诉讼请予支持。院判决,付迎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
法院认为,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履行了消费的付义务,付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
虽然付迎春已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交由他人签收,售者付春尚未完成物交义务,构成违约,故应对消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快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递公司不应在本案承担赔责任,故对波关快递公司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专家解读
销售者可另诉快递公司
曾参与起多部网络商品交易规范政策、法律法规的维权律师赵占领分析认为,在网购中,将货物送到买家手中,是卖家最基本的责任,也是在购中形成合同的条件。而在现中,如果卖家有将货物送达到买家手中,那其最基本的同没有履行完成,,在消费进行维权时,卖家进行索赔,这样的诉求然会得到法院的支
对于卖家说,自己发货了,但没有将货物寄送到买家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快递公司存在的过错,被人冒领,卖家可对另行起诉快递公司,进行索赔。占解释称,因为在网购中,消费者应的是卖家,货也是从卖家手中购买,并未与快递司存在买卖系,也就是合同关系。,对于此案件来说,消费起诉快递公司,因为没有合同关,并不会获得法院的
赵领分析认为,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网络购物属于新兴消费,此类纠确实不多,最高法公布的此案有着判例指
法律规定:
?案例2 王辛与小米科技有限责公司网络购物合
电商“特价”不实可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粉节”特价49元。王辛当在网站上订购了款移动电源:10400mAh移动电源69元,5200mAh移动电源39元,王辛提交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米公司付款108
4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5天后,王辛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小公司同意换并已收到该线。此,王辛以小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向法院提起诉
>>法院判决
电商存欺诈退款并赔偿
法院经过理后认为,涉案网购合同有效,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和商品知情权。由于小米公司网络抢购此种销售方的特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内作出购买的意表示,而小米公司认可小米商活动界面显错误,存在广告价实际结算格不一致的情形,小米解释为电脑后台系统出现误,但没有证据证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小米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法院依法判决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上述两个移动电源,米公司保底赔偿辛500元,退王辛货款108元,驳回王辛其
>>专家解读
电商系统故障需自证
最高人法院民一庭庭长杨临萍分析称,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电商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物过程中有诈行为,交易后费者达成偿协议而不履,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协议承担赔偿责
对于网站的“特价”、“促销”,消费者在下单时却以货物的原价进行购买,赵占领介绍,此类件纠纷在现实中多,商通常有种解释,既系统故障或者人
赵占领解释,如果商家确实有证据能够证明,消费者在下单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系统出现故障,此种情况属于重大误解,依合同的相关规定,电商要退还消费者购物款,不进惩罚性的赔
而电商没有证据证明,“特价”、“促销”后,消费者原价购买的货品不属于重大误解,那么这就是电商在进行宣传时意的欺诈行为,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相关
法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金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的,依照其规
经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等法律规定偿损失,并有权要所受损失二倍以下
《同法》54.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立的 合同,损害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或者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