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过错赔偿制度的立,可以追溯到二00一年月二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二十一次参议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国婚姻法>的决定》。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化了对违反婚姻家庭务行为的法律裁,符合民事法律则的公平原则,使无过错方享有请赔偿的权利,也
一、离婚过错赔偿制
离过错赔偿制度,是因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对方错导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害时,该受害方可以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度。我国姻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赔偿制度确立的的就是对无过
者认为,适用离婚过错赔偿
(一)一方当事有过错。关过,在民法上有两种理论,即观过错论和客观过错理论。主观过错理论认为,过错是指行为具的一种受非()的心理状态,是由行为人内心意志决定的。故意或过失是行为人基本过错式,在为人实侵权时,由于不同的行为人的内在的心过程对其行为后果所持理态度不一样,这就决定了处理后果的方式是有别的。过错仅是种心理状态,并不包括行人的外部行为。按主观过错理论的主张,加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的限制了行为人的责任。客观过错论认,过错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度是否具备受非难(谴责)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非难(谴责)性,行为人若不符合某种标准即为错。显,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采纳了客观过错现实,这的错是一种行为过错,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了重婚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施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成员,或遗弃家成员而导致离婚的行为,就表明其具有过错。此,在离婚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有利于确定行人的责任,又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使无过错方具更多的机会获得
(二)离婚是婚姻一方实施过行起。如果婚姻一方确实施了过错行为,但它不是引起离婚的接原因,而是另有原因导离婚的发生,在此情况下,无过方亦不能请离婚过错赔偿,
(三)负离婚错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方过错方。与过错相对的无过错,并非该方当美无缺,没有任何过错,而是说相对于另一方法定过错行为来说,请求方是无辜,没有过错的。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的情错综复杂,其中原因是很多的,过错方实施过错行为并非造成离婚的单一原因。例如:在离案件,当无过错方提出过错方具有过错为时,过错方则经常提出过错方对自己或对己方的老人不关,从而导致自己有了过错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不足以减少消除其过错行的后果。因此,如一方当事人有轻微过错,有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那么该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仍然享有
过错造离婚的,就不能由他
()必须有损害事实生。损害事实,即因一方的错导离婚造成另一方财产上的实际或精神上的损害。如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或以其他为虐待庭成员的,必须发生人身伤,在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偿;而因遗弃家庭员、重婚或即使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外居关系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中,主要
二、离婚过错赔偿
离婚错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护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需要,我国法制不断善的一个明证。从目前我国婚姻家系的状况看,婚内侵权行时有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呈上升趋势,重婚、纳、姘居、包二奶等行为正挑战我国一一妻制度。这些行为严重违社主伦理道德,影响家庭稳,导致大量家庭破裂体,由此不但引发大量刑案和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还因此出许非婚生子女,严重影了计划生育基
婚姻男女双以永久共同生活目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务关系,双都要自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方故意违反婚姻义务,如实重婚、通奸、虐待等行为,造成对方财或人身方的损害时,这种损害不能通过离婚本身自然消除,只有通过损害赔偿能过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过错方得到精神的慰和经济上的补偿,既制裁法违反道德的行为,又体现公平原则,保护过方的婚姻权利。离婚过赔偿制度将夫妻间的义务和权利明确
三、离婚过错
(一)弥害。离婚过错偿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损害赔偿,前者指在填补财产害,其赔偿范围以因离婚所受的实际产损失为限;后者表现为两种方式,
(二)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仍采财产的式,但其具有经济补偿特种抚慰的性质。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既从经济上填补损害又能慰无过失方因合法权益受损害之痛苦。于精神损害而,不能完全客观地金钱计算和赔偿,因此,给
(三)制裁和预法行为。离婚赔作为违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责任具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过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使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能从其违法行中获益,而还要对其违法行
浅谈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的婚过错赔偿制度_会议主持_演
浅谈我国的离婚
×××人民法院副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追溯到二00一年四二十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二十一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化了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为的法律制裁,合民事法律原中的公平原则,过错方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
离婚过错赔制度,是指因在婚关中无过错一方,同对方错导婚而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时,受害方可以要求过方予以赔偿的制度。我国婚姻法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损害赔偿,重婚的;配偶者与他人同的;实施家庭暴力;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偿制度确立的目
笔者认,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关于过错,民上有两种理论,即主观过错论和客过错理论。主观过错理论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的受非(谴责)的状态,是由行人内心意志决定的。原创:故意或过失是行为人基本过错式,在行人实侵权时,由于不同的行为人的内在的心理程对其行为后果所持理态度不一样,这就决定了处理后果的方式是有别的。过错仅是一心理状态,并不包括行人的外部行为。按主观过错理论的主张,加大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的限制了行为人的责任。观过错论认,过错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度是否具备受非难(谴责)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受非难(谴责)性,行为人若不符合某种标准即为错。显,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采纳了客观过的现实,里的错是一种行为过,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了重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成员,或遗弃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行为,就表明其具有过错。因此,在离婚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有利于确定为人的责,又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使无过错方具更多的机会获赔
(二)离婚是由于婚姻实施过错行为引的。果姻一方确实实施了错行为,但不是引起离婚的直接因,而是另有原因导致离婚的发生,在此种情下,无过错方不能请求婚过错赔偿,只
(三)担负离婚错损害赔的当事人一方为过错。与错相对的无过错,并非要求该方当事美无缺,何过错,而是说相对于另一方法律规定的过错行来,求方是无辜的,没有过错的。现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错综复杂,其中原因很多的,错方实施过错行为并非是造成离婚的单一原因。如:在离婚案件中,当无过错方提出错方有错行为时,过错方则经常提出无错方对自己或对己方的老人不关心,从而导致自己有了过错为的辩。这种抗辩,并不足以减少或消除其过错行为的果。因此,如一方当事人有轻过错,或有非法律意上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那么该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仍然享有要求婚赔偿的权利。如果因自己的过错或第人的过错造成离婚的,就不能由他方
(四)必须损害事实发生。损害,即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已造一方产上的实际损失或精神上的。如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必须生人身伤害,在离婚后无过错有权请求赔偿;而因遗弃家庭成、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名义但形成婚外居关系而引起的离婚件,主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赔的数额可以按受
离婚过错赔制度的确立,是保护当事人无过错方的需要,我国制度断完善的一个明证。从目前婚姻家庭关系的状况,婚内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家庭力行为上升趋势,重婚、纳妾、姘居、包二奶等行为正挑战我国一夫一制度。这些行为严重背社会主义伦理德,影响家庭稳定,致量家庭破裂解体,由此不但引发大量事案件和治安案,影响社会稳
。更加严重的是些行有时已成为了党员干发贪污腐败行为的直接原因。 婚女双方永共同生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利关系,双方都要自觉履行相互诚,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事方故意违反婚姻务,如实重婚、通奸、虐待等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或身方面的损害时,这种损害不能过离身而自然消除,只有通过损害偿才能使过错方承担相的民事责任,使无过错方得到神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既制裁违法及违反道德行,又体现平原则,保无过错方的婚姻权。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将夫
三、离婚过错赔偿
(一)弥补损害。过错赔偿包财害赔偿和精神损害偿,前者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以因离婚所受的实际财产损为限;后表现为两种方式,即非
(二)精神抚慰。虽然精损害赔偿仍采用财产偿方式,但其具有经济补偿和特种抚慰质。抚金一种特殊赔偿金,既能从经济上填补损害又能慰失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用金钱计和赔偿,因,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弥补损害外,更主要是抚慰无过失方因精神损害所带来痛苦、失、怨恨与不满,获得心理上的藉。原创: (三)制和预防违法行为。离婚赔偿作实施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的功能,过责令过错方担赔偿责任,使实施法行为的人不能从其违法为中获益,而且还要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性,对其他
浅论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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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的离婚过
浅谈我国的离婚过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可以追溯到00年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一次参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离婚错赔偿制度确立,强化了对违反婚姻
确的法律依据。正确理和适用离婚过错偿制对制度科学、民主的婚姻家庭有十分要意义。一、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定义及适用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因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同对方的过导致离婚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可以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我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列情形之一者,导致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赔,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庭力的;虐待、遗弃家庭员的。”离婚过赔偿制度确立的目的
笔者认,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一)一方当事人有。关于过错,在上有两种理论,即主过错理论客观过错理论。主过错理论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的种应受非难(谴责)的心理状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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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内在的心过程对其为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样,这就决定了处理后果的方式是有区别的。是一种心,并不包行为人的外部行为。按主观过错理论的主张,加了害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的限制了为人的责任。观过错理论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是否具备应受非难(谴责)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非难(谴责)性,行为人若不符合某种标即为错。显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婚过错赔偿制度采纳了客观过的现实,这里的过错是一种行为过错,即我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了重婚或即使不夫名义但形成外同居关系,实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待家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致离婚的行为,就表明其具有过错。因此,在离婚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这样既有利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又有利对受害人的救济,使无过错方具有更多
(二)离婚是由于婚姻实施过错行为引的。果姻一方确实实施了错行为,但不是引起离婚的直接因,而是另有原因导致离婚的发生,在此种情下,无过错方不能请求婚过错赔偿,只
(三)担负离婚过错损害的当事人一方为错。与过相对的无过错,并非求该方当事人美无缺,没有任何过,而说相对于另一方法律定的过错行为来说,求方是无辜的,没有过错的。现实生活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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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具有过错行为时,过错方常提出无过错方对自或方的人漠不关心,从而导致己有了过错行为抗辩。这种抗辩,并不足减少消除其过错行为的后果。此,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微过错,或有非律意义上的过行为而导致离婚,那么该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
(四)必须损害事实发生。损实,即因一方的过错导的离已成一方财产上的实际损失或精神的损害。如因实施庭暴力的行为或以其他行为虐家庭员的,必须发生人身伤害,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而因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即使不以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居系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中,主要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离婚过错赔制度的确立,是保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需,也国法制度不断完善的一个明证。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系的状况看,婚内侵权行为时发生,庭暴力行为呈上升趋势,重、纳妾、姘居、包二奶等行正挑战我国一夫一妻度。这些行为重违背社会主义伦道,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裂解体,由此不
[1] [2] 单亲家庭,极不利于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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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有时已成为了党部发生贪污腐行直原因。 婚姻是男双方以永久同生活为目的而形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要自觉履行
婚本身而自然消除,只有损害赔偿才能使方相的民事责任,使无过方得到精神的慰和经济上的补偿,既裁违及违反道德的行为,体现公平原则,保护过错方的婚姻利。离婚过赔偿制度将夫妻之
三、离婚过错赔偿
(一)弥补损害。过错赔偿包财害赔偿和精神损害偿,前者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以因离婚所受的实际财产损为限;后表现为两种方式,即非
(二)精神抚慰。虽然精损赔偿仍采用财产赔的,但具有经济补偿和特种抚的性质。抚慰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既从经上填补损害又能抚慰过失方因合法权益遭受害之痛苦。对于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用钱计算和赔偿,因此,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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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裁和预防违法。离婚赔偿作为施行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任具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责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使实施违法行的人不能从其法行为中益,而且还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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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对婚姻生活的认一直停在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虽也涉及财内容,但它主要是一种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的础上,因此,《婚姻法》直未对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存过错而使夫关系破裂导致离的,无过错一方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损害,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未能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却大量在,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所体现公平与公正的价取向。随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婚姻关系中对方的权利逐渐开始重视。所以离婚害赔偿制度是基于公正义的理念与维护离当事人的合权益的需要而新增设的制度。 关键词:立法背景 存在问题 中外立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和立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是本西社会的婚姻契约原理。根据婚姻契约原理,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时,无错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害赔偿。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最早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其规定:“因离婚,无过的配偶一方在财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因导离婚的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一定金额赔偿金作为慰抚。”其后,1920年的北欧婚姻法、1931年中华民国法典、1941年改后的法国民法典陆续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日本民法无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的明规定,但学说和判均承
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都没有采用婚姻约理论,认为“婚姻男女双方精上的结合。虽然也及财产内容,它主要是人身关系,而是契约关系。”⑴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我国婚姻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未对离婚损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该制度的缺失使离诉讼标和当事人的权利缺少一个应有的环节,而立和司法实践中又无法回避裂主义离婚中客观存在的过错情形,并在潜意识上图求对过错行为的处罚对无错者的保护,于是不得不女抚养监护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割和困难助的解决等诉讼标的层面,确立所谓的“照顾无过错一”、“保护无过错一方”、“有利于无错一方”等适用性原则,甚至在有些实践操作上直接公违背破裂主义离婚标准的求,以是否准予离来表现对过错行的惩罚或对无过错的保护与救济。这种通过牺牲过错行为的权利或利益来达到惩罚过错者和保护、救济无过错者目的做法,不但容易陷入法理的误,而且也很难达到惩罚与保护的“赢”,甚至反而会过错方和无过错方均遭到权利的侵害。因此,只确把握离婚诉讼的客观规律,确立离婚损赔偿制度,才能明晰离婚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完整、公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
1、 立法技术上”无过错方”的法有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无过方”的提法不准确,在司法实践容易产生歧义。因为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没有绝对的过错方,夫妻一方实施的重过错行为,可能是因为夫妻另一方有意,无意过错导致.而这些过错,有的可能是毛蒜皮的小事,有的则可能是严重伤情的重大过错。发了有对无过错方不能有之的过进行具体的指代,则不免给以无过错方是”绝没有错误的美
2、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范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有权提出离婚害赔偿主体只限于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直接遭到侵害的配偶外的其他家庭成可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之诉,但不能成为离婚过错赔偿
而家庭力,虐待,遗弃行为侵害的能不是配偶一方,有时还涉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定来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体仅限于受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方,有过错配偶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因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而直接遭受侵害的配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单独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但不能起成离婚损赔之诉。但现实中家暴、虐待、遗弃行为侵害的能不只是配偶一方,通常还涉子女和他家庭成员。如果请求权仅限于离婚双方当事人,当夫妻一方对其他家成员实施虐、遗弃、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根据《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他家庭成员就不基于上述规定起诉讼,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可能就无法发挥功效,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到保护。当然,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其他家庭成可以单独提起民赔偿之诉讼,情形严重的还可在提起刑事讼附带民事诉讼,但这样加重了当事的诉累,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
第46条的规定无法发挥应有的功。例如在实践中,的父亲有外遇又施暴于妻子和儿女,的是夫妻一方虐待遗弃老人,如果请求仅限于婚双方当事人,那遭受损害的其他家庭成权利就将得不到救济。因此请求赔偿的主体范围仅限于妻显
3、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狭
根据《婚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的损可以获得济,《解释(一)》在第29条规定:“承担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承担责任的主体限于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而关于第者的责任问题,国外对第三者与过错配偶重婚、同居而导致婚姻关系破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向第三请求损害赔的题,立法中有着不的规。德国、奥地利的立法和例都不认为无过错方有权向第者请求偿,而法国、瑞士、日本、美国等国都确立了过错配偶及第三者对受害人婚姻家庭的共同负责任。在我国,长期以来第三者插足破坏他家庭问题更多的是用道规范来约束,道德约束、舆论督对第三者的惩毕竟是软弱无的。我国现行婚姻法完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法的立法空白实际上减轻甚至是消了某些配偶或者第三者侵害偶权的法律责任。?7?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限制在夫妻双方范围之内,这一规定受害人的利无法得到应有的、全面的保,使得
4、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四种,即重婚,有配者与他人同居,实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我国法律纤细具体的例举出赔范围的定情形,便于司法操作,当这种立法方式一个突出的弊端,主要是很难穷所有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上海的行为,也不能适应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题.并且这样在客观上制了无过错放的请求权,限制了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由裁量权,不于适范围以外弱权
5、离婚损害赔偿制的适用范围不甚
离婚损害赔偿是适用于诉讼离婚,还是适用于记离婚,是两种形式的婚均可使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仅是指际财产损害赔偿,还是包括了非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则其赔偿数额又如何规定。从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可以看出,法理于原则,抽象的规定,大大降低了离婚害赔偿制
6、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之
婚姻法 46 条规定离婚精神害赔限于引起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离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唯一要件,欲保持姻关系又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然而现生活中符合该条件所列举的种情形而无过错方并不要离婚的也非见。在很多情况下,害方往受传统观念、子女以及其他多种原因,并不愿意放弃存的婚姻,但是不要求离婚绝不等于不要求赔偿。过错方能否在维婚姻状况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引起关注。婚姻法将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限定为离婚,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只要不求离婚,就不能要精损害赔偿。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释》(以下简《解释》)的规定,因身份权受侵害是能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受害方不能直接据《解释》获得救济,这在配偶
7、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没明确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非常复杂。精神害不同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赔偿的原则。因受生活水平、经济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不同掌握的尺度不一样,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三、中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况及
(一)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离婚损害赔偿制的立法
1、法国。《法国民法典》对离损害赔制度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其内容包括离婚损害偿发生的原因、离婚损害偿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使时间等。关于离婚损赔偿发生的原因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国民法典》第266条第1款:“在偶一方单方过错而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除而受到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偿责任。”第270条进一步规定:“除基于同生活破裂而宣离婚的情外,离婚即告终止夫妻相互间的救义务;但是,一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补偿因婚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条件差异的补偿金。”关于离婚损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根据第266条第2款的规定:“婚损害偿请求权的提起时间能在
2、瑞士。瑞士最早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是1907的《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受损害,有过错配一方应支付理的赔偿金。(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遭受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额的赔偿作为慰抚。”该法条的规定甚为备,其离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提,同时规定有抚养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受害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方的损害,还包期
3、台湾地区。《民法》第1056条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得向有过失之他方,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赔偿之相当金额。”从该条文可看出,台湾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限于判决婚的情形,而协离婚时须由双事人自行协议,如无协议无法请求。台湾在财产性损害赔偿方面适用过失抵原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双方仍可提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而财产性的损害赔偿,则以被害人过失为限。从看,台湾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因此对于法定婚理由的十种情形,配偶一方都可以向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中国陆以封闭式列举的式规
4、澳门。澳门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制度。《澳民法典》第1647条规定:“(一)被宣告为唯一或主要过错之一,及第1647条C项所指之理由而请求离婚之一方,应向他方弥补因销婚姻而造成之非财产损。(二)损害赔偿之请求应在离本诉中提出。”1637条C项为:“对方之精神能力发生变逾三年,且因其重性导致可
活。”第1647条的规只涉及到非财性损失赔偿,而财产损失则按照第483条的规定补偿。第483规定:“不法行为之行为人、唆人或帮助人有数人,各人均须对所造成之损害
(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离婚损害赔偿制的立法
1、美国。美国婚姻关系属于家庭法调整的范畴。家庭法以各州立为原则,但近年来,联邦立法己较之过去多地涉及婚姻家庭领域。夫妻相互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通称“配偶权”。配偶方因受到伤而丧失能力时,他方有权在请求损赔偿之诉中一并要求赔偿“配偶权损”。据传统的离婚过错法,被侵害的配偶在婚时可以通过离婚后扶养费的给付措施使其得到补偿。?5?在美国,侵犯配偶权的侵权人不仅包括配一方,还包括第三人。北卡罗来州法院1997年8月5作出了“第三”
2、香港地区。香港地区在单行法规中规定了婚损害赔偿度,《婚姻诉条例》第50条规定:“呈请人可在离婚呈请或裁分居请中或在只要求赔偿的呈请中,以某人与呈请人的妻子或丈夫奸为理由,向该人申索损赔偿。”?6?从该条的规定来,呈请人申索损害偿仅限于被请求方与人通奸的情形,这种求可在离婚呈请在裁判分
(三)我国大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
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关人民法院理离婚案件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见》中规定,在审理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该原则可以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身和形。但该解释并未对“过错”的内涵、延及照顾的方式等作出明确界,因此该原则在司法实践并达到保护受,惩罚过错方的功。而数学者呼吁的《民法通》第106条规定的“公民、人、他组织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婚姻关中侵权行为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却不能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接运用。直到2001年新修改的婚法中才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该法46条规定:“有列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一)重婚的;(二)有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列举四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对于一方偶有实施种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害配偶
纵览西方国家的民法、婚姻家庭法或侵行为法大都有关于侵害偶权而承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香港、澳门、湾三个独立法域也都规定有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大陆正是借鉴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最终确立了离婚损偿制度,但是国目前的离婚损害偿制度还有诸多的足之需要继借鉴国立
五、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
1、用”受害方”取代”无过错
在实际的婚姻关系中,没有绝对的无过错方.在婚姻第46条规定无过错应指没有条所规定的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笔者建议,应删除婚损赔偿主体的”无过错”要求,将其改为”受害方”.因为”无过错”提机会产生歧义,又难以把握,在离婚中财产受到损害,精神受到伤,却是十分明显且易把握的.受害方的过错及程度可在确定过错配偶一承担赔偿责任大小考虑,必要
2、适当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义的婚姻家庭关系,当婚姻家庭中的如何员遭受损害时,都应当给予必要救济.尤其是对于被虐待的老,儿童,更不应忽略独立的人格和肉体所遭受
因此我认为,对于离婚害赔偿所诉之主体,不应限于夫妻双方,于家庭内部收到的人员都有权起赔偿.要真正发挥离婚赔偿制度的应有效,就应当适当拓宽损害
求权主体范围,考虑允许配偶请求损害赔偿的同时,赋受侵害的其他庭成员提损害赔偿的
我还建议,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第三者.对于因重婚,通奸姘居等过错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其义务主体除了过错的配偶一方外,受侵害的配偶一方还可以将及的三人列为义务主体,要其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这是因为重婚,通奸,姘居违法行为侵犯了夫妻忠实义务,而实义务的义务主体就包括了配偶以外的人.第三人在这类侵行为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同时将第三人同列为离婚损害偿的义务主体,可以免重复诉讼,减
3、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规兜底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种导致离婚的重大过行为,但事实上,导离婚中无过错方遭受损害赔偿情形是多种多样的,这四种的范围明显比较狭,不能包含离婚过错赔偿
我建议,应扩大过错行为的范围,那些常见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入长期通奸,一方嫖娼,卖淫的,一方故意犯罪背叛处刑罚意图杀害对方的等情形.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性的定,并且规定底条款,这样有利于灵活地保公民的
4、关于证据的运用
(1)应适当降低证明要求,适用较高程度盖然的证明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能从证据中获得事实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虽然还不能够完全排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论.我建,为保护诉讼事人的合法益,应降低证明要求,用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为,婚过错害赔偿诉讼属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在婚过错损害赔偿诉讼中,在无过错方以提出确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情况下,当降低证明要求,只要无过错方供的证据能达到较高程度的盖然性,可视为达到了证据法的义,法院就应支无
(2)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采用证责任
为了切实保护弱者,维护受配偶合法权益,伸张正义,我建议可以考从法律上对无过错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条件,必要时适当采用举证任倒置的模式,对过错方加以限制.这一举证模式应在基认离婚害赔偿中谁是错一方的前适用.如已有基本事证明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违法为,无正当理由长期夜不归宿的,即应由”不归”负举证责任.如此不仅可以避免因证难而阻碍配偶主张权利或实现权利情,而且对那些意欲实施过错行为的姻当事人也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进达到预防违法,真实现立离婚损害赔偿济
5、明确规定法律证据的获取
(1)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不得侵犯他的合法
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第三人介入他人家庭致使无过错方偶方受到侵害,过错方为了维护自的权利,可以收证据,但是必须是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围之内.我建,以材料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诉讼中有效地证:1,过错方配偶与第三人来往的件,片;2,过错方配偶在非被胁迫情下签写的实行过错行为的过错书;3,受家暴力,虐待的受害方偶提供的伤情医疗证明以及居会,邻居等提供的相关证明;4,采用合法工具公场所或自己家私
(2)当事人取证较困难,人民法院应当一申而调查
《证据规定》第17条2款明确规定: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调查收集证据。而离婚案件中,在对配偶
过错进行举证时,不仅涉及到过错方的隐,而且还涉到“第三者”的隐私保护题。我建议,在无过错方因客观原因无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该对当事人的请求认真审查,以由法院调查内容依法进行调查。在此,对于当事人提的申请,也必符合法
(3)应认定“私拍私录”证据的合
《证据规则》对非证据明确了两个标准:得侵害他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止性规定。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只无过错方在取证中未采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即使私拍私录的证据,法院也可以予以认定。如当时人的或当事人在的私拍私录的视听料,和公共场合私拍录的视听资料应该纳采
6、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保护无过错的经济
根据司法实务部门的实践,我国精神损害偿金算定的本方法是综法,即由法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害赔偿金总额。法官应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度,双方的经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和受害人的资历这四因素,其中前种是着考
结语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新的婚姻法律度,将为保婚姻当事人 ①陈爱萍、姬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社,2006年版,第156页。 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与其他姻法律制度的有利结合能使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来我国婚姻法律体的新进程。深信,随司法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深入,我国的婚损害制将
参考文献:
①袁长洁:《侵害配权离婚损害赔偿制初探》,理论探讨,2004(2)。 ②于东辉:《离婚损害偿制度探究》,民法院出版社,2006
③ 李平:二十年全国婚案件情况简析,民法学院报,2002年10月3日。 ④ 陈苇:《离婚损害法律适用问题探
⑤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版社,2006年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
李 莉 莎
!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 #重庆市 %###C D
摘 ! 要 !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是婚姻法规定的在保护离婚无过方合法 配 偶 利 的 一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由于我国婚姻对夫配偶权的内容规定得不备 #使得作为济措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实过程 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 #应充分实现配偶权保护精神对法的全面渗透 #为制度的存在 及 效力的有发挥奠定一个坚实的法理基 #以更好地发其维护婚姻家稳
关键词 ! 离婚 %过错赔偿 %问 %
中图分类号 ! E F $
!! 我新 &婚姻 法 ’ 第 %C 条 规 定 () 重 婚 * 配 偶者与他人同 * 庭暴 力 *遗 弃虐 而 导 致 离 婚 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赔偿 $+这一规定 #实质上表 明在我国婚姻 上建 立了 离 婚 过 错赔 偿 制 $离 婚过错赔偿制度源于 夫 妻 一方 他方 配 偶 权的 侵 害而产的权利救济 #由于我国在婚姻法没有将 配偶相内容进行完整地表述 #仅在规中零星 地提及了妻忠务 *住所决定权 *相互扶助权 *共同生权等配偶 权 的 有关 内 容 #作 对 ) 夫 互 负忠实义务 +一 宣 言性 款 的补 充 #离 婚 过 错 赔 偿制度被写入 了新 婚姻 法 $离 婚 错 赔 偿 制 度 既 是婚姻关中法定义务的内在求 #同时也是姻 关系民法属性的体现 #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司法实践不断深入 #在实施 该制度的过中 发 现了 不 少 亟 待解 的 问 题 $ 让该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笔者拟从该度 的含义 *作用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等几方面 开研究和探讨 #以期最大限度地挥其在维
!! 一、 离婚过错赔偿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 问题及
!!
$
作者简介 ! 李莉莎 ! ! F D #J
时对方已无财产可
! 二
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第 %C 条所规的四种 (过 错 ) 进行了 解 释 ! 界 别 了 重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通三种不同 性 质的 行 为 ! 从而 将 婚 姻 关 中 的刑事责 %民事责任和道德责任三种罚明确
! 四
根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 离婚过错赔偿请求只 能在离婚诉讼中出 ! 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无 错方才能获得
力不从心 ! 法律遗留的空
离婚过错赔偿制在实施中存在的上述问
!! 二、 完善离婚过错赔偿制立法
!! ! 一
! 二
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
! 三
婚姻法第 %C 及司法解释限定了只有在因重 婚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家庭暴力弃虐待等 因而导致离婚的情
! 四
按专家解释 ) 第 三人 *是指婚姻家庭体以 的任何
%
三人的行为也侵犯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 ! 格权 人身权
! 五
离婚损害赔偿中 #精 神损 害 赔偿 是 最 主 要 的 #它括对受害人肉体痛 ! 精神苦和精神利益的
离婚过错 赔 偿 制 度 是 一 种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研 究 ! 探其存在的法理基础 ! 时时注意配偶权保 精神在其制定 ! 实 施中的全透 #对于解决该制 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十分重
参考文献 $
) ! *! 杨遂全 *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 ) B **北京 +法律 出
) $*! 王胜明 #孙礼海 *%中 人 民 共 和 婚 姻 法 &修 改 立 法 资 料 选 ) 8**北京 +法律出
责任编辑 !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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