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勇飞
内容提要环境权是一项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的权利。因,既可私益诉讼,也应允
论美系还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相应的诉讼机制,其中环
规定中往占要地位。而国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足之地。相反,实践却在急 迫的呼环民事公讼的出现。因此,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模式,建立具
讼法律制度。关词 利益 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权民讼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界定 (一)环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事公益诉讼,包含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环境公益诉讼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 和其相关权利进行的诉讼活动;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 nui— 的。在美国,把与土地活动有关的环境影响分
sance)。?因公妨害发的环境法律救济环公益济;因妨害引发的环境救济则叫环境私益救 济。?而上述的救济手段中即包了诉讼。笔者认为,此种划分方法存在明显的不。一般情形下, “妨害”与“私妨害”有着明显区别:企业向一国有湖?——西湖排泄污染物,致使湖水质被破 坏,其明显侵害的是公共的环境权益;将污染物排向某农户耕作的田造成的损
体益,其区分显而易见。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妨害”与“私妨害”之间存在着明
业污染西不仅造成湖水质的破坏,时也某承包户在西湖里放养的鱼类质量和数量的降低与减 ;再如,一企业排放废气不仅使周边居民受其损害同亦破坏公众享有的大量。此时,一个 行为将会同时造成公妨害和私妨害,而仅以哪一类妨害发的诉讼来划分公益
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既有可能提起私益也存在着提起公益诉讼
旦结了其诉之目的,其的性质即可变得明朗,故以诉讼之目的来给公益诉讼下定义应当更为合 理。 境事公讼可定义为:法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为
反环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并要求其民事责任由法院按照民
法审的讼。其明显的特征是: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社会共环境权益。虽然从间接或长久的
公害应指污染公众赖以生存的空气、水体、林、草原等自然资
指个体所有或使用的环境、自然资源造成的染。 参见常纪
参王:《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自常纪文:《环境法律责任原
社 2001年版,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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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环权益可对每个个权益产生侵害或侵害的可能性,也即其诉讼的结果存在着间接维护或 有利个利益能,但其提起诉讼的目的与直接为保护个体本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广泛,其起诉人可以是任组织和个人并且不需与
害关。也就是说,原告的资格不仅仅限于其合法人身权利与权利受到损害的人。在
侵行为侵害的往往是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这种侵害已经成实,然而在环境民事公
行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对原告可能仅有不利影响,并接的利益损失,但由于
性与私益的相关性,?仍许其提起
(3)环境民事益诉讼成立的条以是损害结果经发生,以是损害果未发但有可能发 生。由于环境损害存在着长期性、潜伏性、易逆转性等特点,其损害的结在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 不一定能立即表现出来,而能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期方可际爆,而旦这种结发生,则可对 造成极大损害,且不易消这种损害。鉴于此,各国的环境法“预防为主”的原则都有了新体现, 相应地在诉讼机制上也应之相配套,即允许在损害结果未发生情况下进行
当然须以该种损害明显会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几类相关诉讼的区别 在我国及外的环境诉讼机制中,
事公益诉讼相近的诉讼制度,但仍与环
益诉讼存在明显区别:1(境民事公
我国的代表人诉 代表人诉讼制存在于我国民诉讼机制中,环境民事讼中也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其 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不可逾越的区别。首先,虽然这诉讼制度中维护的益主体人数众多, 但毕竟代表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相差甚。而这么数量的人的益是相同的,表面 看维护了一个整体的利,但他们的共同利益仅是每个个体利的简单相加,从本质上分析,它仍是全 体成员的“私益”,与“益”诉讼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迥然同,也就是说
诉讼”而非“公益诉讼”;其次,代表人诉讼中的每一个成员包代表人都必须对诉讼之标
利益系,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人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可提,不需要对诉讼之标的具有直接的利益。因此,环境法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虽然
多人在其环境法上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一种高效率、低的司法救济,但鉴于社
后当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均可受益的,代表人诉讼能保护的益的范围和性质均不可
益相适应,故,代表人诉讼制并不能适用在保护公共的方面。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美国环境法上的集团诉讼 美国的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来源于衡平法程序,是依据衡平则建制的,也被较多地运在环境 讼当中。其诉讼机制与模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似,但又有三个突出的特点:是我国的代表人 诉讼中设有登记程序,对于没有参加记的人员,视为不参加诉讼,集团诉讼则
在法公告期间没有表示不参加群体诉讼的,视为参加诉讼;
许以示的方式消极地认可诉讼代表人的地位,而我国群体诉代表人的产生则必由当
选;三是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允许未参加登记的人另行起,只要他在诉讼时效期间
可作出裁定适用原判决,而集团诉讼的判决效力包括既判,即当一案件作为集团
成不管是否参加,都不能再以同一诉讼标的起诉。?这一讼制度在本质上与我国
度相同,仅是过个人的诉讼来实现部分人的共同益共同的,仍列人私益诉讼范畴。虽然 ?公益是整体利益,私益是个体利益,但者并不截然分开;整体中包含着个体,并且对整体利的损害也间接地损害着个利益。 ?参见郑燕:《论民众诉》,载《法学》2001年第4期。 ?参见王红岩、福华:《环境公害群体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从环境公害讼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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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
在美国新的理认为应当截当地承认集团诉讼具有实现公共政策目的的现实功能,?但笔者认 为其实现手是接的,直接目的并非是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所以它仍
3(境民事公益诉讼与德国环境法上的团体诉讼 德国环法上的团体诉讼是指
团体为了维护其成员或其保护对的合法利
以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但同时要求必须由环境保护团体在公害纠纷中作为原告起
体员的利益。而且,法院就环境公害案件所作的判决,仅
度与我国的诉讼代人制度、美国的集团制度相比,显然进了一步,为并不要求原与诉讼 标的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提起该诉讼并不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直接益关系,而是为了保护其成员或 其保护者的利益。?这个角度来看,团体诉讼似乎带有“公益诉讼”色彩。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 到,体诉讼保护还仅限于该成员或受团体保护者益,这种利益的承受主体依然特定 的、可数的人群,其与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均共同可享有的社会公共利益差距依然巨大,所以团体诉讼 至多能作“他益诉讼”,而非“公益诉讼”。 4(环境民事公益
美环法中的公民诉讼(citizert suits)是指公民以依法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
联环保局提起诉讼,要求违法排污者消除污染,赔偿遭受损害公民的损失;敦促
州行其法定义务,加强环境管理。?公民诉讼权在美国被视一项“禁止权”(即禁止
强措施;公民则被视为“私人检察官”,与政府的职能相对而存在,在实施环境法规
用。?公民诉讼以公益的促进为目的和诉讼件,诉讼际实施者虽应主张与系争事件 有相当的利益关联,但诉讼的目的往往不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督促政或受管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促 进公益的法定作为,判决效力亦未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由可以出,美国境法上的公民诉 正是公益诉讼,它包含我国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大诉讼域,且包含了部分私益诉讼的内容, 范围大大超出本文所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不可否认,的大部分内
诉讼制度时值得借鉴的。
二、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宪法依据:环境权作为
环境权被确认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了宪法据。最,环境权作为一种 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并没有在法律中加以确认,然而,我也不能据此否认它的存在。?环境权作为一 种道权利,是人的“应有权利”、“与俱权利”。? 环境权首次国际上的承认是在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议,会议通过了《人类 环 境宣言》。该宣言宣布:“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
生
?参见江、邵明、陈:《民事诉权研》,法出版社2002年版,第209页。 ?参见王红岩、王福华:《环境公害群体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从环境公害诉讼看我代表人讼制度》,载《中国学》1999年第5期。 ?而代表人讼、集团诉讼中的原告在保护其所在群体益的同时,更是直接地
?见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法律出版杜1999
?参陶红:《美国环法的公民诉讼制度》,载《法学评论》1990年第6期。转引自韩志红、阮大:《新型——经济公益诉讼 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
?参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月旦出版
?我国学者一认为,人有三种存在形态,们是的应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形态》,载 《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此时,环境权处于“有权利”形态。 ?见蔡守秋:《论水权转让的范围、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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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条件的基本利,并且负有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世世代的环的庄严责任。”欧洲人权委员 会经过十多年的讨论,也接受了环权的主张。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 自 资源人草案》将环境权作为一的人权加以肯定,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环境权问题在国际社会提出后,特别是《人类环境宣言》对环境权承以后,有
法上认这一基本人权。?“规定了环境权的40多个国家宪法或立法文件中,环
人 的权利之一,或者是作为国家的职责,或者是二者兼而有,这些文件都或多或少地
人 及其需要为中心。”?
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规定:“国家保改善活环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 一规定虽然不对环境权的直接确认,但也可据此推导出国家环境管理的职责公民参环境保 护的 权利。? (二)民法依据:环境权的私权化 环境权的经典定义?可以看出,环境权既包公法上的环境权, 又
权的念提出之后,人们首先试图将其写人宪法。但是人们很现仅在宪法中规定环境
阶环境权,并不能充分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有学者甚为,创设宪法位阶的环
一面明白的表示他已经对环境问题有所行动;另一方面也为了无须为复杂的环境
加具体的解决案。?因此,更应重视的是对环境的宪法定,或说环境权的私权方面的规 定。承担这个任务的,首当其冲就是民法。 环境权进行民法保护,是民法应尽的义务。站在传统民事权利体系里观察私法的环境权, 会现其具有强烈的性,存在着公共性与益性的强烈反差。私法手段在环保护中的运用受到 重视。但是,此时人们所要寻求的法手段已不是过去完全以个人益为本位,
所要的是既具有私法内在激励机制和外在表现形式,又有公共
壳,社会利益是其内核。
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经过长时期的发展与调整,现在已基本成了人身权与财产权
陆系的财产权体系又分为物权、债权,英美法系则是统一产权体系,现在也开始
的合趋势。但总体上来说,也未脱出这一大的体系范围。?但是如果一旦将私权性
民法,这种权利民法中应该如何其位置,又是个新的问。此,应该确,环权作为一组 权利束,?包括诸项子权利。应该具体分析境权的各项子权利,再确定其利性质。 虽然境权的各项子权利都既与主体的人格又与体的财产有关系,但正如人身并非对不 含财产容,财产权也不是人身无关一样。为了便于法对其的保护,可以将环境权各项子利划 ?到1995年,约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或组织包括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特定条;越来越多的
经 转时期的国家,正在将环境权或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入宪法。参见蔡守秋:《论水
和条 件》,载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权与水市场》资
?参见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 ?在宪法中宣示国家对环境进行保是否等于家规定环境,尚有不观点。有人认为,家宪法中宣示对环境进行护,就 是对环权的确认;也有人认为国家在宪法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体现了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有认为宪法中示对环境进 行,只规定了国家的环境管理权力而非公民的环境权利。参见董灵:《环境权与境法制创新》,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 ?即《人类环境宣言》中的表述:“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中,享有自由、平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 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来的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的任。” ? 《高人民法院关于以犯名权的手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利是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高人民关于 在刑事判中不宜引宪法论科刑的复函》表明:至少在目前,宪法还不能作审判的依据,无论是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3页。 ?见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权f‘良”是对经济学中概念的。参见张军:《现代产权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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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
分为人权与产权两类,别入民法这两大权利体系。对于公民以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为基础的 身心健权一类利,可归于一般人格权体系。它是现代社会人真
权利,是对人所享有的具体的环境人格利益的高度抽象,是一社会生态意识对人的行
利益确认。在一个国家内,所有公民都普遍的享有这种“环境格权”。对于其损害,可
法进救济。对于以环境资源的可利用价值为基础的一类子权,可统称为环境使用权,
市场、经济手段协调对环境资源的使用与保护,典型的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水权”制度等,应该将其归人财产权范围。 从目前法践来看,多是通过保护
利,收法保护环境权效。如清洁空气 权、清洁水权、宁静权、日照权(采光权)、通风权、权、风观赏权和污染物排放权等。 (三)环境法
环境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加以规定是最普遍的作法,而且,境保护立法中对环境权
面。20世纪60年代以来约有100来个国家制定了综合
制定 修改综合性环境法律的国家就有70多个,这些综性的环境法律大都有环
美国《国家环政策法》第3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1969年的 个人也责 对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1969年的日本《东京
“所有市民有 过健康、以及舒适的生活的利,这种利不能公害而受到侵害。” 在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等地方 境法规经明确规公民的境权。如《上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的第6条明确规定:“公环 民有 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义务。”第8条规定:“一
权利 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有权进行检
(四)诉讼法依据:环境权的司
按传统的理论,公民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环境要素作为无主物,
提权利要求,从而使得公民的诉权受到了限制。但环境保要求必须突破这样的限
环境享有相应的权。根据环境要素的“有财产说”和“公委托说”及境权理论立法,进步 拓展了环境权益,在实体法上权利扩大的同时,程序法上的诉也有了相应的扩大。公民可以为保护 境而向排污者提诉讼,尤其是在英美等对“诉讼资格”具有严限制的国家,这一突破意义重大。如 法律规:只要某人明,他有权使用或享些自然资源或他本人的生计赖于这些资源,尽管 资源的所有权不于他,他也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但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而排污者 起诉。英国的《污染控制法》也
三、我建立环境民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要在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制,可以借鉴美国公民诉讼,但要根据我
以从以下方面构建我国的环境事公益诉
1(立法形式问,即是在环境保法及其他单行律上分别民公益诉加以规,还是在民 事诉讼法上予以确立。有观点认为,在现的有关环境资源各法中分别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款比 较富有弹性,可以适应不同境资源保护工作的各类特殊需,还在某行法律中予试行,以积累 验作为其他法律建制的考。然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不妥,原因二:一是我国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有 明显的划分,在实体法具体规定诉讼程序及其细节问题会成实体法的繁
?第8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的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
?第9条第二款:“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权利和保护环境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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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规范的范而造成法律规上不必要的重复,而法律体的清也有很大影响,在实体法中过 多地讨论程序问题在体制上是不顺畅;二是环境资源法所涉及的面广,法律多,若分别规定这一制度, 则及到应修各部法,造成立法成本高,何况我国实践没有一个部门法是这样做的。以,应 当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单独设立该制度,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立法的成本,公众亦可
而统掌握其具体规则,而且采用统一的标准、方法,弥补了环境法上公民诉讼各方
缺,更何况在民事诉讼法上单独制定规则并不排除因某些要求的特殊性而作出特
2(诉讼当事人问题。首先,原告的资格标准应放宽。既然益诉讼,也即为维护社
诉,那么,如再拘泥于陈旧的理念就不能适应新的需求,因此,应当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的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环,只要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已经或即将对社
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允许没有直接利害的人提起环境民公益诉讼。次,原告的范扩 大。我国现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可为公益而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 法者起民事诉讼,特别是将些专业团体纳入原告行列中来,比如环境保护体,这些团体可以在专 业知识、金力量诉讼方弥补个人的不足,可以造成较会影响,比较于个人的干预,其效 果会积极得多。但同时,应当将部主体排除在原告范围之外,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不能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主要原因是法律经赋予了这些部
们不有管理权及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即它们只要作出具体的政行为就可以制止侵害
的行),而且一旦这些行政行为不足以制止不法行为,其可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起民事诉讼的必要。同时,除非这些行政机关本身就是源,或其行为直接破坏
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因为这些机关在日常履行职所作出的行为均系行政
事讼包含的范畴。至于其他机关单位能否作为原告问题,者认为目前在我国承认
不妥,作为各个关单位,国家予其各自分工,不同领的定社会理职能,将其排除在保护公共 环境资源利益的职能和义务之;每一个机关都有着特定的职和义务范围,不能超越,允许其成为环 境民事公益讼的原告将会在经费、行政效、讼机等方面造不利影响。3(告务问题。环境 民事益诉讼的本质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共环境资源的不法行为,以保 护公共环境资源免遭破坏,此,一旦有民众起诉的信息,不法为者即停止
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那么应当说其目的达到了,无须再进讼程序解决,因此美国
规60天告知义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鉴于环境资源害的难以逆转性,即一
复,美国实践过程中也已存在60日太长而引发诉讼上的困扰,结合我国实际及环境资源
笔者认为应当缩短告知义务的
4(行政程序先置题。实际上在美国公诉讼规定的60天知义务中然不意味着政程 序 的先置,但公民有义务在60天前告知联邦环保局,使其能够采取相的积极措施,否则不能提起以 联邦 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讼。而在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向行政机关控、举报和申诉的权利,而行 政机 都必切实履职责,公旦越过行政程序直接法院,可能会造成行政机关法的懈 怠,不 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尽职,所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首先利用行政手段也有必要,只有当行政救 济仍 法让公民完成其保护社会环境资源公共利的目的时再进
笔者为 宜设置行政程序先置,但为了避免诉前程序的繁,也可以规定公民在履
时,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请求行政救济,在告知义务的法定内,若污染和破坏者未
和消负面影 响,行政部门也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时,公以选择进行环境行政公
事公益诉讼。
5(起诉应当以被诉行为违法为条件。对于这一条件,我国论界争论甚多,然据本
体法上规其行为不法,也即赋予其实施权利,虽然其行为可能对环境资源造成负面影响,但 是在诉讼法上规定对此类行为亦可诉,一来造成诉讼大量增而发滥诉的能,二来为者本身 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不过,我国可以不像美国那样将行为划分为严的违法行为和非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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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
只要其行为违法可提起诉讼。6(律师费用与奖励。境事公益讼中,原告的目的并非要求违法 行为者对自身进行赔偿,而 是为了保护社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的环境安全及资源的合理使用,因此,为充分鼓励民众的与,应考 虑对于诉或虽不是完全但对公益促进有贡的原告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判由告承担,并对胜诉 的原告进行必要的奖励。其实,国现行许多法律中均有对揭发、举违法行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理法》等,且也取得一定
种制建立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也是必要和可行的。在环境事公益的诉讼中,原告
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诉讼之动力是出于对社会公共事关心,对于原告保护社
行通过奖励来加以鼓励,有助于促使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其
为设立保证金制度,以防止滥诉?,笔者认为不妥,其一国的诉讼费预交制度实
证金无大的差;其二再增设证金制度亦加大了原告的成本,可能造其因成本过高而失去起诉 的动力。 7(管辖法院。笔者认为环境民公益诉讼的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第一,环 境民事公诉讼均以护社会公利益而提起,其面广,影响也比较。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对 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案件数量压力较小,人员学历素质审判水平较高,更能符合解决
8(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可以采用以下的责任形式:一,停止侵害,其作用
国公诉讼中对污染源所判发的禁止令;第二,消除违法行为境资源的影响,法院可
为者其违法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消除或修补,以使环境尽量恢复原先的较好的
罚,法院可以对违法者采取判罚罚金的作法,使违法者受罚,增加环境民事公益
而罚金则不判给原告而应上缴国库(但也可以金中划出专奖励基金对胜诉原告进行奖励, 这样一来亦可解决因奖励原告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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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雷)
?郑春燕:《论民众诉讼》,载《法》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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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重庆大学 硕士学位论 环境民事公益诉研究 姓名:颜可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指导教师:宋宇 20060401重庆学硕士位论文 中文摘要 摘 要 公益诉讼是近年的社会热点问题,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大部分还留在行政公益诉讼之上,而对民事公益诉讼很少提及,于公益诉讼环境法领域的研究加薄弱。基于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以此为选题。 引言主概述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及国环境保护中单轨的弊端。工业革命以后,环境公害问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大量的国家开始了环境立法,但这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管制,政府承担着保护环境主要任务,境管理就成了环保护的最主要手段。而只有国家一个代主来保护环是很不充分的,因为与一般的侵害为比,环境公害往往是一种有价的行,家作为公共利益的护者,在面临社会展、经济增长等多种政策目标选择时,对环境益与经济利益进行“益衡量”的结果往往会导致纵容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济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以国家为主的“单轨制”保护模式不能完全达到环境益保护的目的。为了改善环境保护的现状和使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实现,我们有必对境民事公益诉讼展开深的究。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
特征和功能。从公益诉到环境公益诉讼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层层推演得出一个结,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享有环境权的主,根据法的规或诉讼托,为保护社会公共环境益,对侵害公共环境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程。与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具有显著预防性和利益不直关性。其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和环境事补偿机制,有利于弥补家环境行政管理的洞,有利于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然笔者从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理基础三个方面对环境民事益诉讼的立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环境资产的稀缺性是建立环境事公益诉讼制的经济基础;利国家思想的响和法学派的倡导为该度建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宪法上的人民主原、法治原则,环境法上的公民境权确以及诉讼法上的当人理论的扩张和讼信托等理论,为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 第二部分从两大的角度出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域外考察,总结出其在国外发展的经验并示其未来发展的趋势。英法系主要以美国的公民诉讼、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印度书信管辖权和司法调查权为代表;大陆法系要介绍了德国的团体诉讼和民众诉、国的民事公诉以及日本选举诉 I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
的路线,通过一个个判逐步建立起了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多项原则,并且随着实的展各项规定都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大陆法系家由受成文典的制,立法的滞后性导了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步伐比较缓慢。 三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阐述现行讼体系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缺失的现状,以及行政手段群体性诉在环境公益保护方局限等方面,从而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学发展观、公民环保意识的涨和学界积极的导这几个现实的角度论述了建立我国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则论述了我国环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及在制度构建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通两大法系的较,发现建立国环境民事公益讼制,可以以英美法已经立的许则为蓝本,结合我国的现实修改事诉法。我们必须贯彻科学发展,在我有的民事诉讼制度础上,通过当事人论的扩张,诉之利益的延伸,诉讼信托的建和干预原则的利用,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定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任和保障措施等特殊规则本文研究重点。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问题上,笔认为该三管其下,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人广泛的诉讼权利,通过民事公诉让环境民主得到最好的现。于证责任也应该区分主体而定,对社
诉讼,只需提供盖然性的;检察机关提起的讼则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们必要建立相关的保障措施,一方面通过设奖励基金和原诉费用的担机制,极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境事公益诉讼中;另一方面要防止滥诉的发生,30 日的行政前置程序和滥诉责任的追都是很有效的方式。关键词:境公害,公益诉讼,公民诉讼,学发展观,证责任 II重庆大
problem andthe abuses of our one-track protect system. Sinc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 problemof
environmental hazard has attracted attention from many countries. And those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But there is a
distinctcharacteristic abou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which is governmentregulation. Under the circumstanc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 main role i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us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becomes the main measures.However it is not enough. Because compared with other general injurious actenvironmental hazard is an act having values. As the vindicator of social benefit facingso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 a country will connive
environmentalpollution and destroy caused by all kinds of social activities when balancing theenvironmental benefit and economical benefit and pursue rapid development ofeconomy even at the expense of environment. This traditional one-track
protectionmode represented by nation can not completely achieve the goal of environment
publicprotecting. To prove the situation we need to make the law to reflect the reality and topromote society progress and we need to get down to the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civil public lawsuit. The dissertation is divided into four sections. The first section discusses theconception characteristic and functions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Frompublic
lawsuit to environmental public lawsuit then to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lawsuit the author draws a conclusion. The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refers toa process in which those who enjoy the
environmental right according to therequirements of law and complaint trust lodge a complaint to those who destroy the spublic environmental interest to the people’ court and require them to bear
civilresponsibility.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way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relief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ety is III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英
administration and realizing theright of citizens It is an effective legal means of monitoring and
environment of civilcompensation mechanism. Then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theory base of environmentalcivil public lawsuit form the following 3 aspects: economic base the ideologicalfoundation and the legal base. The scarcity of environmental assets is an economic baseof establishing good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The impact of the welfare stateand social law school’advocacy create a good social atmosphere for
establishing thesystem.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of popular sovereignty the principles of the rule of lawthe establishment of citizens’ environmental right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theexpansion of Litigant theory and litigation trust theory have made a solid legalfoundation for the system. The second section focus on the foreig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wo different law system concludes its development processand explores the future developing tendency.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is mainlyrepresented by citizen lawsuit in America accuser lawsuit in Britain and letterjurisdiction and judicial investigative power in India. While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mainly introduces group action and popular action in Germany civil public lawsuit inFrance and accuser lawsuit system in Japan. Britain and America carry out pragmatism.Through many cases they have established many principles on environmental civilpublic lawsuit gradually. An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ractice they improve andperfect every
principle. On the contrary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is restricted by thewritten code and the lag of legislation causes the slow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civil public lawsuit. The third section concludes the situation in China. The author states the incomplete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in
current lawsuit system and administrative means sand group lawsuit’ limitation of this aspect. Thu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necessityof establishing domestic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system in China andexplains the feasibility to establish from the prospective of rising citizens’environment-protection awareness and sparkplug of academic authorities. The fourth section discusses the choice of model of
domestic environmental civilpublic litigation and some problem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Through
comparison ofthe two main law system the author finds out that when we establish our environmental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we can refer to the established law principles in IV重庆大学硕士学
law. Moreover we must implement the concept of
scientificdevelopment and under our existing civil procedure law basis establish integratedapproach proceedings with a startup mode of multi-subject a pilot of prepositive reviewprocess and a lawsuit way of advance prevention model.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givenplaintiff qualifications the scope of the cas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esenting evidenceand special rules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Theauthor thinks that plaintiff should include Procuratorial agency and civic and
socialgroups. And the scope of case can be weighed through the degree of examination andrelief which is limited in the scope of those behaviors: administrative organ can notdirectly intervene according to the executive on the basis of quotlawquot principle there is norealistic effect after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dealing with and harm environmentpublic interest. Due to the diversity of the plaintiff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esentingevidence should be treated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ubjects. And on behalf ofthe country Procuratorial agency should follow quotWho
advocates who proofquot principle.Protection measures include inspiration mechanism countermeasures for indiscriminate sand overflow lawsuit and the use of hearing procedure. To encourage people’participance it should be the defendant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reasonable attorneyexpense when the plaintiff wins or the plaintiff make some attribute to the publicwelfare if not completely win and also the wining plaintiff will be given necessaryreward. To prevent indiscriminate lawsui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noticingadministrative prepositive procedure in 30 days and call to the liability for tort. For itinvolves in complicated and magnitude interest hearing
procedure will be brought in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awsuit which can enable more people to
have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also is in favor of all parties to know every links of thejudgment. Thus all the parities would consciously obey the result and then Procuratorialagency can lower judicial costs.Key words: social effect of pollution;public lawsuit; the citizen suit; view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nus probandi V重庆大学硕士学位
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或态系统失调,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来利影响的现象。环境问题应该说是自就有,但工业命之前环境问主要是由于自然因引的,属于原生性环境题,那时并没有真意义上的环境法,有的只是与环境关的法律。工业革命以后,人类的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大规模的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之而来,首先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发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这种环境问的影响极其广泛,有时对单人利益的损害并明显,其危害的更主要的是不特定多数的利益,因此,环境问题往往被叫做环境公害。正是注意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从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开了大规模的境保护立法。时环境保护立法一个特点是政府管制,政府担着保境的主要任务,相应地,环境管就成环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国的环护经历了由简单禁某些环境破坏和污行为到强调单纯的污染治理再到全面的综合境管理的发展过程。因,各国环境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行政机关没有尽到保护环的义务时,除了行政机关能自己纠正的以外,作环境益享受者的公民是否有权通过诉讼要求给予司救济,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对个问题,各国法律都做了积回,例如美国,通过立法在环境法中
种制度突破了传统法律于公共利益和私利益的保护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的做法,除国有权利也有责任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追究任以外,社会个体成,包括公民、企事单、社会团体等,也能接作为公共利益的言人,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采取律措施。其他国家如美国、英国、印度、日本、法国、国等国的法也都作出了相应的。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仍是按照传统的法律模式进行的,将国家作为环境公益保护唯一主体,国家通各行政机关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然而有国家一个代表主体来保护环境是很不充分的,因为与一的侵害行为相比,环境侵害行为往往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国家为公共利益维护者,在面社会发展、经济长等政策目标选择时,对环利益与经利益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往会导纵容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牲环境为代价追求 1重庆大学硕士位论文 引 言济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的以家为主的“单轨制”护模式不能完全达到对环境公益保护的目的。 正是基于我国在环境保护中的这种现状,笔者以环境民事公益诉作为选题,希望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研,对建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有益的议。 2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 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读 1 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解读 在
被划分为私权与公权。保护私权而设定诉权具有高度的个人化色彩,即只有在个人有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原告资格;为护公权而定的诉,专于公诉构如总检察长、政专等行使。但是,人类入 20 世纪以,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各种介于权与公权之间的分散的和集体化的不特定多数人权利日增多,法律纷呈现出群体化或体化的趋向如劳资纠纷、环境纠纷、消费者纠纷,传统的严格的私人诉讼公诉二分法已不能适应社发展的需求,介于者之间的公益诉讼在许多国家应运而生。例如,个人的起诉资格放宽,即使诉请保护的不是专属于己的个人权利,也允许起诉;国家设立专业化的政府专员等机构,代表公共利提起民事诉讼;国家赋予各种以护特益为目标的协会者团起诉资格,允许其代表不特定多数人提起公诉讼;一些公益诉讼法律事务所专推动公讼为己任,在公益讼中独挡一面或者波助澜。总起来说,时至今日,承认公益诉讼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公益诉讼的限制则宽严不一。如法、德等国限制较严,印度等国几乎不作限制1,美国居于两种情况之间,其益诉讼比较活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表明,公益讼具其独有的诉讼功能,其以个体的诉讼形式,得公众利益的回归。允许公益诉讼在不断扩展其范围,可以就更和散的公共利益和依法行政的监督
法治国进程具有殊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是在公益诉讼势所趋下,逐步备人们关注的。众所周知,环境是人类生存、繁衍所需相应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环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诠释,一是指宏观的大环境,即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和为人类提的生资源。二是指微的小环境,即每生活所接触的部分环境间,以每个个体为小环境的中心。因而,环境兼具有社会性和私有性,它既可以由国家社会乃至人类享有,又可以由个人或组织利其一部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
——论公民个人是否可以成为
案例:2014年4月10日发生自来水苯含量标件。州市威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显示,4月10日17时出厂水苯含量、10日22时自流沟苯含量、11日2时自流沟苯含量均远出国家限值的10微克/。2014年4月12日原因已经:兰州自来水苯超系兰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2014年4月15日,兰州主城区的城关、七里河、安、西固四区已经全部解除了急措施,全
案例过渡内容: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和社会的步不能超越源环境的承能力,必实行可持续发展,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她任主席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 定义为﹕“既满足当代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求的力构危害的发展”。与此定义相近的还中前国家主席**的定义﹕“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当代人的利益”。 而如何解决这些类似题,就需要有
现状:从主观看,环境公讼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以由察机关、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担当,但环境民事公益的诉讼主根据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境、侵害多消费合法权益等损会公共利益的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看,相关的社会团和公民个人是不具备作为环民事公益
不足:从《民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于对诉讼效力的保,规定主不是会团体、公和个人。国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克服单个公民不敢、不能起诉的情形,也能克服环行政部门仅仅依靠行政手段的不足,借民事诉讼的手段,使许多境违法行为纳入民事法律调整范畴,给予受害人充足赔偿,也让污染企业付出更多的代价和接更多的裁,但长看来,在建立公民诉讼制度,赋公以公益诉讼的资格,是非常有必的。民众的力量是巨大的,赋予公民以原告资格仅能补充行政执法所存在的不足,而且还可对政状况进行有效监督。根据《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解释:“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
能会出现没有明确的“直接利害关系”,境的污染破坏经会直接的胁公民个人生命健康,现阶段公民个人在生命健康权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必须先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再由有关的国家机做出反应,或直接做整改措施,或者再以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织为主体像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益讼,首先对公民直接诉讼耽误不少时间金,其次,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有组织再同一案件中身兼行政部门和民事的双重身份,即使法院在受理过程中,环境职能部门的意见也必须作为作判决的重要参考意见,不能完全体现民事讼中主体平等的
改进:《民诉讼法》中定只有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体资,学生认为,可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拥有原格可以更全的做到监督环境不被污染破坏。段我国公益组织的发展程度,目中国公益构大数都依附于府,其自身还未取得全的独立性。这些公益组织更多的是保政府与公众的联系,协调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于公具备诉讼主体格,于私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不能起到像国等发达国家的公机构的社会作。在当前我国环保公益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单纯依靠社会团体以期能达到良好效果并不容易。公民个人拥有原告资格就多了一启动环境益的可能,且并是环境公益讼旦被启动就意味着胜诉,意味着民借公益诉讼之名牟取人私利。在启动诉讼之,还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法官的裁量,不能因为这种权利有被“”的可能就完全否决。社会公共利益是众多的个体局部利益的合体,对一种利益保护往往伴随着对相对利益的损害,众多的集合体的各个利益中也存在大小之分,个别公民通过环境诉讼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
人类历史验表明:能真体会到利益受到侵害的锥心痛楚的只利益的持有者,因此利益最也必须由利益的持有者自维。 赋予公民诉讼主体的资格,是赋予公民一种府的权,加强了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热情,更是提供了一种参与的途径。环境问题具的特殊性表明公众不能完全依赖政府的行政,而是要敦促推动政府去展动。另外,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社会团体个人,在提起政性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前,首先要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请求。只有行政机关期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合法时,能诉诸法律,这样于减轻诉讼各方的负担,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FoRW剐RD FoRUM
论环
** (西南政法大 400031) 学,重庆 摘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工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的规,受 害者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由于单个受害者的经济实力以厦讼能力远不厦污染企业,了弥补受害者
能力的不足,我可肚参照西方国的环境公益民事讼制度,赋予环境公益组织有的诉权(给予他们适格厚告的身 份( 提起环境民事公盎诉讼(充分保护广民众的环境公共利益。关键词:环境污。公益诉讼。适格厚告 on the Environment Commonwealth CiVil Suit System SoNGPing ofPolitical Science and (soulhwest University Law,Chongqing 400031,China) Abstract:In recent the fast of a?d of our cOuntr envifonment is y,the years,with deveIopment economy industry seriously harmed(To the healch of civil law and civil 1aw of that the ourvictim protect peopIe,the procedure countoy prescribe may the launch a?environmentaI tort i?dividual victim is the of it(Because the individual’s suit,and propcr plaintlff lltigation is much weaker than the which makes make for che weakness of the ln dividual victim’s abil“y enterprise pollution,to up borrow the environmcnt commonwealth civil suit of western countries,which Ilngation abi?ty,our countoy may system limjted environment commonwealth theandtheofato litigation r培htto identi‘y plai?tiff organizationproPer launch Providesto environment commonwealth civ“suit environment commonwealth( a people‘s pfotect words:envifonment Keypollution:commonweal【h suit:properplaintiff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进革 方面,了盲目发展地方经济,一
开放来,经济取得了突飞
政主管部门也受到地方政府的制, 生诉讼以保护私益为目的之私 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了大 经常怠于行使权力制止污染行为。因 益诉讼,如以公民资格发生诉而以保 高。然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 此,我国应当扩展环境污染纠纷的保 护公为目的者,则谓之公益诉讼,例 的态环境却遭到巨大
途,放宽环境民事公诉讼的适 如因监护人失职并以保护受护人为目 国环境保护局的统计,我国各级环 境保护部门收到的环污投逐年 格原告范围,以期能够充分保护公众 的发生之诉等属之?。”罗马法中的 的环境生态权益。 公益诉讼实际上指的是民事公益诉讼, 激增。当事人在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不成的情况下,只得提起民事讼。 本文讨的限于民事公益诉讼。随 1 着历史的变迁,社会生产得到了飞 规 事公益诉讼与环民事 我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民事诉讼法 速的发展,但是民事公益诉讼度一 公益诉讼 定,环境污染能够申请行政处 直受到国立法者的重。在近现 1(1民事公益诉 理以及有
接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方 公益诉讼的历史可
马时期。在吉罗马,法分为公法私 工商发展非常迅速的美首通过 面,由于我国民众自古庚诉传 法,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诉讼也被分 立法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美国 ,并影响至今。因此,对于一些覆盖 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对公共利益受 于1863年制定的反欺骗政府法中规定,面常广的环境污染事
损害单位和个人成千上万,
体受到污染轻微,再加上他们自身 人利益受到害的救济程序。“古马 府,索取钱财,权美国的名义控 诉讼法制先后分为定诉讼程序、程 告违法的方,并胜诉后分得一部 法律知识欠缺,所以常不便于或者 分罚金。不愿起诉,消极对待自己的诉权。一 式诉讼程序和非常诉
975, 作者简介:**(1 ),男,四川自贵人,四川理工学
方向为诉讼法、证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_叶勇飞
论环
叶 勇飞
内容 提 要
环 境 权 是 一
,
, 。
。
因 此 既
, 。
,
,
。
无
论 美 法 系还 是 大 陆 法 系 许多 家 对 涉 及 公 益 的诉 讼 都建
规定
讼 法 律制 度
。
而 我 国现行 的 律框
。 , ,
,
相
,
迫 的呼 咦
利益
因 此 我 国可 借鉴 国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环 境权
公 民诉 讼
一 环 境 民 事公 益 诉 讼概 念 界 定
(一 )
环 境 民事
, 。
、
环 境 公益 诉
“ ”
和 他 相关 权利 而进 行 诉讼
的
。
在 国 把 与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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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和 私 妨 害o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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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因 妨 害而 引发 的 法 律 叫环 境公 益 救济 ;
。
。
而 上 述 的
” “ ”
笔 者 认 为 此 种 划 分 方法 存 在 明 显 的 不 足
,
一般 情 形 下
,
公妨 与 私 妨 害 有着 明显 区别 如 某 企业 一 国 有 湖泊 湖 排 泄 污 染 物 致 使该 湖 水 质被 破 ; 坏 其 明显 侵 害的是 公共 的环 境权 益 而 将 污 染物 排 向某农 户耕 的农 田造成 的损 则侵 害
,
:
—
“
,
: 体利 益 其 区 显 而 易见 但在某 特定 情况 下 妨 害 与 私 妨 间存 在着 明 显 的竞 合 如 企 业污 染西 湖不 仅 造 成西 湖水质 的 破坏 时也 使某 承包 户在 西 湖 里 放 的鱼 类 质量 和 数 量 的 降 低 与减 少 ; 再 如 一企业 排 放废 气 不 仅使 周边 居 民 受其 害 同时亦 破坏 了 公 众所 享
,
,
。
“
”
”
,
,
。
,
行 将 会 同时造 成公妨 和 私
理的
。
,
也就说 在这 种情况 受 害
,
, ,
,
,
旦 结 合 其
得 明 朗 故以 诉讼 之 目的来 给公 益诉 讼 下 定义 应 当更为 合
理
。
环 民 事公益 诉 讼 定 义 法 定的组织 和 个人 根
:
,
,
反环 境法 律 侵 害公 境 者 向人 民法 院提起并
法 判 的诉 讼 其明 显 的特 征 是 (l ) 环 境 民事公
1 o ?
?
。
、
,
:
。
虽 然 从 间接 或 长 久 的 角度考 虑 侵 害
,
公
、 、
、
。
私妨 害应 指对
,
、
。
: 见 常 纪文 《 境 法
,
。
参见 王 曦 《 美 国 环 境法 概 论》 武 汉大 学 出 版 社
,
:
l哭珍
年版 第
,
1 3 2
页
。
转 引 自常纪文 《 环 境 法律 责任 原理 研 究 》湖南 人 民 出 版 社
,
:
2 侧) 1 年版
,
第
17 8
页
。
10 5
中 国法 学
,
2( X 科 年第 5 期
公 环境 权益 亦可 对 每 个体 的 权
有 于 个 体 利 益 能 但 其提 起 诉 讼 的 目的 与
, , 。
(2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讼 的起 主 体 广 泛 其起 诉 人
害关 系
。
也 就是 说 原 告
, , , , ,
,
。
在一 般诉讼 中
,
,
侵 行 为 侵 害 的 往往 原 告 的 法 权 益 且 这 种侵 害 已
行 为 害 的 是社 会公 共利 益 对 原 告 可 能仅有 不 利影 响 并 无 直接 的 利 失 但 由 于 公 共利 益 的重 要 性 与 益 的 相 关性 1 仍允许 提 诉讼 (3 ) 环 境 民 事 公益 诉讼 成 立 的 条件 可 以 是损 害结果 已 经 发生 也 可 以 是 损害 结 未发生 但
, , 。
生
。
由 环 境 损 害 存在着 长 期 伏性 不易 逆 转性 等
, , , , 。
、
、
,
不 定 能立 即 表现 出 而可 能 经 过 一 段 相 当 长 的 时
环 境造 成
,
鉴 于 此 各 国 的环 境 法 中 预 防 为 主 的原 则都 有 了 新 体
现
,
,
“
”
,
相应 地在 诉 讼机 制上 也应 与 之 配 套 即 许 在损 害结 果 未发 生 的 情况 下
。
“
” 。
o
( ) 环境 民 事 益诉 讼与 几 关诉 讼的
, ,
益 诉 讼 存在 明显 区 别
1
.
:
环 境 民
, 。
代 人诉 讼 制 存 在 于 我 国 事诉讼 机 在 环 境 民事 诉 讼 中也 得 到 了 越 多 的 应 用 与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讼 仍存 在着 不 可 逾 越
,
但其
,
。
首先 虽然 这
。 , , ,
,
但 毕竟 代表 的
”
“
,
而 且 这 么
,
看维 了一 个 整 体 的 益 但
“ ” ,
与 益 诉讼 的保 公共
”
“
”
“
诉讼
,
;
其 代表人诉 讼 中 的每
, 。
,
利益 关 系 也 就是 说提 诉讼 人 必 须是 与案件 有直 接
可 提 起 不 需
,
因 此 环 境 法 上
、 ,
,
多 人 在 其 环境法 上 权益受 侵 害时 得 到一 种 高效
后 当是 每一 个社 会成 均 可
益适 应 故 代
2
.
,
,
。
环 境 民 事公 益 诉讼 与 美 国环 境 法 上 的 集 团 诉 讼
c
美 国 的集 团诉 讼 (
诉讼 当 中
。 ,
la s
s
i o ct a n ) 源于 平 法 程序 是 依 据 衡
, , ,
其诉 机制 与模式 与 国 代
, , , , ,
:
诉讼 中设有 登 记程 序 于 没
在法 院公
诉讼 的 视 为 参 加诉 讼 ; 二 是 在 代 表 人 的 产 生 问 题 上 团 诉讼 允 许 以默 方 消 极地 认 可 诉讼 代表 人 的地 位 而 国 群 体诉 讼代 表 人 的 产 生则 当事人 积 极 地 推 选 ; 三 我 国 的 诉讼 代表人 制度 允许未 参加 登记 的 另 行 起诉 只 他 在诉 讼 时 效期 间 内
,
, ,
可 作 出裁定 适用 原判
,
,
,
成员不 管是否 参
,
,
。
?
这 一 诉 讼制 度 在 本 质 上 与我 国 的 代 表 人 诉讼 制
,
度相 同 仅是 通过 个 的诉 行 为来 实现部 分人 的
。
虽然
1 o ?
公 是 整 体利 益 私益是 个 利 益 但 并不 截然分 开 ; 整 体中包含
,
,
,
。
2( 参 见郑
:
,
、
l
年第 4 期
。
参 见 王红 岩 王
10 6
:
—
1珍 年第 从环境
,
5
期
。
一一一一一
, ,
_ _
一
… …
,
_
.
_
.
_
一
在美 国有新 的理论 认应 当
。
1
但 笔 者认
为其现 手 段是 间接的 其 直接 目并 非 是 为 了 保 护 公
3
.
环 境 民 事
, , ,
德 环 境 法上 的团 体讼 是 定 的环 境保 护 团体 为
以 告 的 身份 提起诉 讼 但
体成 员 的 利益
。
而 且 法 院就 环 公害
、 , , , ,
,
,
。
o
这 一 诉 讼制
度与我 国 的诉讼 代表人 制 美 国 的集 团 诉讼 相 比 显然 更 了 步 因 为它 并 不 要 求 原 告 与 诉 讼 标 的 有接 的利害关 系 即提起 该诉讼 并不 是 为了 保护 自身 的直接
受其
, 、 , 。
?
从这个 角度 来
,
,
“
”
。
但 我 们 必须 清楚 地 看
,
到 团体 诉
体 成 或受 团 体保 护 者 的利 益 这 利益 的 承 受 依 然 是 特定 的 可 数 的人 群 其 与不 定 的全 社会 成员 均共 同可 享有 的社 会公 共利 益差 距依 然 巨 大 所 以 团
至 多
4
.
“
” ,
而非 公益 诉讼
i t
“
”。
环 境 民 事
i 美 国
, ,
n e z
u is S t 是指 公 民
,
联 邦保局 提起诉 讼 要 求 违法 排 污者 消除 污 赔 偿遭受 污 染 害 民 的 损失 ; 敦促 联 邦 环 保局 和 各 州 执行其 定 务 加强环 境 管理 ? 公 民 诉讼 权 在 美 国被 视 为一 项 禁止 权 ( 即禁 止
。
“
”
强 制措施 ; 公 民则被 视为 私 人 检察 官
“
” ,
与府 的 职 能
, ,
,
用
。
?
公 诉讼 是 以公 益 的进 为建
, , 。
有 当的利 益关联 但 诉讼 的 目 往不 是 案 的 救济 而 是督促 政府或受 管制者 极 取 某些 促 进公 益 的法 定作为 判决 的效 力亦未必 局 限于诉 讼
, ,
?
由此 可 以 看 出 美 国 环 境 法上 的 公 民 诉
,
,
讼 是公益 诉 讼 它 包 含 了我 行政诉 讼 与民 事诉 讼
,
,
范围
诉 讼 制度时值 得 借鉴 的
。
二 我 国建 环
( 一 ) 宪
环 境权 被确认 项
、 , , , , 。
、
最初
。
,
自然利 天 赋 权 利 并没
种道德权
。 ,
?
环境 权作 为 一
“
” 、“
与生 俱来权 利
” 。
à
环境权 次
“
19 7 2 年 6
月 联合 国 召 开 的 人类 环境 会 议 会议 通过 了 《 人类环
, 、
,
: 宣 言》 该宣 言宣 人类
1 o
? ?
民事 诉权研 》
,
、
、
、
:
么X跪 年 版
,
第 2伪 页
,
。
参见 王
的 障碍 与对策
而代 表人诉讼
、
、
— 团诉 讼 中 的原在保
:
:
从 境公害诉 讼
, 。 ,
5
期
。
参 见 韩 志 红 阮大 强 《 新 型诉 讼 参 见脚 红英
:
?
— ( 美 国
, ,
经济公 益
l望 筑)
19 臾)
年版 第 2 9 页
, 、
。
年第 6 期
。
: 转引
的理
? ?
,
1 望珍 年版
,
,
第灼页
,
。
—
经
: 4 页 参见 叶
,
。
我 国学者 一般 认 人权
1劳l
。
、
、
。
参 见李步
:
, ,
此 时 环
,
、
“
”
。
à
参 蔡守 秋 《 论水权转 让 的范 围 原则 和 条件 》载水利 部
:
,
:
一
33
页
。
10 7
中 国法 学
2( X只
年第
5
期
活 件 的 基 本权利 且 负 保 护 和 改 善 这一 代
,
。 ”
欧洲 人权 委 员
。
会经 过十 多 年 的讨 论 也接受 了 环 境权 的 主 张
,
,
。
在
1 叨3
年 维 也 纳
,
然 源 人 权草 案 》 环 境 权 为 一项 新 的人 权 加
,
环 权 问 题 在 国际 社 会 出后 特 是 《 人类 环 境 宣 言》 对 环
, 。” 。
1
“
规定 了 环 境 权 的 4 O
, , , ,
的权 利 之一 或者 是 作 为 的 职 者 是二 者兼 而 有之 这些 文 件
o
:
“
我 国宪法
国 家 保 护 和
,
。 ”
这
一 定 虽 然不 是 对环 境 权 的 直
,
权利
。
?
:
( 二 ) 民 法 依 据 环境 权 的 私 权化
从 环 境权 的
又 包
, ,
。
当环 境
权 的概 念
阶 的环 境权 并
, 。
,
。
但 是 人们 快
有 学 者甚 至 认
, , ,
,
?
一方 面 明白的 表 示 他 已 经对 环
加具
定
。
。
?
,
因 我 们 更 应 重 视 的 对 环 境 权 的 非 宪
。 , 。
,
承担这 个
,
对 环 境 权
, 。 ,
站在 传统 的 事
。
,
会 现 其 具有
,
私法 手
, 。
但 此 时人们 所要 求 的 法 手 段 已 不 是 过去
“ ”
, 。
它
所 求 的是 既 具 私 法 内在 激励 机制 和 外在 表
权 利是其 外
。
壳 社 会 利益 是 其 内核
传统 的 民事 权利 体 系 过长
、 , ,
,
大
陆法 系 的 财产权 体 系 分 为物 权 债权 英美 法 系则 是 统
的融 合趋 势
, 。
但 总 体 上 来
, 。
,
。
?
但 是 如果
。
民 法 这种 权 利 民
在 此 应 该 明 确 环 境权 作 为 一 组
。 ,
,
,
权 利束
,
à
包
,
应该 具体分 环
。 ,
,
虽 环 境 权 的 各项 权 利都 与 主 体 的 人格 又 与
含 财产 内
1
,
为 了便 于 民 对
、
到 l 5 年 约 有 仍 多 国 家 的宪 法 或 组 织括 了保 护 环 境 自 资 源 的特 定 条款 ; 越 来多 的国 家 特 别是发 展 中 家 处 于 经 济转 型 时 期 的 国家 正 在 将 环境 权或 环境资 保 护 方 面 的基
,
。
参见
让 的 范 围 原 则 和 条
:
、
件》 载 水利部政 法
,
:
,
一
33
页
,
。
o ?
国
,
?
:
,
2( X X )
,
8
。
。
在 法 中 宜 示 对
,
有人 认为 国 家
, ,
,
是对 环境权 的确 ; 也 有人 认 国 家在 中宜 示 对 环境进 行保 护 体现
行 护 只 规
,
。
1 7 年 第 3
:
, 、
,
。
?
即《 人 类 环 境 宣 言》 中 的表述
: “
人类 有 权 在 一 种能 够尊 严 福 利 的生 活 中 享 有 自
。
有 护 和 改
?
:
”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以 侵 犯 姓名权 段 侵 犯 宪 法保护的公 民受教育
、
在刑 事 判决中 不 宜援 引宪法 罪 科刑 的 函》 表 明 至 少 在 目前 法
, ,
。
? ? à
: 1 页 参 见 叶 《
,
,
。
1侧 年第 参 见 马俊
、
:
,
1
期
。
“
权 尸 夷 是 对 经济 学 中概 念 的借用
”
。
参见张军 《 现产权
,
、
:
1望神
年版 第2 6 页
,
。
1 08
一一一一一
分 人 身权与 财 产 权两 类 分别纳
, , 。 , , 。
l
_
二
对 于 公 民 以 环 境资 源 的 美 学价 值 为基 础 的
它 现 代 社
“
” 。
权 是对 人 所 享有 具体
利 益 的确认
法进 行救济
、
。
在 一 个 国家 内 所 有公 民都普遍 的享有 这 种 环 境人格 权
, ,
,
对 于
, 、
,
。
对 于
价 为 基础 的 一 类
, 。
用 场 经 济 手 段协 调 环 境 的使 用与 保 护 典 型 的
的 水 权
, 、 、
、
“
”
从 前法 律实践 来 看 多是 保 护 环 境 权 的
权 洁水权 宁静权 日照 权 (光 权 ) 通 风 权 眺 望权 风 景观 赏权
:
, , 、 、 、 。
,
。
如 清 洁空 气
环 权 在 环 境保 护 中 加 以
。
自2 0 世 纪 团 年代 以
, , 。
0 多 这 些 综合 性 的环 境法 律 大 都有环 境权 内容 如 19 6 9 年 修改 综 合性 环 境 法律 的 国家 就 有 7 : 美 《 国 家 环 境政 策法 》 第 3 条 规定 国会 认 为 每个 人 都应 当 受 健 康 的环 境
“
, ,
对维护
、
。 ”
19 6 9
年 的 日本 《 东京 都公 害 防止 条例 》 序言 中 明 确 规 定
,
: “
所 有 市
: “
过 健 康 安 全 以 及 舒
。 ”
在 国 《 宁 回
,
、
1
《 福建
,
5
境法规 已 经 明 确 规定 公 民 的 环 境权
,
。
上 海 市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如《 ( l望辫 年 ) 的 第 6 条 明 确 规 定
。”
公 民有
享受 良好
第
8
条 规定
: “
一 切 单位
。 ”
保 护 环境 的 义 务
。
对污 染 和 坏
:
, 。
( ) 诉讼 法 依据 境权 司法 救 济 按 照 传统 的
环境 要
,
,
提 出权利 要 求
环 境 享有 相 应 的 权 利
, 。
,
。
但环 境保护 要
” “ ”
, 。
根 据环境 要 素的 有
,
“
拓 了 环 境权 益
,
公 民 可 以为 保 护 环
。
境而 向
排 者 提起诉讼 尤是 在
:
, , ,
“
”
,
如美
,
国法 规定 只要 某人 能 明 他 使用 或享 受某些 自然资
资源 所有权 不属 于 他 也不 是某 一 污 行 为 的直 接 害 但 可 以 保 护公共 利益 为 由而 向排 污 者 污 染 控制 法 》 起 诉 英 国的 《 也 作 了 对 于 公 害 任何 人 均 可 起 诉 的
。
“
”
“
,
”
。
三 对 我 国 立
要 我 国建立 环 境 民 事公益 讼 制度 可 以借 鉴 美
以从 以下 方
1
.
、
,
,
,
,
。
立 形式 问题 即是 在 境保
。
,
,
事诉
,
有点认 为 在 现行 有 关
, , 。
,
较 有 弹 性 可 以 适应不 同环 资源 保
,
然 笔者认为这 种
,
:
明显 的划 分 在 实体法 具体 定诉讼 程序及 其细节 问题
1
o ?
第 8 条 一 切 单 位 和个人 有 享受 良环 境 的权利 和 保 护 环境 义
: “
, 。
。 ”
第
9
条 第二款
:
: “
公 民 有
, ,
。
”
以 年版 第 28
。
10 9
中 国法 学
, ,
2( X科
年第
5
期
纳 人 范 的范 围而 造成 法 律规 定上 不必要 的 复 而 且 于 法 体 的 清晰也 有 很 大影 响 在 体法 中过 多地 讨 程 问题 在体 制上 是 不 顺 畅 的 ; 二是 环 境 资源 法 所涉 的 面 广 法 律多 分别 规定
, , ,
则涉 及到应 修改 各 部 律 造 成立 法 成本 过高 何况
, , , 、 ,
,
,
。
所以 应
,
当在 我 国 民 事诉讼 法
而 统 一掌握 其具
法 上 公
缺 更何 况 在 民事诉 法 上
2
.
,
。
诉讼 当 人 问题 首 先 原告 的 资格 准应 放 宽 既 然是 公 益 诉讼 也 即 为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而 起 诉 那 么 如 再拘 泥 于 陈 旧 的 理念 就不 能适 应 新 的需 求 因 此 应 当在 境 民 事公 益 诉讼 中放 弃与诉 讼标 具 有直 接利 害关 系这 一 环 只 要 有 污 染 环境 破 坏 资 源 的
, , , , , ,
。
,
。
,
资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应 允许 没 有 直接
大
。 、 、 , ,
,
。
其 次 原 告 的 范 围扩
,
,
我
、
,
法 者 提起 民 事 诉 讼 别是 将一些 专业 团体 人 原告 行 列 中 比 环 境 保 护 团 体 这 些 体 可 以 在专 业 知 资 力量 等诉 讼 各方 面 弥补 个人力 量 的 不 足 可 以 造成
果 会积极 得多
。 , ,
但 时 应 当将 部分
,
,
,
门 能作 为 环 境 民事 讼 的
,
们 但有 管理权 及一 定 行 政强
的行 ) 而 且 一 旦这 行 政行
, , , ,
有 提
事 诉 讼 包 含 的范 畴
, 。
。
同 除 非 这些行 机 关
, , ,
,
,
,
成 环 境 民事公 益 诉讼 的 被告 为 这些 机 关在 日常 履
至 其他 机 关 单 能 否 作 为原告 问题 笔 者
, , , , ,
不 妥 作 为 各 个 机 关单 位 国 家均 赋予 其 各 分 工 不 同领域 定 社 会 管理 职能 将其排 除在 护 公 共 环 境 资源 利益 职能 和 义 务 之外 ; 每一 个机 关 都 有着 特定 的职 能 和 义 务 范 围 不 能 越 允 许
境 民 事公 益 诉讼 的原
3
.
、
、
。
告
知义 务 间 题
。
环境 民事公 益诉 讼
, , , , , ,
,
护 共 环境 资源 免遭破
行为 所 造 成 的 面 影 响 那 应 当说 其 的 到 了 无 须再 进 人诉 讼程 序 解 此 美 国 公 民诉 讼 中的 规定 印 天 告知 义务 具 有一 定 的
,
。
但 是 鉴 于 环 资
, ,
,
复 国 实践 过 程 中也 已 存在 印 日太 长 发 诉讼 上 的 困 扰 结合 我 国
4
.
。
行 政
,
。
实 际 上在 美 国 民诉
,
的 置 但 公 民 有 义 在 印
,
环 保
,
。
而 我 国 法 律
, , ,
,
、
,
关都 必须切 实履 行其 职 公 民一
利 行政机 关依 法 尽 所 以 在 环 境 民 事公 益 诉讼
法 公 民完 成其保 社 会
, , , , 。
,
笔者认 为
,
宜设置 行政程 序先 置 但 了 避免 诉前 程序 的 琐 也 可 以 规 在 履 行 告 知义 务 的 同时 向有 关 行 政主 管部 门请行 政救 济 在 告知 义 务 的 法定 期 间 内 若 污 染 和 坏者 未能停 止侵
响 政部 门也没 有采取 实 有 措施 时 公 民 可 以 选
5
.
,
,
。
起 诉应
, ,
。
对 于 这一 条件 我 国 理 论界 争论 甚 多 然 据 本 人 观 点 既 然 实
, , ,
,
,
,
体 上 规定其 行为 不 违 也 即 赋
是 在 诉 讼 法 上 规 对此 类行 亦 可 诉 一 来 造 成诉
而 也 是 不 公 平 的 ; 过 我
, ,
1
10
论 环
只要 其
6
.
。
律师费 用 与奖励
。
环 境 民 事公益 诉 中
,
,
,
是 了 保护社 会 公共
,
,
,
虑对 于 胜诉 或虽不 是 完胜 诉 对 益 促进 有 贡 献 的
的原
, 。
,
其 我 国 现 行 多法
、 , , 。 ,
,
、
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统计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税
种制 建立 在 环 境 民
:
大量 的人力 物 力和 财力 而 诉 之动 力是 出 于对 社会 公
行为 过奖 励来 加 鼓励
为应
;
, , 。
、
,
,
另外
,
有人 认
以
,
笔 者 认 为 不妥 一
,
,
证金 无 大 的差 异 其二 再增设 证金 制度亦加 大 了原 告
的动力
7
.
。
管辖 法 院
。
笔
, ,
。
理
:
,
境 民 事公益 诉讼 以
, , ,
。
第 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相 对
,
于 层 人 民法 院而 言 件数 量 压
诉讼 能力 的要 求
8
.
。
违法 者 承担 民事 责任 的形 式
。
可 以 采 用 以 下 的 责
, , , , , ,
国公 民 诉讼 中对 污 染 源 所 判发 止 令 ; 第二 消 除违 法
为者 其违法行 为造 成的 面 影 响进 行消 除或修补 以使 环
罚金 法 院可 以 对 违法 采取 判罚 金 的作 法 使 违法 者
,
, ,
。
而 金 则不 是判
划 分 出专
,
这样一 来亦 可 解
。
认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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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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