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原蛋
蛋白肠的水耐油性通常受蛋白质、蛋白组分、薄膜的厚度、膜、环境温度 湿度因素影响,论是动物蛋白膜,还是植物蛋白膜都具有变性蛋白的不溶解性,同时也由于脂物质或增塑剂的在,使得基薄膜具有良好的耐水能。各种薄膜的油扩n水吸油能力是不同的。当薄膜与吉水、脂食品相遇时,会吸油持水。对于厚度较大,膜质较譬密的薄膜来说,由于交联作用,脂类物质或增塑剂与蛋白质的相作,膜中小孔道变弯曲曲,导致油水的扩散时间稍有延。当薄吸开始扩散进入膜表层蛋白时,叠白质将吸水膨胀,膜的机械性能发生变化,弹性上升,强度下降。但随着膜厚的增加,种永化膜的强度下会所减缓。蛋白膜眉这种吸油持水能而具有船保特古水食品中水减少落
此外,上蛋白肠衣的质地都比较光,表现不透光性相对较低(透明).肠衣膜不透光性受成虞溶液份的影响
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两大面向
韦伯法
派深思 (Parsons , 1965:54) 在 1964年海德堡韦 (Max Weber , 1864-1920)百年诞辰纪念大会里,推崇韦伯的法律 社会是他的社会学里最核心的分。但尽管如此,有 关他这方面的研究,一直到 20世
一、韦伯的法社会学之一:西方法律发
韦 的 法 律 社 学 先 是 个 方 法 律 的 发 展 史 (Entwick-lungsgeschichte , developmental history) 。 跟他的整个社会学是为了彰显西方渐增的理性化与知识化 发展一般,他的法律社会学也是为了强调此一特性:方法 律向形式的一般理性的秩序的展,伯为是一个 西方全面理性化过程的特性的指针之一。对他而言,想问 的主要问题是:么只有在现西方的部分地区,一时地朝 向一个首尾一贯的?法
(一)法律的念型:法律发展的理念式
韦伯使用两概念的对比:形式的与实质的跟理性的 不理性的作排列组合,对西方法律的发展,作了理念的分 析。其理念型的西方法律发展史下,发展的过程
由到(4)逐达到形式的 -理性的当代法
在(1)(2)的阶段里,它们都是不性,因为并 未使用抽象的规则来作法律造与法律辨认的手段,(1) 天启的阶段里,使的是有异于理性的方法如神谕、神判 等直观的形式主义来作准据,所以是形的 -不理性的法律; 而(2)统法里,是一种实质的 -理性的法律,具体的 理的,感觉的或政治的评价,在每个例子里起作用,因具 体的人、具体的个案而异。在(3)与(4)的阶段里,它们 都是理性的,因为使用抽喜的规则来做法律创造与法律辨认 的手段,(3)推定法的阶段,是种质的 -理性的法 律,是西方意义下的然法,超越律外的普遍准则(伦 理的、 功利义的等假设) 冲破了式上的决定, ① 而在 (4) 的阶段里,法律发展到形式的 -理性的阶段,律外的准据 的影响逐步除,法律内在的辑形式主义居主导位。 形式的 -理性的法律是一专的法律,具
① 韦伯对自法下定义如下:“自然法是独立于所有实定法的, 且相于后者有势地位的效的规 范的总合,这些规范的尊严并非来自专断的规章,相反的,它们供了后(实定法)约束的力的正当 性。这些范并非源自一个正当的立者,而纯然依据其内在的品质而
预测性法规的完备性的特性,这一点,韦伯与概念法 的立场是一致的。但韦伯的的在于彰显西方发展的特 性,在形式的 -理性的法律与现代的资主义,还有现的 国间,他建构了一种选性的亲近关系。即,西方理 性化的过程,不只在经济领域(形式的 -理性的企业)里呈 现,而且也在政治领域(形式的 -理性的国家官僚体系) , 有法律领(的 -理性的法律)里出现。其是法与 经济之间的关系令他特别注意,他的法律社学因而主要涉 及的是?私法?与?民事诉讼法?方面。但韦伯也并未忽 视?公法?的问题,对?私法史?的描述,是与?公法史? 息相关
在此,我们便触了伯描述法律理性化的两大面向, 一个是法律内在过程的理化,他里法律思想类型及 其承担者来作分析;另一个是法律外在过程的理性化,亦即 法律与治、经或宗教在理性化过中犬牙交错的关 系,探讨后三者的状况是如何制约法律形式的品质。 (二)法律
对法律与法律续西方一般性的发展,韦伯综合性 的、理论上的?发展段?划分上所述,总结是:由法 律先知的奇力斯玛的法律天启,到法律名望家的经验的律 创与法律辨认(保留判例的法律创造) ,再到俗世的帝 ② 此我们侧的是法律内在过程的理性
国与教政治量的法律强令接受,到系统的律规 章,由受过法律练的人(法律专家) ,以合乎专的、立 基献的与形式的逻辑训练来执行的?司法? 。在这引文里, 韦伯明指出,法律的发展赖于法律的承担着来加以 实践,民法律时是法律先知,然后靠法律名望家,最后到 现代形式的 -理性的法律时是由法律专家来执行。对他而言, 法律是可以从不同方式加以理性化的(且不必然朝向发展其 ?法学的?品方向来理性化) ,竟以何种方向来发 展其形式的品质, 是直接受 ?法学内部? 的情况所决定:?即由对方法律形塑方式,在职业上具有影响的人们,他 们所具有的独特性来决定,而一般经济、社会条件间接 起作用的。所有因素中,又以对律实务工作者的训练,即 法育方式最
韦伯一步建构一个理念对比,比较了欧陆与英国 迥然不同的法律教育与法律工作者。英国靠法律实务工作者 的经验教育,亦即?匠式地?由?律师?行会的法律教 来完成,其承担者是律师等组成的名望家团体,影响到其 法律思想是一种经验的 -归纳的方式,理性化朝决疑论发展; 反之,欧法律学校法育来完成,其承担者是大 学与业法律家,他们组成的名望家团体并是一个强有 力的行会,科学式的法律理论教育促了法律思想理性 化,朝向理论的 -演绎的特性发展,建系统化
体系。
西方法律发展史是上述担者息息相关的,法律先 知、法律名望家 ③ 与专业法律家等,其实以用?法律人? 一词加以概,韦伯在此做了研究此一特殊身份团体的先 河。 ④ 对他而言,尤其是欧陆大学训练出来的法人所组 阶层,是西方所特有的,如其负载的形式的 -理性法 律一般,其他文化并没有可相拟的阶层类似的法律。 (三)法律的承担
韦伯研究日耳人受罗马法的过程,观察到一个很值 得注意的社会学现象,它创造了个崭新的法律名望家的阶 层;他们是里基在文献的法学教育上,并带大学博士文凭 的律专家们。对罗法而言,这个新的阶层响深,促 进了法律的形式
不像国强大的律师行抗拒罗法的继受一般,也不 像意大利的公证人在罗马法的复兴上有不少贡献一般,德国 与国北部的法律名望接受罗马法之,主要是以乡村 的庄园的司法事务有关的陪审员或者官吏角色出现,他们创 造了直观的、涉及日常生活的、经验的律体系,与 理性上的成分较低。其代是萨克森镜律,属于具古代部 ③ 韦伯对法律名望家并没有清楚的定义。按 Rheinstein 对韦伯的注解,他们具有在法问上的
业知识, 且对所的社会的法律享有赋予它特性的特权; 他们也被韦伯当是各种类型法律专家, 探讨他们对法律的形式的特性的影响。 Bernstein 则认为他们要是法实务工作者,并不包法学教 授与法律顾等。我们在此采取比较宽松定义,
④ 近年,“法律人”的社会学研究不少,形成所谓“律人的社会学” ,较接近韦伯比较不同法律人 的立场是 KLausa (1981) ,他比较了德国美的法律学家的不
族遗的习惯法。这些律名望尽管组成一个法结构, 但却不是有力的行会团体,像英国律师一样垄断中央法庭的 法席位,足以对抗国议会。因此,不足以建立一个 稳固的传统与法律发展,来阻挡大学教育的法律思想及其训 练出来的专业的?法律人? 。新的法律人具其优越的 律思想与专业训练,渐取代业余的、简略的、松散的 法律望家阶层。对罗马法的继受,一方面是理性化、科学 化、识化与专业化,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承担者取替的
14纪中叶德国当时内已有拉格、 维也、 海德堡 等大学创立,教会法、罗马法渐次在大学教授,有志从事 务的德国人,研罗马法与取得法博士成为必要的晋身之 阶。 14世纪中叶, 查理四世且通令全国认为法学博士应有贵 族身份。法律承担者换血过程成受核心的社会学现 象, 1400年至 1550年间,业余的律人被法律的专家取而 代之。 伴随而来, 是一个的理性的法庭程序与行政程序, 以及一新
二、韦伯的法社会学之二:法律是一种社会
上节的分析,可看韦伯的法律社会学首先是西方法 律发展史的社会学分析,倾向于巨视点把法律成一个历 ⑤ 这种对继受过程中,承担者递换所作的社会学分析,略经修正,可以应在对清末民初继受西法的 过程的探讨上,参见本书相关文字。此外有日耳曼继受罗马法的经过,亦请
史发过程中的社会秩与社会度。但是韦伯非专重视 巨视社会结构的秩序论者,对他而言,对社会秩序的分析, 终究必须落在行动论的分析探究之,亦即社会学家研究 社会秩序,并不是以它?整体?为参考点,而是以秩序中的 行动的个体与群体的 ?历史个体? 为其考; 换句话说, 社会秩序有自行运作能力的行动体,它毋是保证了 ?历史个体?的行动于外在上与在上的取向架,后者的 行动也只有在此框架下有其挥
法律作一种会秩序也不例外,它分析终究必 须落在诸多与它息相关的行动者之上,也是为什么上 节中对律发展的研究,离不开对法律承担者的分析的原 因。但是在本节里,我们可以发现,韦伯把法作一种 社会行动来看待, 法律的承担者 (即此社会行动的行动者) 即远比前述狭义的参与法律工作的 ?法律人? 来得宽广得多, 某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中人进行法律的社会行动的时候,他 就应该算是法律的承担者。 狭的律承担者 (法律人) 的法律行动须与广的法承担者(社会中人)的法律 动取得一定的一致,以保证其法律行动约有效性与正当 性。对外来法律的继受行动,在此义下也不例外,它有 效与正当与否,不是由?法律人?独保证的,而是由所有 社人共同保
⑥ 韦伯喜举“国家”作例子,说明对社会学家而言,它非法概念,亦非“行动的”集体人格(如 法学家所认为的) ,而是:“个人实际的,甚或可能建构的社行的特定方式下的过
(一)法律
韦伯处理律领的问题,受新康德学派影响,严格 区规范与真实,即严守?应然??实然?的二元论。在 史丹木勒的论里,韦伯发展他的法律社会学里的基本 概念。后者区分因果性与目的性:经验的自然科学是透因 果关系来认识的,而?外规化? (即法的)社会生 活,只有透过一个目的科学加以认识。反之,韦伯提供一 个法律的经验式的考察:它不但涉及了一个社会行动的主观 味的意义的研究,而且也与因果科学的研究息息相关;换 句话说,它是个理解的与经验的科学。当史丹木勒?规 则化的? 同生是会生活决定性的特征, 那韦伯便追问:何?规则??则可理解为经原理与规范。前者意义 下的法律规则性的前提在:人们根据主观上视为有约束性 的规则,即根据所谓的?准则?而规则性的行动。法律规 则性(作为社会规则性一)可以如此看:事实上,一 个同的行为存在,且它是因为人们遵求样行为的 准
因此,根据不的考方式,我们可以把法律看作是规 范或准则,前者看作然,后者作实然, ?一方面, ‘法律 规则’是一个理念上思想上可推演的规范,另一方面是经 ……可确定的准则,具体人们所拥有? ,前者是法律释 义学(狭义法学)的课题,后者则是法律社会
当社会学把然当成实然来研究时,它就离开其规范的特 质,被看作?有效的? ,而被当作实存的来处理。因此, 一个律的效,在社会学而,这规则性的实际出现,端 视行者观上对规范存在的观
(二)区分
对韦伯言,区分社会学的与法学律概念定要 的。法律学涉及的:什么在观念上被作是法律。社会 学则关心的是:因特定秩序具有被看作是有效的几率的情况 下,什么实际出现的。法学问的是:个被当作是法律 规范出的语言结构,应该逻辑上正确地合乎什么意思与 什么规范性的意义。社会学家问的则是:?在一个共同体里, 社会行动参与的人们,其中尤其是对此社会行动具有实际社 会重度影响的人,观上定秩序为有效且实际行 动,即根这秩序而行们的行动的机率是存在的;在此 情况下,什么是同体内所实际发生者??对韦伯而言,根 据该秩序而行动,并非只?遵守?它而已,回避、违反 它已包括在内,因为这种情形都意味着行动者据之行 机率
两者里基不的面,法律学里基?观念上有效之应 然? ,而社学之基?实际发生?的层次上。法律学上不 可避免的二中选一抉择:一个特定意义的规是否有效, 一个法律关系上方存,对
效,有与无效之间,存在着流性的过渡现象,社会学家 视之为机率问,而非绝对性的二中选一的
(三)法律
韦伯认为,社会学理解社行动,说明过程与影响 的科学。行动是一种与行动者主观意义息息相的人的行 为;所谓社会行指的是行动被根据行动者意谓下的意义 而涉及他人的行为且以之为取向者。韦伯进一步对社会行动 以分(一般规则的社会学家,自对各种规则性的 社会行动别感兴趣) ,综合来看,他将规则的社会行, 依其理性的程度归纳为下列成
习惯——民
这些则性的社会行动此的界并不清楚,是流性 的,理性化程度越高者,稳定性与连续性越强,其行动的可 预测性就高,一旦社会行动一个正当的秩的存在的 观念而行时,这社会行动的可预测性便达到相当高的地步, 这便是常规与法律的阶段。习惯处于规则性行动的边缘,单 单是旧章的做法,如传统式行动;而风意味着一 个人群里事实上存的社会行动的规则性的机率,而其机率 单单因实上的熟而存在;而这事实上的熟习里基长期惯 性之,即是
与前三者较,常规与法律不仅与动者的主观意义有 关,而且它的出现的率(它的有效性)靠一个外
构加以保的。对伯而言,常与法律皆为正的程。 常规是外在上透过下述的机率加保证的:在一个既定的 人群里违它时,会遭到一个(当)一般的与实际觉到 的非难。亦即,一个人群的赞同与非难保证了常规运作的机 率(而这人群构成行动者一特殊的境) 。这种制裁是 乏一强机构,因为缺它,使它与法律区分来。而 法律的社会学定义明确地 揭了从两方面来限定法律的尝 试,一方面是内在上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动,与行动者 主观对的观念息息相关的事实,确切言之是作为一种正当 的秩序,行动者根据对它的主观上的观念而行(强调它与其 他社会行动共一面) ;另一方面是外在 强它是一 种由一个具体式组织意义的强制机构所证的正当的秩 序(与其他规则的社会行动作区别) :?它外在上透过 下述的机率加保证:以一个专为强令遵守或制裁违反而设 的人的机构的行动之(肉上或心理上)强制的机率。 ? ⑦ 但是韦伯所谓的强制构,并专指法庭、警察等构 而异,它是一个多元概念,只要是个体就有它存在,换 言,每团体皆有它们
(四)法律多元主义
常规牵涉到的特人群的?特殊的环境? ,而法律则 ⑦ 韦伯的社会学式的律概念因融合了两种不同理论的策略, 一个重心理上保证的 “承认理论” , 另 个是重外在形式机构的保证的“制理论”或“强制机构理” ,参见Febnrajo的
以团体其参群体,法律与团体对伯言是不可的。 其对团体的定义与法律的定义相当类似:?一个向外规 地限制的闭锁的社会关系可以称谓它(团体) ,只要它的 秩序的遵守是透过一专为贯彻它而设的定人们的 所保证者:可以是一个领者的, 间或一个行机关的行为, 后者有时总是同时具有行政权力? ,而这领导者,可以是家 长、社团董事会、总干事、诸侯、总统、教会领袖等等。韦 伯拒斥了法学家只有国家才有法律的想。他在此特别考虑 到许会,其中并为发展到现代国家的起步,只有?团 体?的存在。对他而言,有领导者的群可以成为团体:家 族、宗族、部落、社团、工会、教会、政党、帮会、行会、 国家……。透过导者(强制机构)保证,一个团体内部 的秩序(即?法律? )得以维持,某个意义来说,体个 法律
因此,对韦伯言,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党有党章, 各团体为了维持其内在的序所订的规则并付诸实施即 可称?法律? ,这就是韦伯的团体多元主义法律主义。 法律作一种社会行动是多的,法律作为一种政党的序 是多元的,并非国家所
⑧ 这个定义下的法律概念来分析仍未摆脱传统会结构的清末民初的中国,是相当具有意义的, 因为旧国即是一个法无法专断的法律多元主义社,参见本书相
票据的法律特性
想学法
http://hao.lawtime.cn 票据的法律
核心内容:据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证件,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依一定的票据法发行的,且技术强,别于民法上的其证券。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票的法特性知识,希望对您
票据的法
(1)票据设权证券:即作成票据并经交付,票据权利才产生。但票据与其他证券,如提单、股票不同,记明已存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因无据则无票据上
(2)票为有价证券:即代表财产的证券,因票据是代表给付一定金额的证券,据上权利的行使,以有票据为
(3)票为金融证券:票据是以给付定金钱为标的证券。因此,以金钱以外给付为标者,虽形式上为票据,不得称为
(4)票为债权证券:因为票据债权人占有票据,得就票据上所载一定的额向特定票据债务行使其请
(5)票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须依票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能就文义以外的事项来认定票据的权义,也可以票据以外的其他立证方法,变或增减票据上
(6)票据式证券:即票据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才产生票的效力。依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暨本票约及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票据中应记载的事项,若有缺,不能产生票据
(7)票不要因证券:即执票人在主张票据上的权时,不必明示产生票据上的权义关系的原因。因为票据已具备法定式,其权利即行成立,而不论法行为发生的原
(8)据为流通证券:即据上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在票据的背书,及交付而自由
有法问题,上法律快
想学律?找律师?请
(9)票为提示证券:即票据的持有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将票据为付款或承兑的提示,使票据的债务人知道履行的给付
(10)票据为返还证券:票据的债权人在受领票据上的给付额时,应将票据交给付
有法问题,上法律快
法律风险的特性
法律风险的特性
一、法
1.横向看
法律风险广泛存于各行业的生产经及社会活动
战略决策、公司治理、市场开发、生服务管理、采购管理、HR 管理、行政管理、务管理??任何过程都随着法律
2. 纵向看
企业生命周
2.1
民营企业在立阶段就有多个罪名在考验着我们的业家,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 例:林科尔的顾雏军等都是因这面的罪名锒
2.2
民营企业在日常营过中,会有更加丰盛的法律风险盛宴等着我们。例:签订经济合同法风险 、市竞争方面的律风险、侵犯或被侵犯商业秘密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 、财务方面的法风险 、收方面的法律风险、产质量责任方面的法律风 、产品缺陷方面的法律风险、全生产面的法律风险 、用工方面的法
再来看《
※ 资恐怖活动罪(企业家捐和被勒索的时候要当心); ※ 非法制、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
※ 生产、销售伪商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生产、不符合标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等); ※ 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罪,私材料罪,走私文物罪,走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 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罪,行贿罪,等
※ 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高利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罪,伪造、变造股票、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买卖证券、货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职务罪,贪污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罪,违规出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骗外罪,等
※ 金融诈骗罪(括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
罪,信用证
※ 危税收征管罪(包括逃,逃避缴欠税罪,骗取出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专用发票罪,法出售税专用发票罪,非法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法出售用于取出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售发票等); ※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的注册商标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业秘密
※ 乱市场秩序罪(包害商信誉、商品声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罪,非法让、倒卖土地使权罪,提供虚**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等);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强迫职工劳罪,雇用工危重劳动罪,出售、非提供民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等); ※ 扰乱共秩序罪(括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罪
※ 妨害司法罪;
※ 妨
※ 危害共卫生罪(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应血液制品罪,妨害动物疫、检疫罪
※ 破环境资源保护罪(包大环境染事故罪,非法处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物罪,非法收、运输、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售国家重点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伐林木,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罪等)。 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绝不是几个要求、套制度就能够免的,我们需要系统的业务流程、支持流程、检查流程和制程来全
2.3企
千万不要以企业关闭就完事大吉了,企业关闭过中,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报表罪,妨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名随着即将关闭
法律险的这一特性诉我们,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法律风险无时不
二、法
社会经济动中法律风险始终伴随着业的所以活动,随时可能发生。战略风险、场风险、运营风险、务风险等
险也随
让我们回
※ 三鹿乳业的营险(产品质量问题)最终变成了法律风险,高管纷纷被关进狱,三鹿巨额赔偿,最终走向破产; ※ 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的战略投资风险,最终变成了法风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
※ 国美始人黄光裕夫妻因战略决策误最终导致法律风险,10亿元的巨额处罚和黄光14、妻子杜鹃获刑3半的牢狱
※ 三菱汽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召回人死亡事故,于是运营风险演变成了法律风险,三菱管分别被隐瞒产品缺陷罪(相对于国间接故意杀
从以的“广泛性”和“性”两特性我们得出这的结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不力, 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在一个平面上对风险进分类(战略风险、市险、运营风险、律风险、财务风险),这样的分类会使企业继续遵循部门职能管理思路(即以部门为单位进行管理,这样的管理模式本身就存在非常多的风险),能系统的流程职能管理思路。这样的分类会误导企业试图将各类风险归入职能部门分管,导致企业不能全方位多角度、多层的系统管理风,使风险管理分散,很多关键的风险点被甩出来,形管理空
战略风、市场风险、运营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这五风险其实是纵横交错的
大型民营企业和国企业还应该增加一项风险:公司治理风
三、法
一旦侵事实发生,企业就被强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任甚至刑事责任等法律
法律风险虽具广泛性、伴生性、强制性,但它也是可预见的,只要我能够提识别并揭示各类风险,将风险诱发因素在流程中揭示和控制,预防各风险事件的发生,就能够做到防于未然,从而避免各风险变成法律风险并最终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
法系是比较法学按照历传统形式特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类。在大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及国际商法的形成和演中,大陆法和美法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和推动作,大国际法中的很多原则、规则、内容系就直接来源于其。直到今,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律体系仍然是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强势法律体系,仍然对国际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资本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融合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陆法国家的法律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因此,大陆法又称为法德法、成文法系等。英美法系是中世纪英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世界性法律体系,由期国法律主要以判例的形式出现,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因此,英美法又称为判例法系和普通法。在这两大法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罗马法发挥了直
一、罗马法及其对两
(一)罗马法概述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的全部法,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帝国从奴隶制转变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纪东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
东罗马皇帝士丁尼安(公元527-565年)即位的第年下令把罗马法予以系统化,并开着手进行法典编纂作,先后公布了四部法编:(1)《学说汇编》著名法家著作的片断;(2)《法学阶梯》(Institute),是种法学教本;(3)《优士丁安法典》(Code),是历代皇敕令的汇编;(4)“新”优士丁尼安编纂上述法典以颁布的令。以上四种法汇编,在公元十二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它集罗马法成,既包括公也包括私法。私法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它对后世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法学的发
(二)罗马法对大
罗马法对陆法的影响是直接的和深的。八世纪马帝国的覆灭,罗马法失去昔日的辉煌,仅存与人们的记忆中。到十一世纪,地中海经济贸的繁荣使罗马法从又复兴,意大利成为最早接受罗马法国家。《国法大全》不仅法学教学中被认为是最理想的律制度,而且在法院实践中也得了贯彻执行。三世纪始法国和德大规模的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并以罗马法基础形各自独立的律体系。欧洲其他国家也广泛的吸收和借鉴罗马法,促成了大陆法
(三)罗马法对英
公元1066年,诺曼底的威公爵征服国,自立为英国国王,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王朝。从亨利(公元1100-1135年)起,国王开始派遣官员到各地区的地方法院审理案件。国王院所适用的法律很快就为普遍适用于整个国土的法律。在亨利一即位亨利三世世(1100-1272)这段间,国法院逐步形
罗马法对英美法的影是通过对英国法的影响来实现
(1)教会法的影响。会法原来是由罗马天主教会实施
(2)商法的影响。法(Law Merchanot)是从事贸易商人之间的一习惯法。1756年孟斯菲尔德法官(Mansfield)成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首席法官,他通过对体的商事惯
(3)衡平法。枢密大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受普通法
义”的原则作判,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由于衡平法院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而他们又可酌罗马法的规定来
二、大陆法系的地域范围、
1.大陆法系先产生于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源,以民法为典型,以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法国民法典》为蓝建立起来的,它以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的国家和地区除了国、德国外,还包括大利、西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地区如阿尔及、埃俄比亚等及
2.大陆法各国都全部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人部分。公是与罗马国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的法律。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法典的编制体例上却不完相同,民商
3.大陆法的渊主要法律和习惯。大陆法国家强调文法的作,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件并无约
4.大陆法的特点
(1)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多罗马私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马法学家的套技方法,如公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法的私体系,物权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
(3)明确立法与司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
(4)法学在推动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篡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族国家理论等,使律适应
大陆法各国的法组织然各有特点,但都有一些共之处:①法的层次基本相同;②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院时并存。各国法院都为三级,
三、英美法系的地域范围、
1.英美系又称普通法法(Common Law),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于英国,后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甸、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和香港地区,南非、斯兰卡是大陆法普通法的混合。英美系中也存在两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它们在法分类、宪法式、法院权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
2.英美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Equity)两部分
14世纪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通法法院审,也由于普通法定的刻和救济方式的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还有,普通对于违反约或侵权行为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恢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
能颁布禁止令,止重大不法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据老的习惯,便向王提出请愿。国王被成是“正义源泉”、“公正的化身”,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于是便通过权进行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处理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如“衡平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外”、“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同普通相比较,衡平法的诉程序比较简单,不团,般采用书面形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
3.英美法的渊源主要是判
判例法(Case Law)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它是由高等法院的
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的原则”,它包括下三个内容:①议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循。②上诉法院判决可构成对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③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力。由此可见,有上诉法院、高法院和上院的判决才能构先例,才具有约束力。必须指出是,即使是具先例约束力级法院的判决,也并不是整个判决的全文都构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才
成文法(Statute)由两种制定和颁布。一种是由立法机关即国会制法律,一种是由政机关按照法律制定的条例。国会制定的成文法也必须过法院判决加以解,重新予以肯定,甚在某些情下以曲解才能被吸收到英国的法律体里去。成文法还
此外,习惯(Custom)也是渊源之一,但只有那些在1189
4.英美法系特点:(1)以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判例法为主要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守性,“向后”的思维习惯;(4)在法发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
四、两大法系的差别
1.从法律渊源传统看,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要法律渊源,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对法院审判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例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
2.从法典编纂传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系统的法典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英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系制定法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陆法系的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本结构是在普通法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从历史看,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法主要表审判机(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
4.从法律适用传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定法的完整性和用性;
首先考虑的是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则,这种判例运用方
5.从诉讼程序统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的差别,如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于当事人主义,即控双方对抗
6.从职业教育传来看,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的称号;而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案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教育主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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