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业工资支付办法》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发布,自2003年11
代市长
二○○三年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范企业的工资支付为,维护企业和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关法律、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第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个体经济组)和与之形成劳动关
第三 本办法所工资,是指企业依国家有关规定者劳动合同的约,货币形式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以及特殊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支付给劳动
()专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补偿金、医疗
()按照规定不列入工资
第条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按时足额、适时增长、体协商和劳动合同
第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
经、工、税务、建设、人事、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劳动保部门做好工资支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制度应当由企
表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并知本单位全体
工支付制度的容应当包括业支付给劳者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和定额者计件单价定额的确定方、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工资的扣
第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
第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领取工资时,可以委
企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工作时内进行,并由领
企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
第条 企应当保存支付劳动工资的数额、时、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劳动者出勤情况、劳动者完工作任务情的书面记录资料,保
第条 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必须向劳者出具包括劳动者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
第一条 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者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者休息,则应当提前在最
第二条 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不
()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与劳者协商确定,但不得
()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资不得低于当地企
()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式的,结算周期不得
()对完成次性临时劳或者某项体工作的劳动者,企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内付清工资。但企业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
()实行其他资制的,如结周期超过一个,应当每月预一次工资,发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年。 第三条 在依法办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
第三章 特殊情况
第四条 业对于初次参加工作员、调入人员、队复员退伍人员等新进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制工资支付度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劳
第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企业最
第六条 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工资制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件工资制,按照实际完成工
第七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一)行使选举权或
()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妇女联合会等组织
(三)担任人民陪审员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
()非专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法》的规定参加
()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
(七)参加其他
第八条 劳者依法享受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企业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可以在劳动同中约定劳动假期工资。约定的假期工资不得
第九条 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贴。未约定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
病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
第二条 劳动者因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的医疗期内,停止取资,改为享工伤津。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致完全、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作或者企业难以排工作的,停止领取工,改为享受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和伤残抚恤
定执行。
女工生或者流产,在规定的产假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的支付标准按照当地生育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动的,企业可以不
第十二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
()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时或者日资标准的150%
()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工资准的200%支
()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准的300%支
第二三条 实行计件资(包括实行全额计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类似工资形式)的劳者,在完成计定额任务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务,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
第十四条 照规定实综合计算时工作制的,其综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时间,并应按照200%支付劳动者
第十五 按照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照本办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十六条 由业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和日法工作时间以外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必须在下个付薪日之前结清。如企业已在三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的,可以不再支加班加点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
第十七条 妇女节、青年节、数民族传统节日等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业组织的庆活动的,企业可以不支
第十八条 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不低于下列
()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工资、技能工资
()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为计件单价;
()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企业与
除行计件工资制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
第二九条 非因劳动者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当按照劳动合规的标准支付劳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业最低工资标准;企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经企业工会或者劳动者商一致,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企业
第十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停工、停产间企业可以不支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民法院判处制或者拘役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期间的劳动者,企业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法工作时间内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
第十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常劳动的,企业不支付
第十三条 劳者受纪律处,企业没有其解除劳动合,且劳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变动岗位职务的,应当企业按照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
第十四 劳动者符合退休或者领取定期生活费条件的,其工资支付到劳动者理退休者领取定期生活
对到法定休年龄,由于企业方面的原因未及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动的,企应当继续按照劳动合同
资。
第十五条 劳动者死亡的,其工资
第十六 企业依法破产或者解散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顺,优先支付欠付
第四章 工资
第十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强求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
第十八条 除下列费用外,企业不
(一)个人所得税;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
(
()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可以从劳动工资中代扣的
第十九条 因动者本人原因企业造成经损失的,企可以按照本业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逐月从劳动本人的工资中除,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
第十条 企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违纪的劳动者扣减工资的,扣减后的剩余工资分不得于当地企业最低工
第十一条 除有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
(一)不可抗力;
()企业确生产经营困,资金周转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暂延期支付劳者工资,但最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上延期支付情形消失后,企业应当
第十二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无力支付或者负责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门可以责其他合伙人先予支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总承单位再行分包的,当在分包合同中,将人工工资的数额、支付标准和办法、付时间作为要条款,予以明确约定,
总包方或者包方与承包未按合同规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总包方或者发方先行垫付劳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企业工资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可以出意见,并要求劳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立欠薪企业预警度,对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视其欠薪情况分别列入门的监督警示名单,实施重点
第十六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属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各级政府办或者承办的各类
第十七条 业有下列侵劳动者合权益行为之一的,劳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足劳者工资,并
()克扣、欠付或者无故延期
()拒不支付或者降低标准支付劳
()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支
第四八条 企业在劳保障部门规定的限内未支付所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劳保障门可以对业给予告、通报批评,并可责企业除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按照相
第十九条 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出具虚假工资报,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以及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劳保障部门可
第十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据
第
工资发放规定
2013员工薪
关于司员工工资及年终一性奖金发放规定,当月员工资扣除考勤扣款、五一金应工资总额过征额3500,按应工资与3500差额提供发票抵充,而终次性奖金同样提供发票抵充,符合发票抵充范围餐饮类发票、办公费发票、住宿费发票、手通讯费发票(附注:餐饮类、办公类、住宿费 开票开公司抬头名称,手机通讯费为在公
补充:员工薪
公司工的薪酬主要括基本工资、奖、福利(餐补、会保险),员工当发工资计算法:应工资=(基本工资+当月奖金+餐补)-扣款(考勤扣款、社保及住房公金扣款) 若(1)应发工资小于等于3500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应发工资
计算规定严格按照个人所得
个人一次性年
1、 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
然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终需要缴纳的
2、 工资不足3500元,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
数,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这一数×税率-速算扣除
要缴纳的税款额。
备注:计算方法同样
★工资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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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规定
1、不论件或计时工,试用期一律为5天:试用期间⑴熟练计件工 按计件工资放;⑵徒工或计时工按协
2、正式员工
⑴件资员工:计件工资+生活费补助+满勤奖 ⑵计
3、临时工按商定发放工资,临时工没
4、发
5、除出差和业务用款之外,财务
6、线员工离职须前一个月、部门正职须提前两个月、技 术和计人须提前个月写离职书面申请。车间工经 车间主任签字批准、各部室员工经各部室责人签字批准, 然后经总经签字批准后,才能按时离职。不经批准自行离
7、离职前须填报离职清算表,所在各车间或部室负责人签 字,最后经经理签后,财务部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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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
工资发放规定
工资发放规定
本司依据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为给员工合的待遇,特制
第条 员工资采用月制,当月资于次月10日发放(逢节假日推迟发放)。新进员工于报到日起薪,当月25日以后到者,当月工资于次月发放,新进人员工作
第条 新人员工资由经理依员的学历、经历、职务定工资,试用期间按核定标准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交通补贴、通补贴总和的80%发放,考勤工资按规定发
第条 基本工资:依据员工所从事工
第条 职务工资:依据担任的职
第条 考工资:按每250元/、200元/月、150元/月、100元/月、50元/月五档计发,全勤者全额发放,病假一天以(含一天)者,按50%发放
第条 交通补贴:是公司发放给员
第条 通补贴:经公同意给持通讯工具员工的补贴。是针对特定岗位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和特殊情况下应急而设置,如发相关员工有
第条 医疗补贴、养老保险:是应由公司承担的医疗补贴、养老保险部分,其实交纳金额由公司
第条 日工资标准: 日工资标准=月准工资÷当月
第条 工程部人员工资标准以每月30天工计,并已含有
第一条 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公司统一代代缴并从个人工
第
附:《工资薪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病假工资发放规定
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待遇暂行规
发文单位:重庆
文 号:渝府发[2000]47号
发布日期:2000-6-28
执行日期:2000-7-1
万、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府,市政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病假待遇暂行规》印发给你们,2000年7月1日施行。同,《四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
重市企业职病假待遇暂规定第一 为了保障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
第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关系的劳动者(以
第条 职患病停工治疗,实医疗期制度。医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
第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
经济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上上浮5%.经效益差,难以达上标准的企,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超过各个档次标的5%.如情况特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
第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
第条 原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并一直保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
第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第八 职工患病,疗期满或在医疗内医疗终结不能复工作的,经县以劳鉴定委员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部分或者部分丧劳动能力的,医疗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
第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
第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第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病假待暂行规定》同时在
1、假工资的计算,应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先确定疗期,即:际作年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以下的为六个月;五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2、医疗期的资按《劳动保条例》规定,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付如下:工 龄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不满2年60%满2年满4年70%满4年不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