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算 报 告 书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三次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清算其他情况:
1.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_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投资人(盖章)确认:_____企业
清算组成员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日
民办幼儿园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
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利益关系协调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契约(合同)、企业章程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均是企业处理财务关系的规范。
...
办教育机构是向哪申请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01-1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至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3、《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4、《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5、《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1、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或班;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设,筹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进行教育活动。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3、有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
举办者应当具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4、有符合任职资格及专业要求的校(园)长和教师。
普通高中按开设课程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学历达标率80%以上;教师职称结构基本合理,主干学科中有教学骨干,师生比基本符合国家要求。
专任教师根据办学规模师生比1:12配备;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40人;5、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保育、医务、教学辅助、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6、有符合安全规定及教育、保育、教学要求的场地、房舍及设施、设备;申请举办的办学单位和个人须有独立的、固定的、安全的适合学生住读的学习和生活场地。
学校租借的校舍应有经合法程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租期在6年以上,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旅馆、国防设施及饭店的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租期在10年以上,除不得租借上述场所外,也不得租借现有高等院校、中专学校、职高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的校舍。
举办学校要求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电教室、阶梯教室基本齐全(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学班要求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电教设备基本齐全)并基本达到标准,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基本配套,各种设施基本完备(不含租借设备);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不含租借设备)应与所开专业相适应。
校舍面积: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国家现行建设标准;有住校学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建筑和用地的面积;中等职业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0.7万平方米。
在校生规模:举办普通高中不低于300人,每班学生平均数45-50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640人以上。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
中等职业学校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有4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8、符合我区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设立学校、幼儿园基本条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4、《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5、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建设保护条例。
附:申请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班场地设施与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校舍建筑面积:城市0.5万平方米,乡(镇)、村0.3万平方米);(二)在校生规模按办学的实际条件确定;(三)有与开办专业相配套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四)有15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五)具有举办两年以上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二)变更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求一个破产企业财务方面的数据及案例分析,要求已经破产,从财务方...
一、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内容及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组织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处理破产企业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破产财产管理、破产债务管理、破产清算费用管理、破产财产的分配管理等。
企业在破产阶段各方面的财务关系有: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清算关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应交税款和应交利润之间的清算关系,企业与职工之间工资及劳保费用的清算关系,企业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财产买卖关系,企业与清算组的费用结算关系。
组织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处理破产企业同有关各方的财产关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1.公平原则。
在破产清算中,要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法律、政策、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清偿,使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公平分配破产者的财产。
2,合法原则。
无论是在和解整顿过程中,还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都必须做到依法办事。
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不仅需要财务方面的技术方法,而且需要了解很多法律知识,如对破产财产的界定与确认、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债权的清偿等,都要按《破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依法处理。
3.节约原则。
在进行企业破产财务管理时,必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减少损失。
因和解与整顿比破产清算损失要小,相对较为节约,在可行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和解与整顿的方式解决问题;只有当和解不可行时,才采用破产清算方式;在整顿期间或破产清算时,应尽量节约费用开支。
二、对企业破产接管的管理 企业破产接管管理是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破产企业的法定管理者(接管者)是清算组。
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的主要职能是:全面接管企业,负责保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在破产程序范围内,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组还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资产负债表、破产财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明细表等相关报表资料,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提交清算报告。
实施企业破产财产接管的目的:一是保证企业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防止以隐匿、私分或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三是为财产拍卖提供可靠的、具体的依据。
企业破产财产接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清仓查库、全面登记和财产估价。
1.清仓查库、全面登记。
主要应做好实物财产的清理与登记、核实债权和进行资产的清查登记。
实物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库存现金的清查与登记;银行存款的清查和核对,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登记;库存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清查与登记四个方面。
2.财产估价。
是指以货币计量,采用适当的方法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物资的实际价值。
对实物性财产应根据新旧程度和市场因素,对每一项破产财产重新估计变卖价值,并登记在财产清查账簿中。
财产评估作价的方法很多,但实际应用较多的主要有重置价值法、变现价值法和净值法三种。
应根据财产的性质和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以使财产评估价值尽量接近变现价值。
破产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财会机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与协助破产清算组工作,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能离任。
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财务报表、会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时,首先要监督和协助破产企业原财会人员结清截至破产宣告日(基准日)的各个银行账户余额,办理企业会计决算,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以做好交接,划清有关责任界限。
三、对破产财产的界定和处置方面的管理 破产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总和。
破产财产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破产财产由以下几项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扣除担保财产以外的部分。
按形成渠道,包括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自筹资金形成的财产以及借入资金形成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破产企业收回的债权、因破产从联营企业收回的投资、以及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经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在破产结束时尚未到期的财产,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财产请求权。
如应从联营单位分享的利润,认购国库券和股票应得的利息和股利,应从合约方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转让费等。
四、对破产费用的列支和债务清偿的管理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范围之内;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范围之内。
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租入或借入的固定资...
公司注销的清算报告是不是必须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需要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事宜。
出具清算报告是清算组的工作。
但是清算报告包含了清算日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换言之,清算组编制公司在清算日的会计报表,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日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再根据已审计的财务状况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最后出具清算报告,清算结束。
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规定是怎样的?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九章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
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农村幼儿园公办私营怎么做
展开全部各区、县教育局(教委): 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同时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为贯彻执行好“规定”和“细则”,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和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规定”和“细则”中各条款。
学习中可组织必要的讨论。
二、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应设立专门机构或责成专门科室、人员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执行“规定”和“细则”的具体办法;每年9月底前,要将本区、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上学年度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各区、县教育局(教委)要与物价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严格控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要严格审查和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确保其办学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请各区、县教育局(教委)按照“规定”和“细则”,在1995年5月底前,对本区、县已经建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一次整顿,完备各项手续,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主办单位(主办人)和校(园)级领导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校(园)走上规范办学,依法办学的轨道。
五、近几年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大力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园),特别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学校。
六、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在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总结的经验,请及时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对本市中国籍青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活动的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普教系统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时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宗教教义。
第八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户口的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申请办学的法人或公民应向拟办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海淀区作为教改实验区,其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2.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校(园)名;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难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 6.有合格的师资; 7.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设备; 8.有合法的学校(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园)长人选; 9.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10.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
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办学证制度。
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对批难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发办学证。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与外省市的学校联合办学,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招生,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
第十二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法人、公民为所举办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
主办单位可派人出任校(园)长,主办人可自任校(园)长,主...
资金清算专员发展前景怎么样我现在做企业结算,有点偏向财务,应收...
1、办理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各地还会有不同要求,如北京,要求个人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工作单位和居所,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2、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3、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办报告、个人材料、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及有效证明文件,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办园场地证明文件提交大教委。
4、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5、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许可证和登记证由于幼儿园的要求比较高,涉及各种部门,消防、卫生、教育等等,建议去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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