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写在公告栏上面正中间位置)
为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本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在装配车间取消保底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每装配成功A部件一件,计酬人民币1元;每装配成功B部件一件,计酬0.80元;每装配成功C部件一件,计酬0.50元;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特此公告!
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6日
(最后两行写在公告栏右侧)
关于保底工资的定义?
保底工资不是基本工资。
保底是为了保障员工生活所设的最低发放工资额度。
也就是在基本工资加上奖金等其他工资后,达不到公司承诺的保底工资时,按保底工资结算。
例如:某员工基本工资是800,绩效工资300,质量工资150,产量工资175,全勤奖100,合计1525,工龄工资100。
公司承诺在产量不达标的情况下,保底1600。
所以根据以上数据,这个员工应该发他1600还是1700呢?——粒粒贷竭诚为您服务——
车间员工发工资放假一天的通知怎么写
展开全部 通知新进公司的全体员工: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新进公司的员工,一年转正定级后,公司给统一办理缴纳社保。
现在由员工自己缴纳社保,缴费收据上交到公司人事部门。
为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以现金的形式给予补偿,每月每人补人民币180元,体现在个人的工资里。
此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公司人事部 2010年6月1日...
车间工人工资的分配问题
展开全部 车间管理是成本类的制造费用。
工人工资是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production cost)亦称 制造成本,是指生产活动的成本,即企业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成本。
生产成本是生产过程中各种资源利用情况的货币表示,是衡量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生产成本是生产单位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 生产费用,包括各项直接支出和 制造费用。
直接支出包括 直接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及动力等)、 直接工资(生产人员的工资、补贴)、其他直接支出(如福利费)。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内的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分厂、车间管理人员工资、 折旧费、 维修费、修理费及其他制造费用(办公费、差旅费、劳保费等)。
为了核算生产成本,可设置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并可以分设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账户核算。
制造费用在未计入各产品成本计算对象之前,应先在制造费用账户中进行归集核算,然后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产品成本之中。
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加上期初在产品成本,减去期末在产品成本,便能计算出本期完工产品成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成本。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制造费用包含间接材料费、间接人工费用、折旧费等。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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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玻璃厂车间主任的工资怎么计算保底加提成
展开全部 【例文一】批转性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金融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这一工作,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于七月底前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理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略)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例文二】转发性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7〕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
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例文三】颁发性通知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部 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略) 【例文四】指示性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32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
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考证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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