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伪政府(统治政权之外组织的政府)里担任的职务,历史上称为伪职。
如国民党统治时期,溥仪受日本控制,在东北建立的满洲国,就称伪满洲国。
汪精卫在日本人支持下建立的政府,被称为伪过敏政府。
在这里政府里担任的职位,就被称为伪职。
不一定都是日本的。任何一个时期造反的政权都称为“伪政权”里面的职务都是伪职。
如李自成的大顺政权,在修清史的时候就被称为伪职。
军人伪造企业公文、私刻企业公章,到哪报案
展开全部 一、为什么企业的公章需要备案?有些企业会问备案有什么意义?公章为什么要备案?不备案行吗?不备案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备不备案有什么区别?首先,我们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解答,备案是指公司已经经公安局审核并批准,并发许可证;其次,第二个问题:企业公章为什么要备案?备不备有什么区别?企业公章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一家事业单位的最高性象征的印证产物。
古时候皇帝有玉玺,谁拿到玉玺谁就是皇帝!当然话又说回来,在那个时期不存在备案的情况。
而在当今社会里,只有经过备案的企业公章才是合法的公章,受法律保护。
备完案,公安局会有证明给到企业,证明您所做的公章是合法得,如果不备案,可能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中国有句古话“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有人伪造您公司的企业公章,那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因为企业公章没有备案,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企业公章备案和不备案的区别与利害关系。
再者,以上通俗易懂的解释相信大家心里都明白,但是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企业没有去公安部门进行备案,而是直接到可以刻章的地方进行了公章的印制。
我们再来看下,在宁波,这样做是否存在风险?二、企业公章备案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宁波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公章的刻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凭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公章刻制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刻制。
公安部门对刻制公章的审批,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或者根据《办法》第十九条(公章的更换)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更换公章的,应当到发证公安部门交回原公章,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违法以上2条规定:“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缴销其公章,处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所以,公章没有备案不单单对企业安全性没有保障,而且还可能被处罚。
三、如何进行企业公章的备案?A: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1) 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公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由企业出具刻章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分支企业的,证明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要总公司盖公章,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刻章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刻章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2) 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由企业出具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的,要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注:公章未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不接受部门章及专用章备案,必须先把公章在公安机关备案,方可以再接受其他印章的备案。
)B: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应具备的条件:1):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持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有效凭证);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刻制印章的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注:必须在《有效凭证》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刻章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刻章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2):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需持市民政局合法的团体登记证、出具刻章证明、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注:必须在《社团登记证》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刻章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刻章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3):外地驻沪机构、境外企业驻沪办事处(代表处)申请刻制印章,凭登记证和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派出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派出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事处(代表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注:必须在《登记证》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刻章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刻章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C:补办遗失公章,单位更名重刻公章应具备的条件:1):单位公章遗失补刻,应持属地派出所报案回执、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补刻公章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份制公司需要补刻公章的,除需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各股东共同签名的补刻公章申请书。
2):单位部门章或专用章遗失补刻,应持登报声明,本单位出具的补刻证明,法定代表...
对于伪造材料骗取的电力承装资质会怎样处理
不构成合同诈骗也不构成诈骗。
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张某伪造公章的目的是为了承接工程并且施工,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最后没有付工资和材料款是因为工程受益方浙商大酒店没有付款,属于三角债。
其实本案浙商大酒店应当支付张某款项,合同签订的公章是伪造的,至多合同无效,浙商大酒店作为工程受益方应当据实结算,向张某支付工程款。
1、此案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此案不构成合同诈骗、也不构成诈骗。
因为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此案的目的是为了承接工程。
3、浙商大酒店本身也存在过错,没有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施工资质。
4、本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5、虽然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施工已经结束,酒店装修这已经是既成事实。
但是由于施工单位不具有安徽博大装饰公司的资质,所以浙商大酒店应该请法定的、专业的、装修评估单位,根据施工的材料、质量来重新评估工程款项,按照评估款项来结算工程款。
证据不足能不能立案,立案的条件,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展开全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1)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
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
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
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
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
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
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
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展开全部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 、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 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 弹的非军用 *** 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 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 10发以上、 *** 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 *** 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 *** 、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 *** 、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 *** 、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 *** 弹的非军用 *** 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 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 *** 10发以上、 *** 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 *** 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 *** 、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 *** 、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 *** 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
信用卡欠款不还,真的会坐牢吗?
展开全部1、信用卡欠款不还,可能坐牢,可能不是。
2、坐牢是因为不还的情形符合刑事犯罪。
3、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 ○ ○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日法释〔2009〕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