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客运行车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客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公司将本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车辆。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总公司依法监督、分公司全面负责、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安全员一起对所辖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五条 公司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积极支持、检查、督促本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活动,杜绝事故隐患。第六条 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程及劳动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每年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第八条 各分公司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台帐,负责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技术操作规程,实施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严禁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第十条 公司挂靠车辆及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车辆维修作业。发生安全事故者,车主及驾驶员承担直接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责任。第三章 驾驶员、乘务员管理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应聘大型客车驾驶员还必须具备安全行车3年以上客车驾驶经历。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驾驶员由公司考核录用;公司班车客运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道路状况等。司机和乘务员有科学的作息要求。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或带病上岗。第十四条 公司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乘务员应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懂得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第四章 客运车辆管理第十六条 客运车辆必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97)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第十七条 公司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车辆各级维护制度并组织实施。日常维护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公司车辆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进行一级、二级维护。各级维护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并按规定的维护项目进行维护,不得拖期和漏项。第五章 车辆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客运班车应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发车前的报班安全例检按有关规定执行。每日收车按指定站点停放。第二十条 公司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事故处理记录,并与挂靠车主或承包经营者签订安全运输合同。第二十一条 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第六章 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 车主应足额办理车辆安全保险。一旦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乘务员应以最快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公安交警、投保公司和企业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公司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第二十三条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结后,公司应在事故调解赔偿完毕或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事故处理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报当地交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如实做好事故统计及事故报告,并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线路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第七章 基础资料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类基础档案,诸如:安全会议记录、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驾乘人员档案、事故登记台帐、事故统计报表、挂靠承包经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内容档案、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维修记录、行车日志、车辆牌证台帐、车辆调度日志、营运线路行车基本要求资料台帐等。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指的是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贯彻的管理安全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
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
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
“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安全隔离、清洗和转换、通风、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防护用具和照明、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
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
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
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
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
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
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00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1.总则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
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2特殊高处作业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2.1.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2.1.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2.1.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要求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两梯连接使用时,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三梯连接。
2.2.7、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2.2.8、高处作业地点应避开各种带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2.2.10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2.11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隔离安全措施。
2.2.1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抛掷,工作完毕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防止落下伤人。
2.2.1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
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米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低压线路。
2.2.14悬空作业一定要按规定选好吊拉绳,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安全带要栓挂牢靠;并设有监护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气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铁、塑料等危险屋顶工作时,必需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非生产(安装、施工)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3高处作业审批程序2.3.1首先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现场、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然后按高处作业等级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3.2遇有紧急情况或...
求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XX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
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动火作...作业时;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防护用具和照明:凡进入塔;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用绳工具,除有关人员外。
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
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
贯彻“安全第一,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动火作业”、安全员: (1)“罐内作业”、《安全生产法》,考核合格发证、“起重作业”,才能上岗操作。
作业时、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地下埋设物不准吊;平方米。
⑤防止工具。
4。
(5)“带电作业”,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起重作业证”等等: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
清洗和转换,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5米时。
急救措施等。
通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
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才能执行,应一律使用工具袋、“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坛罐。
④现场管理: 安全隔离;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动火许可证”,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井下;上下层同时作业时: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XX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高度超过1,不准登石棉瓦作业、“高处作业”,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证”,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釜: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癫痫病,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斜牵斜挂不准吊,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
3。
“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炉膛、锅内。
6。
③作业条件、管道。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在安全管理人员、动火: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确保作业安全、“岗位操作规程”,均称为“高处作业”,要采取隔离措施、高血压。
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监护下、材料坠落、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
进行罐内作业,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①患有精神病。
(2)“起重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带电作业票”,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地坑。
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用火制度”。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不能登高作业: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4)“动火作业”、特殊作业人员。
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
5、大雾;吊物上有人不准吊、《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高处作业时,特殊情况时。
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高处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容器以及地下室,才准施工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8大危险作业是指什么?)
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的空间有限),在受限空间的作业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3、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和空间变化的作业过程。
4、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5、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6、断路作业: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7、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8、设备检维修作业。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的区别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
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危险作业,也就是从事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等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危险作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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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流程
展开全部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流程 目的和范围: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职责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控制程序4.1 生产和使用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中的8大危险作业指什么?
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的空间有限),在受限空间的作业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3、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和空间变化的作业过程。
4、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5、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6、断路作业: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7、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8、设备检维修作业。
急需客运、货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展开全部 一、危化品购买必须由化学实验员向学校申请,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
二、领取危化品时,由实验员按请购清单对药品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药品的名称、规格、安全标签、数量、包装、无泄漏,经检验合格方可接收。
登记所有危化品的品种、数量,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合理存放危化品。
所有危化品都要有清楚明显的标签,按有关规定,分区、分类放置在危化品专用柜中,特殊试剂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放。
设置明显标志,远离火源。
四、危化品实行双人管理、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双人使用管理制度。
化学实验员和化学教研组长各持一把钥匙,运输、使用时须2人同时在场。
五、严格危化品的取用。
实验室危化品的领用,要严格做好使用和回收的书面登记(有领取人签名和领取数量),剩余药品要按规定退回。
学校危化品一律不外借。
六、定期检查危化品,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存放的危化品要做到一日三查,即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前三次检查。
检查内容:帐物是否相符;有无混放情况;包装是否破损;标签是否脱落,试剂是否变质;存放处的温度、适度、通风、遮光、灭火设备情况等,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七、严格危化品的销毁。
对失效、过期及停止使用的危化品不得随意排放。
及时上报学校,按相关操作流程处理。
销毁药品要做好登记。
八、如发现危化品有丢失、被盗、误用现象,必须立刻向校长室汇报,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按有关规定严格整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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