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司法案例,内容要比之朴素,叙事、过程详细,,但是要注意一下要求:1、内容包括案情介绍、处理过程、调解和履行结果,并在每个案例后加注不少于400字的点评。2、每个调解案例应当事实清楚、调解方法技巧得当、适用法律正确,调解成功并得到实际履行,具有突出的时代特点和典型示范作用。3、要以真实案例为基础,对当事人采用化名技术处理,不要使用时间代词和第一人称,如今年、明年、去年、今天、上月、我们等,要使用具体的时间或第三人称。要注意用词规范,按法律规定适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等规范名称。
离婚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材料怎么写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李某和孔某是20多年的老邻居,李某住路南,孔某住路北,两家隔路相望几十年,矛盾却从一棵梧桐树而起。
原来20年前,他们居住的大通站后义下村住户很少,孔某就在自家房屋的前面种下一棵梧桐树,后来随着住户越来越多,就在孔某家房屋和树之间形成了一条路,而这时,李某在路南建起了自家房屋,盖院墙时,把孔某种的梧桐树围在了墙内,梧桐树越长越大,根须长到了李某家房屋内,造成了房屋地面、墙面开裂,对李某一家的居住安全形成了威胁,而孔某又不愿伐树,称李某是故意把树盖在院内抢占了其家的地点,为此两家争议不休,纷争不断,调解主任听说后,就想把矛盾解决,于是首先造访了孔某家,她和孔某拉了一阵家常后,就把话头扯到两家的矛盾上,想不到孔某一提到这事,就没好气的说:“是我先种的树,他后盖的院墙,盖院墙时也没打我招呼,就把树围进去了,我这棵树长了十几年了,夏天能遮荫,我最喜欢在树下乘凉了,想砍我的树,门都没有。
”调解主任又到李某家,李某说:“我家有三个孩子,房子太小,十几年前加盖了房子,由于地点小,没办法,就把这棵树围在了院子里,树小的时候,没觉得怎样,树长大了,竟然使我家的房屋墙面、地面开裂,所以就想找老孔看能不能把这棵树伐了,结果老孔不同意,就这样僵持到现在。
”于是调解主任又到孔某家,仔细地向孔某叙述了李某家的房屋现状,如不采取措施,就会对人造成伤害,孰轻孰重,请你仔细掂量一下。
然后调解主任看到孔某脸上有了明显的变化,就赶紧趁热打铁的说:“不如这样吧,老孔,你这棵树也种了十几年了,值点钱,把它卖给老李,由他作主,就算是他对你这棵树作了补偿,行吗?”孔某听调解主任这么一说也觉得在理,其实孔某的原意也就是希望得到金钱上的补偿,而李某家并不愿意出钱,调解主任也了解到了焦点在这里,于是调解主任又来了李某家,把孔某的意思婉转地表达出来。
谁知李某听了后很不耐烦,说:“为什么我要出钱买,他的树把我的房子都撑开裂了,我还要找他给我修房子呢。
”调解主任赶紧说:“老李,你别急,你想想是老孔先种了树,你后盖的院墙,他并没有错,我们今天主要是解决问题,老孔这棵梧桐树十几年了,一花一草都有感情何况还是一棵大树,你把他的树盖到了你家院子里,实际上你占了他的地点,现在你出钱来买这棵树,也合情合理。
”老李听到这,脸色有所缓和,于是调解主任耐心细致地叙说了远亲不如近邻等人之常情的道理,最后终于达成了协议,老李交给老孔500元钱,作为补偿,两家就此握手言欢,多年的矛盾就此化解。
点评:本案中,调解主任在解决纠纷时,抓住了问题的主要矛盾来进行调解。
调解主任通过对李某、孔某的谈话,了解到主要矛盾的所在,并找到了矛盾的焦点是钱,孔某想要得到金钱上的补偿,而李某认为自己是受害方不愿出钱。
调解主任从问题的焦点出发结合情理进行调解,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社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分析法律依据是什么锅炉改造
展开全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 备 注 : 卷 内 目 录序号 文书名称 页码 备 注1 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3 人民调解证据资料 4 人民调解记录 5 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协议书 6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7 司法确认有关资料 8 卷宗有关情况说明 9 封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纠纷简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事项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调委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参 加 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记录人: 人民调解记录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当 事 人: 参 加 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调解成功;调解不成;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 记录员: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协议书 丹铁人调字( ) 号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 记录员: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丹铁人调字( ) 号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案件情况说明立 卷 人 审 核 人 立卷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法院发布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吗?
12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有关情况,发布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马强介绍,近年来,北京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委和最高法院的相关部署,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与此同时,各法院组建速裁审判队伍,发挥速裁对多元调解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构建立案阶段“多元调解+速裁”诉讼前端分流化解大批普通纠纷,多数员额法官后端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工作新格局。
2017年1至11月,调解成功和速裁结案145852件,是去年全年的6.9倍。
其中,多元调解成功案件量63812件,是去年全年的3.4倍。
针对多元调解所做出的工作,马强介绍,依托人民调解力量,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选聘669名人民调解员(常驻165名)进驻17家基层法院,对家事、物业供暖、交通事故、相邻关系以及小额债务纠纷进行先行调解;依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规范整合45家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力量,探索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行业管理模式;探索律师专业调解工作,朝阳法院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丰台法院建立律师调解员队伍,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的专业性优势初步显现;解决调解经费问题、建立调解工作考评体系、开发调解案件信息系统和在线调解系统,为诉调对接工作长效发展提供保障。
下一步,北京法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精神,继续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巩固完善前端快调速审、后端繁案精审的审判格局,努力提升“多元调解+速裁”的工作成效。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展开全部 (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根据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 2、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精神的、适应我县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 1、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2、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日活动,通过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
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并督查落实到位。
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
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排查重点以征地拆迁补偿、劳资关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
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调解工作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投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是积极推行“诉调对接”和“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4、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仍然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解决已经行不通,当事人很难接受,就会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因此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感恩的典型例子
展开全部 一次,美国前总统罗斯福家失盗,被偷去了许多东西,一位朋友闻讯后,忙写信安慰他,劝他不必太在意。
罗斯福给朋友写了一封回信:“亲爱的朋友,谢谢你来信安慰我,我现在很平安。
感谢上帝:因为第一,贼偷去的是我的东西,而没有伤害我的生命;第二,贼只偷去我部分东西,而不是全部;第三,最值得庆幸的是,做贼的是他,而不是我。
”对任何一个人来说,失盗绝对是不幸的事,而罗斯福却找出了感恩的三条理由。
这个故事,启发我们该如何感恩生活。
●衔环结草,以报恩德 结草与衔环都是古代报恩的传说,出自《左传》。
前者讲一个士大夫将其父的爱妾另行嫁人,不使殉葬,爱妾已死去的父亲为替女儿报恩,将地上野草缠成乱结,绊倒恩人的敌手;后者讲有个儿童挽救了一只受困黄雀的性命,黄雀衔来白环四枚,声言此环可保恩人世代子子洁白,身居高位。
后将二典故合成一句,比喻受人恩惠,定当厚报,生死不渝。
明朝时冯梦龙在《醒世恒言》中写道:大恩未报,刻刻于怀。
衔环结草,生死不负。
●漂母的一饭之恩 韩信少年时家中贫寒,父母双亡。
他虽然用功读书、拼命习武,却仍然无以为生,迫不得已,他只好到别人家吃“白食”,为此常遭别人冷眼。
韩信咽不下这口气,就来到淮水边垂钓,用鱼换饭吃,经常饥一顿饱一顿。
淮水边上有个为人家漂洗纱絮的老妇人,人称“漂母”,见韩信可怜,就把自己的饭菜分给他吃。
天天如此,从未间断。
韩信深受感动。
韩信被封为淮阴侯后始终没忘漂母的一饭之恩,派人四处寻找,最后以千金相赠。
●士为知己者死 这是春秋末期晋国著名刺客豫让说的,强调感恩报恩。
因为对自己有知遇之恩者智伯被赵襄子所杀,豫让认为“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决心刺杀赵襄子为智伯报仇。
第一次攻击失败以后,他用漆疮烂身体,吞炭弄哑声音,残身苦形,使妻子不识,然后寻找接近赵襄子的时机。
第二次行刺仍以失败告终,但是被捕的豫让说:“明主不掩人之美,忠臣有死名之义。
”他请求赵襄子借衣服让他砍一刀。
赵襄子脱下了贵族的华服,豫让拔剑三跃而击之,然后伏剑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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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相关的资料,不过这儿可能不能粘贴,所以最好你留下邮箱吧 吴永琴,女,现年47岁,高中文化。
从1994年开始担任村委会副主任、村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至今。
农村的矛盾错综复杂,常因地基高低、婆媳不和、顽童斗嘴等鸡毛蒜皮的小事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吵架动手。
十多年来,他热爱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凭着对乡亲们的一片赤诚,常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张岗村现有农户487家,居民1891人,家庭时有矛盾发生,不管是村民反映还是当事人找上门,她都不辞辛苦,深入到家中进行调解,使矛盾得以消除。
村5队王丽萍,丈夫在外打工,上有婆婆下有两个小孩,生活并不宽裕,可王丽萍却爱打麻将,不太照顾家务,婆婆看不惯,婆媳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张,日子过得越来越紧张。
吴主任知道后,她一边做调解工作,一边教育王丽萍要奋发自强,搞好家庭生活。
在耐心的教育下,吴主任给她联系承包了村设施园区的一栋温棚,手把手得教王丽萍温棚种植技术,当年在王丽萍的努力下,一栋温室净收入4000多元,之后王丽萍又请求吴主任拖关系多承包了一栋,一心就扑在家庭致富上。
婆婆见儿媳踏实劳动很是辛苦,不但主动料理家务照顾孙子,而且对儿媳也变得体贴爱护,全家人其乐融融。
婆婆逢人就讲“是吴主任挽救了我们的家。
”吴永琴爱调解纠纷,除在掌握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外,他更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调解方法。
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讲亲情、讲友情、讲乡情。
去年春天,村8队张成之妻杨小红一次到田里干活,发现邻地张大发家尽在与自家的分界埂上栽了几十颗杨树。
杨小红想若等树长大了,树根乱窜,枝叶遮阴,自己的庄稼会受到影响,一气之下将树苗全部拔掉。
张大发的妻子得知后,忙给在银川务工的丈夫打电话要和张成家拼个你死我活。
吴永琴得知后,心想万一张大发从银川回来找张成家闹事,后果不堪设想。
吴永琴径直到张大发家,一面问张大发的电话号码,打电话让张大发安心在银川务工,这件事由她处理,保证有满意的答复。
一面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当得知张大发家在承包地里种树时,对他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根据政策法规,承包地内是不充许种树的,因此张大发家在承包地的田埂上种树是违法的。
同时进一步说明张大发要以毁树为由找张成家闹事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杨小红毁坏树木应给予一定赔偿,并对杨小红的鲁莽行为 进行批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吴永琴的耐心说服教育下,双方心悦达成调解协议。
张大发家念及亲邻关系收了100元赔偿费。
在吴主任的努力下,避免了一起可能扩大的矛盾,现在两家关系如初。
吴永琴兢兢业业、踏踏实实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多年来经她调解的事件不胜枚举,她以满腔热忱为群众排忧解难,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事情,赢得了群众的拥护和赞誉。
为我村的和谐村庄建设作出了努力和贡献。
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材料 陈宗斌,男,41岁,中共党员,江夏区人民法院金口人民法庭庭长。
他坚持立足审判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不断拓宽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新途径,真抓实干,连续三年实现“三无三满意”,即无催、督办案件,无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和超审限案件,无群众投诉和上访案件;辖区群众满意,案件当事人满意,党委、政府满意。
3年间他个人办理案件226件,所办案件调解结案率达80%以上。
他先后被江夏区委、区政府评为建设经济强区和文明新区先进个人、优秀党务工作者,被市法院评为人民法庭优秀法官。
群众称他是村民心中的司法服务大使。
陈宗斌所在的法庭位于辖区第一个市级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他围绕“农村家园建设”的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切入点,从细处着手,把亲民利民落到实处。
他针对辖区村民平时忙于劳作,较少接触法律知识的现状,带领干警深入所辖乡村,设立联络信箱,建立法律咨询点,明确各村负责联络的法官,公开法庭电话号码,晚上把法庭电话呼叫转移到自己手机上,24小时开机,方便当事人联络。
他经常组织干警直接到田间地头巡回审理案件,以案说法,现场解决村民提出的涉法问题。
村民李某因患病需手术治疗,但高昂的手术费使子女们难于承受。
去年9月,老人几次自尽被人阻止。
陈宗斌得知情况后,当即邀请村干部一起找到老人的子女,他在田埂地头、果园树下,席地而坐,对老人的子女进行析法说理,让子女们及时凑齐了住院费,将老人送进了医院。
为增强审判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他带领干警走村串户,了解村情民意,结合农村实际,从司法为民与法律援助着眼研究,制定了审判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20条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被区政府全文转发全区各部门和乡镇,作为全区“农村家园建设”活动的典型予以推广。
他把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摆在重要的地位,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决不拖延,尽量让来访群众少跑路、少花钱。
去年3月,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年近八旬的村民王某夫妇到法庭咨询。
陈宗斌接访后,得知老人的子女分别生活在3个城市,如果依法律程序受理这起赡养案,仅子女们到庭应诉的来回路费就够老人生活两年,且有可能...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有哪些
展开全部 一、 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人民调解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人民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3、人民调解企业职工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人民调解其他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二、不受理范围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
人民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哪些独特优势
展开全部 ①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
②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
③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村(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
④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
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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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在人民调解的范围内?
《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人民调解的目的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
实际上,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均承担着解决一定范围内民间纠纷的任务。
人民调解的范围,即明确哪些民间纠纷是由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的,从而确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职责界限。
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 2010年12月24日,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第9条又进一步规定,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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