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立案后,不一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拘留、逮捕;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诈骗案判决最后被告人陈述怎么说
1、如果认罪,就陈述我原来是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我一定悔改,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对不起被害人之类的话。
2、如不认罪,就陈述我是冤枉有,请判我无罪,还我清白等。
具体解释:1、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被告人最后陈述的一些套话
展开全部 1、如果认罪,就陈述我原来是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我一定悔改,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对不起被害人之类的话。
2、如不认罪,就陈述我是冤枉有,请判我无罪,还我清白等。
具体解释: 1、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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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什么?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但也可以放弃。
在该权利的性质上实际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
该权利的行使主要是在刑事审判的最后阶段,在刑事判决以前由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最后陈述的内容不受限制,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范围,主要是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罪行做最后的意见表达,为自己所被指控罪行进行认罪或替自己做无罪,罪轻或减轻罪责方面的表达以及辩护。
在法院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怎么说呢?
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敲诈勒索被告人最后陈述篇幅
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现在万分后悔。
本人自愿认罪,接受法律的惩罚,恳请法院给我宽大处理,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本人保证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不再做危害社会的事,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
诸如此类的话。
陈述意为陈说,叙述,指有条有理地表达事物、事实或者说话人的看法。
唐 薛用弱《集异记补编·宫山僧》:“及引上,则以昨夜之事本末陈述。
”明 唐顺之 《万古斋公传》:“余既与公交久之,乃稍稍於经传格式之外有所陈述。
”老舍 《四世同堂》四六:“他把大哥 瑞宣 完全忘掉,而只觉得自己受的惊险值得陈述,甚至于值得写一部小说!”
什么是被告人最后陈述?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八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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