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案例的人物进行逐一介绍,然后开始分析各人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再陈述他们的行为与何种法律有关联,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定性,然后明确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最后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判决”,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求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
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法律案例分析
1)发起人协议中没有不合法之处,非专利技术出资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2)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远方公司的成立无须公告3)决议1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监事人选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4)决议2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股东同意,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5)决议3不合法.发行公司债券须符合发行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第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第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第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且发行公司债券还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6,在破产清算期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须得到清算组的批准,公司董事会无权批准交易行为,因此是违法的....
法律调查报告
法律调查报告(参考范文)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
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
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
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
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
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
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
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
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
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
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
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
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
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
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
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
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
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
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
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
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
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本
民事法律意见书可以参照以下范文来写:土地租赁协议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贵社的委托,就贵社/委员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事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根据是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意见书只对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负责。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只作为贵社/委员会参考之用,不作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成功或胜诉的承诺、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贵社/委员会因采用该法律论证意见书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3、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不作为对同类、相似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贵社/贵委员会提供的叙述、资料依据: 贵社/委员会应当保证上述资料及叙述事实的真实性。
2、法律法规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三、土地租赁协议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法律意见 1、主体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1)出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出租涉及村民利益土地(如耕地)时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范文网 www.fwsir.com) 承担不利后果。
(2)承租方: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进行限制性规定,故就承租方而言,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故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必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防范: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需审查承租方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建设资质凭证,并将这些文件复印留底;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则需要将承租方的身份凭证复印留底,并将其现住的联系地址留底,以方便日后履行过程可能出现的发催讨租金函或发解除通知函等联系函。
针对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也可以考虑放弃土地租赁而直接采用土地承包,以优先保障到本村的村民利益。
2、履行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履行依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之规定,故在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全面、城市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租赁合同”的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收取租金权;②监督、限制权(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③收回土地使用权;④法定解除权。
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土地的义务;②土地权属保证义务;③禁止干扰义务。
而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占有、使用土地权;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租金义务;②按约定使用、保管土地义务;③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不作为义务(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④合同终止返还土地义务。
风险防范:在拟定土地租赁合同上应充分体现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土地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占有的合同,故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对出租人的义务设置违约责任以更好管理、监督租赁土地的使用。
尤其针对的是“荒废”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农村的耕地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但对于农村耕地之外的其余土地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作为土地租赁合同...
谁有法律案例+评析!急求
这是我在去年写的一个案例 希望对你有用 采纳吧 呵呵关于本案中的转化定罪问题案情2008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管浩受陈清风(另案处理)邀约后又邀约了严国俊、王震、韩叶红等人XX县陈家港镇陈清风经营的台球室门口,欲对先前在台球室闹事的杨井、朱友来、陈磊(均已判刑)等人进行报复,到达现场后,陈清风将准备好的钢管分发各众人,此时,先前在台球室闹事的人员又乘坐江九金驾驶的汽车来到现场,陈清风等人即持钢管砸、打对方车辆,对方驾车逃离,陈示意追赶,王震即驾车与严国俊、韩叶红等人追赶对方,双方车辆在204国道上相互挤逼,被告人王震驾驶汽车与蒋九金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翻到,蒋九金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以X检刑诉(2009)43号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震在聚众斗殴中驾驶车辆直接与被害人的车辆碰撞,导致翻车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依法转化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管浩、严国俊、韩叶红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对其使用缓刑。
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受害方对本案发生确有一定责任,故采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管浩邀约他人参与斗殴,到达现场后,陈清风即将准备好的钢管递进车内,每人一根,管浩在车外也手持钢管,根据有关规定,在斗殴过程中携带武器并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应认定为“持械”。
陈清风等人砸碎了对方面包车的挡风玻璃,已属于斗殴既遂,四被告人与陈清风室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理应认定为聚众斗殴既遂。
XX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响刑初字第76号刑事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被告人管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严国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被告人韩叶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震、严国俊不服,向江苏省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化定罪行为?(2)四被告是否都构成转化定罪?一、本案定性我国现有刑法理论表示,聚众斗殴指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聚合且双方相互殴打的行为,是一种对合性行为,聚众并不要求任意一方人员达到三人以上,而持械行为责任本罪的加重情节,本案中,四被告积极在主观上积极参加具有教训对方使对方轻伤的故意,客观上四被告手持钢管砸打对方车辆并砸碎对方面包车的挡风玻璃,可以预见给对方造成伤害的可能性,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转化犯理论应用转化犯理论在我国法学界由诸多争议,主要观点由三种:(1)客观要件说认为转化犯的转化条件在于“增加了新的犯罪情节”,这些特定情节或者是行为人在实施了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后又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是被基本罪包容的危害行为造成了特定的犯罪结果,或者是采用特定的犯罪方法实施基本罪的危害行为;(2)主观条件说认为行为人故意内容的转化是对其行为转化定罪的根本原因,只要确认了行为人故意内容的转化即可对其行为的性质进行转化定罪。
在主观条件说中,还存在一种认为转化犯的构成,其主观方面是不确定故意的观点,在这种概括性故意支配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某种犯罪所要求结果的,即发生了犯罪的转化。
(3)主客观共同条件说则认为引起本罪向转化罪的事实,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客观事实 ,而是同时包括符合转化罪主客观要件的诸项事实。
转化犯的转化前提是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方式的转化,或者具有其他法定的转化条件。
而其中,故意内容的转化则是转化的重要前提。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主观故意内容以及客观行为方式并未有质的转变,仍然承继着原有的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尽管发生了重结果,立法者是不会也没有必要将之作为转化犯的。
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所要求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转化犯之所以转化,必然是因为行为人在基础行为之上,因主观犯意的显著变化,引起了行为性质在基础行为加重方向之上的延展,导致了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随之加深的变化,使得整个行为超出了基础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所能够容纳的范围和程度,为基础行为的内涵所排斥,从而突破了转化前罪质所容许包容的限度,具备了另一种犯罪所必须的构成要件要求,引起了基础罪质向转化罪质的转化。
前两种观点,或者因过分强调行为或结果,有客观归罪之嫌;或者无法摆脱因过分强调主观故意内容转化而无法加以考查的困境,均存在偏颇之处。
而第三种观点因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区分了转 犯与结果加重犯的界限和真正把握了转化犯转化定罪的实质,从而更具合理性。
纵观转化构成的客观要件为:(1)必须存在聚众斗殴的事实。
参与聚众斗殴的双方或多...
交通运政执法案例分析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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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客观介绍案件相关情况,包括调查取证、简要的前期处理过程(下达处罚决定书前)二、审核及决定(案件处理结果),介绍案件审核、决定的相应过程,如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简要说明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包括裁决或判决的结果及依据、理由。
三、适用法律,主要说明该案件定性、取证、程序、裁决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案例分析,从取证、程序、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理论进行分析。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例子分析
主体就是关系的双方或多方,父母和子女;消费者和商家;易中天和盗版商,张三李四。
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简单的说就是双方或多方在争的标的是什么?注意和标的物区分,物是具体的,标的是权属性质,比如父母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关系的客体是这几种行为,消费者买电器买的是电器的所有权,电器是标的物,标的是所有权;其他的以此类推。
有关法律案例分析的题
王明的遗产分配如下:首先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先分出8间房和40万存款给其妻子李玲。
剩余8间房屋和40万存款,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分为三份,由各继承人均分,具体为:李玲2.6间房,13.3万元。
张英2.6间房,13.3万元。
(根据继承法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张英有权继承遗产)王河和王丽合分一份2.6间房,13.3万元。
(依据继承法之规定,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王海妻子没有继承权,无权继承。
当然,房屋等不动产不宜具体分割,可由各继承人协商解决,如按份共有,或折价、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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