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
为依法惩治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元以上的,应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规定的“数额较大”“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状况,并考虑社会治状况,在款定数额幅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额较”的标准按照前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聚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者
(三)一年内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人的物的; (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九)自然灾害、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件发生夺的; (十)导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法第二百六十
(一)导致
(二)导致
(三)具有本解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数额本解释第一条
第四条 抢夺公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为第二百六十七
(一)导致
(二)具有本解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解释第一条规定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情之的,可认定为罪情节轻微,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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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法定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
(三)被害
(四)其他情节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具有列情形之一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害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者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 本解释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夺刑事案件具应用律若问题的解》(法释〔2002〕18)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适用法律干题的释》(下称《释》),进一步明确抢
抢夺罪是刑法第五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属于常见多发性犯罪。抢夺额较大的私物是成抢夺罪的重要件,此外抢夺的情节
《解释》着重对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调整。《解》第一规定“抢夺私财物价值一千至三千元以上、万元八万以上、二万元至四万元以上的,应当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
据了解,抢夺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不仅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还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鉴于“两抢一盗”犯罪历是我国执法法部门打的重点,《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标准只作了微幅调整,而对抢夺“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认定标准作较大幅度的提高。这样,既能好地体现宽严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与今年4月“两高”发布的《关办理盗窃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相关定罪量
《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定准作出特别规定,规定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处罚;年内抢夺三以上;组织、控制成年人抢夺;自灾害、故害、社会安事件等突发件期间,在事件发地抢夺等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按照《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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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解释》,抢夺致人伤、自杀的,应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他严重情节”,可判三年以上十以有徒刑;夺致人亡的,应认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车辆夺取物定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物,具夺取他人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强行夺取;驾驶辆逼挤、撞或者强行逼他人夺取财;明知会致人伤亡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
《解释》还对抢夺情节轻微可免刑事处罚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
为依法惩治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关定,现就办理此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二十万元至四十元以上的,应分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定的“数额较大”、“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展状况,并考虑社会安状况,前规的数额度内,确定本地区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
第二条 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的标准按照
(一)曾因抢劫、抢夺者
(二)一年内曾因抢或
(三)一年
(四)驾驶机动
(五)组织、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婴幼
(七)在医院抢夺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优、扶贫、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事件发事件期
(十)导致他人轻伤者
第三条 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认刑法第二百六
(一)导
(二)导
(三)具有本解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数额本解释第一条
第四条 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认定法第二百六十七
(一)导
(二)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数额本解释第一条规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且具有下情之的,可认定为罪情节轻微,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
(一)具有法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
(三)被
(四)其他情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物,具列情形之一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被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或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并任造成财物
第七条 本解释公布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02〕18)同时废止;之前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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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适法律若干
适应司法实际
陈国庆 韩
编者按 司法解释对于准确解与适用有关法律、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司法解释出台的景是什么?了规定?报从今天起开设“司解释专家解读”专栏,邀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解释》)自201311月18起行。为便于司工作人正确理解和适《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对《解
制定背景
《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际需要。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罪,社会危害,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2年《抢夺释》)规定了抢罪定罪量刑数额准,对于惩治类犯罪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发展,社生活发生了重变化,抢犯罪也现了许多新的形,司法机关办中不断遇新的法适用问题,需要司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惩治夺犯罪的实际要。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2002年《抢夺解释》定的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与19983月1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年《盗窃解释》)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致,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下称2013年《盗窃解》)调高了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2013年4月《高人民院、最高人检察院于办敲诈勒索刑事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释》(下称2013年《敲诈勒索解释》)调高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如不及时修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就会出现抢夺罪与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失衡,有悖罪责相适应原则。因此,需要调整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以保持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两高”及时启动了《解释》制定工作。经多方面征求意,反复研修,成了《解释》,并经最高民法院审委会、最高人民
《解释》共七条。着重对抢夺“数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作了调;对几种情节严重的抢夺“数额较大”认定准了特别规。同时,明确了抢夺罪“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驾驶车辆强行夺
主要内容
明确“数额较
适当调整了抢夺罪定罪的数额起点一般标准。《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以上应当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较大”,与2002年《抢夺释》的规定比,数额准有所提高,即由原规定的500元至2000元提高至1000至3000元。主要
的设定,首先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鉴于“两抢一盗”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重点,对抢夺罪认定数额起点标准宜调得过高,只作微幅调整。二是与近期出台的有侵财犯罪的司法解释相协调,如诈骗罪、盗窃罪、敲勒索罪解释均对数额认定标准有所提高。考虑到各地经济展状和社会治安状况有不同,《解释》第1第2款规定,省、自治、直辖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状况,在前规定的额幅度内,确定本区执行的具体数标准,报最高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院批准。2002年《抢夺解》第6条的规定相比,“备案”修改为“批准”,主要,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法解释权应该由“两高”行使,不宜将数额的解释权再授权地方司法机关。在解释公布施行后,各高级法院、检察院应根本款规定,结本地实际,共同研究确本地区办理抢夺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
增加规定了抢夺“数额较大”的特别认定标准。针对实践中些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需要严惩处的抢行为,《解释》第2条规定了特别入罪标准,即只要达到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准的百分之五十,又具有特定犯罪情形的,以抢罪究刑事责任。2条共列有10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年内曾因抢夺者哄抢过行政罚的;(3)年内抢夺三以上的;(4)驾机动车、机动车夺的;(5)组织、控未成年人抢夺;(6)抢夺老年人、未年人、孕妇、携带婴幼的人、残疾人、丧失劳能力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
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人轻伤或者
第1项、第2项规定了抢夺数额较小但有犯罪前科或受过行政处罚的入罪情形。对于为抢夺受过处罚再实施抢夺的,行为人教不改,主观恶性深,具有较大的人身危性,对此类行为应当从严惩处。虑到抢劫、哄抢与抢夺在为式上具有相似性,且行为人极易实施抢夺相似行为,《解释》第1项、第2项将实施劫、哄抢被处后又实施抢夺的也作为从严惩处的情形。第3项从抢夺次数方面对需要严惩抢行为予以规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较通常情形的抢夺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需要从严惩处。要说明的,此项规定的“抢夺”,是指没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的抢夺行,如果一内曾因抢夺受过刑处罚或者行政处后再实施抢夺的,应该适用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认定。第4项针对实践驾驶机动车、非机动抢夺的,由于抢夺行为对被人造成潜在的人身威较大,采取此特定抢夺方式抢夺的应该从严惩处。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案适用法律若问题意见》(下称2005年《抢劫、抢夺见》)第11条规定驾驶辆抢夺应从重处,本项对该规定再予以明确。5项主要针对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案件社会危害更严重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第6项主要从抢夺对方面,加大对弱势群人身、财产的保护度作出,考虑到实中的情,将“携带婴幼儿的人”纳入特殊人群保护围。第7项针对在医院抢就医人员的“救命钱”,行人主观恶性相对更大,客观危害也更为严重的况作出规定。适用该项定应注意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点条件,即只能是在医院这一特定场所内;二是受害对象只能是病人及其亲友。8考虑到抢夺救灾、抢险等
物,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还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害后果,此种情形需要从打击。第9项主要考虑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实施抢夺犯罪,造成危害后果更为严重,明确在“突发事件期间”和“事件生地”抢夺的应从严惩处。定这种情,也要注意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时间件,即在“突发件期”;二是地条件,即“事件发地”。实践中,对于突发事件期抢夺并非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实施抢夺为的,不属于第9项规定的情形。第10项明确了抢夺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应该从处罚,导致他人伤或者精神失常,是指失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伤害或
明确“数额巨大”“数额特巨
“其他特别严重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物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特别巨大”。《解释》与2002《抢夺解释》相比,对“数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作了较幅度提高,主要虑:一是拉大“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较大”间的幅度,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是近期出台的关侵财犯罪的司法解提高的定罪量刑数额
《解释》第3条、第4条明确了抢夺罪“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导他人重、自杀或者有本解释第2条3项至第10项定的形之,数额达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百分之五十的,应当认定为抢夺罪“其他重情节”;导致他人
第3项至第10项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大”百之五十的,应
《解释》第3条、第4条是在2002年《抢夺解释》第4条、第5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2002年《夺解释》第5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处。”实践中出现行人抢夺“数额较大”,又致人重伤的,构成抢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由于两罪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刑以下,难以分法定刑轻,导致用何种罪名出现难。为了解决上问题,《解》规定,因抢夺致人伤、死的,一律以抢夺罪论,同将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采取列举的方式分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3条“其严重情节”增加了“导致他人自杀的”情形。一方面,决了2002年《抢夺解》第5条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大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打击力度,更好落
《解释》第3条第3项、第4条第2项合抢夺犯罪情节和犯罪额,分别规定具有第2条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抢夺“数额大”、“数特别巨大”标准的分之五十的,应认定为“其严重节”、“其他特别严情节”。于具有2条3项至第10项情形的,应予严惩处,即使抢夺数额没有达“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只要达到其百分之五十,应与抢夺数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明确抢夺情节轻微可不诉
《解释》第5条借鉴了2013年《盗窃解释》第7条、2013年《敲诈勒索解释》第5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轻伤以上害,行为系初,认罪、悔罪,退赃、退,具有法定从宽处情节的,没有参分赃或者获赃少、且不是主的,被害人谅解的以及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者免予刑处罚;必要时,
本条规定体现了宽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一面,对于抢夺犯情节轻微以不起诉或者免
一是抢夺罪可认定为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除行为人认罪、悔罪,退、退赔外,还要备行为人属于犯、没有造成被害人
二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事处罚”针对的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准的行为,即已经成抢夺犯罪行。对于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额巨大”以上的,均不能适
三是对于不起诉或者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果根据治管处法的规定应当罚的,由治安管理部
明确驾驶车辆夺
对驾驶车辆抢夺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实践中存在的题。有意见认为,行为人利用快速行驶的车辆实施抢夺,除侵犯了被害人的产权外,必然威被害人人身安全,侵害被害人身利,应以抢劫定罪处;另种意见认为,驶车辆抢夺的象是财物而不是被害人人身,行为人不是故意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应以抢罪从重处
使用暴力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对被人的人身使用暴力的故意,对于实践中驾驶车辆抢夺过失造成被害人人身伤的后果的,应该以夺罪重处罚;对于驾驶车辆夺,因被害人保护物而强拖拽、胁被害人的,时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发生了转化,力不仅针对财物而且作用于被害人人身,行为性质也发了转化,抢夺转化为抢
针对实践中的具体情况,2005年《抢劫、抢夺意见》第11条明确了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三种情形。《解释》第6条吸收了意见规定的以抢劫罪处的三情形,并对相关文字表述作修改,明确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取他人物,夺取他人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或者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取并放任造财物持有人轻伤以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驾驶机动车夺财物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适用《解释》第2条第4项和第6条的规定。一般情下,驾驶机车、非动车抢案件,驾驶车辆抢夺应作为夺罪从严惩处的形,抢公私物的数额只要达《解释》第1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百分之五十,即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具有《解释》第6条规定的三种情
此外,《解释》第7条定了解释的效力,明确废止了2002年《抢夺解释》。解释发施后,前发布的司法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解释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3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会第1592次议、2013年10月22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法释〔201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员会第1592次议、2013年10月22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公布,自201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
为依法惩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有规,现就办理此
1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元以上,当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
各省、自治区、直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发展状况,并考虑社治安状况,在款定的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大”的标准按
(一)曾因抢劫、抢或
(二)一年内曾因夺
(三)一
(四)驾驶机
(五)组织、控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带婴
(七)在医院抢
(八)抢夺救灾、抢险、汛、
2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件等
(十)导致他人轻或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为刑法第二百
(一)
(二)
(三)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之一,达到本解释第一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刑法第二百六十
(一)
(二)具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一,数到本解释第一条规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下列形一的,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
3
(一)具有法定
(二)没有参与分或者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节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财物,有下列情形之
(一)夺取他人财物因
(二)驾驶车辆逼挤、击者强行逼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取放任造成财物
第七条 本解释公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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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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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员会第1592次会、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公布,自2013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
为依法惩治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关定,现就办理此
第一条 抢夺公私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至四十元上,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展状况,并考虑社会安状况,前规的数额度内,确定本地区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的标准按照前
(一)曾因抢劫、抢夺者
(二)一年内曾因抢或
(三)一年
(四)驾驶机动
(五)组织、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婴幼
(七)在医院抢夺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优、扶贫、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事件发事件期
(十)导致他人轻伤者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为刑法第二百
(一)导
(二)导
(三)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之一,达到本解释第
第四条 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刑法第二百六
(一)导
(二)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一,数到本解释第一条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认罪、悔罪,退赃、赔,且具有列形一的,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
(一)具有法定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
(三)被
(四)其他情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物,下列情形之一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被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或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并任造成财物
第七条 本解释公布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法〔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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