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一般是企业经营不好,或者没有订单等,但是又想留住员工已备正常的时候可以正常经营。实际是继续保留劳动关系,暂时不用上班也不用给你发工资,只要双方同意,这个从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是单位依法应该继续缴纳社保费。不过如果员工不同意这样,那么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必须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但是由于其确立过程中大多数伴随着经济上的相关往来,劳动关系既是一种社会关系又是一种经济关系。
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在我司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可以签订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劳动者至少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常识:1、提前准备。
在劳动合同订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文本,一边对合同文本内容又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尤应引起高度重视。
2、把握内容。
从全面保护个人利益出发,应尽量了解《劳动法》的内容,这一点虽然对大众来说又很大的难度,但从合同本身出发,应清楚劳动合同的条款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规定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负的责任共7方面的内容;二是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约定的条款,应明确写明。
3、重点了解。
在把握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还应该清楚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两部分内容。
一是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以及补偿标准。
关于这一点,《劳动法》列出了7项内容,可向劳动部门查询。
劳动合同签订后,还应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明目张胆的不公正合同比较好防范,即使在签订比较正规的合同时,也要洞察蛛丝马迹,以防上当。
1、附加条款要看清。
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会有一些附加条款的,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企业拿出原文,仔细审看无异议后,还要盖章留存,作为依据。
要认真检查有无遗漏的约定事项或者附加说明,需要立即补齐的绝对不可拖延。
2、当面签字,盖章不可少。
求职者拿到合同,应该让企业及其负责人同自己一起当面签字盖章,以防某些企业利用先后签字的时间在合同上做手脚(更改数字、时间等)。
同时,仔细鉴定单位所盖公章,看其是否与自己即将进入的单位一致。
因为事后往往发现,在同一法人单位下,会存在许多分公司、下属单位或营业部门,不少劳动者是不愿意进入所有的部门的。
3、数字一定要大写。
合同签字后,有些企业会抓住时间空隙,将合同上的数字更改让求职者吃哑巴亏,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
4、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有些合同需要登记才能生效,而时间涉及权益期限和合同续签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
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有什么区别吗
展开全部你好,区别如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就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其中第四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与奖惩等约定。
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人事关系】(1)人事关系的概念目前,尚未发现某一部教材给出人事关系的定义,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公司法》以及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人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录用、培养、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险、档案及流动调配等人事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人与人、人与事、人与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
或者讲,指事的总量与做事人总量的关系;事的种类与做事人类型的关系;每件事对人员资格的要求与做事人资格条件的关系;共事人之间的关系。
(2)人事关系的特征 其一,人事关系现阶段的主体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主体。
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一般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各类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退休退职的干部和职工;还有部分企业职工。
其二,人事管理中的人的劳动报酬由组织考核而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又如第三十七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 其三,人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为多门、多部。
如:《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综上,本人认为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之间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应该包含人事关系。
因此,人事关系应该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即人事关系是指劳动者在提供社会服务(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等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系列记录劳动者招录、培训、考核、奖惩、任免、工资、福利、保险、以及流动情况等过程的相关证明材料。
什么叫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是否包含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
人事关系是事业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人事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主要是企业。
通常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与单位是人事关系,事业单位聘用的无编制的工作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
2、性质不同。
人事关系是事业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一种聘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3、纠纷解决机构不同。
因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先到设于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先到设于政府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兵役法》中“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怎样理解?
应保存: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展开全部 江华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
人事关系是事业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人事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主要是企业。
通常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与单位是人事关系,事业单位聘用的无编制的工作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
2、性质不同。
人事关系是事业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一种聘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3、纠纷解决机构不同。
因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先到设于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先到设于政府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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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如何处理现在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
但是由于其确立过程中大多数伴随着经济上的相关往来,劳动关系既是一种社会关系又是一种经济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保留劳动关系和不保留劳动关系哪样划算?
保留劳动关系从人事管理上还是属于原单位,单位必须按按单位的平均工资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不会中断工龄。
不保留劳动关系属于辞职,自己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工龄根据自己保险的缴纳情况计算,如果不交或者少交,都会影响连续工龄的计算和退休费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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