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解析: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党员干部犯贪污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应如何追究纪律责任?
展开全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这里的所谓“受到刑事追究”,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认定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以及被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情形。
这里的所谓“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刑事判决、刑事裁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的不起诉决定...
收集关于乡村干部贪污受贿案例
展开全部 公共利益招牌下的黑幕 各位网友你们好: 我们是白山市新华书店职工,现在每月能赚1000元左右还能维持生活,可是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合兴大厦商业开发,2年或3年回迁,不能安置职工,只能让我们先下岗回家,每月给最低生活保障金130元。
饭碗要没了,房子要廉价抢去,以后还要让我们怎么活。
我们几次快递或举报形式或邮箱寄到吉林省各有关部门,都石沉大海没有一点回音。
谁为我们弱势群体主持公道,为百姓做主? 吉林省白山市官商勾结,打着公共利益、旧城改造的幌子实际中饱私囊。
在官官相护的情况下,他们大谈特讲公共利益,然而他们不是真正处于公心,而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或者是小集团利益,他们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典型事例。
一、巧立名目、偷梁换柱 白山市政府以市长李伟副市长张太行为首的指使其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建设局、法院职能执法部门,欺上瞒下,把商业开发套用成公益事业和旧城改造名义,无偿将国有土地划拨给了民营企业合兴商业集团公司用于扩大经营项目规模(该工程占地面积17230㎡,建筑面积约142700㎡,建筑层数30层和29层AB区,包括地下两层)为掩人耳目,他们有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给合兴购物、配送中心征用划拨土地。
应该用第三十二条。
“转让和有偿使用土地,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而白山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建的是合兴购物、配送中心属于商业性开发。
它既不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也不是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既不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也不是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而市规划局竟一纸“准予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公文。
就把国家的土地白白的送给个人,以国有土地的流失,换来一己私利。
二、以权带法、包庇纵容 他们这些领导为了私欲,不惜动用各方面力量来为民营企业谋利益。
在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正式批准手续的情况下,2007年9月29日市建设局就给开发商建设单位下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三)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第(五)项:“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规定。
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有关政策、法规。
更有甚者,开发建设单位在多证不全的情况下,6月24日冒然开工,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和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
而开发商建筑单位离我们住宅楼仅2到3米的地方挖地基,可是作为负有监督、检查、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却置若罔闻,视而不见,他们这种严重不作为行为政府形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
三、执法违法,打擦边球 为了达到为合兴商业集团的商业开发鸣锣开道的目的,市政府于2008年 3月31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研究决定对合兴大厦、红旗电影院周边进行公益性旧城改造,以此来使合兴商业集团的商业开发合法化.。
我们认为,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并不困难。
“公共利益”词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公共”,一个是“利益”,以下就从两个要素来分析究竟什么是“公共” 所谓“公共”,显然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很多人。
那么这个“公共”的范围有多大呢?包括多少人呢?显然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只能结合具体的事项来说明“公共”的范围。
例如地球大气层的臭氧层变薄,在南极上空出现臭氧层空洞,导致地球上紫外线辐射增加,这一事项涉及的“公共”就是地球上的全体居民。
再比如某市准备修建一条公路,以解决交通堵塞问题,这一事项涉及的“公共”主要是该市的市民。
所以界定“公共”的范围,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这是我们在界定“公共利益”时首先要明确的。
第二,什么是“利益”?一个事项是不是属于“利益”,应该由、也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去判断。
比如某市政府决定兴建一个市场,理由是建成该市场后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当地人民带来“利益”。
市政府能够以此作为理由,兴建这个市场吗?不能!因为这个市场是不是能给当地人民带来“利益”, 应当由当地人民自己来决定,而不是由县政府来决定的。
在2008年8月7日上午九点,副市长张太行亲自派秘书长钟代和代表张太行副市长,给我们全体居民开会,口口声声称这项“合兴大厦、物流配送”工程是公益事业。
让我们市民服从决定,最后派八道江区法院的同志讲这项工程是市里决定的公益事业,让我们必须配合搬家否则就要全部依法强迁出去,并且给我们的价格是每平米1765.28元,和每平米1870.40元。
这明显权大于法(录音为证)白山市市长李伟副市长张太行支持合兴股份有限公司强买强卖是违法的。
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全市人...
求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党员干部贪污十五万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1.党纪处分展开全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政纪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3.法律制裁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党员贪污哪些表现?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
主要特征是:①行为人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 公职人员。
包括受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 的人员,也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行为人 .主观上是故意的。
③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④把公共财产据 为己有,改变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不是 私人的财物。
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 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千规定》中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 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 共产党员,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 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 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 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 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及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 贪污中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分”。
社会工作的案例分析怎么写啊,有没有具体的例子?
展开全部 社会工作案例分析一、 案例背景1、基本情况:案主为9岁男孩,读小学二年级,单亲家庭,思想、语言比同龄孩子成熟,品行顽劣,经常做出一些危险性动作,学习成绩属中等,父亲曾经带其做过智力测试,智力正常,喜欢玩电脑游戏、手工制作。
2、家庭情况:父亲53年出生,为回城知青,96年与小自己22岁的浙江女子结婚,婚后由于年龄、兴趣爱好的差异于99年离婚,离婚后母亲回浙江再婚,父亲带着案主单独生活,离婚后父母保持较友好关系,节假日,案主有时会到母亲那里过一段时间。
父亲现为一大型中日合资企业副总经理,2003年查出患有鼻炎癌。
爷爷奶奶已经过示,案主有两个姑姑,但住的都较远,案主去她们家的次数不多,居父亲讲,姑姑们都很爱案主。
由于父亲忙于工作,从案主读学前小班开始(3岁),早上送案主去学校,下午放学时父亲委托一位大妈妈把案主接到她们家,并在那里吃晚饭、洗澡、写作业,一直到晚上父亲下班回来把案主接回家。
3、学校老师对其评价:据父亲讲,从学前班开始,老师就认为案主很顽皮,外面的集体活动,为了其他学生的安全和管理,老师会把案主留下,不让其参加集体活动。
现在的班级,由于太顽皮,老师专门做了一本针对案主的意见薄,班里同学随时发现案主的顽劣的行为,并报告老师记在上面,案主非常聪明,平时不爱学习,经常逃课,只在考试前几天复习,但考试成绩挺好,案主数学、手工、语文课学的很好,英语教差。
暑托班老师普遍反映案主有暴力倾向,与其他小朋友打架,扰乱课堂纪律,严重影响暑脱班的正常进行。
4、大妈妈对案主评价:大妈妈认为案主很聪明,平时从学校回来后就看电视,让他写作也不会去写,一直看到吃晚饭,若不看电视就自己玩,很少写作业,临近考试大妈妈叮嘱案主要考试了,要抓紧复习,这时候才会看看书,考试成绩挺好。
在大妈妈家里,所有人也是顺着他,否则他会发脾气,用大妈妈的话说是“你要顺着他的毛长,否则会闹 ”在这位大妈妈带他之前已有三位大妈妈带过他,都因为他太顽皮,别人不愿带他。
这位大妈妈带他也遭到全家人的反对,家人认为大妈妈是没事找事,但这位大妈妈看到案主父亲工作忙,案主没有妈妈,可怜他们,因此即使案主惹人烦,她也是愿意带他的。
大妈妈很担心,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案主将来会麻烦,但是她认为对案主正确的教育方法应该是把案主送到特殊的学校去,自己的责任较小。
5、父亲对问题看法:父亲认为,案主今天的结果自己负有较大的责任,自案主很小时候,没离婚前,父亲对案主实行的是打骂教育,离婚后没有给案主较多的爱,使案主长期在缺少父母爱的环境中长大。
另外他还认为,案主所在的学校在对待案主的有偏见的不正确教育方法上对案主今天的行为结果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谈到案主所在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和现在的小学,案主父亲充满愤懑、仇恨心理,但同时又表示,不送到学校案主又能到那里去,自己也是没办法的事。
二、曾经治疗经历:父亲曾带案主看过心理医生,医生的诊断结论是:父母离婚、父亲生病对案主的打击很大,案主意识到失去母亲又要失去父亲而自暴自弃,因此常常做出一些危险动作引起别人注意。
医生的建议是要给案主更多的爱,这样才能激发案主把自己的爱带给其他人。
三、案例诊断:工作员对案主进行了两天的接触与观察发现案主并不讨厌暑脱班生活,也想容入这个集体,很怕老师让他单独呆在一边。
如果老师对他态度很凶,他如果觉得自己没错,他的反抗就很强烈,但如果是他做的不对,老师给他讲道理,他还是听话的,如果是严厉的批评他,他也会反抗,但不是较强烈。
案主非常聪明动手能力很强,很喜欢手工课,在手工课,比其他孩子提前完成作品,且很有创意。
数学运算能力很强,反映很快。
在课间主动找其他小朋友玩,但玩不长,通常是有不合他意的就与小朋友打起来,如果他喜欢或想玩其他小朋友的东西,他不会主动借的而是趁小朋友不注意时拿别人的,如果在课间他与其他小朋友玩的过程中,工作员表扬他一些好的行为或鼓励他帮助小朋友他会很乐意的。
在与其他人交往过程中缺乏礼貌用语通常是说“你、给我”等带有命令式语气的句子,不带有称呼的。
综合分析案主周围人对案主的反应与工作员对案主的观察作出以下分析:1、在读学前班前,由于父母闹离婚,父母之间的不良交往方式,以及父母双方把情绪迁怒到案主身上,拿案主发泄,使案主从小生活在一个没有爱的家庭环境中,这对案主造成很大程度的伤害,使案主幼小心灵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2、在缺少爱与温暖的环境中长大,家庭的变故,身边人的暗示(失去母亲,父亲得了癌症也可能会失去父亲,案主将是一个可怜的孩子)使案主总觉的身边的环境对他不公平,造成对周围的一切产生仇视心理,这样的后果一方面使案主比一 般孩子成熟,另一方面也常常做出一些危害性的行为,表示他的报复心理和引起别人的关注。
3、不良教育方式的影响,当父亲意识到家庭变故对案主造成的不良影响时,不是以正确的方法加以引导而是以另一种用物质上的满足弥补自己的愧疚的方式对...
一个党员贪污多少才属于贪污罪
展开全部 你好。
根据《》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特别严重的贪污犯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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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刑法案例分析4请帮我分析一下:被告人孙某和牛某在某税务局
1\只有偷税罪,没有偷税漏税罪. 2\偷税罪不属于渎职罪. 3\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但本案中的两被告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如何构成偷税罪??
当前贪污腐败的危害
展开全部 腐败是社会发展最大毒瘤,它给民众生活带来深刻痛苦,给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损害。
当前贪污腐败的危害主要表现有: 1、贪污腐败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价值观的重大倒退。
公平正义是广大民众最根本利益之所在,是社会和谐稳定之基础。
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程度如何,一个社会体制是否健康。
贪污腐败,是对现代人类价值观的侮辱,是对马克思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的侮辱! 2、贪污腐败导致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全面崩溃。
在贪污腐败的大环境下,正直善良的人会吃亏,而道德卑鄙的人反而青云直上。
的社会现实,使善良的人不愿为善,使恶人更加为恶,从而导致社会伦理道德的直线下降。
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成为目前社会矛盾激化、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
3、贪污腐败导致大量的社会资源遭到浪费,经济和社会发展效益低下。
贪污腐败泛滥,必然导致公平竞争遭到破坏。
无论是人才,还是产品,都是质量优秀的难以胜利,质量低劣的难以淘汰,导致整个社会人财物的资源遭到浪费,经济效益低下。
4、贪污腐败造成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恶化。
贪污腐败极大地侵蚀着党的肌体,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造成社会矛盾激化、群体事件不断发生。
5、贪污腐败严重损害着军队的战斗力。
军队不但应有出色的作战本领,而且应有良好的道德风貌,以凝聚军人的士气,以争取民众的拥护。
一旦军队出现贪污腐败现象,其后果将是极其恶劣的。
他们将不再把国家和民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各自追求自身利益,使军队的战斗力大大下降。
一些贪污腐败的军人还会为非作歹,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更大灾害。
6、贪污腐败致使政党的道德形象遭到责疑,动摇了执政党的合法地位。
贪污腐败严重,这个政党的道德形象必然遭到严厉责疑,党的方针政策得不到切实执行。
党的组织被涣散,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被疏远,使党执政的合法性受到严峻挑战。
7、贪污腐败葬送了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
党员干部能够走上领导岗位,既离不开其个人的努力,更凝聚着党和国家的长期培养和心血。
作为国家的栋梁,他们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巨大的职务权力,丰厚的报酬和福利,远大的前途和幸福的家庭。
一旦把握不住自己,锒铛入狱,不仅自己身败名裂,大好前途瞬间化为乌有,也使家庭失去顶梁柱,甚至牵连妻子儿女,落得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
8、贪污腐败使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遭到损害。
整个世界越来越进步,倡导爱心、尊重人权、官员清正廉洁。
如果一个国家逆这个世界潮流而行,仍然存在严重的贪污腐败,那国际社会不能不蔑视或嘲笑这个国家,认为这个国家不过是现代文明的劣等生而已,不值得尊重。
一旦国家的形象遭到损害,那么这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上,自然会处处遭人排挤,使自己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9、贪污腐败阻碍社会民生的根本改善。
民生改善是广大民众根本利益所在,是社会各项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
但在贪污腐败泛滥的情况下,民生是难以真正得到改善的。
10、贪污腐败导致国民丧失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及自豪感。
当贪污腐败泛滥,民众的利益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贪官恶吏的侵犯,却无从得到维护。
广大民众必然产生对社会的不满,进而丧失民族自信心、自尊心、自豪感等。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
通过反面典型的警示案例学习,怎样筑牢党员干部知敬畏,守底线意识...
展开全部 1、树立政治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守纪律、讲规矩,第一位的要求就是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树立团结意识,努力维护党的团结。
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大局。
党的纪律是有利于党的工作大局的纪律,党的规矩是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局面的规矩。
3、树立程序意识,严格遵循组织程序。
领导工作是在一定的组织系统中进行的,是在一定的制度规则中开展的,由此保证各级党组织工作的正常秩序。
这些制度规则就是党的规矩,有些已成为刚性的纪律。
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懂得组织运行的程序,明确自己的权限,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
违规用权、擅自越权,表面上看尝到甜头、办成了事,但破坏组织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留下严重隐患。
守规矩,就要讲程序,组织程序凝结着党的工作规律,不可置之不理。
4、树立组织意识,坚决服从组织决定。
纪律是维护党组织凝聚力、号召力的有力武器,规矩是增强党员干部组织观念的有效手段。
守纪律、讲规矩就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即使是领导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也必须服从组织,不能凌驾于党组织之上。
5、树立原则意识,有效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一些领导干部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腐败、合谋腐败、寻租腐败,教训极为深刻。
这表明不仅领导干部本人要守纪律、讲规矩,而且要让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守纪律、讲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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