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社保的一般就是补交另外接受社保部门的处罚,而对于劳动者则没有补偿.
你公司所说的补偿实际上是与你们协商,就是给你们钱,而公司不帮你们补社保,是希望达成这样一个协议,并非真正的补偿,他主要目的还是不帮你们交社保.追问
是的 ,公司说不能补交了。但是关于补偿标准有什么法律规定吗?因为公司说补偿,但不能按照上海市民的标准来补(当然我不是上海本地人,但是我也有权利交社保的)。追答
很明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说不能补交是骗你们.既然是违法的,那当然就不可能有什么标准了.一般来说只要给你的钱比补社保的少,那么公司就会妥协,但是能少多少,这个要看你们双方自己扯皮了,没有标准,你嘴巴厉害,做得绝一点就能争取多一些.
企业未帮员工交社保该如何补偿我在岗期间2年企业未帮我缴纳社保,...
可要求经济补偿金,但你辞职的理由须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违法用工。
你要求单位补缴社会没有法律依据,因你与用人单位同为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非权利主体,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才是权利主体,是否要求其补缴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部门决定。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后员工伤残企业注销社保赔偿部分还有效吗
这种案件理解不同结果就不同,我就从你的角度帮你解决一下。
先从《劳动合同法》给你分析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关键是对前面我加红的“缴纳社会保险”的理解,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足额,你们公司已经缴了,只是没有足额缴纳,不应看做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补缴即可。
所以员工不能拥有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不写辞职报告,说走就走的权利),也就不能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甚至还要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当然,对该条的理解不一。
能不能让法院这么理解就看你们律师的本事了。
另外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奉行先裁后诉,不裁不诉。
也就是从他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起一年内应当提起仲裁,《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对于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所以他应当在2008年2月2号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也就是仲裁期限延长到2009年的2月2号。
很明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而且期间他没有提出异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就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况。
因此,他已经丧失了对请求双倍赔偿的胜诉权。
此外解释一下你提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1年没签合同自动转为无固定期的,双倍赔偿时间是没有签合同的一年,也就是说,双倍赔偿期限最多一年。
员工社保未足额缴纳离职时如何要求企业补偿
可要求经济补偿金,但你辞职的理由须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违法用工。
你要求单位补缴社会没有法律依据,因你与用人单位同为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非权利主体,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才是权利主体,是否要求其补缴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部门决定。
关于企业破产补偿是对原职工社保补缴的期限问题。
展开全部 补交到职工社保关系转出为止社保关系在单位,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费用,欠费会按月累计。
单位破产清算后,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补交清欠费,社保关系转出职工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有缴纳社保义务,而且按《破产法》规定职工社保、工资、相关补偿在破产时是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企业整体搬迁后工资和社保有地区差别,如果有,企业应赔偿职工吗? ...
公司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劳动者可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和补缴社保。
若不支付,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
公司不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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