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突发事件与政府执政能力”可按照如下层次来写:结合社会宏观背景引出群体突发事件-概述群体突发事件特点及危害-提出论点-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时代主题阐述解决群体突发事件的重要性-提出措施-结合国家发展理念(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进行阐述(结尾)你具体的相关范文,你可以去中政申论、公务员一号站等网站找找看。
请给我几个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案例
展开全部 1、 贵州瓮安事件 6月22日凌晨,一位14岁的女孩在贵州瓮安县西门河溺水身亡。
6月28日,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
这起事件的导火线表面是一名初中女生的死亡导致谣言纷乱,而实质却是公安局不作为,党委、政府的不作为。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现场办公时,大声问大家:这样的庸官、懒官、拿钱不干活的官,该不该下课啊?代表委员激动地齐声应答:应该!石宗源说:对!该下课的统统下课,决不姑息!大家热烈鼓掌。
2、云南孟连事件 2008年7月19日上午,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勐马镇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事件,执行任务的民警遭到500多名胶农暴力围攻,41名执勤民警在冲突中受伤,9辆执勤警车被砸坏;危急情况下,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2名胶农被击中不久后死亡,另有15名群众受伤。
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指出,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增收致富的美好愿望被一些坏人利用,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积怨,最终集中爆发引起冲突。
群众利益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群众没有地方讲话,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是这起冲突事件带给广大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教训。
3、 湖北石首事件 2009年6月17日,湖北石首发生了酒店厨师蹊跷坠楼亡事件。
6月19日,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该市东岳路和东方大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现场秩序出现混乱。
6月20日凌晨,少数不法分子借机制造事端,在停放尸体的酒店内纵火滋事,并煽动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袭击前来灭火的消防战士和公安民警,造成多名警察受伤,消防车被掀翻砸坏。
石首事件表面上是由于群众"不明真相"所致,实质上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及时公开真相,使其公信力降低。
中间的数十个小时,是决定事态发展的黄金时间。
然而,地方政府却在处理时"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导致一起简单的案件经过一两天的"发酵"之后,引发了一连串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引发了一场群体性事件。
漠视群众利益、滥用乱用警力、信息公开滞后,等等,一切皆由干部作风引起,而干部作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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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事例
群体性事件探讨之一 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现在,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稳定形势比较严峻,这点也得到了大家的公认,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就是群体性纠纷和事件。
如何解决群体性纠纷和事件已成为我们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想要解决群体性事件就要搞清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什么。
文章将未激化的群体性矛盾、隐患称为群体性纠纷,而将群众使用了非法、过激行为的已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称为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原因简单的归于群众利益受损是错误的 现在有不少人将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原因简单的归于群众利益受损。
这是一个片面的错误认识,并且非常不利于我们维稳工作的开展。
人类社会的最大作用就是为人们提供了分工合作的机会,分工合作必然导致资源的集中、分配、流通。
对于社会来说,利益的增加减少实际上是资源集中、分配、流通的必然表现。
如果想要通过避免利益受损来预防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就只能让人类社会不再分工合作,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由此可见,这种认识显然将我们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路引入了死胡同。
现实中,我们不少领导干部认为群体性事件根本无法预防,进而对维稳工作产生了畏难、退缩情绪,就与这种错误认识脱不开关系。
例如天气变化引发部分人感冒,如果把天气变化当作感冒的根本原因,那么预防感冒只有将地球改造成一个恒温恒湿的大温室才行,这个结论显然毫无意义。
实际上对于感冒原因的研究方向应该是,天气变化了,为什么有些人感冒而另一些人却没有感冒?最后将天气变化视为客观条件,感冒原因归于锻炼身体、天气预报、自我保护等方面研究才有用处。
同理,探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利益冲突,我们的研究只有回答了“为什么有些人面对利益冲突可以妥协忍让,而另一些人则坚持不让步?为什么有些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采用合法手段,而有些人则采取过激行为?”,才能找到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答案。
二、从客观条件和主观原因两方面来看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 (一)利益冲突的必然存在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条件。
要理解利益冲突存在的必然性,我们需要认识到隐性利益以及迁怒现象的存在。
这里隐性利益主要是指公共利益以及群众的内心需求,如对安全、未来、幸福的渴望等。
例如,杭州富家子飙车案,很多人认为群众和网民与此事无利害关系,纯属起哄闹事。
但实际上群众和网民内心关注的重点并不是那位富家子卑微的命运,而是背后的司法公正与否。
司法公正关系到所有人,乃至国家与民族的整体利益,群众和网民的义愤决不能被看作无理取闹。
如果连司法公正都没人关心,那将成为国家混乱的征兆。
迁怒是指人在忍受多次利益损失之后,在新的纠纷中突然爆发,并变得极度情绪化,不可沟通。
迁怒虽然人人都知道不好,但它作为人类的一种本能很难避免。
现在很多纠纷中的当事人胡搅蛮缠,无法理喻,政府部门的处置人员因此以刁民来看待他们,这种现象背后往往就是迁怒在作祟。
在一些复杂的纠纷中,处置人员必须看的高一些、远一些,认真调查考虑是否有迁怒的现象及为什么会有迁怒,这样才能找准纠纷的症结所在,从而进行妥善处置。
(二)对于主观原因的探讨,需要我们回答为什么有些人面对利益冲突可以妥协忍让,而另一些人则坚持不让步? 人们面对利益冲突按照左中右只有三种态度可供选择:退让、妥协和坚持。
退让和妥协是不可能引发纠纷的,只有双方都坚持不让步才会引发纠纷。
而态度的选择往往取决于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
利益冲突双方是相互信任、友好的关系,一般会采取谦让或妥协的态度。
如朋友、亲戚之间,有一些摩擦,大家往往商量商量也就过去了;再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也是利益冲突的一种,但同样很少会因此发生纠纷。
利益冲突双方是竞争或仇视关系的话,一般会采取坚持不让步的态度,进而引发纠纷,如常见诸于小报的“口角、面子之争引发诉讼、争斗之类的现象”等。
由此可见,引发群体性纠纷的主观原因应归于群众与群众(包含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信任友好的还是形同陌路甚至相互仇视的,也就是关系和谐与否,而利益冲突的存在则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条件或导火索。
三、是什么原因导致群体性纠纷恶化为群体性事件 想要找到导致群体性纠纷恶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需要我们回答:为什么有些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采用合法手段,而有些人则采取过激行为? 群众在发生纠纷以后,想要维护自身的利益通常有两种手段或选择:一是合法的、理性的手段,即通过第三者以仲裁、调解、判决的手段来挽回损失,维护利益;二是非法的、冲动的手段,即以过激的手段威胁对方屈服或直接抢夺,这种办法往往事与愿违,造成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促使群众采取合法手段的原因在于他们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正、公平,认为能以较小的代价及和平、合法的方式来挽回损失,维护利益;反之,采取过激手段的原因就是群众不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正、公平,不认为有第三者能为他们挽回损失,认为只能通过暴力的,过激的、非法的手段来挽回损失。
这里的“不相信”...
求问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
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影响也越来越大。
从贵州的翁安到云南的孟连,从沿海地区的广东到内陆城市的重庆,从城市居民到乡下胶农,从人民教师到出租车司机,都先后采用了集体行动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诉求。
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已有的情况看,随着社会转型、利益格局多样性的演进和民众民主意识、自卫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我们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以实现各种不同的利益为中心的矛盾冲突,也就是说,我们正面临着发生更多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我们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统一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与认识,也就是解决好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的问题。
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有可能在统一思想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各种矛盾冲突,妥善处置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并消除更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对于群体性事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是不能容忍,一是不当回事。
前者认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出现群体性事件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出现群体性事件,有损于党和国家的形象,是给党和国家脸上抹黑。
谁要是容忍群体性事件发生,谁就是对党不负责任、对国家不负责任、对人民不负责任,就是对党没有感情、对人民没有感情,就是工作没做好、就是失职,就是应该叫他“下课”。
后者则刚好相反,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各种利益矛盾的必然反映,是根本不可能避免的。
因为,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不可想象没有社会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没有社会矛盾当然也就没有社会,任何解决一切矛盾的企图,都只能是美好的梦想。
再说,和谐社会,不等于没有矛盾冲突,不等于没有群体性事件。
既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又何必谈“群”色变呢?这两种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看去和态度,都不周全,都带有其片面性。
前者的要求过于尽善尽美,超出了现有的可能性,后者的态度又显得主动性不够,放弃了一些应有的职责,因而,都不足为训。
窃以为,对于群体性事件,一是要冷静正视,二是要妥善处置,三是要积极预防,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我们应取的正确视角与态度。
一、正视群体性事件。
我们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正在从事前人没有做过、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的伟大事业。
任何新生事物,都要经过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甚至错误,我们正在致力的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改革开放的宏伟事业也不例外。
因为我们干事情,常常不可能先学好了再干,而只能是一边干一边学,一边探索一边前进。
与此同时,人类认识事物(尤其是新生事物)的能力是有限的,虽然,我们每做一件事情、每进行一项改革,都要事先作认真细致的思考和谋划,但是,即便如此,也不可能把将来会出现的所有情况和问题都预料到,把解决所有可能发生问题的办法都谋划好。
总之,在新的历史进程中,在思想多样化、利益多元化、人群多层化、信息公开化、交通便捷化的形势下,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就我们现有的认识水平和治理能力而言,还不可能完全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有鉴于此,我们只能用客观的眼光来看待、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群体性事件。
一方面,不苛求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坚决改变已有的一些做法,即让干部保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不发生任何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就对他们进行“先入为主”式的责任追究。
毫无疑问,责任追究是必要的,但必须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入情入理。
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只不过是人民群众中的部分成员,因某些利益诉求未能实现而与某些管理者或某项管理办法发生矛盾冲突,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一种表现形式,如此而已。
出现一两起群体性事件没什么了不起,我们根本没有必要一出现群体性事件就如临大敌、惊慌失措,就把所有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看作敌对分子,非置之“死地”不可。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
既然群体性事件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完全避免,那么,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当然就是我们必须做好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
之所说它十分重要,是因为这一工作做好了,可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反之,则会激化矛盾、扩大冲突、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
处理群体性事件,一是要保持冷静,二是要心怀感情。
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一般都是因为自己的合理(至少他们自己是这样认为的)诉求长期得不到实现,在求助无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才走这步棋的。
他们心里很苦,往往是憋了一肚子的气,所以,在面对某些“官员”和管理者的时候,说话难免带刺儿,难免让人脸上挂不住。
面对这样的情况,处置者一定要保持冷静,你说我听,善解人意,决不动怒。
只有保持平常的心态,才有可能了解全面、真实的情况,作出及时、正确的判断,促成事件的妥善...
公务员面试真题: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 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 。
(一 )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主要表现 11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难处理 。
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以人为 本的理念 , 主动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 , 倾听人民群众心声 , 回应人民群众期待 , 坚持从群众 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 、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 , 把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 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治 安管理工作的切入点 、着力点 ,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
一些征 地拆迁 、建厂和拖欠工资 、福利待遇等问题 , 因补偿不到位 、不按时发工资福利等问题群众有意 见 , 集体上访或围堵工地大门 。
地方政府为确保当地安全稳定和保证工程施工进度 , 常常要求公 安机关出动警力维护秩序 。
民警一方面要劝解 、驱散群众维护秩序 , 另一方面要听取群众心声 、 维护群众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 , 两种行为有互相矛盾的成份 , 民警处于两难境地 。
21服从地方党政领导和执行法律法规有冲突难作为 。
群众采取平和的方式集体上访表达合 理合法利益诉求 , 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出面解决问题 ; 而相关单位领导回避 、不出面解决 , 却要求公安机关出面对群众强行驱散劝回或采取强制措施 。
如果采取强制措施 , 首先是引起了群 众与政府和警察的对立 , 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更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 同时还违背了 《宪法 》 、 制引发的 22 起 , 约占 6% ; 因执法问题引起的 8 起 , 约占 2% ; 对政策不满引起的 7 起 , 约占 2% ; 其他问题引起的 116 起 , 约占 26% 。
有时不该出警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出面就能解决的 事 , 而相关单位部门不重视 , 不认真解决 ; 若发生群体性事件 , 少数政府领导动辄将警力摆到第 一线 。
而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 不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主力 , 却担当了平息群体性 治安事件的主力 , 成了政府要求与民众诉求之间的 “ 夹心饼干 ” 。
事件认识存在误区 , 认为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没有把维护稳定工作做好 , 不加分析地 把责任归咎于公安机关 , 进而认为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的事 。
一旦发生群体性治安事 件轻易把公安机关推到群众的对立面 , 由此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
有的把公安机关当做处理群体性 治安事件的万金油 , 有事就找公安机关 , 稍微平息事态便万事大吉 , 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忽视《 人民警察法 》和 《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 。
31地方领导的要求和期望与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 、规定不一致时难处理 。
群体性事件大部 分是由群众利益受损引发的 。
据不完全统计 , 2009 年 1 月至 10 月 , 陕西省西安市共发生群体性 事件 452 起 。
其中因工资福利待遇引起的 117 起 , 约占 25% ; 因征地搬迁引起的 74 起 , 约占 16% ;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65 起 , 约占 12% ; 股票和集资问题引起的 43 起 , 约占 11% ; 企业改 话 , 不敢说话 。
2008 年 5 月 , 某县委书记为了阻止群众请愿 , 四次当街下跪 , 手足无措窘态百 出 ; 贵州 “ 瓮安事件 ”中 , 瓮安县委书记 、县长躲避群众 , 不到现场 ; 甘肃 “ 陇南事件 ”中 , 群众再三要求见市委领导 , 市委领导避而不见 ; 陕西省某建材厂因拆迁安置问题群众有意见 , 而 涉事单位没有及时出面解决 , 导致一个月内群众将长安南路三森段堵塞多达 9 次 。
西安某机械厂 职工多次向厂领导反映改制后职工安置和工资福利问题 , 厂领导只是敷衍 、推诿 , 不向群众做详 细解释 , 职工代表去西安该机械厂上级主管机关上访没有领导接待 , 2009 年 4 月 27 日至 29 日连 续三天该机械厂 100 余名职工将家属院门前道路封堵 , 等等 。
21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影响社会进步 、经济发展 。
有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初期涉事单位不 重视 , 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 采取等 、靠 、拖 、躲 、哄 、压等办法 , 使小事拖大 , 大事拖 炸 。
有的上访群众由于长时间无人问津 , 或得不到确切的答复 , 导致反复上访 、长期上访 、集体 上访甚至堵门堵路 、冲击党政机关 , 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 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 , 造成警民关 系 、干群关系紧张 , 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 使政府的公信力 、凝聚力下降 , 影响了社会和谐稳 ?17? 隐患的存在 , 一旦事件再次爆发 , 公安机关又一次陷入矛盾冲突之中 。
(二 )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危害 11不利于法制政府 、服务政府 、责任型政府建设 , 助长一些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 、乱作为 。
我国政府长期充当全能政府 , 依法管理不力 。
经济利益受损的群众深谙 “ 小闹小解决 , 大闹大 解决 , 不闹不解决 ” 信访不信法 ”的管理逻辑 , 加之少数干部和部门平时不依法行政 , 权大 、“ 于法 , 不给好处不办事 , 给了好处乱办事 。
一旦发生纠纷 , 一些干部不会与群众对话 , 说不上 公安研究 2010 年第 4 期 (总第 186 期 ) 定 、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
群众的各种利益关系 ,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
若等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再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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