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对索赔的时限、程序、依据的规定及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土木工程的施工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台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推行,为开展施工索赔创造了条件。
一、《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6条专门制定了索赔条款
这个条款对索赔时限、索赔程序和索赔的依据都作出了严格的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现全文抄录如下: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从上述内容足以说明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证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常见的可以索赔的证据除合同文本外有如下多种:
l.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承发包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2.会议纪要。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方面针对工程召开的一切会议的纪要。但纪要要经过参与会议的各方签认,或由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发给承包企业才有法律效力;
3.往来信件。合同双方的往来信件,特别是对承包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信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电、停水、停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这是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现场每日天气状况记录。请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实施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在索赔管理中,除了及时提出和注意收集证据外,还要保证提出的索赔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证据的法律效力。采取摆事实、讲道理,利用公关手段,力争索赔成功。
二、《示范文本》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序号 条款 索赔的基础、理由或权利 工期延长 费用增加
1 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
2 6.2 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
3 7.3 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 √
4 8.3 发包人未能完成其义务(9项工作),造成延误,赔偿承包人损失 √ √
5 12.2 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 √ √
6 12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 √
7 13 工期延误条款(7种情况) √ √
8 15 发包人要求工程部分或全部达到优良的标准 √ √
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 √
9 16 工程因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 √
工程师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如检验为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 √
10 18 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如工程合格,则工期延长,费用增加 √ √
11 19.5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 √ √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且设备为发包人采购 √ √
12 23.3 合同价款调整款(4种情况) √ √
13 27.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 √
14 29.1 设计变更 √ √
15 39.3-(4)(5)(6) 不可抗力 √ √
16 43.2 工程施工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 √
17 44.6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
工程索赔报告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对索赔的时限、程序、依据的规定及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土木工程的施工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台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的推行,为开展施工索赔创造了条件。
一、《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6条专门制定了索赔条款 这个条款对索赔时限、索赔程序和索赔的依据都作出了严格的约定。
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现全文抄录如下: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从上述内容足以说明证据是索赔的关键。
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
证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常见的可以索赔的证据除合同文本外有如下多种: l.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承发包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2.会议纪要。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方面针对工程召开的一切会议的纪要。
但纪要要经过参与会议的各方签认,或由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发给承包企业才有法律效力; 3.往来信件。
合同双方的往来信件,特别是对承包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信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
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
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电、停水、停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
这是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
现场每日天气状况记录。
请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
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实施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在索赔管理中,除了及时提出和注意收集证据外,还要保证提出的索赔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证据的法律效力。
采取摆事实、讲道理,利用公关手段,力争索赔成功。
二、《示范文本》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序号 条款 索赔的基础、理由或权利 工期延长 费用增加 1 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 2 6.2 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 3 7.3 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 √ 4 8.3 发包人未能完成其义务(9项工作),造成延误,赔偿承包人损失 √ √ 5 12.2 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 √ √ 6 12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 √ 7 13 工期延误条款(7种情况) √ √ 8 15 发包人要求工程部分或全部达到优良的标准 √ √ 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 √ 9 16 工程因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 √ 工程师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如检验为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 √ 10 18 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如工程合格,则工期延长,费用增加 √ √ 11 19.5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 √ √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且设备为发包人采购 √ √ 12 23.3 合同价款调整款(4种情况) √ √ 13 27.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 √ 14 29.1 设计变更 √ √ 15 39.3-(4)(5)(6) 不可抗力 √ √ 16 43.2 工程施工发现地下障碍...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报告要怎么写?
现在去做较大生意的人,已经不再局限国内的了,而是满世界的飞。
但是,就承包了国外的工程项目的,为了方便施工,一般是会找个合适的外国人,签一份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直接交由他们完成。
但是,在确定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如果说被延期或是什么的,那么承包商就可以向工程队要求赔偿。
事实上,在做国际工程的时候,要出现问题,给承包商造成什么样的损失的,承包商去索赔的,首先是得看合同上是怎么写的。
而一般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是列明了下面几个条款: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权责条款; 2、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 3、承包人一般义务条款; 4、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 5、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 6、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条款; 7、维修条款; 8、工程变更条款; 9、支付条款; 10、违约惩罚条款。
其中,所谓的违约惩罚条款,就可以为承包商去索赔提供依据。
具体来说,违约惩罚条款包括如下: 1、对承包人违约的惩罚 承包人要是没有经过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而转让和分包承包工程;承包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开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标准准备材料;承包人不听从监理工程师的正当警告;承包人忽视工程质量等,都属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惩罚措施。
2、对发包人违约的惩罚 发包人没有向承包人按时支付费用;干扰、阻碍或拒绝向承包人签发付款证明;无正当理由中途决定停工,故意制造事端,挑剔和责难承包人等等。
所以,只要合同双方有一方满足上面的,那么就可以要求违约责任。
不过,一般地,承包商找工程队索赔的时候,索赔报告要包含下面内容: 1、索赔理由和依据; 2、在许可的情况下,应附上有关索赔事项的已发生事实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等信息; 3、根据发生的索赔事项,列出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或加大支出,应索赔的金额及其索赔内容、计算方式、作为参考的指数资料等,明确说明自己想要得到哪些方面的补偿,如工期的顺延等。
建设工程项目怎么索赔?
建设工程项目索赔,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发商和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索赔管理是一门综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它广泛地涉及到工程技术和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财务分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商贸易、法律法规、公共关系等专业学科。
索赔是这些知识的有机结合及综合的灵活应用。
因此作为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都必须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把工程索赔管理工作作为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和索赔管理体系。
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必须知道如何避免索赔事件发生,一旦发生了索赔事件,又该如何处置。
因为索赔事件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几乎不可避免的,且有部分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也常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显著抬高索赔金额等情况。
对于这一切,不论其合理与否,均应经监理工程师认真处理决定。
否则会导致下列情况发生: 浪费监理工程师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索赔纠纷发展到要仲裁的地步;承包商抬高索赔要求,寄希望于:即使赔偿额被监理工程师或仲裁人大为削减,仍可获得一笔利润。
索赔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施工延期; 2.恶劣的现场自然条件: 3.合同变更; 4.合同矛盾和缺陷; 5.设计考虑不周或与实际情况有出人的地方等等。
建设工程项目中索赔事件的发生是随时都可能出现的。
那么作为开发企业如何针对施工企业可能提出的索赔采取防范措施,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或将索赔的额度降到最低,则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仅就建设单位(开发商)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索赔管理工作,应注意的几个方面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要尽可能详细地收集施工现场的各种自然条件,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沉陷等各种地质资料以及地下坑井、管网、隧道、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或废弃建筑物等等。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优化设计是防止建设工程索赔事件发生的重点。
二、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合同变更,减少索赔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为维护签约双方的经济利益,应对索赔制订详细、周密而又具体的规定,对报送索赔事项的时间界限也应提出具体要求,一旦超出时限将无权提出索赔。
合同一经签订,则甲乙双方都必须信守,平等诚实,严格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避免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发生索赔事件。
否则,一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应该予以补偿。
在招标前,要根据招标项目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及项目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考虑合同形式。
由于建设工程工期长、干扰事件多,合同管理极为复杂繁琐,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合同内容和范围及合同文本界限,资料齐全,文字严密,不可含糊其辞,使对方无空子可钻,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在订立合同时,对工程项目造价的变动影响因素,要进行详细而周到的考虑,尽量减少因合同文件缺欠而造成索赔,对投资效益产生不良影响。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投资达到预期效果。
三、认真进行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工程预算和决算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经济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
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的发展,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必须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认真细致地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做到不漏项、不留活口,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使有限的资金得到最充分地利用,以尽可能少的投人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提高投资效益。
四、严把工程质量和进度关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工程质量的评定标准和依据,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要综合考虑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技术、施工企业人员和机具设备等情况,以及各种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工期,并对该工期能够得到顺利实施,订立明确的各种保障条款和奖惩措施。
将工程索赔事件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同看待。
五、合理进行反索赔 针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开发商向承包商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一般称为反索赔。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开发商受到损失,开发商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应积极进行反索赔。
开发商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程质量问题反索赔。
因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施工规范或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或在保修期内未完成应该负责修复的工程时,开发商应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2.拖延工期反索赔。
在确定该项违约费用时,开发商要尽量考虑周金,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测算:①盈利损失;②由于工期延长而导致的贷款利息的增加;③工期延长引发的建设费用的增加;④因本工程不能按期交工而...
建筑工程索赔依据。
建筑工程索赔依据: 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
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
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
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第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 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
”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
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
”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施工单位工期索赔
施工单位工期索赔:1、不可抗力因素2、因业主、设计原因造成工期损失3、还要看合同对工期的具体约定对施工项目工期索赔的探讨 【摘要】施工进度管理中,索赔是一项不可避免的工作,工期索赔又因其特殊微妙的意义使得做好这项工作就更需要技巧。
本文以消防特勤站工程的工期索赔为例,提出了几点看法。
【关键词】工期索赔 施工进度计划 索赔意向书 索赔报告 建筑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工程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这或多或少都会对项目施工工期有所影响。
因而会涉及到工期索赔工作。
一、 工期索赔的必要性与概念 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施工项目管理已成为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核心,项目索赔工作是反映项目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索赔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经济效益。
这里仅论述施工项目的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它形式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
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还可能因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工期索赔按索赔性质又可分两类:一类是工程延误索赔,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另一类是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二、消防特勤站工程工期索赔情况 秦山核电三期项经部在核电三期建设过程中曾对BOP工程的多个项目进行过工期索赔工作(水处理厂房由于施工场地移交延误,工期索赔78天;次氯酸钠厂房施工由于场地及施工运输道路移交延误,工期索赔3个月),以民用建筑中的消防特勤站工程最为典型。
消防特勤站及其室外配套工程于2003年9月16日开标,合同签订日期为2003年9月22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4年4月28日,整个合同的有效工期为220天。
施工期间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最终我们于2004年7月28日完工移交,其中索赔成功工期70天。
在这项工程的工期索赔过程中,我们暴露出许多问题,很多时候我们都是处于被动状态。
最为明显的是以下几点: 1、工期索赔工作与现场施工分离,现场施工人员索赔意识不强,以致错过了索赔的最佳时机。
在基础开挖时发现土质状况与设计资料不一致,有大块的岩石需要处理,增加了工程量。
但施工人员没有及时发出索赔报告,仅到后期因整个进度情况与计划偏差较大时才将此问题提出,这对索赔工期的准确度与可信度打了折扣。
2、对工期索赔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与效益联系不大。
在进行索赔资料收集时发现,与费用有关的施工记录较为详细,但有关业主与监理的口头施工指令时间却记载不详,多数仅靠头脑回忆,“大概”,“可能”是常被用到的。
3、索赔人员对现场情况了解不及时,不准确,仅充当文笔处理工作,使索赔工作的力度不够。
4、索赔工作未形成固定成熟的工作程序开展执行,也是一大问题。
若未得到领导通知,索赔工作停滞不前,索赔人员不知如何人手。
三、工期索赔的相关因素与过程 很显然,索赔工作不是单一独立的行为,它应与其它施工管理行为协调、一致。
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是需要我们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共同思索、共同努力的。
人个认为做好索赔工作有几个重要的相关因素: ★ 科学严谨的施工进度计划是前提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是一个集专业知识、实际施工经验、先进计算机软件操作于一体的脑力劳动,它需要有比较完备的基础数据:了解工程施工期限、施工顺序、主要施工方法。
计划是基于通常状态下的施工时间安排,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节点的时间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合理安排,只有通过计划确定了关键路径,才能为索赔提供依据,工期索赔是要对关键路线进行分析比较才能发现的。
在我们进行特勤站的投标计划编制过程中,为了能在众多承包商中竞争取胜,对业主提出修改部分计划的苛刻要求做出了妥协,如缩短工程施工准备时间,并将准备工作放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而实际情况是该工程定标时间较晚,合同一经签定便立即开工,准备工作在工程正式开工后才陆续完成,致使工程刚刚开工就存在滞后的情况。
施工索赔的意义?
展开全部 施工索赔的重要意义从以上对索赔的概念,产生索赔的原因和索赔分类几个问题的分析和说明,可以看出施工索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有重要的意义。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是执行合同的过程,所以常称施工索赔为合同索赔。
承包商从工程投标之日开始就要对合同进行分析。
项目开工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要将每日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的结果相对照,一旦出现合同规定以外的情况,或合同实施受到干扰,承包商就要研究是否就此提出索赔。
日常的单项索赔的处理可由合同管理人员来完成。
对于重大的一揽子索赔,要依靠合同管理人员从日常积累的工程文件中提供证据,供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分析。
因此,要想索赔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2.索赔是计划管理的动力计划管理一般是指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安排、施工顺序、劳动力及机械设备材料的使用与安排。
而索赔必须分析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实施的计划与原计划的偏高程度。
比如工期索赔就是通过实际过程中与原计划的关键路线分析比较,才能成功,其费用索赔往往也是基于这种比较分析基础之上。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离开了计划管理,索赔将成为一句空话。
反过来讲要索赔就必须加强项目的计划管理,索赔是计划管理的动力。
3.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报价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计算工程成本的花费,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责任、合同所给定的条件以及当时项目的自然、经济环境作出成本估算。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这些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使承包商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为挽回这些实际工程成本的损失,只有通过索赔这种佥的手段才能得到。
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这就是要求有可靠的工程成本计算的依据。
所以,要搞好索赔,承包商必须建立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成本核算资料,索赔计算才有可靠的依据。
因此,索赔又能促进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4.索赔要求提高文档管理的水平索赔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份,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能成立。
由于建筑工程比较复杂,工期又长,工程文件资料多,如果文档管理混乱,许多资料得有到及时整理和保存,就会给索赔证据的获得带来极大的困难。
因此,加强文档管理,为索赔提供及时、准确、有力的证据有重要意义。
承包商应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资料和各种经济活动的资料收集,并分门别类地进行归档整理,特别要学会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文档工作的管理水平,这对有效地进行索赔有很重要的意义。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
索赔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建筑工程索赔需要哪些材料
工程索赔的程序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工程师答复工程师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持续索赔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和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也可按上述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如何防范和处理建设工程中的施工索赔
展开全部 首先,要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只有承包人管理人员具备索赔意识后,才能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有关索赔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
其次、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更长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指令等;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签字的签证单;工程各项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记录等;施工日报及工长的工作日记、备忘录等,已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气象记录温度风力雨雪等;工程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再次、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把握索赔时机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声明将对此事件索赔,监理收到通知书后,应尽快收集能够支撑索赔成立的证据,编制索赔报告,在监理收到通知后28天内,再交监理提出索赔的具体内容。
如果对方不作出反应,可以要求对方在索赔报告上签收,或者邮件到对方指定的收件地址,表明对方已经收到了索赔通知,等到施工过程后期找机会进行确定,或者工程验收决算时一并提出,不然将失去索赔权利。
最后、还是要加强索赔的管理。
施工企业应建立索赔管理台账,及时详细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完工时形成一份完整的台账,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业主如何应对施工索赔与反索赔
展开全部 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其复杂性,针对施工方向业主方提出的索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1、洞察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起因,适时监控,防患未然。
要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内容必须严密,向施工方提供的地勘、水文地下管线等资料应当准确;尽量避免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要明确,要考虑可能出现后续法律、政策、规范的变更引起的干扰事件;对施工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进行明确。
在进行合同变更时要评估引起索赔的可能性大小和索赔数额的幅度,不能因为对后果预测失误轻易作出让步而引起重大的索赔。
2、对每个项目(每个标段)的合同要随时清理,经常查看施工记录和监理日志,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都要进行监控,一旦出现偏差要重点关注。
如果出现业主方原因可能引起索赔时,如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停工、窝工等,业主方也应当主动收集证据,防止在索赔数额计算时处于被动地位。
3、对往来信函、会谈记要、会议记录要进行归档管理,特别是对待施工方的报告要非常慎重,该回的要及时回,不该答应的决不能答应,重要的通话应当作好记录,并且及时将电话记录交与对方签字确认。
4、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派的工程师批准索赔的权限的授予应当合理,既要避免程序复杂降低效率,更要考虑工程师个人工作偏差对业主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索赔事件发生后,工程师可以直接批准索赔,或者认定索赔不成立,这就意味着工程师的认定对业主方产生约束力,而业主方可以明确授予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有多大的权限,如,工程师可以对哪些类的索赔、金额在多大范围内的索赔才具有独立处置权等。
5、主动收集证据。
特别是要收集那些对抗施工方索赔成立的证据。
证据包括:(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3)各种会谈纪要;(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7)气象报告;(8)工地交接班记录;(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10)市场行情记录;(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6、对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
包括,判断是否属于施工方的风险范畴;因天气、自然原因、国家政策法令、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施工方的处置措施是否得当,是否有因施工方原因造成了扩大的损失。
7、注意索赔严格的时效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详细地规定了索赔的程序,一共有四个二十八天的期限,特别重要的是(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要防止因未及时驳回而产生的推定成立的法律后果。
8、如果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后,要认真研究施工方报送的索赔资料。
首先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施工单位的索赔证据,并查阅他的同期记录。
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尤其是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
最后再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核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