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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自查报告怎么写哦?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WBR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1、行业特点;2、WBR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WBR需要准备库存.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WBR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WBR减少库存等等. 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WBR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WBR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我上面说的是税务机关针对企业税负低,WBR要求企业提供的低税负的自查报告的模式,不知道你说的分析报告,WBR是针对提供给哪个部门使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应该是差不多的!
非税收入的现状分析
非税收入分析 项目繁多,收费环节多,数量庞大,政 府对总体情况把握不够非税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三部分收入 :1、财政预算内的非税收入 。
包括 (1)国有企业上缴利润;(2)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3 )各种专项收入,如教育费附加收入;(4)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5)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6 )事业收入、公产收入;(7)罚没收入;(8)行政性收费收入。
这部分预算内非税收入在项目、数量、管理上都比较规范。
从 统计数字来看,其在整个政府非税收入中比重不大,小于10%。
2、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
主 要包括 :(1)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2)由省级人民 政府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据财政部1995年统计,中央政府及有关 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共369项 (272项纳入预算外,97项纳入预算内 )。
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收费和基 金项目则更多,据估计项目达千余个,金额达2000亿元。
3、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门的 收费和集资、摊派。
据湖南省涟源市人大不久前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税费抽样调查,涟源市156个 副科级以上单位中,执行收费的单位和部门有144个,收费项目竟达1230个。
该笔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外, 其项目及数量不明确,据有些省的调研表明,中国中部地区乡镇政府的收费和集资已超过其政府财力的 1/ 3。
后面两部分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也正是这两项收入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混乱状态。
建 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预算外资金中只有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
1953年,预算外资金 只有 8 91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42%。
改革开放后,预算 外资金的规模开始迅速膨胀起来。
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 47亿元;1992年为3855亿元,相当于当年 预算内收入的 97 %,其总量增加了10倍。
1996年,全国开展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共查出1995年预 算外资金 3855亿元,约为 1994年查出的27倍。
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 3893亿元,仍相当于财政 收入的一半。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混乱地方政府越到基层,收费和集资行为越缺乏约束 ,收费主体多元化严重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上,预算外和财政外的非税收入的设立管理上较严格,近几 年中央公布许可收费的项目只有 13 0多种,而地方上执行的收费项目多达 1000多项。
在市县乡三级政 府,其非税收入设立管理约束力逐渐弱化,特别是乡一级政府,农村分配关系基本上处于多头管理的无 序状态。
乡镇统筹资金制度从管理权限和体制上没有理顺,农业部规定乡镇统筹资金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组 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规定由乡镇财政管理,实际上是乡镇财力实行乡镇财经所、乡镇农经 所、乡镇其他机构的多头管理。
实行“一事一费”,没有一个专门部门实行数量控制,而且没有一个统 一的收费标准,缺乏监督。
分散管理之中,贪污腐败不可避免,浪费流失更是严重。
的税费制度混乱之中,另有的一大现状是“难”由于许多收费项目是经过某个领导的批准或许诺出台的 ,收费单位在“红头文件”、“领导指示”的保护下,收费管理部门明知收费不合理,却不敢去查,即 使查了,上头一个电话,也无法处理;收费单位一般都拥有一定的实权,再加上上层领导的保护,被收 费对象明知收费不合理,也无可奈何,最终不得不如数上缴。
政府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在 1956-1983年期间,50 %左右来源于非税收入 ,其大部分是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
国家作为全民生产资料 所有者的代表,从国营企业取得投资回报。
由于计划经济中这部分财政收入全部纳入国家预算, 其透明度高 ,管理严格。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是由于政府财政对地方政府和中央 政府各部门“放权”后形成的。
这些非税收入在缓解政府各部门经费不足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如何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展开全部 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 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
一、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近年来,各级政府在非税收入管理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积极推进收费征管体制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缓解财政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
(一)认识不到位,收费混乱。
一是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及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认识不清,把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
二是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在管理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单位既得利益,明“脱”暗“挂”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以各种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是无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数额较大,而且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二)征管主体不明确,执收行为亟需规范。
非税收入征管主体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这种多方征收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更是形成编制人员膨胀的主要根源。
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标准收费(罚款),甚至擅立收费(罚款)项目强行收费(罚款);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导致财政收入流失。
(三)资金管理不到位,政府难以统筹调剂。
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仍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加上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习惯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加之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预算外后预算内,从而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政府统筹调剂乏力。
(四)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
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
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
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一)加大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宣传力度,更新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到各部门和单位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有的单位和部门对非税收入认识不足,为了统一思想,引起各级领导和高度重视和各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必须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宣传。
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建立非税收入新理念,真正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
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行综合财政预算扫除观念上的障碍和行动上的抵触。
(二)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一是明确征管主体,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非税收入“谁收、谁用、谁管”的传统做法,就要把非税收入视同税收一样,将其征收管理权限集中于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一切财政性资金,明确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惟一主体。
二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流程,改革现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建立“征收、预算、使用”三分离的新型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各执收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全部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 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 实行统筹安排,规范部门的收支行为。
(三)严格票据管理,实现资金统筹。
在征收方式上,要在现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基础上实行“单位开单(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财政开票、银行代收、政府统筹”的征管制度,以票管收,统筹调剂,执收单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税收入。
在票据管理上严格按照“票款同步、见款核票、限额领购、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实行票据领购制度,搞好票据的发放、核销及监管工作,要求执收执罚单位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建立收费票据年审检查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
在资金使用上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作用,增强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统筹调剂能力。
(四)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要尽快结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实现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为消除按需取费和收费养人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由突击检查转变为日常监督,由专项的、事后的监督向经常性的事前、事中的监督转变。
三是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建...
政府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ttxxxxmm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统筹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而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河流、矿区、场地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上述各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政府债务收入以及公安出入境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现行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执收单位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征管。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征收。
(三)罚没款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缴。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
(五)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和经营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
(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收取。
未经批准,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没有法定执收单位的,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告由本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收支计划;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出具有效的合法票据; (四)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八条 经执收单位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九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及缴款方式缴款,不得逃避缴款义务。
缴款义务人有权索取缴款票据,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可以拒绝缴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征收及管理。
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现款的,按照“单位开票、集中缴款、系统确认”的方式管理,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程序选定非税收入业务代收银行,在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收办法及收取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从各级国库和财政专户中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划解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根据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罚没收入以及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三)社会公共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除安排相应的手...
非税收入管理的管理建议
(一)依法行政,尽快制定非税收人管理法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的可操作性。
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这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人们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轻视,还影响了实质管理工作的开展。
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的建设工作,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健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规范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及征管办法等,解决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二)完善机制,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
一是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确保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现象发生。
二是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改革 即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彻底解决“两张皮”,真正实现收支脱钩,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苦乐不均问题。
三是健全全面监督机制。
即健全非税收入财政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新机制(三)加大非税收入稽查和处罚力度。
要强化对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的内外监督约束机制。
一要完善行政自律制度,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对执收执罚行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
二要健全质询制度。
各级政府和执收执罚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措施.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加强对重点收入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监督。
三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工作责任制、行政效能投诉体系、评估评议制度,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跟踪监督,切实解决“中梗阻”、消极应付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
四要强化监察审计监督。
要把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监察审计有机结合好,充分发挥作用。
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五要推行公告和公开评议制度。
各级要建立项目公告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减情况,逐年编制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执收单位、管理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增强支出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并节省财政支出。
(四)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当前,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
确立财政部门在非税收人征管中的唯一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
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
二是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多头开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人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
(五)重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体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
一是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严格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二是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 要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
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H;管理办法。
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化和公开化.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
这就是说,政府的收支列入预算后 就应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再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
应对非税收入的收支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审批年度预决算,合理安排收费资金,监督单位按预算使用,从而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散、失控的局面,实现预算内、外和制度外资金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哪些城市有?
中国没有非税收入管理局,非要说具体管理管理的话,那就是财政局,财政局有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一、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管理范围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标准而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政府性基金。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共15项,其中13项涉及企业负担。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
税务部门什么时候统一征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
展开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20日在北京联合动员部署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确保明年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这一改革将有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研究推进适时完善缴费比率和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奠定良好基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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