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和谐的发展环境和投资环境,维护全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加快社区现代化建设进程,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金鹏信息www.jpsycn.com据以往的数据分析,得出以下的结论:
一、工作目标 。通过巡查工作,实现和完成以下目标任务:
(一)全面指导和帮助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进一步增强社区干部和广大居民群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的意识;
(二)全面遏制违章建筑势头,进一步规范社区建设秩序;
(三)全面完成违章建筑的巡查任务,建立和落实违章建筑巡查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机构
搭建巡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巡查对象及范围
1、辖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规划和土地批准文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建筑。
四、巡查时间及值班安排
五、工作措施
1、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能动性和主动性,让广大群众自发参与到巡查工作中来。
2、实行分片包干,各小组成员严格按照各自巡查范围定时开展巡查工作。
3、及时上报,部门联动,居委会,小区物管及街道相关管理部门等单位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共同开展违章建筑巡查工作。
4、坚持实行值班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群众来电、来访所反映的违章建筑相关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二)强化宣传,广泛动员。
(三)严肃纪律,问责问效。
城管巡查日志怎么写市容市貌巡查情况、违法建筑巡查情况、指挥中心...
一、抓常规,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巡查、管理、监控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错时执法,特别是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对城区违法建设加强巡查、监控,形成全天侯不间断巡查监控机制;完善举报制度,畅通96111举报电话,及时做好市长、县长公开电话的受理、查处、反馈工作;落实分管领导、中队负责人、队员三级负责制。
二、抓重点,维护城市建设。
针对重点路段、重点工程、城中村改造区域出现偷建、抢建、加盖二层、在可耕地内违法建房等现象。
三、抓力度,加大违建拆除。
我局始终贯彻“凡违必拆,拆违务尽”的原则,对顶风而上,拒不停工、情节严重的违建,坚决予以拆除,绝不姑息迁就。
下步意见和建议:违法建设是我县乃至全国城市建设中普通存在的“顽疾”,凭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力量势单力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建议县政府下发《城区违法建设查处实施办法》,实行属地管理,整合各单位和部门的执法力量,开成大拆违的局面;各拆迁指挥部要坚持原则,对各类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真正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遭遇阻扰情况报告怎么写
展开全部 一)加大执法力度,占道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这一难点问题,全局执法人员本着“重点街路管死、日常巡查区域管严、偏远区域有效控制”的原则,采取定岗定位管理和往返机动巡查相结合的办法,节假日不休息,早、中、晚加班,实行全方位、全天候管理。
共进行集中清理行动15次,警告店外店、马路工厂等700多户次,清理马路流动商贩2000多人次,纠正各类违章行为600多人次,教育训诫300多人次,处罚800人次,查处扰民的加工作坊、自唱厅、烧烤店等265家,没收高音小喇叭54个。
特别针对各学校、医院反映的门前“三乱”问题,各大队按照局党委指示,每天早晨、中午、下午上放学期间站岗值勤,确保人流高峰期这些学校门前无流动商贩、占道经营,保证交通秩序的正常、通畅以及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
同时,“门前五包”办公室树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人性化管理思想,积极探索“管理+商户”共建共管模式,促进了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并积极与公安巡警、交-警、工商局等“门前五包”成员单位联系协调、联动配合,进行了多次集中整治,下达警告通知单64家,处罚32家。
较好地解决了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难点、热点、突发性问题。
(二)加快建设餐饮商业街。
年初以来,我局执法人员在时间十分紧迫的情况下,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了餐饮商业街的规划蓝图,以及现代化标志物、跨街霓虹灯彩虹门等建设项目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研究制定了《餐饮商业街项目建议书》等资料,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局。
3月23日,我局收到发展改革局的立项批文。
之后两日内,我局完善了招投标所需要的全部相关材料,并向发改局递交了《招标申请书》。
3月25日,营口惠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正式介入该工程的招投标前期工作。
按照法定程序要求,从发布《招标公开》之日到最终公开招标,整个过程共需要近一个月的时间。
其间,各相关部门于4月7日举行了投标预备会,有辽宁营园装饰公司等6家企业参加了会议。
之后,由于参与投标的6家企业在的资质认证中只有2家企业通过,未能达到法定的3家以上,使该次招投标未能如期进行。
5月12日,我局再次向发改局递交了《招标申请书》,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按照法定程序,于5月21日召开了招标预备会, 6月4日召开了招标会,最终该项目由大石桥市钢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按照招标协议规定,该项目将于7月中旬竣工并交付使用。
目前,该项目正在紧锣密鼓的建设当中。
届时,现云桥广场夜市的所有商贩将全部安置在该区域内经营,云桥广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状况,以及周边的交通状况、卫生状况等将得到极大改善,“城市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三)全力保障城市建设。
2015年,是我市“城市南移西拓”战略实施的关键之年。
先后有一系列的重点工程项目陆续进入开工建设阶段。
为了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局领导班子审时度势,周密部署,充分发扬“敢打硬仗、善做细活”的优良传统,采取科室包片、人员包户的方法,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逐户走访,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宣传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无情拆迁、有情操作”,尽最大努力解决群众面临的各种困难,减少因强制拆迁给动迁户带来的经济损失。
对那些心存侥幸、观望心理,迟迟未能按时搬迁的个别加工业户。
我局于6月3日早上6时,专门雇佣了吊车、板车、电焊工、电工等专业人员及机械车辆,出动近百名执法人员,在公安局、工商局等11个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依法对哈大路两侧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搬迁的38户彩板房加工作坊进行了强制搬迁。
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截止目前,营大路两侧的彩板加工作坊已全部搬迁完毕,确保了营大路两侧规划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法,有效治理违章建筑。
法制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把临时建筑、门市装修等项目的审批关,对申请的审批事项严格审查,通过对现场勘察、实地测量,对不符合城市美化、亮化要求和影响市容市貌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保证了市容的整齐有序。
同时,按照“力度不减、标准不改、目标不变”的要求,以铁的态度、铁的手段、铁的措施、铁的纪律严查违章建筑。
对市区内不经申请、审批的各类擅自搭建的建筑物,以及临时违章设立的商亭、电话亭依照有关法律和条例坚决予以拆除,共拆除78处,面积达8400平方米,狠刹了乱建乱占风,切实维护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了市容的整齐有序。
(五)规范户外广告牌匾,扮靓城市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牌匾的规范、亮化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
为稳妥开展此项工作,局党委专门修订了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标准,研究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
从年初至今,我局已进行了80余次户外广告牌匾的专项整治行动,几乎每星期最少进行一次。
户外牌匾广告整治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触及广大商户的切身利益,是一次非常艰巨的“攻坚战”,但全体执法人员不畏严寒、耐心说服,徒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300余份,最终把这一工作难点干成了工作亮点。
工作中,面对来自各方面的说情和干扰,领导班子带头做...
违法违规建设我单位2011年8月发现一违法违规建筑,并于当月下达
展开全部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
这个将在后面论及,这里暂不做具体讨论!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
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一、违章建筑的权属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为是违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该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
然这种观点对于所谓所有权的概念与意义有严重的曲解。
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
黑格尔也说过: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
……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
“[1]而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2].所以说,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
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梁慧星教授认为关于使用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须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一语区别开来[3].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
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权人,此为通常情形。
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无权使用。
而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存在所有权便失去了所谓使用权的意义。
而上面所认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使用权的观点,便是混淆了使用权能与现实生活中的“使用”一语,也是不正确的。
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与利用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动产说。
即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建筑人享有产权。
(2)动产所有权说。
即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得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护。
(3)占有说。
即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可以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
依前面的分析,不动产说是不可取的,这里不再做赘述。
而动产所有权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有一定的缺憾,。
这个将在后面的侵权索赔问题中具体讨论。
而笔者更赞同的是第三种观点,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
依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
”[4]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
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在这里还要顺便讨论一下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
前面提到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就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笔者也批评了这种观点的不科学性。
因为在指导实务中,这种观点将会引起很大的差错。
中国经济时报就曾有一篇文章上指出:“违章建筑”仅仅表示他的建筑违反了地方政府(大多为城市规划局)的相关规定而地方政府并非立法机关,政府文件仅仅是行政法规,而并非国家法律,而认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的。
“[5]该文有个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既然是合法财产,便不得随意没收,当政府拆迁时,也得给予补偿。
该文的立足点就是笔者上面所说到的对”违章建筑“的不科学定义。
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要求,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也不...
吴少博律师总结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展开全部 一、立案阶段(一)、阶段概述违法建设的立案阶段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线索以后,先要针对这些线索做一个甄别,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还要履行一个内部审批的手续,通常都是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只有内部审批手续完成以后,这个案子才可以正式进入到查处的环节,才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一般立案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来源于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第二是来源于相关群众的的投诉、举报;第三是来源于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二)程序要点:1、限期立案:执法部门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立案。
2、填表签字: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还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二、调查阶段(一)、阶段概述拆除违法建设的第二个阶段就是调查阶段。
《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前必须把案件涉及的所有事实调查清楚,并且完成对相关的证据收集,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再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调查取证阶段,是涉及到违法建设处罚是否合法的一个很重要的阶段。
该阶段执法部门需要查明的基本客观事实主要包括:违法建设的地点、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设时间、由谁进行建设、目前由谁来使用等事实。
除了建筑的客观事实以外,执法部门还要就涉案房屋土地及规划方面是否办理审批手续,是否属于用地违法、规划违法等问题,向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去函进行调查取证。
(二)程序要点:1、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到现场查明客观情况:违法建设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由谁使用;违法建设由谁而建;违法建筑的地点、面积、结构、建设时间。
2、现场勘验: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性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对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3、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部门调函:关于用地违法和规划违法的事实认定,相关执法人员应向当地国土规划局调函,由国土规划局来认定违法建设的用地违法事实,由规划局来认定违法建设的违规事实。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违章建筑应该怎么处理?
展开全部 “《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此处的违章建筑的概念仅限于违反该规划法律的行为,而非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定义,当然这个规划指的是城市规划,而不是城乡规划,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规划、治理缺位,没有乡村规划法律法规。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但这个条例是个粗放式条例,只有25条,尽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审批,但其出发点是从土地,而非房屋,在条例的第二十条,也涉及到未经审批建房的处罚情形,但其中仅规定要将土地归还,但没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处分。
当然最重要的问题,尽管有这样的条例,实际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当时的农村建房都是在解决自住,根本就没有审批,条例从颁布到废止的时间,很短,只有四年的时间,基本上没有实施。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废止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该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显而易见,这条适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这种情形,而并非涉及建房的审批,对建房如何审批,仍然没有规定。
笔者在办理宁波地区的拆迁案件中发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审批,真正的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则更晚一些,而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建房审批则更晚,甚至有很多农村,直至今天,建房仍无需审批,除非该区域即将列入征收。
既然不存在审批,没有公权利的介入,就不应该存在所谓的“违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国的规划法律主要还是围绕城市规划进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有专门的条款涉及对未经审批的建筑进行处罚的规定,但这里的未经审批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的概念,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不再是所谓的“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一词是个经常被提起的词语,但何为违章建筑,却很难说清,没有规 范的法律文件进行阐述和定义。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是在1980年4月的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 1981年8月国务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
”但这两个文件都只是一个通知的方式,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阐述。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第一条:公司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由技术服务中心、经济管理中心、监事中心、经营开发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危险源监控情况、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设备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情况、文明施工、环境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消防设施防护用品操作规程执行及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按“三定”原则做到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复查。
写出检查分析、总结并发通报。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不定期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及时向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 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分公司每月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并写出检查总结报公司技术服务中心。
同时要认真做好雨季和冬期的季节性检查以及分包队伍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要重点对规章制度落实、防护用品的使用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操作情况和重点单位如施工用电、脚手架、机械设备、基坑支护进行检查。
第三条:施工现场要在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项目经理组织每旬对现场的安合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工地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尽快逐级反映 ,一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条:项目实行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生产班组实行班前检查,由班长和兼职安全巡视员负责组织对所有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 ,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安全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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