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民自治章程相比,村规民约的形式相对单一,内容也较单薄,但二者的性质相同,都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用于规范大家日常行为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应遵循大致相同的制定程序。尤其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绝对不能借口是村规民约就图省事减化操作步骤。
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民主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所谓合法性,是指村规民约必须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相符合,不能与之相抵触。所谓民主性,是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要由尽量多的村民开会讨论,共同参与商量制定,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所谓实用性,是指制定村规民约必须结合本村实际,能够解决一些本村存在的问题,把村民该做什幺、不该做什幺规定清楚,尽量不罗列套话、空话。
根据上述原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一般应按照如下八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宣传发动。
村民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因此必须让村民知道、理解并积极参与。为什幺要制定村规民约?主要步骤是什幺?那些应写进去,那些可以不写?制定以后怎样执行?这些问题都要让村民了解清楚。村委会要在县、乡两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利用广播、开会、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结合日常普法工作,向村民讲解涉及农村的法律政策,讲解村规民约的性质、意义及与国家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尤其要让村民知道的是,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自己制定的,约束的是大家的行为,村委会只是一个简单的组织者,既没有权力自己制定村规民约,也不能利用它来“收拾”村民。
第二步:组建班子。
作为民主管理村务的手段,村委会有责任主持抓好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但具体的起草任务并不由村委会来承担。为体现民意,起草村规民约的班子应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再由村委会聘请。村委会还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为起草班子的工作提供便利。起草班子可命名为“××村村规民约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立后,要尽快拟定工作时间表。在组建班子时,村委会千万不要赋予自己特权,随意任命或指定起草小组。
第三步:草拟初稿。
起草小组应根据工作时间表,及时向村民公告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方法、程序及截止时间。在充分调查研究及广泛深入群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其它村已经制定的规约,先拟定本村村规民约的框架,确定本村需要规约的具体事项,再集中力量对村民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进行分类梳理。经过反复比较、细致研究后,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拟出村规民约的初稿。
第四步:讨论修改。
分三个阶段进行。草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先把它提交给村两委,由他们提出修改意见,确定第二稿。再将第二稿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根据村民代表的意见确定第三稿。最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第三稿发放到村民中,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确定第四稿。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起草小组要在规约条文中尽量反映村民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没有吸收的村民意见要进行必要的解释。当村两委的修改意见与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相左时,应采纳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第五步:审核把关。
修改定稿后,起草小组应以村委会名义把村规民约草案提交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由他们就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问题提出意见。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主要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对村规民约草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根据基层司法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第五稿。对基层司法部门指出的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草案条款,要坚决改正,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民通报。
第六步:表决通过。
由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规民约起草小组向村民做起草说明,并逐条解释后,交付村民表决。最规范的表决方式当然是投票,也可以举手通过。以征集签名代替村民会议的做法不可取。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户代表会议也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形式。因此由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规民约,并不违法,但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果表决不能通过,起草小组要再次征求村民意见,修改后再行表决。
第七步:乡镇备案。
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起草小组就算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宣布解散了。接下来,村委会要正式向乡镇政府送达备案文书。备案时应附有制定过程说明、起草小组人员名单及乡镇、县基层司法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步:公布实施。
村委会通过开会、张贴等形式向村民公布新的村规民约,宣布其生效日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印刷成小册子,一户一册免费发放到村民家中,以备随时查阅。至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完成了最后一道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民选的村委会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发挥作用,要严格限定在组织者这一角色上。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到群众头上,更不能随意更改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条款。只有这样,村规民约才能具有双向约束功能,才能真正让群众放心,并愿意遵守。由于村规民约事关本村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全体村民的共同维护,为增加其权威性,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会议不得将制定村规民约这样的事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另外,村规民约还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不是每一次选举产生的村委会都要制定新的村规民约。如果本村村民自治制度比较健全,已经有成形的村规民约,而本村情况又没有太大变化,就不需要再重新制定,只要就某些条款进行修订就可以了。是重新制定还是修订,或者仍沿用原来的不做更改,其决定权在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不能由村委会说了算。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法是:在村委会选举用的选票上,同时印上拟制定新的村规民约或者修订旧的村规民约的选项,村民划票时一并做出选择。选举结束后,根据多数村民意见决定是重新制定还是修订,由新选举的村委会实施。搜索:
怎样制定村规民约
展开全部 同村民自治章程相比,村规民约的形式相对单一,内容也较单薄,但二者的性质相同,都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用于规范大家日常行为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因此,应遵循大致相同的制定程序。
尤其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绝对不能借口是村规民约就图省事减化操作步骤。
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民主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所谓合法性,是指村规民约必须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相符合,不能与之相抵触。
所谓民主性,是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要由尽量多的村民开会讨论,共同参与商量制定,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
所谓实用性,是指制定村规民约必须结合本村实际,能够解决一些本村存在的问题,把村民该做什幺、不该做什幺规定清楚,尽量不罗列套话、空话。
根据上述原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一般应按照如下八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宣传发动。
村民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因此必须让村民知道、理解并积极参与。
为什幺要制定村规民约?主要步骤是什幺?那些应写进去,那些可以不写?制定以后怎样执行?这些问题都要让村民了解清楚。
村委会要在县、乡两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利用广播、开会、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也可以结合日常普法工作,向村民讲解涉及农村的法律政策,讲解村规民约的性质、意义及与国家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
尤其要让村民知道的是,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自己制定的,约束的是大家的行为,村委会只是一个简单的组织者,既没有权力自己制定村规民约,也不能利用它来“收拾”村民。
第二步:组建班子。
作为民主管理村务的手段,村委会有责任主持抓好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但具体的起草任务并不由村委会来承担。
为体现民意,起草村规民约的班子应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再由村委会聘请。
村委会还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为起草班子的工作提供便利。
起草班子可命名为“**村村规民约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成立后,要尽快拟定工作时间表。
在组建班子时,村委会千万不要赋予自己特权,随意任命或指定起草小组。
第三步:草拟初稿。
起草小组应根据工作时间表,及时向村民公告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方法、程序及截止时间。
在充分调查研究及广泛深入群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其它村已经制定的规约,先拟定本村村规民约的框架,确定本村需要规约的具体事项,再集中力量对村民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进行分类梳理。
经过反复比较、细致研究后,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拟出村规民约的初稿。
第四步:讨论修改。
分三个阶段进行。
草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先把它提交给村两委,由他们提出修改意见,确定第二稿。
再将第二稿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根据村民代表的意见确定第三稿。
最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第三稿发放到村民中,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确定第四稿。
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起草小组要在规约条文中尽量反映村民好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没有吸收的村民意见要进行必要的解释。
当村两委的修改意见与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相左时,应采纳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第五步:审核把关。
修改定稿后,起草小组应以村委会名义把村规民约草案提交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由他们就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问题提出意见。
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主要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对村规民约草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根据基层司法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第五稿。
对基层司法部门指出的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草案条款,要坚决改正,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民通报。
第六步:表决通过。
由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规民约起草小组向村民做起草说明,并逐条解释后,交付村民表决。
最规范的表决方式当然是投票,也可以举手通过。
以征集签名代替村民会议的做法不可取。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户代表会议也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形式。
因此由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规民约,并不违法,但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如果表决不能通过,起草小组要再次征求村民意见,修改后再行表决。
第七步:乡镇备案。
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起草小组就算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宣布解散了。
接下来,村委会要正式向乡镇政府送达备案文书。
备案时应附有制定过程说明、起草小组人员名单及乡镇、县基层司法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步:公布实施。
村委会通过开会、张贴等形式向村民公布新的村规民约,宣布其生效日期。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印刷成小册子,一户一册免费发放到村民家中,以备随时查阅。
至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完成了最后一道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民选的村委会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发挥作用,要严格限定在组织者这一角色上。
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到群众头上,更不能随意更改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条款。
只有这样,村规民约才能具有双向约束功能,才能真正让群众放心,并愿意遵守。
由于村规民约事关本村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全体村民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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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促进全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订立如下村规民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1、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和睦相处,正确处理好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得惹事生非,拉帮结派,不得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3、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严禁赌博、吸毒、封建迷信等一切违法和不健康的活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4、关心集体,关心他人,关心村里公共事业,积极参加村民会议,商讨公共事务。
5、维护村容村貌,搞好环境卫生,美化生活环境,优化育人环境,严禁乱倒垃圾脏物。
6、村民积极履行各种义务,主动参与道路、交通、学校、水利等公益事业的修建维护工作,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承担抚养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发生。
7、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观念,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无证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8、认真搞好土地延包工作,落实生产责任制,不得随便侵占土地,不得抛荒弃耕。
9、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注意防火防盗,注意交通安全,自觉服从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管理。
10、爱护公物,不准侵占集体财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电视、生产等公共设施,严格用水用电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电线、水管。
11、凡外来人员进驻本村的,也必须服从本村管理,尽到应尽义务和遵守本村规民约。
本村民外出的要办好《流动人口管理证》,交主动及时履行相关的义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员会负责执行,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监督。
对违反以上有关条款的村民,村民委员会有进行依法处罚,批评教育等权利。
参考:陈桥洲村网站...
村规民约有没有权力对村民设定处罚?
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成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从性质上讲属于自治机构。
它既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也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不享有任何国家权力,更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行使行政权力,也没有行政处罚权。
所以村委会是不能进行罚款的。
所谓村规民约,就是村委会根据本村的情况,为了更便利地管理本村事务,经过全体村民大会的讨论所通过的在本村内有约束力的规范。
村规民约大都是规定一些和村民生活最为接近的问题,如邻里相处、家畜管理、田地纠纷等方面的事务。
但是,村规民约在法律上并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
村民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所以如果双方同意村委会进行调解,并且都认同村委会调解的结果,二者之间的纠纷自然可以采取这样的解决方式。
但是,如果纠纷中造成了重伤,其行为就已经触犯了《刑法》,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要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由村委会调解或者进行处罚了事。
在每个村都有村规民约收下制度
村规民约1、认真学习、宣传、执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响应政府号召。
2、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严格履行经济合同,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3、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赡养老人,教育子女,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照顾孤寡老人,帮助五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4、绿化、美化环境,搞好家庭和个人卫生,防止疾病流行,开展有益的文娱活动。
5、学科学、学文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搞好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6、禁止偷盗、赌博、打架斗殴和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提倡健康民俗,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证村民的权利和利益。
...
物权法草案 全文谁有?
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 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 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需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的人应当协助。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同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申请人自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起诉也不申请更正登记的,或者自人民法院异议登记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有证据证明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有权申请登记机构注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登记更正后,原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未追认的,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具有预告登记失效事由的,债务人有权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一个不动产上有两个以上物权的,一个物权变更或者抛弃,不影响其他物权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有瑕疵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动产物权、权利质权进行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动产...
村民自治章程
XXX村村民自治章程 为了维护全村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稳定全村社会治安秩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全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全村经济发展力度,把全村政治思想、经济建设推向文明小康村建设。
为此,村支两委、党、团员和15个村民组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村民代表通过多次会议,反复酝酿讨论后,特拟定如下村民自治章程。
一、村支两委要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带领全村人民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真抓实干,寻找适合本村发展经济的路子,搞好小康文明村寨建设。
二、村支两委、组干部、党、团员要积极带头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实行“村为主”工作,村支两委要按制度执行,按章办事,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督促村调解组及时处理本村发生的一切民事纠纷。
四、凡酗酒闹事,造成伤人事件或他人财产损失的,一次性交违约金100元,除交违约金外,受害者的医疗费和生活费、营养费及损失一律由造事者负责,情节严重的,报请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要保护好全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欺辱人格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惩处,一经发现,及时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充分发挥各自然村寨的治安联防小组作用,加强对大小牲畜的保护,如发现牲畜被盗,各寨治安小组要积极发动群众,及时捉拿盗窃犯,抓回人赃后,失盗主的一切费用由盗窃犯负责,被盗牲畜归失主,若抓到人未得畜,根据牲畜的大小,结合当时市价行情,加倍赔偿失盗主损失,并将盗窃犯扭送政法机关依法严惩。
七、坚决打击投毒犯罪行为,毒死、打死牲畜,结合当时市价行情,加倍赔偿,死畜归畜主,视情节经重,重者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严厉处罚破坏农作物的行为。
1、如发现有人乱砍、割禾苗,每砍一棵苞谷,无包交违约金2——3元,有包交违约金4——6元,并赔偿有包苞谷每棵2市斤净粮。
2、乱割其它禾苗,根据面积大小衡量产量,加倍赔偿。
3、小偷偷一个苞谷,交违约金6元,罚净粮3斤,偷1斤谷子,交违约金6元,赔毛谷6斤,偷其它食物按量加倍处理,面积大、数量多、情节严重者,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4、牲畜吃苞谷,每吃一窝,赔净粮1斤,吃谷子一窝,赔毛谷子半斤,吃小麦和其它作物按面积计算产量加倍赔偿。
九、加大发展经济力度(种植大棚竹荪、木耳)。
如发现有人破坏,每棚交违约金1万——1万伍千元,情节恶劣、损失较大,扭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严禁乱砍滥伐果林。
1、有关国家成片规划扶持种植的果木林,如历年种植的核桃树基地、荒山造林的松、杉木基地,偷一棵或有意破坏一棵,交违约金200元,其中:报案人员奖励100元,并对报案人员进行保密。
2、严禁在成片规划的林地里放畜,若一经发现,按进退耕林地处罚。
3、砍伐其它树木,砍两卡以下的小树,每棵交违约金60元,并砍一栽五,包栽包活。
砍一棵竹子,交违约金10元,并砍一栽三,包栽包活。
偷一个核桃,交违约金5元,情节严重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公共物资的管理。
1、严禁在公共场所的规划境内和公路、进寨公路的规划内修建。
2、偷盗或破坏一道门料交违约金200元,偷盗或破坏一道窗子交违约金200元,并勒令盗窃或破坏者恢复原物。
3、严禁盗窃或破坏电源材料、器械,偷盗一棵电杆(木杆)交违约金60元,并恢复原物,打烂一个交违约金100元,并安装恢复。
偷一档低压铝线交违约金300元,偷盗一把匣刀交违约金60元,并恢复原物,偷盗一块电表交违约金120元,构成犯罪的,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禁止赌博和变相赌博行为,若经发现,对窝家一次性交违约金200元,赌具全部一律没收上交,对赌头和参赌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扭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儿媳必须孝敬父母,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得相互虐待现象,尊老爱幼是每个公民的美德,是家庭团结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不讲道德的逆子,若打骂父母一次,交违约金100元,此款由村委收交其父母作生活费用,情节严重者,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国运兴衰,系于教育,凡属7——17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积极入学,不能出现家长不让子女入学或随意让子女辍学情况,若发现,一次性给予交违约金100——200元/人,并勒令入学就读。
年满50周岁以下的文盲公民,必须参加扫盲班上课学习,掌握2——5门以上的实用技术,能写收条、借条、记账等。
若不参加一次交违约金10——50元(除特殊情况外)。
十五、严禁毁坏退耕还林地里的树苗。
1、大人破坏一棵,交违约金300——500元,小孩破坏一棵树苗,交违约金100——200元,并由当事人或监护人补植树苗,包栽包活。
2、牛、马进林地一次交违约金50——500元/头、匹。
3、猪、羊进地一次交违约金30——150元/头、只。
4、揭发人按每次交违约金的50%作为奖励。
5、禁止带火种进入林地、放火烧山,毁坏林木,按林业保护法追究责任。
6、牲畜进入林地被赶交村委三天后,喂养户不及时来村委协调,村委将牲畜送交林...
如果要一名刚上任的村官拟定一份农村工作计划要怎么写,写些什么
一、了解本村基本情况,熟悉当地民风民俗及语言。
掌握包括村基本情况以及村民党员、生产队长、妇女组长、村民代表等相关领导小组成员信息。
了解新农村建设内容,及时参与本村新农村建设工作,为新农村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二、熟悉农村工作基本方法,了解行政条线、党务工作、农业条线、妇女条线工作的具体开展流程、工作方法、工作技巧等。
主要从妇女条线着手,协助妇女主任做好幼儿保险、年度妇女病普查、计划生育保障等工作,切实为能够独立承担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通过协助村干部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及新农村验收工作,进一步加深对本村工作情况的了解。
掌握农村基本政策及各种公文写作方法。
走访村所有生产队及农村80%以上的农户,了解民情民意,做好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前期准备工作。
四、了解本村农作物、蔬菜种植情况。
协助农线干部抓好本村特色经济种植户春耕培种工作。
并协助村干部完善健全为民服务体系,为三夏工作打好坚强基础。
切实熟悉本村种植、畜牧工作,掌握本村特色,为开创本村特色农业道路、服务农民奠定坚实基础。
每个人情况不一样,结合你自己的再改改吧。
这是我第一年的计划。
农村村主任候选人有年龄限制吗?
展开全部 是有年龄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颁布时间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组织法正文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