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几点内容:
1、检查主体:检查机关名称全称、检查人员(至少2人)监督证件号码,体现亮证过程、事项交待清楚;
2、被检查主体:是法人单位注意名称全称(以营业执照为准,最好收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检查单位章)、被检查人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址、联系电话、职务等;
3、检查时间地点:是个时间段,有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描述清楚;
4、陪同人: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及其他部门陪同人,如有必要注明新闻媒体;
5、记录内容:发现什么如实记录,条理清楚。如有其它取证例如摄像、索取资料等记录清楚。如有修改注明修改人并签字按手印;
6、被检查人签字接收、检查人员签字:最好均按手印。
7、现场制作,不得后延。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何书写现场检查笔录(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到医疗机构实地现场检查或校验,那么,“检查(校验)笔录”固定内容为: ??????1.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2.医疗机构的所有制形式; ??????3.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床位; ??????4.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6.医疗机构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7.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8.医疗机构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一般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具备这些条件,是完全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证》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该没有问题。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怎么使用
行政处罚立案时要把握: 一、主体明确。
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
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
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
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
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二、事实清楚。
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
一是指证一个违法事实时,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个证据都是定案的证据,使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为此,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
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也是证据,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时间要符合法定要求,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
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这里特定条件是“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程,造成危害的后果”。
另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情节严重”是特殊条件,此类特殊条件在一定情况下才具备,达不到法定范围的就不能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
农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以后,在农作物收获时,经验证是种子问题,仍然要依法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
1996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违反程序就是违法。
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对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选择执行处罚程序的种类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情节以及单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照程序适用条款实施行政处罚。
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而行政处罚超过对公民处以50元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超过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
《肥料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种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七条没有进行简易处罚程序的条件。
除警告外执行行政处罚均应采用一般程序。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行使农业行政处罚大部分应使用一般处罚程序。
2、要符合行政处罚有关调查、听证的规定。
主要包括调查人员两人以上,认真做好书证、物证等取证工作。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行执法调查、听证,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骤。
从报批、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步骤不能少,不能颠倒,必须做
餐饮现场检查笔录怎么写
《现场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依法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物品进行实地检查时或对被检查单位(人)进行日常检查所做的笔录,用以固定现场状况,与现场照相、录像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状况的书面凭证,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和定案的根据,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对当事人和行政部门均具有法律意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在餐饮服务食品监管过程中,执法人员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尤为重要,在制作此文书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检查活动参加的主体情况要写清楚。
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样本中,《现场检查笔录》页面上没有填制式的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制作人员在书写笔录时很容易将自己的姓名和执法证号忘记写上,也就是说执法证件的出示情况没能体现,因此,在制作时首先应该将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写清楚;其次,要写清楚当事人是否有相关的合法资质证明或者其证照名称是否与牌匾相一致且醒目悬挂;另外,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的到场陪同情况或者见证人的情况也要一一书写清楚。
二、检查的现场情况要记录全面、客观、准确。
在餐饮服务单位,从合法资质证明、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培训、相关的食品及原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到餐饮食品加工场所中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情况,如食品的储存、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消毒、单间的设置情况、卫生环境状况等,涉及的检查项目很多,但须注意要着重记载与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
每个现场的具体内容,应当逐项分段记载清楚,违法事实记录要尽量收集记载事实要件,做到既全面又有重点;要记录现场调取的物证和现场的拍照,使其记录和拍照录像相印证;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情况要写明。
因为此文书是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的客观性描述,所以,不能在笔录中体现对当事人行为或案件性质进行定性的文字。
而且作为原始性记录,必须一次性完成,不允许事后补记。
三、笔录结尾要体现告知事项。
笔录写好后,记录人员应该交由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告知其书写的内容。
被检查人最后写明表达“以上情况属实”或“以上笔录属实”等肯定记录内容的意思、并当场签名。
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该在笔录上说明。
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
如有涂改处交由当事人按指纹;笔录多页时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或按指纹。
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前是否必须写《现场检查笔录》
展开全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执法承办科处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 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内容如下: 一、文字、音像的记录 1、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2、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4、 各执法承办科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 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5、各执法承办科处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本制度 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音像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6、局法规科负责对各执法承办科处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7、各执法承办科处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
8、各执法承办科处应当使用局统一的执法文书,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流程,对行政 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程序启动的记录 1、各执法承办科处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 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2、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3、各执法承办科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 (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 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 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4、各执法承办科处可以在办公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5、各执法承办科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除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 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执法承办科处负责人的 意见、签名及日期,局长意见、签名及日期等事项。
6、各执法承办科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 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 记,并自发现案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源录入行政执法平台。
7、各执法承办科处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 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 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
三、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1、各执法承办科处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 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2、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需勘查现场的,各执法承办科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 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3、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和音像记录,并制作相应的行 政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 等文书;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措施文书; (八)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 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九)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 的文字记录。
(十)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 其代理人、...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现场笔录已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还需要做询问...
譬如超限车辆,现场笔录记录了相关情况,车辆有过磅单,这两个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已经足够了。
我认为不需要再做询问笔录;譬如改型车辆,有现场笔录记录相关情况,我们有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的车辆营运证复印近证明车辆的登记尺寸,有车辆的录像证明其实际尺寸,有这几个证据也已经能够完全证明车辆的违章情况,我认为也不需要再做询问笔录。
不知道这样认为是否正确
食品安全执法文书怎么写
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应当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件来源”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案。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相应的物品或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实施产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餐饮服务经营者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
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
还应当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十四条 产品样品确认书,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
表明否定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十六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
2017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展开全部 一、卫生监督协管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 负责本乡 镇、 社区食品卫生、 学校卫生、 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 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 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 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2、 协助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乡镇、 社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 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填写日常监督记录。
3、 开展本乡镇、 社区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 并出具初步现场审查意见。
4、按照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 社区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5、按照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 镇、 社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6、 负 责本乡 镇、社区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 报告和协助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7、 协助区卫生监督机构参与本乡镇、 社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8、参与区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 社区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9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考核指标: 1、基础档案建立率, 日常监督覆盖率、 监督情况和群众举报记录报告率 100% 。
2、按要求收集、 报送相关信息, 做到全面、 准确、 及时。
3、制作文书和现场审查记录客观、 真实、 准确。
4、全年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宣传 5 次以上。
5、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的相关工作积极有效, 有据可查。
6、 参与上级组织的培训率和合格率 100% 。
三、卫生监督协管员纪律要求: 1、 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各项职责。
2、在开展卫生监督时必须按要求着卫生执法服装。
3、在实施卫生监督时, 要做到仪表端庄、 举止文明、 程序合法。
4、遵守职业道德, 严禁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
5、坚持办事程序公开、 执法人员 姓名 公开、 监督结果公开、 举报电话公开。
6、上班时间不饮酒, 严禁着监督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娱乐。
7、不准以权谋私, 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
8、不准利用职权借故刁难, 拖延或设置障碍。
9、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 拿、 卡、 要,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招待和宴请。
10、不准在卫生监督时购买被监督对象的产品。
11、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
12、不得擅自 行使行政处罚权。
13、 不得擅自 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 收缴、 销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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