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箱养鱼。当年发展投饵网箱养鱼3箱以上,或者发展虑食网箱10箱以上,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5000元。
2.蚕桑产业。当年新建或改建桑园5亩以上,新建标准化蚕室60平方米以上,年养蚕10张以上的农户,经实际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3000元。
3.生猪养殖。新建正大模式养猪场100平方米以上,且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存栏在20头以上的农户,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5000元。
4.养牛。年养牛达到3头以上,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3000元。
5.养羊。年出栏羊达到30只或养种羊2只以上,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3000元。
6.林下养鸡。当年养鸡数达到3000只以上,且圈舍建设规范,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3000元。
7.桑枝食用菌。当年新发展桑枝食用菌达到2万袋以上,且大棚建设规范,食用菌成活率高,效益可观,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3000元。
8.烤烟生产。当年新种植烤烟10亩以上,烤烟炉等设施配套完善,成活率高,效益可观,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3000元。
9.茶叶生产。当年新种植茶叶10亩以上,成活率高,生长良好,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3000元。
10.苗木花卉。当年新发展苗木花卉2亩以上,成活率高,生长良好,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3000元。
11.中药材种植。当年发展半夏、白芨、苍术、黄精、山茱萸、丹参等中药材种植规模达2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补助资金3000元;发展其它中药材种植规模达2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2000元。
12.大鲵养殖。当年新发展大鲵养殖30尾以上,成活率高,生产良好,经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5000元。
(二)设施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
1.设施蔬菜。当年发展设施蔬菜大棚1亩以上,年产值6000元以上,经年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资金3000元。
2.农副产品加工业。当年新发展农家乐、小型茶厂、木材加工厂、粮食加工厂、油料加工厂等小型农副产品加工厂,年产值1万元以上,经实际验收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奖补资金5000元。
凡达到产业项目发展规模要求的,才可享受相对应的补助,超过发展规模的,可适当增加奖补资金,但不超过奖补上限(种养业奖补上限为5000元,设施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上限为10000元)。
以上奖补标准可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适时修订。
四、补助程序
贫困户产业补助项目严格按照《陕西省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坚持瞄准贫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经农户申请、镇村初审、县级审核、公告公示、奖励兑付五个程序进行奖补。
(一)农户申请。当年实施整村推进和低收入农户生产发展项目村内登记在册的贫困户自愿向所在镇政府提出产业补助申请,申请注明自己当年发展的产业项目、规模和效益。
(二)镇村初审。镇政府按照农户提出的申请实地检查验收,经农户本人签字盖章后,形成初审检查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镇政府存档,一份上报县扶贫局。
(三)县级审核。县扶贫局对各镇上报的贫困户产业进行检查验收,初步确定拟奖补对象。
(四)公告公示。镇政府将扶贫局审定的享受奖补贫困户名单在镇、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十五天。
(五)奖补兑付。公示无异议后,镇政府将最终奖补花名册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扶贫局,扶贫局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享
农产业扶贫资金申请书怎么写
展开全部 提交扶贫资金申请报告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申请扶贫资金就不得不提到扶贫资金申请报告,那么符合哪些要求才能提交申请报告呢? 提交扶贫资金申请报告需满足的条件: 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开发项目可以申请“以工代赈资金”,资金可用于与旅游项目配套的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
提交扶贫资金申请报告后,国家扶贫资金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对下一年的国家扶贫资金进行分配。
具体流程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就扶贫资金的安排,提出初步意见。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并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并拨付资金 以上是由尚普咨询整理的国家对于扶贫资金的相关规定,更多关于扶贫资金申请报告请参阅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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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请国家的中药材专项扶持资金
展开全部 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国中医药计〔1992〕11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2年09月07日【实施日期】1992年09月0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药管理局:为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中药工业技措资金和中药仓储简易建筑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解决中药材生产、中药企业技术改造和中药简易建筑困难而拨付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中药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相结合,支持和促进中药企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统筹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和效益高低,择优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在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落实的基础上进行。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有偿借款和无偿补助相结合。
1.对有经济效益的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的技术改造和维修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借用的方式。
还款可根据企业资金、经济效益情况,一次或分次归还,到期不还,按现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
2.对低于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微利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中药仓储设施的改造项目,实行无偿补助。
3.对生产周期长、风险性大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无偿补助的方式。
(五)对重点项目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办法。
三、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一)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国营中药工商企业的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和中药批发企业。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优质地道中药材生产基地资源投资,多年生、野生变家种家养中药材的抚育和生产,中药材生产基地生产性简易设施建设。
2.生产名、优、新、特的中成药厂和中药饮片厂的技改项目。
3.中药材主产地的国营中药批发企业的仓库修缮扩建,储运设施的改善和传统名、老中药零售店的维修改建。
4.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重点中药科研项目。
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不得用于新建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基本建设性支出。
2.不得用于中药产业政策所禁止和限制项目的投资。
3.不得用于弥补中医药管理部门行政事业费支出;4.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投资和支出。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一)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
由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进行分配和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所属中国药材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将经审核确定的项目汇总编制使用和分配计划,经报财政部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企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贯彻执行,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二)各用款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经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公司)签署意见,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公司)统一汇总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药材公司。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一)为监督资金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并充分发挥效益,尤其对于重点项目在确定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材公司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要加强考核,以充分发挥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公司)对中药材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药材公司,同时抄报当地财政厅(局),由中国药材公司负责对全国中药材专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三)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借出、归还或拨出,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与本办法相违背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六、附则(一)中国药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则“中...
资金申请报告范文的范文模板
以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资金申请报告为例 第一节 XX技术国内外现状第二节 XX技术当前发展趋势第三节 项目技术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第四节 产业关联度分析第五节 XX技术市场前景分析第六节 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政策的关联第七节 项目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结论 第一节 XX技术来源及知识产权第二节 XX技术研究现状一、开发进度二、中试情况三、鉴定年限第三节 技术工艺一、技术工艺特点二、与现有技术工艺的比较优势第四节 XX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第一节 项目产能规模与建设内容第二节 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第三节 设备选型第四节 建设地点第五节 建设组织实施一、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二、建设期管理措施第六节 厂房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节 环境保护一、设计依据二、环保及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资源综合利用一、设计依据二、环境保护措施第三节 节能措施一、设计依据二、环境保护措施第四节 消防措施一、设计依据二、环境保护措施第五节 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第五章项目法人基本情况第一节 项目法人企业概况一、所有制性质二、主营业务第二节 项目法人企业经营情况概况一、近三年财务指标(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等)二、银行信用等级第三节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第四节 项目法人企业主要股东的概况;第六章投资方案第一节 项目总投资规模一、固定资产投资二、流动资产投资第二节 投资使用方案第三节 资金筹措方案第四节 贷款偿还计划第七章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第一节 内部收益率与投资回收期第二节投资利润率第三节 项目经济指标表第四节 盈亏平衡表第五节 项目风险分析第六节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一、社会效益二、经济效益第八章资金申请报告附件第一节 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第二节 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财务三表)和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第三节 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第四节 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权威机构认证、专利证书等);第五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第六节 有关部门出具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医药、生物、农药、信息安全产品等);第七节 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第八节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什么产业可以进行资金申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编辑本段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编辑本段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编辑本段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据当年预算和各地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分配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
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
农业产业化扶贫资金申请报告怎么写
展开全部申请书是个人、单位、集体向组织、领导提出请求,要求批准或帮助解决问题的专用书信。
分类: 申请书的使用范围相当广,种类也很多。
按作者分类,可分为个人申请书和单位、集体公务申请书。
注意事项: (1)申请的事项要写清楚、具体,涉及到的数据要准确无误。
(2)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
(3)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
格式与范文分析: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一般采用第二种。
申请书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尊敬的校领导: 您们好!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
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请示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和附注五部分组成。
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1.标题。
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
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开展春节拥军优属工作的请示》。
2.主送机关。
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直属的上级机关。
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
3.正文。
其结构一般由中国,演,讲网开头、主体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1)开头。
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
它是请示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上级机关批复的根据。
原因讲的客观、具体,理由讲的合理、充分、上级机关才好及时决断,予以有针对性的批复。
(2)主体。
主要说明代,写公,文请求事项。
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也是电化:幺三二,二令五三,五令令六,陈述缘由的目的所在。
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
另外请示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
(3)结语。
应另起段,习惯用语一般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等。
4.落款。
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内容。
标题写明发文机关的,这里可不再署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
5.附注。
使用“请示”这一文种时,应出具附注。
写法是,在成文时间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注明发文机关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当前经济之需要出发,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从而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共568只,募集资金共计3095亿美元。
其中外资324只,募资总额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
而本土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中的微乎其微。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充裕的经济发展体来说,当前的状况表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任重道远。
”邵秉仁说。
从投...
企业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展开全部 2017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最新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
如何写实施方案
展开全部 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
实施方案的特点 1. 广泛性。
实施方案的应用很广泛,适用范围广。
从适用的主体来看,既可以是各级的党政机关,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团体。
从实施方案的内容来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人们的生活等各方面的内容。
2. 具体性。
实施方案要把某项工作的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实施的方法步骤以及领导保证、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
要落实到工作分几个阶段、什么时间开展、什么人来负责、领导及监督如何保障等,都要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
3. 规定性。
实施方案的制定有很强的规定性。
实施方案的规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实施方案要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及精神来制定,要根据所要实施的工作的目的、要求、工作的内容及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而不能是随意制定的。
另一方面,实施方案一旦制定出来,制定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就要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具有强制性。
实施方案的写法 实施方案通常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四个部分内容构成。
1. 标题 制作实施方案的标题通常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二要素法,即“实施的内容+文种”,如“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种是三要素法,即“制文机关+实施的内容+文种”,如“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师职务岗位考核实施方案”;上述例文的标题就是属于这一类型。
第三种是四要素法,即“制文时间+制文机关+实施的内容+文种”,如“二〇〇四年牡丹江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方案”。
2. 主送机关 实施方案一般用于下发给制文机关所属的部门、单位及各科室,要求其遵照执行。
主送机关可以放在正文之前,也可以放在文件尾部的主送、抄送栏。
对上级机关一般是抄送或抄报,以用于审批或备案。
3. 正文 实施方案的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
要写明制发实施方案的目的和依据,要求写得简明扼要。
一般先写制发的目的,常用“为”、“为了”开头;然后说明制发的依据,常用习惯语“根据……,结合本(我)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结束。
如例文开头就是使用这种方法,以简明扼要的一段话把该局制定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根据非常清楚、明确地表达出来。
(2)主体。
主体部分是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几部分的内容:一是简要阐述实施某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阐明实施某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及指导原则;三是实施某项工作的安排、步骤、方式方法等;四是关于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资金保证等。
这部分的内容要求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实施某项工作分为哪几个步骤、每个步骤安排在什么时间、时间安排多长以及每个步骤由哪些部门、哪些人员负责落实等都要做好具体明确的安排和分工。
同时上述四部分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部门单位、不同的工作内容而有所删减,有的实施方案就不写第一部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内容,而直接写后三部分的内容。
如上述例文就包含了“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基本要求”四部分的内容,而且每部分的内容都制定得很具体、详细,特别是第三部分“实施步骤”,把该局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分“学习动员、分析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对各个阶段的时间、教育活动的内容、负责的部门及要求等都做了非常具体、详细而又明确的布署和安排,这样便于各个股室、支部及党员个人去贯彻执行。
(3)结尾。
结尾部分通常是对贯彻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受文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要写得简明扼要。
如上面所举的实施方案的结尾就对该局所属的股室和支部提出制定实施计划的时间和贯彻执行的要求。
4.落款 在正文右下角写上发文机关的名称和发文日期。
如果标题中写明发文机关的,可以省略不写发文机关,直接写发文日期。
实施方案范文 创建学习型党组织规划及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平直工发[2004]1号文件精神,切实开展好创建学习型基层党组织活动,树立本支部全体党员干部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学风,特制定本规划及实施方案。
一、创建活动的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着力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与时俱进,充分体现党的先进性,在实际工作中为群众起模范带头作用,推动本支部党建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创建活动的内容 1、加强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学习。
继续深入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县委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生态立县战略,改进作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党组织活力,搞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陕西生态经济强县提供良好的环境。
2、按照县直机关工委的要求,认真开展“12345”学习教育活动。
即牢记“一个宗旨”;坚持“两个务必”;实践“三个代表”;加强“四项建设”(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创建“五型机关”(学习型、开拓型、管理型、服务型、竞争型)。
3、加强法律特别是信访法律法规知识的学...
针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细则,有什么建议
展开全部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王开军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对外加强沟通与联系、开展互动与交流、参与竞争与合作的重要依托,体现着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也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沈阳作为东北地区中心城市,要在新一轮东北全面振兴中当先锋打头阵,就必须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把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从创新改革入手,优化市场环境,推进法治诚信,实现便捷高效,打造全省乃至东北地区的最优营商环境。
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主线,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能否解放发展生产力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对于政府而言,既要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在市场中扮演应有的角色,集中精力抓好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形成同市场完全对接,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为企业创造更稳定、可预期的成长条件。
第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制度。
及时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中的有关政策措施传递给民营经济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打破行业壁垒,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竞争性和盈利性领域。
要把政府编制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宣传给更具实力的民营企业,打通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与项目对接的关键环节,形成资本涌入的价值洼地。
要借鉴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国企改革经验,结合沈阳实际,把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作为改革的着力点,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构建国企改革新模式。
鼓励国有民营、私有共营,促进公共产权与私人产权相互融合,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相互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抓住机遇,争当“整合者”,在兼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等领域集聚优质资源,实现投资多元化,培育发展新动力。
第二,进一步推动要素市场建设。
重视各类要素市场发展,努力完善要素市场体系,充分发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带动作用,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大力支持沈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鼓励农民采取联营、转包、租赁、抵押等方式流转使用权,激活农村沉睡的资本。
进一步挖掘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创业孵化服务、研究开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推进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全面融入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进一步深化人才市场合作,推动省人才中心、市人才市场开放互通,为人才跨区域流动提供政策吸引、创业扶持和就业培训服务,开辟人才涌入的“绿色通道”。
通过加强资本、土地、人力资源、技术等要素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各类要素市场的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等功能,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等市场化机制来建立要素交易中心,规范要素交易行为,推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从而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三,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加快推动“沈阳振兴发展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作为政策性资金用于企业的创业资助、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技改贴息、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支出。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完善企业的风险投资机制。
营造法治诚信的政务环境区域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发展环境的竞争。
在发展环境中,政务环境最根本、最隐性,但又是可以自主掌握、主动改变的。
在新常态经济大背景下,资本竞争愈演愈烈,我们要把沈阳建设成为东北地区的资本洼地和发展高地,必须主动作为,深化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全面推进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的核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然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光靠简单放权、一减了之还远远不够。
要在更高层次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注意和防止明减暗增、明放暗管的现象发生。
简政放权要重点抓好“转接放管”四个环节:“转”就是优化机构和职能设置,确保政府职能转到位;“接”就是承接好国家、省下放的权限;“放”就是该放的权力要放下去;“管”就是把政府该管的事情管起来,从而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努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就其位”的良好局面。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来自法律明确授权的政府治理,必然是有力的,必然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
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行政许可原则,把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继续深入实施《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边界,建立推行权力清单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
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整合职责任务相近的执法队伍,减少执法...
上级投入财政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是否要交国税和地税?如果交的话,应...
展开全部 扶贫资金的缴税情况视情况而定:(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1)对企业在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扶贫资金可以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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