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知可以不用红头文件,很正式的通知文件才需要用红头文件。
格式如下:
1、编号位置为仿宋四号字,六角括号。
2、正标题为宋体小二号字,加黑。
3、正文为仿宋三号字。
4、日期为汉字,不是阿拉伯数字。
5、“主题词”三个字为黑体三号字,其余内容为仿宋四号字。
扩展资料:
“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
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现在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参考资料:
对公司各部门下发普通通知可以使用红头文件吗?
公司的通知,是否需要用红头文件,这主要与公司对这一通知内容的重要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将这通知内容呈报上级的重要性来决定的。
如果说,该通知内容事关公司人事、财政等大事的,且需要呈报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需要存档备查的,这个通知就必须要使用红头文件;如果仅仅是对公司下属要召开什么业务性会议,就无需要红头文件,随便发个“白头通知”加盖公章就行。
至于公司红头文件的格式,可以套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内容,一般可以用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是发文公司标志。
由发文公司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二是发文字号。
由发文公司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三是标题。
由发文公司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四是主送部门。
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五是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六是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七是发文公司署名;八是成文日期;九是印章。
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十是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一是抄送单位。
除主送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部门(包括上级部门)十二是印发日期;十三是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企业可以发红头文件吗?
展开全部 在我国法律法规文献中,没有“红头文件”这个词的表述,通常用以表述的词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学上都称之为行政规章)”,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的法的形式。
除了这些属于“法”的范畴的词外,还有用以表述的词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规定”,如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中,有一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是不是意味着决定与命令有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与命令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采用了“行政规定”。
另外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17条也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那么“红头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指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呢?为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学者对“红头文件”概念的界定:第一种界定:“红头文件”是人们对行政公文的俗称,因文件首页红色的文头而得名,主要是指政府进行行政决定、行政执行、行政协调与控制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记录。
主要指“规范类红头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裁决、行政措施、行政组织职能和工作程序方法,各项管理标准等等。
第二种界定:“红头文件”是通俗的称谓,泛指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制定发布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对抽象性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由于是以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名义发出的措施、指示和命令,代表国家行使各项管理职权,因而要套以国家政权机关权威的“红头”,故称红头文件。
从以上两种界定来看,“红头文件”所指的范围与性质都是不同的。
按第一种界定,企业不能发红头文件。
按第二种界定,从原来的政府集团企业改制为公司的企业,按以前的工作习惯保留了发红头文件的惯例。
到现在为止,没有什么文件规定这些企业不可以发红头文件。
在这里暂不评价这两种界定的优劣之处,我们先考察一下现实生活中“红头文件”的几个特征。
“红头文件”,从其外在形式上看,必然是因文件首页的红色文头而得名,文件的首页非红色的则不属于“红头文件”。
因此,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则不属于“红头文件”之范围。
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红头文件”来看,还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主体广泛性。
主体不仅有行政机关还有非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非行政机关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这些主体在行使其管理职能时发布“红头文件”;第二、程序的不确定性。
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法律的制定要遵守《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要遵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制定也要遵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现实中出现的大量的“红头文件”的制定则无统一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有时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对于其他非行政机关的主体制定的“红头文件”则没有程序规定。
第三、形式的多样性。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一般有“法、条例、规定、办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多种形式,但我国的“红头文件”的名称形式上则是五花八门,使用比较混乱。
根据我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意见〉可推定有以下几种:命令(或令)、决定、公告、通知、通告、通报、批复、指示、意见、函等。
在行文格式上,“红头文件”不像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比较完整的章、节、条、款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它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正文、附注等部分。
第四、内容的从属性。
“红头文件”规定的内容一般是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学者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管理称之为“准行政管理”)针对一时或一事制定,或者为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而结合本地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暂时性、过渡性、从属性内容的规定。
一般要求,“红头文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原则或要求。
第五、效力的层级性。
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的效力层级。
在我国数量庞大的“红头文件”当中,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所占的比较是非常高的。
虽然法律也有效力等级之分,如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
红头文件标准格式是怎样的?
展开全部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 务 院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编辑本段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
红头文件有没有规定的格式啊?
展开全部 由联合部门共同署名盖章。
联合发文有一个牵头部门,文号使用该部门的,在发文部门中,把牵头部门放在第一位,其余顺序排列比如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置临床医学类专业的通知 ,这就是两个部门的联合发文。
几个机关同发一个文件,称为联合行文。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应当注意,上下级机关不可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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