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组织与管理的重要性。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程序
展开全部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
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
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
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
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
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1、违犯党纪案件⑴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⑶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⑷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⑹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⑺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2、违反政纪案件⑴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或归属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
⑶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⑷送达。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纪检委办案流程
展开全部 纪委办案流程:调查-立案-成立调查组-申请取证-写调查报告-调查对象写书面检讨-审理-下达处分-案件终结。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
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
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
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
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
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旁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
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
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
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
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
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拓展资料: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
纪律检查委员会担负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书记负责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相同,每一届为五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本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任中央纪委书记。
检举到纪检会的案件一般多长时间结案
展开全部 一般来说是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初核,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
初核之后是立案调查,之后是审理,快的话1个月可以搞定,复杂的半年也是正常的。
一般程序是这样的: 受理举报→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请示)→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调查。
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
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政纪处分的,所在单位行政会议作出行政处分意见)→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
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
...
如何正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展开全部 1983年7月中纪委召开了第一次案件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办案要求,并在1987年颁的《案件审理工件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在二十字办案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的要求。
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成铁案。
第一个问题,事实清楚什么是事实清楚。
事实就是事件的真实性质。
事实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七个方面:(1)人物。
人物即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它一方面包含违纪错误的主体,另一方面还包含某些违纪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及其它有关人员。
需要查清涉案人员的姓名(名字必须准确)、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特别是党内职务)、身份、职称等。
这里边错了哪一项都可能造成影响。
如个人身份,如果说当事人的身份是事业干部,你给他行政降级处分是不合适的,因为事业干部的工资只有档次,没有级别,所以我们就不能给他行政降级处分(2)时间、地点。
时间、地点虽不是构成违纪错误的要件,但是违纪行为发生的时空要素。
缺少时间、地点这个要素,或时间、地点搞错了,违纪事实有时就不能认定。
(3)违纪手段。
违纪手段是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
手段是违纪事实的核心内容,手段是判断违纪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有时也是量纪时考虑的重要情节。
如索取贿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4)情节。
情节是违纪行为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实情况及后果、影响、违纪人员的态度等。
它包括违纪构成必要条件的基本事实和量纪情节。
(5)动机和目的。
动机是促使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
目的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所希望得到的某种结果。
二者都是以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为基础,并满足于这种需要。
(6)后果。
后果是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危害。
违纪后果是决定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因素,有时还是确定是否构成违纪的标准。
(7)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人员的责任是违纪案件中所有对违纪行为的发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负有责任的人员各自应负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针对事实清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7月某乡纪委移送审理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樊某,2004年2月在配合乡政府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的6644元林业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
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的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关于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这搁着”,就这么简单一句话,这个案件就被定性为“挪用公款”了。
经初步审理后审理人员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
当时办案人员很不理解!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的材料来看,事实没有查清,不能反映樊某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
第二个问题,证据确凿这里边我讲四项内容:1、什么叫证据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3、使用证据的原则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1、什么叫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
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
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
常见的证据有: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被侵害人的陈述⑥受审查人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
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
如:2009年9月审理室受理了“某村支部书记马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案件。
在案卷...
纪委对机关工作人员立案后有时间限制吗?
展开全部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没有有明确限定结案时间的。
纪委办案不象司法机关有严格的程序时限,而是以查清、核准、定性、处理完结,时限只有以合理的时间,如果案件受理了,一年了还不结案则属于不合理的时间了。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
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
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
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
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
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
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 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
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调查处理违规违纪案件应当遵守()规定
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2-12-02 15:05:52 发布单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端正党风,严肃政纪,保障我院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严格依据党规、政纪进行处理,真正达到教育与惩处双重目的。
第三条 我院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任务是:(一)调查处理我院各级党组织和行政组织以及全院党员、干部、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以及违**纪政纪的行为;(二)受理个人或单位对我院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检举、控告;(三)受理教职工个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审理违纪人员党纪、政纪的处分事宜;(四)受理复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违纪案件及申诉案件。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保持和加强同上级执纪机关的联系与配合,搞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调查处理案件要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在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实行学院纪检、监察统一立案,分级办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学院纪检委在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和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工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院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分为立案、调查、审理、处分四个阶段,同一案件不能由同一人员调查、审理,实行相应的分工和交叉,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办案质量。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违纪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二章 受理与立案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上级机关批办,其他单位移送和院内个人(单位)反映、检举、控告以及违纪人员的申诉,均应受理。
第十二条 对群众来访(检举、控告)应认真接待,对来访信件应仔细审阅、归纳,并附上原件及时呈送有关领导批阅。
第十三条 凡受理个人或单位的书面和口头反映、检举、控告,经受理人员初步了解后,认为被举报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案件的,应写出立案建议,经纪检委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委批准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后,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填写《违纪案件立案报告表》,分别采取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承办,联合办案,协助办案或直接交由部门办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凡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按下列范围分级办理:(一)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查处下列违纪案件:1.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违纪案件;2.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3.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务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4.其他认为需要由院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查处的违纪案件。
(二)院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查处的违纪案件:1.助教或相当于助教职务人员的违纪案件:2.一般党员、干部、教职工的违纪案件;3.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查处的违纪案件。
4.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在调查阶段,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移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可以移送。
第十六条 对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情况,经初步核实,由院纪检委直接报告班子主要领导人和上级纪检委,需要立案查处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章 调查与审理第十七条 立案后,案件的承办单位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经纪委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进入调查阶段后,调查人员首先应找知情人或被调查对象所在部门(单位)了解情况,核实违纪线索,必要时,也可直接找被调对象或当事人谈话,并将学院的立案调查决定通知被调查对象或当事人。
第十九条 在组织决定违纪人员停职检查期间,可依据案情,由人事部门决定减发、扣发或停发当事人的院内津贴或工资。
第二十条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证据。
(一)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使用司法机关以及本案有关部门所提供的证据;(二)收集证据,要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的,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
(三)调查证人或找当事人谈话,必须个别进行,严禁逼、供、讯,禁止用座谈或会议的形式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要有两人以上的办案人员参加;(四)收集证言要经本人认可,并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押印;(五)调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要认真进行鉴别、识别,防止假伪证;任何人无权涂改或毁弃证明材料的原件;(六)涉及到有关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依法都有作证的义务。
作假证、伪证的必须承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调查组应将认定的事实同当事人见面,并认真听取本人的申辩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
然后写出调查...
如何做合格纪检监察干部自查报告
展开全部 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
纪检监察工作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县纪委: 2016年,大桥乡纪委在县纪委、乡党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遵照《会泽县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狠抓落实,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纵深发展,为整乡推进扶贫开发巩固提升阶段各项工作保驾护航,为促进我乡科学发展、快速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现将2013年纪委工作情况自检自查报告如下: 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总分20分,自评20分) 协助乡党委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对全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次,与各村、各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30份,年终进行责任制考核,并作为奖惩的依据。
班子领导定人定岗负责全乡各项重点工作,工作创新有力。
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全年,乡领导班子成员未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各村领导、乡属各中心站所部门负责人未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认真开展作风转变年活动,加强对改进工作作风等各项规定的监督检查,由乡纪委、乡组织办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明察暗访4次。
扎实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制作形式规范内容全面的党务公开栏,乡级制作6块,村级磨盘卡村、者米村各2块,全年在党务公开网更新信息99条。
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9人次。
扎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乡班子领导、各站所部门及其干部职工认真填写了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100余份。
按时按质上报县纪委、纪工委要求的各类材料及表册,如月度工作汇报、重点项目督查情况报告、作风转变年活动督查报告、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等。
此外,我乡纪委加强对整乡推进巩固提升阶段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二、保持案件查办的强硬力度(自评25分) 认真受理来信、来访。
建立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上级批转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制作了《大桥乡纪委信访登记薄》,结合五级联动监督平台工作的开展,乡纪委及各村务监督委员会一年来接访、下访70余次均登记在册,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件2件,均认真办理并回复。
主动办案。
始终把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要求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事事有回音,案案有结果。
保证办案质量。
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错误事实清楚,办案程序严格。
案件管理规范有序。
凡办理的案件,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建立档案。
三、深入持久开展执法纠风(自评25分) 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部署的监督检查工作。
严格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定期开展抗旱保春耕、安全生产、重点项目督查,形成书面总结及相关材料,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因管理服务到位,监督检查及整改及时,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对重大决策部署自立项目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对支农惠农补助资金发放、一事一议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督查,形成检查材料,规范填写档案、台账。
积极开展纠风专项治理重点工作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因监督到位、整改及时,未出现问责案件。
认真开展好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村民评议村干部工作,运用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对评议结果靠后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
注重在执法纠风中运用问责措施,认真办理问责案件。
全年查办问责案件1件,即问责通报职工李凤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离岗。
四、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自评20分) 重视宣教工作。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委工作计划,主要领导认真研究、指导宣教工作,全年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反腐倡廉理论2次。
认真总结和宣传反腐倡廉成果和经验,结合实际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活动,把研究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乡党委联席会议常设议题,全年召开2次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工作及反腐败工作。
我乡于2013年6月12日和2013年8月12日举办了2次党政主要领导带头讲廉政党课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思想意识。
全年未提拔新任股所级干部,但制定了反腐倡廉专题培训计划。
对全乡党员、干部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辅导课1次,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党的群众路线学习四风之害》、《岗位廉政风险警示教育片权》等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2次,乡机关在编干部、职工、各站所部门负责人及14各村的村两委干部近60余人参加了辅导课和观看了警示教育片。
乡纪委积极配合分管联系的第七纪工委开展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深化廉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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