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发表
发表于:2014-8-29 16:10:01
一、甘肃省经济法课程考评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对考评体系的定位不准,评价理念落后教学过程的跟踪与教学效果考评,是提高、判断教师培养有效性的基本方法。对教学过程全面、准确地了解,合理地调节、控制教学过程,使之向着预定的教学目标前进,是教学评价……
经济法学的设计与运用发表于:2014-3-27 18:20:53 点击数:278次
一、房地产价格问题的基本定位(一)房地产价格的法律性质定位我国《价格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权有明确的分类和比较具体的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
高校经济法学课程革新发表于:2014-3-27 18:16:29 点击数:225次
一、高校经济法学课程传统讲授法之不足1.授课方法单一,学生兴趣不高从调研材料看,教师授课方式的名称繁多,例如:电影式教学、临床试验教学、情景式教学、联想教学法、参与式教学等,但总结上述方法,都属于案例教学法(实践性教学),部分教师则坚持传统……
经济法学下的问题研究发表于:2014-3-27 18:12:36 点击数:241次
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就会引……
经济法学的几点思考发表于:2014-3-27 18:00:09 点击数:245次
(一)中国经济法演生模式的构建经济法演生模式是经济法及其理论体系演化、演变及生成的逻辑基础,也是经济法理论建构的基石。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西方法学范式下照搬的结论。由于忽视了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文化背景,忽视了对“地方性知……
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变迁发表于:2014-3-27 17:50:00 点击数:232次
一、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应考虑的因素在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一般而言,经济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
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发表于:2014-3-27 17:41:37 点击数:324次
一、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梳理(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方法论资源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资源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个方面。[5]两种方法论资源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法学方法论,要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殊性选择相关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学……
经济法学的价值观念发表于:2014-3-27 17:36:14 点击数:302次
一、传统法学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的结果公平,经济法学侧重于社会规则公平研究经济法的意义和宗旨就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经济法学中的公平指的是分配公平。马克思……
食品安全的经济法学分析发表于:2014-3-27 17:20:36 点击数:394次
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一般认识(一)法律因素说法律因素说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两个层次的不同认识。1.法律体系方面:杜文波认为,诱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我国的食品行业的……
经济法学教学的简化发表于:2014-3-27 17:08:55 点击数:2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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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刑事和解民间纠纷之规范发表于:2013-12-19 15:59:36 点击数:313次
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的界定(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之发展“民间纠纷”一词是伴随着调解制度的出台而出现的。1949年2月,我党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民间纠纷”第一次出现在正式……
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探索发表于:2013-12-19 15:52:35 点击数:350次
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高校法学院纷纷在本科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对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对合格法律人才的需求具有……
卫生法学本生能力培养之思考发表于:2013-12-19 15:47:36 点击数:428次
1本科生就业方向的制约就业意愿和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动机[3]。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4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
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思考发表于:2013-12-19 15:44:40 点击数:340次
法学专业是一个应用性非常强的专业,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管理、文化等,它不但要求学生要掌握必要的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学生掌握其他学科的一些知识,这也是美国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本科后教育的原因。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
侵权补充责任之理性审思释解发表于:2013-12-19 15:39:00 点击数:236次
一、正当性审思1.审思之基点:共同观念的澄清虽然赞成者与反对者众说纷纭,但双方各执己见、甚少回应,缺乏共同交流的平台。在辨析正当性之前,须搭建共同交流的平台:(1)探讨对象应当明晰: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作为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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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题目 ·《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 ·《论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 ·《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 ·《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 ——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 ·《兼议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小论文(1000字左右)
展开全部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
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
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
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
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
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
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
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
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
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
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
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
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
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
2.1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
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
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
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
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
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2.2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
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
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
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
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
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
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
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
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
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
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
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
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
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
其次...
求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3000字左右
展开全部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
求有关经济法的论文3000字左右一定不能是百度上搜的到的现成的论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
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
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
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
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
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
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
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
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
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
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
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
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
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
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
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
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
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
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
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
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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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
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
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
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
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
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
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
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
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
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
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
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
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
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
“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
”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
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
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
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2000
驳论文的破立结合定义:首先指出对方错误的实质,再批驳已指出的错误论点,并在批驳的同时或之后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正确观点加以论证。
议论文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根据题目写出一个观点,再加以阐述说明,重要的是要有说服能力,三要素缺一不可,仔细看看下面的具体介绍,以后就可以多试着写作,这样作文才可以有长进。
此外,还要多记一些名言警句和名人事例,以便在作文中更好的应用。
总的来说,议论文的论点是要解决“要证明什么”,论据是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而论证是解决“如何进行证明”的问题。
[3]论点论点,是正确、鲜明阐述作者观点的句子,是一篇文章的灵魂、统帅。
任何一篇文章只有一个中心论点,一般可以有分论点。
论点应该正确、鲜明、概括,是一个完整的判断句,绝不可模棱两可。
①正确性:论点的说服力根植于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而这又取决于作者的立场、观点、态度、方法是否正确,如果论点本身不正确,甚至是荒谬的,再怎么论证也不能说服人。
因此,论点正确是议论文的最起码的要求。
②鲜明性:赞成什么、反对什么,要非常鲜明,千万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③新颖性:论点应该尽可能新颖、深刻,能超出他人的见解,不是重复他人的老生常谈,也不是无关痛痒、流于一般的泛泛而谈,应该尽可能独特、新颖。
论点的位置一般有四个:文题、开头、文章中间、结尾。
但较多情况是在文章的开头,段落论点也是如此。
当开始与结尾出现类似的语句时,开头的为论点,结尾处的是呼应论点。
有的议论文的论点在文章中用明确的语句表达出来,我们只要把它们找出来即可;有的则没有用明确的语句直接表述出来,需要读者自己去提取、概括。
概括出的句子不应含有修辞等手法。
注意:反问句与比喻句不能作为论点,必须是陈述句
急求经济法论文4000字
如果单纯是经济法论文而没有别的要求的话你可以参考一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不当的法律思考 我国刑法增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从刑法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都暴露出其刑罚不当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不当之表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巨额财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我国刑法增设此罪名以来,为司法机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及时有效地惩治腐败提供了强有力武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职务犯罪更加复杂化,此罪刑罚滞后性、不当性问题凸现,明显不能满足惩治腐败斗争的需要。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刑法典同类职务犯罪比较中,罪与刑不相适应凸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归类于刑法典分则第八章,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系列。
这一系列的罪名主要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贪污罪的法定主刑可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挪用公款罪的法定主刑可从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受贿罪的法定主刑可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定最高刑可达7年有期徒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主刑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数额的起点,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为10万元(即来源不明财产与合法收入的差额)。
然而与贪污、受贿相应数额财产的刑罚相差甚远,前者至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是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通过贪污、受贿等途径获取非法财产而故意隐瞒、拒不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之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要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大。
本来对之应当科以重刑,然而立法上未能如此。
这些都表明此罪的罪与刑配置明显不合理、不科学,有悖于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精神,与社会和人们的公平正义相背,实践中不能圆满地实现刑罚的真正目的。
(二)在司法实践中,此罪因刑罚轻而致其效用窒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增设以来,确实为司法机关深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使那些由于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隐蔽性强、企图规避法律而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难脱法律制裁。
但是比照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来说,人们仍感困惑。
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处了一大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贪污、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治罪处刑悬殊过大。
如审判原江西省政府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数罪并罚判处其最高刑罚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其中16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被判5年有期徒刑,巨额财产予以追缴。
审判原大庆市国税局长那凤歧贪污、受贿案中,数罪并罚判处其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其中巨额财产195万元来源不明,只被判4年有期徒刑,巨额财产予以追缴。
审判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及其妻子符荣英(中国银行东方市支行行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数罪并罚,判处戚火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荣英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中有巨额财产千余万元(而主罪受贿罪所收受财物只有几百万元)来源不明,二人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
从诸多案件看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财产来源大多是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走私、违法经商等所得,而司法机关无法收集证据证明其具体来源,犯罪分子又钻法律的空子而拒不说明其真正来源。
因为如果其坦白是贪污受贿等所得,那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而很自然地“避重就轻”了,况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巨额”财产上不封顶,相反此罪的刑罚却“封顶”了,最高只能判5年有期徒刑。
这样,犯罪分子莫不产生这样的心理:利用职权大肆违法聚敛财物而又尽可能不留下证据“把柄”,倘若不东窗事发,此生乃受用不尽。
倘若东窗事发也不怕,大不了被判5年徒刑,财产被没收而已。
由此看来,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作用窒息,客观上归于无效。
由于立法之不足,造成本应科以重刑却只能轻判,使司法处于无奈,使本应重治其罪者往往得以轻脱,为以身试法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
如果科以重刑,那么犯罪分子就可能将那些是违法或较轻犯罪如违法经商、敲诈勒索等取得的财物说明清楚以免被重判,来源不明的财产也就清楚了。
而剩下是贪污、受贿等较重犯罪所得来源不明财产,因说明与不说明来源,定罪处刑都差不多,也就可能拒不说明了。
现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屡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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