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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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1.引 言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法61.2
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细则56.1
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
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
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
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
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
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细则56.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及57 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
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
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
计专利。
2.2请求人资格
细则56.1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
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
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
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
分专利权人。
细则56.22.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及.3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
相关的文件。
(1)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请求书
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请求人
和,或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姓名。
每一请求应当限于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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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求书中应当指明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针对的文本。所述文本应当是与授权公告一并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或者是由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如果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文本是由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部分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文件,请求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指明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号。
(3)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如果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请求人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应在请求书中注明。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2.4费 用
细则93、94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
及99.3 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5委托手续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相关事务可以由请求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且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而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委托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委托;本人办理的,应当说明本人仅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为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委托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委托。
2.6形式审查后的处理
(1)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
细则56.3 产权局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2)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转送给指定的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前,多个请求人分别请求对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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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wfpatent.taobao.com/ 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予以受理,但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3.专利权评价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指派审查员按照本章的规定对该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1核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审查员首先应当核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返回相应的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
3.2专利权评价的内容
3.2.1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 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规定。
(2) 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客体,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节的规定。
(3)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节的规定。
(4) 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专利保护的主题,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的规定。
(5)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的规定。
(6)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
(7) 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节的规定。
(8) 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的规定。
(9) 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和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
(10) 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节的规定。
(11) 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3.2.2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 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和6.2节的规定。
(2) 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客体,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节的规定。
(3)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规定。
(4)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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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wfpatent.taobao.com/ 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节的规定。
(5)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规定。
(6) 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节的规定。
(7) 分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4.2节的规定。
(8)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8节的规定。
3.3检 索
一般情况下,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前,都应当进行检索。
3.3.1实用新型专利
检索应当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进行,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对该主题不必进行检索:
(1)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 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 不具备实用性;
(4)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该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检索的具体要求可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
3.3.2外观设计专利
检索应当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表示的所有产品外观设计进行,并考虑简要说明的内容。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不必对该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检索:
(1)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2) 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 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审查员应当检索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审查员应当检索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并且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后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授权,审查员还应当检索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并且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
4.专利权评价报告 细则57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未发现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
对于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评价意见,并给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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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作出后由审查员与审核员共同签章,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专用章”。
4.1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反映对比文件与被评价专利相关程度的表格部分,以及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说明部分。
4.1.1表格部分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其表格部分的填写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规定。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其表格部分应当清楚地记载检索的领域、数据库、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程度等内容。通常,采用下列符号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
,:单独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与报告中其他文件结合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背景文件,即反映外观设计的部分设计特征或者有关的文件;
,: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文件;
,: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抵触申请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
上述类型的文件中,符号,、,和,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和,同时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时间上的关系和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时间上的关系,其后应附带标明文件内容相关程度的符号,、,、,或,,它属于在未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下所作的标记。
4.1.2说明部分
说明部分应当记载和反映专利权评价的结论。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被评价专利,还应当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意见。
(1) 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给出具体的评价说明,并明确结论,必要时应当引证对比文件。例如,对于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逐一进行评述;对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对其引用不同的权利要求时的技术方案分别进行评述;对于具有并列选择方案的权利要求,应当对各选择方案分别进行评述。
(2) 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外观设计,均须给出具体的评价说明,并明确结论,必要时应当引证对比文件。
4.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送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应当发送给请求人。
5.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查阅与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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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查阅、复制的相关手续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3节的规定。
6.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6.1可更正的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
(1) 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2)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
(3) 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4) 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5) 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6.2更正程序的启动
(1)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自行启动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后,可以自行启动更正程序。
(2) 请求人请求启动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
6.3更正程序的进行和终止
更正程序启动后,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应当成立由组长、主核员和参核员组成的三人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复核组合议作出,合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原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员和审核员不参加复核组。
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不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无误、不需更正的,应当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更正程序终止。
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有误、确需更正的,应当发出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在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上注明以此报告代替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程序终止。
在更正程序中,复核组一般不进行补充检索,除非因事实认定发生变化,导致原来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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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
【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在我国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采用形式审查制度,很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稳定性,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申请。实际上,可以说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评判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而做出的“官方专利性技术评价”文件。
在实际生活中,一项专利权评价报告至少具备以下三项作用:
1.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2.应对专利侵权的资料储备
3.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流程】
1.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号及相关附件
2.根据专利号及案件信息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3.递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附件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4.国家知识产权局2个月内完成专利权评价报告
【所需要的资料】
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号
2.利害关系人提供与相关专利权的利害关系证明(人民法院立案通知、合同备案号码等)
3.提供委托书
【温馨提示】
1.对于专利局检索分析人员出于不理解技术方案的情况做出了一些存在偏颇的评价,请求人可以陈述意见,启动更正程序。
2.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能行政复议。
3.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任何人均可针对该评价报告向专利局提出查阅、复制的申
请。
【哲力的特色】
1、 全程专业指导全套材料准备制作,确保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 2、 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为专利业务提供法律支持;
3、 提供专利综合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获得最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避经营过程中遭遇到的风险。
范文三: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
吴疆律师 一、简介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权?威的官方“专利质量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二、法律规定
1、《专利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2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是针对授权?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性”进行再次分?析和评价,结论有一定?参考性价值?,其在专利侵?权案件处理?中可与其他?证据结合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的,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诉求后,被控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所涉专利无?效被受理后?,又按《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程序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求请求?人提供专利?
权评价报告?,结合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判断是否应?中止已启动?的程序。
2,.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无论在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中,还是在专利?侵权司法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均是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构成的?依据。必要时,若被控侵权?人以《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规定为依据?抗辩其使用?现有技术或?设计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被诉?侵权人“现有技术或?设计”的举证证据?,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直接对被诉?侵权人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判断,作出裁判。这均反映出?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必要。
2、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采取?初步审查原?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通过审查员?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审查员一般?不经检索在?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即可授权?,审查程度较?宽泛、权利门槛低?,因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授
权后?,并不说明其?专利权状态?具稳定性、不存在《专利法》《细则》宣告无效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专利?的进一步检?索核查,是针对相关?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的?进一步“认证”,属“技术性评价?”范畴。 作为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在获权后,一旦通过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其专利?"含金量"的一次较有?力验证,可作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价值的?依据。
3、应对专利侵?权的资料储?备。
有价值的专?利公布后时?常发生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及?时作出《专利权评价?
报告》,是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资料储备,一旦发现侵?权即可在提?交诉状或处?理请求书的?同时附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时处?理。
四、专利权评价?报告 更正
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请求人对其?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正请求,要求复核。《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6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部?分规定,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对
此应当成?立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
五、专利权评价?报告效力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相?关专利所作?出的其是否?具备专利性?的 技术评价,可作为专利?质量评定的?一种,因此其是有?价值专利证?明其自身价?值的“认证书”,可作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案件时?的处理依据?,但其作为一?种技术性的?评价自源就?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推翻?专利权的效?力,其结论只有?与专利案件?的其他必要?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适当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也不是简单?的专利质量?评估,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专利的?一次针对专?利性的技术?评价,其可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
范文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100701 2010.4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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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用
吴疆律师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具客观性的“官方专利性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体现如下:
一.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后,被控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所涉专利无效后,又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程序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
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判断是否中止已启动的程序。
2.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对授权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性”进行再次分析和评价,结论有一定客观性。无论在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中,还是在专利侵权司法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均是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构成的依据。若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评价报告》的必要性。
二.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性只作形式上审查,审查程度较轻,因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权后,并不表示其专利权状态稳定(切实具有专利性,不存在《专利法》、《细则》宣告无效的情形。一项授权专利只有通过宣告无效才可被除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请求再次做出的 专利权评价报告 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的进一步检索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作的核查程度较深入的“专利性技术评价”。 作为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在获权后,一旦通过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其专利
三.应对专利侵权的资料储备。
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公布后时常发生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及时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资料储备,一旦发现侵权即可提交诉状或处理请求书的同时交付《专利权评价报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时处理。
总之,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而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