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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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颁发时间 2003-8-7
【标 题】 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省文物局
【颁布日期】 2003-08-07
【实施日期】 2003-09-01
【有 效 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三章 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各市财政局、文物局(文化局)、省直文博单位: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及领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 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
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不能按期向省文物局报送项目工程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年度决算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事项,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范文二: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局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南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设期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由局项目部、各分部、各工区以及施工班组构成。
第五条 局项目部设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常务副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分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组 长:张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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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组长:王福和
组 长:王 跃 赵福善 王永红 罗桂君 孙成文 副
组 员:冯 宇 谢靖宇 刘少敏 曲任权 杨荣青
杜卫乾 吴清强 吴文迪 王传奇 邓先军
郭吉刚 何 健 徐永顺 陈 建 代发明
李振文 隋 哲 姜贵龙 刘佳生 杨喜龙
石 娟 张海燕 刘志广
局项目部工程管理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期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组织调查处理施工期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分部负责管段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局项目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二,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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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常工作制度
八条 各分部要熟悉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
第九条 局项目部工程部应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第十条 分部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分部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突发事件~是指由施工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秩序的事件~包括火灾、文物被盗挖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第十三章 突发事件等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可能导致古建筑被毁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破坏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破坏的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级,:已经或可能导致县级和一般文物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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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点被破坏的突发事件。
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在局项目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管段管理的应急体制。局项目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标段特别重大、重大文物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分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管段内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分部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在0.5小时内上报局项目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局项目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在0.5小时内向西安铁一院/欧博迈亚监理站、娄底建设指挥部、沪昆客专湖南公司、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相应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应立即派遣相关人员前往事发地点~指挥现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等待当地文物主管来处理。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施工现场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处理工作~严禁阻挠。
第十七条 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处理完毕并通知可以继续施工时施工现场才可继续施工~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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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 罚 则 第
第十八条 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项目部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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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镇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贵州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XX镇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由党政办、文化服务中心、法庭、派出所等镇直相关单位构成。
第五条 XX镇设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吴世荣同志任组长,分管科教文卫副镇长王云光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各部门文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二)熟悉本镇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组织各部门、办公室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积极配合上级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一切文物的所有权,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擅自处理。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列为文物保护的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镇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区内,严禁开采石、毁林开荒、放牧打鸟和建设工程。工厂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超标排放有害和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噪音、恶臭;在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时,新建筑物的形式、
高度、体量、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必须征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经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文化服务中心及各分部主要负责人员要熟悉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十一条镇直各分部应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上级相关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具体负责的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对新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发现人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乡镇及时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等待上级文物管理部门作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范文四: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26 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家正
二○○三年四月一日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
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他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
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他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范文五: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中铁十一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长昆项目工程【2010】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铁十一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管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预防铁路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参建单位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开工前要根据《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书》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和措施的落实。
(三)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
失,并及时向云桂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及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四) 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重点
第四条 各分部在开工前熟悉本工程《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
第五条 各分部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六条 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等),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七条 土方填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第四章 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应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参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考核,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节 处罚
第九条 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造成文物破坏的,项目部将对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节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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