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z平原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方式
背景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山东省平原县工商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先后登记合作社80多家,涉及畜禽养殖、蔬菜种植、林果生产等领域,农业生产实现了产业化、规模化、组织化。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规模小、成员出资少,对外洽谈业务受到很大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平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方式全部是货币和实物,然而,由于农民货币和实物有限,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合作社发展。县工商局经多次调研分析,发现该县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按照法律“非禁即允”的原则,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形式组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工商局及时向县政府呈报了《关于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专业合作社的报告》报阅件,详细分析阐述了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提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得到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很快做好工作部署。
做法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通过把土地物权化、资产化、证照化,让土地在有限范围内进入市场经济,让更多的农户转为法人经营。该县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适用范围和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在投资对象上,仅限于向合作社出资,在出资情形上既可以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新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资;在承包权取得方式上,可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遵循的原则: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清算、破产清算需清偿债务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移,可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清偿。
具体操作中,该县成立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明确职责:工商部门设置登记专窗,开辟登记"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涉农部门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金融机构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支持;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
通过合作社的带动,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为确保公平合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必须经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效果
为确保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成立合作社取得实效,该县在已登记的专业合作社中挑选出管理规范、效益较好的中绿蔬菜专业合作社和益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作为试点,成功后再全面推开,其运转效果已初步显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扩大。中绿蔬菜专业合作社原有成员212户,成员出资总额1065万元,现有成员630户,成员出资总额3095万元,其中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110户,出资总额495万元。益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原有成员33户,成员出资总额66万元,现有成员44户,成员出资总额94万元,其中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11户,出资总额28万元。专业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使管理更加规范化,从而增加了与订货商的谈判资本,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加快了土地流转的步伐。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专业合作社,村民把承包地"零存"进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一方面有助于农民土地生产资料的资本化,为农民创业、就业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加快了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天津德润特种业有限公司准备在平原建育种基地,但要求必须是集中种植,益农蔬菜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迟吉华了解情况后,动员村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目前已流转土地200多亩。中绿蔬菜专业合作社110户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流转土地590亩。
增加了农民收益。中绿蔬菜专业合作社为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社,经全体社员同意,规定每年年底首先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社的农户进行保底分红(亩数×每亩一年的评估价),有结余的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土地必须由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解决了农户的后顾之忧,增加了收入。社员魏德军以4.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社,一亩每年评估作价为900元,每年仅保底分红就达4050元。
提高了农产品质量。通过降低准入门槛,使更多的农民加入到合作社,合作社统一提供技术服务,提高了农产品质量。中绿蔬菜专业合作社引进了纤手、冬玉、碧玉西葫芦、豪威斯特西红柿、"七彩椒"、"红泡椒"等40余个优良品种,并与寿光七彩集团联姻,聘请台湾秀明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博士作为技术顾问,生产绿色有机蔬菜。同时,进行了西葫芦、西红柿等绿色蔬菜认证,注册了"坊欣"品牌,蔬菜直供北京、天津家乐福、沃尔玛等800多个连锁超市,每斤价格比市场同期贵0.20-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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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关于农业合作社几种社员出资的方式
合作社社员出资的几种形式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举例说明:成员以“资金”出资在合作社所占股份的说法: 1、基本股(身份股、资格股)
此股是合作社社员身份的象征,作为合作社的一员,用于在成员账户的账面上的体现。一般来讲,基本股是每个社员必须要缴纳的,所以相应的额度比较小。多数设定在100—200元(也可根据周边农户的经济实力在章程中自行规定)。由于此类出资数量较小,经过社员大会的讨论,可以不参与合作社的年终分红,作为社员享受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依据,如果没有讨论过,则应当参与合作社的年终分红。
2、发展股(投资股)
此类出资的意义是本社的社员对于合作社未来发展的投资,是合作社起始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出资人可以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也是合作社对社员进行年终分红的重要依据。对于此类出资的额度没有固定的标准,常见的方法有:1、依据社员自身经济能力,自由出资;2、合作社在章程里对单位股额度进行规定,比如:每股为5000元,社员可考虑出资1股或5股等等;3、社员可
以以土地入股(土地生产承包经营权转让)。
3、优先股:
此类出资是合作社外部对合作社的出资(投资),一般来讲,额度不超过合作社所有者权益的30%(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提取的专项基金、资本公积、提取盈余公积和年终未分配盈余。)。优先股的收益一般来讲,不得低于当地银行存款一年的利息,并且优先于身份股、发展股和交易量返还参与合作社分红。出资优先股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列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对本社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建议权、知情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简单来讲就是:优先股不参与合作社内政、内务。
特别说明:
有不少合作社在成员入社的时候将身份股与发展股合并,也就是说,每个社员直接以一种标准的资金出资形式成为合作社社员,年终结算是依照此出资作为依据,以便于计算。
范文三: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方式及效果研究
青岛农业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方式及效果研究
2014年6月10日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前言 ....................................................................................................................... 1 一、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方式 ............................................................................... 2 二、合作社成员的货币出资及其效果 ............................................................... 2
(一)合作社成员货币出资的必要性 ......................................................... 2
(二)合作社成员货币出资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 ..................................... 2
1.出资资金的来源 ................................................................................... 3
2.出资资金的所有权 ............................................................................... 3 三、合作社成员的非货币出资及其效果 ........................................................... 3
(一)合作社成员的实物出资 ..................................................................... 4
1.合作社成员实物出资的必要性 ........................................................... 4
2.合作社成员实物出资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 ....................................... 4
(二)合作社成员的无形财产出资 ............................................................. 5
1.合作社成员无形财产出资的必要性 ................................................... 6
2.合作社成员无形财产出资的种类 ....................................................... 6
3.合作社无形财产出资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 ....................................... 7 四、提高合作社成员出资效果的对策、建议 ................................................... 8
(一)对注册资本及货币资金所占比例的规定 ......................................... 8
(二)对合作社成员出资额的规定 ............................................................. 9
(三)对合作社成员出资认缴期限及验资的规定 ..................................... 9
(四)对无形财产的种类及相关内容的规定 ............................................. 9
(五)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及公示制度的规定 ................................. 9 结论 ..................................................................................................................... 10 参考文献 ............................................................................................................. 11 致谢 ..................................................................................................................... 12
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方式及效果研究
专业班级:农村区域发展2010级2班翟相苗
指导教师:郑丹
【摘要】成员出资是合作社资本构成的一个关键部分,是合作社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合作社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石。基于目前我国发展合作社的特殊性及迫切要求,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合作社成员出资数量和限额进行严格规定,造成合作社中成员的出资在方式、种类及数量方面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本文在介绍合作社成员不同出资方式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出资方式的效果,同时,基于对《公司法》与《合作社法》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对《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建议。
【关键词】合作社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财产出资
I
Study on the Methods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of Famer Cooperatives
Members and Their Effects
[Abstract]The capital contribution from the cooperators is the key component of the capital structure in cooperatives. It is also a significant step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operative and a cornerstone for its sound development. Because of the special situation and serious requirement of cooperatives in China, there are no strict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quantity and quota of the contribution from Cooperatives members, which leads to great differences in the mode, type and quantity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from the members, thus adverselyaffecting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s. After introducing different kinds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various modes and then presents the amendments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cooperatives 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mpany Law and Cooperative Law of China.
[Key Words]Cooperatives Monetary Contribution
Contribution in Kind Contribu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II
前言
合作社一词出自拉丁文,含有合作、联合等含义,其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西欧国家,后来逐步普及和推广到了世界各地。合作社是国际性的概念和现象,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在1995年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上对合作社做出的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共同的社会和经济需要的自治组织。
为推动合作社的发展,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该法确立了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使得合作社能够以合法、公平的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在促进合作社蓬勃发展,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鉴于当时我国发展合作社的特殊性和迫切性,《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出资方式等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合作社在实际运行中衍生了出资不实等问题。
目前,关于合作社成员出资的相关问题,国内的相关学者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谦英(2010)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提到:我国目前的合作社在制度设计上还不够成熟,现行的财产法律制度很可能成为下一步合作社发展中的障碍,设立时没有对出资额做最低数量限制,实物出资只需要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后
[1]形成出资清单即可申请登记,使得合作社真实的法人财产难以确定。吴越(2013)认为,现行的农民合作社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并未对合作社的出资总额做最低限额要求,也未规定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对实物出资也没有要求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等,这必然导
[2]致合作社自身财产的虚拟化。
[3]因此,为强化合作社资产的充实性,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和持续发展,本文在介绍合作社成员不同出资方式的基础上,对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合作社法》在出资方面的不同规定,着重分析了不同出资方式的优点、不足,并对《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成员出资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修订建议,以期更好地促进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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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方式
《合作社法》第一章第四条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是法人就应该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因此,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该拥有其独立财产。同时,合作社的财产是合作社进行经营活动所要具备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作社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证。
对于一个刚成立的合作社来说,合作社的财产主要来自于其成员出资。而关于成员出资的相关问题,《合作社法》中并没有具体要求,只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做了如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根据此规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主要由三大类组成,即货币、实物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其中,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能够依法转让。
二、合作社成员的货币出资及其效果
所谓货币出资,就是合作社成员以货币的形式对合作社出资,取得合作社的成员资格。
(一)合作社成员货币出资的必要性
货币是合作社正常营运所需要的最基本物质基础,是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承担经济责任的基本保障。与其他财产形式相比较,货币财产具有无可比拟的流动性和承担风险能力,而且由于货币不需要进行估价,方便量化,能很好的满足合作社资本真实、确定、可靠的要求,因此货币出资被界定为最安全的出资方式。
(二)合作社成员货币出资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
即使是最安全的出资方式,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会有相对的风险和漏洞。比如在《公司法》已经相对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出资资金来源不明、资金所有权不明确、出资目的不单纯等各种问题。那么对于尚不完善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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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法》来说,法律的缺陷更是给合作社的顺利发展埋下了众多隐患。
1.出资资金的来源
在合作社募集资金(组建合作社)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验资环节,可能会出现出资人以来源不明的资金出资的行为,例如非法资金、洗钱行为等。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其对合作社的发展以及其他投资者是否善意、是否带来危害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同时,如出资者共谋以非法资金出资注册合作社,潜在的危害可能波及更大范围,意味着
[4]出资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共同犯罪行为,此时合作社的设立目的是违法的,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应受到质疑。
2.出资资金的所有权
受制于农民自身资金实力或农民手中闲余资金不足等原因,一些农民无法用自有资金出资入社,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以自己不具备所有权的借贷资金入社的情况。虽然在现今我国合作社的发展中,农民以大量借贷资金入社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不排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或者未来的农民群众在对合作社出资时采取此方式。因此,要对此种形式的货币出资加以分析。
如果成员以借贷资金出资入社,在日后以其自有资金偿还了借贷资金,此时由于其行为没有对任何一方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却有效地利用了资金的现金流作用,此种情况下以借贷资金出资入社是可行的。但如果成员以借贷资金入社的行为对合作社及其他成员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那么该种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三、合作社成员的非货币出资及其效果
非货币出资是除货币出资以外的其他一切出资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农民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前提是出资物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能够依法转让。
首先,可以用货币估价。是指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能够被人们估价并被量化成货币形式,也就是说这种财产本身应当具备一定的能够被衡量的价值,是可以通过评估手
[5]段来确定其所具备的价值的。对于无法进行明确估价的财产,例如自然人姓名、商誉、信用等,就不能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其次,要能够依法转让。要使财产可以依法转让,那么出资人(成员)对财产必须拥有合法的权利,同时,财产必须具备可流通性,因为只有流通物才能被允许转让。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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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如何才算被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动产,原则上以交付为转移;对于不
[6]动产、机动车,一般实行登记生效主义,需要进行相应的过户登记。
(一)合作社成员的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就是成员以实物形式对合作社出资以取得成员资格的方式。
1.合作社成员实物出资的必要性
实物出资和货币出资一样能够起到充实合作社资本的作用,同时实物出资还可以解决农民想要加入合作社,但手头上却没有闲置资金的困难,能够鼓励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实物财产的效用。不仅如此,合作社作为一种实体经济组织,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生产设备等,如果成员恰好以此类财产投资入社,不仅省却了合作社成立之后再购买的麻烦,还给合作社节省了交易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如以实物出资入社,那么该实物必须是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能够给合作社带来收益的,否则该实物用于出资的价值不高或应当拒绝采用该实物出资。
2.合作社成员实物出资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
正如相对安全的货币出资同样具有风险一样,实物出资在现有各种法律的约束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实物出资的评估作价。与货币财产不同,非货币财产需要进行评估作价,量化为货币财产才能被记录在册。所以,以实物出资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对其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其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但是《合作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合作社成员以实物出资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这样一来,很容易造成对实物资产的高估或低估作价,甚至是不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的行为,
[7]对合作社和成员的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实物出资的价值衡量具有主观性和非恒定性,因此,要通过建立相关的评估机制来减少这两方面所产生的问题,维护合作社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物出资的风险承担。实物出资的风险是指用于出资的实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实物出资人的事由而灭失、毁损、价格下跌从而造成给付不能或不能完全给付时,谁应该
[8]承担风险责任的问题。比如出资物的灭失、损毁等自然风险,再比如受市场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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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而导致的实物价值变化等各种风险问题。对此,合作社可以借鉴《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财产尚未交付合作社而出现问题时,应由出资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要在时间规定范围内通过购买同类实物或者用货币资金补足等方式进行补救;若财产在交付合作社之后出现问题,风险要由合作社承担,并且所有成员都有义务共同承担此风险。
三是实物出资的公示。对实物出资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实物出资价格评估等情况,合作社必须根据特定程序进行公示,并接受全体成员、社会公众和相关利害人的检查、监督,提高实物出资价值确定方面的客观性,尽量减少其评估作价上的主观性和非恒定性,防范成员可能出现的欺诈和被欺诈行为。至于公示的方式,合作社可以采取在章程中规定或者请专门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是实物出资可能带来的其他问题。以实物财产出资入社,除了上面提到的几大问题以外,还会出现诸如实物本身有瑕疵或者成员出资行为有瑕疵的问题,合作社采用实物出资的过程中要对此加以防范,避免影响合作社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若是成员退社,合作社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但是以实物出资入社,该实物就成为合作社的财产,如果成员资格终止时退还该成员的出资额(实物)会对合作社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存在实物经过使用或随着时间推移产生的折价问题。
(二)合作社成员的无形财产出资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74)在其著作中说过:“概念是辨识和区分现实中所特有现象的工具,因此,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
[9]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然而对于现在我们所讲的“无形财产”而言,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确切的规定,只是在经济学领域中,各位学者对无形财产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论述。西德尼?戴维森(Davidson S.,1983)提出:“无形财产的含义是指版权、专利权、
[10]配方、商誉、专营权以及其他类似的财产。”国内学者刘海生(2008)认为,无形财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提高企业异质性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能带来经济利益
[11]的、内生或外购的非货币性财产。本文借鉴上述对无形财产的定义,认为无形财产是指合作社能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能给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财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智力成果为核心的无形财产已经成为个人、社会财富的重要形态。正如马克思(1859)所讲的:“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
[12]式,??法便不得不承认他们获取财产的新方式。”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年代《公司法》对无形财产出资规定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近些年来,作为出资内容的无形财产
5
的种类越来越丰富。虽然目前我国农民的平均受教育水平和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将无形财产作为出资入社方式的可能性较低,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不断向前发展,将来无形财产也会成为合作社成员出资的重要方式。
1.合作社成员无形财产出资的必要性
合作社成员可用于出资的无形财产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等。这些财产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拥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能够给合作社带来利益,创造收益。同实物财产一样,无形财产出资也可以起到降低合作社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作用。但是由于无形财产的不可触摸、价值波动性强、不易评估作价等特征,使之区别于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和缺陷。
2.合作社成员无形财产出资的种类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处分的权力。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使农民获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就是农户用获得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社的一种行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可以解决我国现今合作社规模小,种养殖业地区分散、联系不紧密等缺陷,有利于实现合作社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实质上也赋予了农民的土地用益权,而这种用益权的行使相对摆脱了发包方的限制,
[13]从法律制度上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保护。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那么,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进行转让,合作社是不具备该资格的。另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获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其不能称为完整物权。当出资人(成员)以无形财产形式作价出资合作社之后,其使用权就归合作社所有。一旦合作社经营失误,面临破产清算等问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被作为合作社的财产用于清偿合作社所欠
[14]债务,农户无法取回其入股的土地经营权。这样一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就不能正常发挥了,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所以说,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的方式尚需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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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知识产权出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其具备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是一种绝对权,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经营收益性强,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对合作社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解决合作社的资金短缺等问题。
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就是成员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出资入股合作社,取得合作社成员资格及相应的权益。用于出资入社的知识产权应该具备专有性、有效性、先进性、必要性等要求。由于知识产权相比较其他财产形式的特殊性,以知识产权出资入社应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定。对于公司而言,要接受知识产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例如,要想接受商标权出资的话就必须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同样,对于合作社这样一种特殊的企业来讲也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此外,在技术贸易中,真正由一方把自己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的情况非常少见,希望得到先进技术的人,通常也只是想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很少有人会去“买”别人的专利,因为买专利要比只取得使用权的花费多得多[15]。约定使用是无形财产权利使用制度中最为常见的使用方式,它包括无形财产权的许
[16]可使用、转让及质押等制度。因此,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的权利人大都是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方式进行出资的,本文认为未来合作社应当鼓励成员采用这种出资方式,以加快具有显著效果的农业技术、成果、专利的应用和推广。
3.合作社无形财产出资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
正如实物出资会面临各种问题一样,无形财产出资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是无形财产出资的风险承担。无形财产出资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发生意外而导致出资标的意外灭损,如技术图纸毁损、被盗,商业秘密被泄露,
[17]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造成无形财产的巨大贬值等。根据上面提到的实物出资风险承担的处理方法,合作社中无形财产出资的风险承担可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即:合作社中无形财产出资的情况,在实际转移之前发生的意外灭损、贬值由出资成员承担全部责任;若无形财产在发生实际转移之后发生风险,则由合作社承担责任,同时所有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无形财产出资的评估作价。如果说合作社全体成员可以对实物出资进行较为合理的评估作价的话,那么对于无形财产这种新兴的出资形式,合作社成员是很难对其进行合理估价的。一方面,受限于合作社成员的受教育水平、知识水平等,他们对无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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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另一方面,由于无形财产尤其是知识产权等具有地域性、时间性、效用性等无形财产的特殊性,其本身价值受社会、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波动性非常大,专门的财产评估机构都很难对该种类型的财产作出合理的估价。因此,在合作社中对无形财产进行合理地评估作价是一个操作难度较大、可行性较低的工作,需要合作社依托专门的评估作价机构来完成,尽量做到准确地对无形财产进行估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无形财产出资的其他问题。同实物财产出资会出现瑕疵问题一样,无形财产出资也会出现其本身存在瑕疵、出资不实等带来的风险或问题。另外,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还因其权利的特殊性而具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只是在一定时期内对该财产享有独占权,过期的知识产权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合作社在评价成员的无形财产出资时一定要确保作为出资的无形财产符合各项要求,以免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受损。
四、提高合作社成员出资效果的对策、建议
综合上述对货币、实物以及无形财产出资方式及其效果的分析,结合《合作社法》与《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对比,本文认为:在我国农民合作社经过初步发展后,目前我国实施的《合作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应该考虑在适当的时间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补充或修订,或合作社应在其《章程》中对有关方面加以明确,以改善和提高合作社成员出资的效果,更好地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为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法规和资金保障。
(一)对注册资本及货币资金所占比例的规定
注册资本是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础,是合作社正常运营的基本保障。在当前的实践中,合作社面临着发展资金不足等问题,如果对合作社的注册资本进行相关规定,可以有效缓解合作社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如能明确规定在合作社出资中货币资金所占的比例,可以一定程度上充实合作社的流动资金,保证合作社在设立初期资金的正常运转,确保合作社的持续发展。因此,建议在《合作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合作社注册资本及其货币出资比例的相关规定,来满足合作社的发展需要,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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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合作社成员出资额的规定
目前的《合作社法》并未对成员的出资额做出法律限制,在实际发展中,有些合作社的少数成员出资额占了合作社出资总额的90%以上,而成员中出资少的只有几元钱甚至还有成员不出资,成员间出资差距悬殊。有学者于2008年对江苏省84家农民合作社进行的调研发现,仅有占样本总量36.6%的合作社存在成员以缴纳会费或缴纳股金方式
[18]向合作社出资的行为,大多数成员并未向合作社出资。这不仅违背了成员共同经济参与、共同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容易产生“一股独大”等问题。因此,未来的法律法规应对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限额或比例作出规定,平衡成员间的出资比例。
(三)对合作社成员出资认缴期限及验资的规定
结合目前我国合作社的发展状况,本文认为,在明确合作社注册资金、成员出资额要求的基础上,《合作社法》可以借鉴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允许成员分期缴纳其出资额,以缓解成员的出资压力,提高成员入社积极性。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工商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进行验资、年检等,以保证合作社出资的真实性、可靠性。
(四)对无形财产的种类及相关内容的规定
对于无形财产的出资方式及其存在的风险,《合作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定。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是否应该计入合作社的资产总额,以及成员退社时该财产是否予以返还、如何返还等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对于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时合作社的风险承担、出资瑕疵等问题也要进行法律规定和提出解决方案。
(五)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及公示制度的规定
对成员以非货币财产方式进行的出资,《合作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借鉴《公司法》中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转让、公示等程序要求,进行相关的补充或修订,规范合作社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以及公示制度要求,维护成员出资的平等性和真实性,同时确保合作社成员及社会公众对合作社的监督,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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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作社成员出资问题是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种类需要《合作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规定,以更好地促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合作社成员出资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财产出资
无形财产出资又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出资等。每种出等不同出资形式,
资方式都有其自有的优点,同时,不同出资方式又具有其自身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和风险。对于各种出资方式的优点,应当在合作社的发展中不断发扬光大,但是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就要通过对《合作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来解决。因此,论文通过对比《合作社法》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作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对注册资本及其货币出资比例、成员出资额、成员出资认缴期限及验资、无形财产出资的种类以及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公示等方面的建议。尽管论文对合作社成员的各种出资方式都作了分析,但是由于每种出资方式所包含的内容较多,难免挂一漏万,也难免有不足之处,未来的研究应围绕更为具体的出资方式进行展开,以更好地为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保障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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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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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毕业论文是在郑丹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题目的选择到论文的最终完成,郑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写论文的过程中,郑老师给予了我无限的包容和许多中肯的建议,使我的论文更加成熟、结构更加合理,内容也更加规范。在此我谨向郑丹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12
范文四:合作社出资清单
申请类 1.8(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出资成员 出资额 出资成员 出资方式 姓名或名称 (万元) 签名或盖章 序号
1 260 江苏曼格森农业发展 货币
有限公司
2 10 王学忠 货币
3 10 徐宜山 货币
4 10 张怀和 货币
5 10 苗其峰 货币
成员出资总额: 3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年 09月 17 日
1
申请类 1.8(第2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须知
1. 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2. 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
3. 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4. 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5.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名。
2
范文五:合作社出资清单
申请类 1.8(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3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年
1
09月 17 日
申请类 1.8(第2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须知
1. 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2. 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
3. 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4. 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5.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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