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上写上担保人签名就有效或另写一个合同
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担保条款?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实质上代表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担保合同,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移到了劳动者身上,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劳动者作为担保人,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
另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获得工作的机会往往不得不作出让步,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实质上并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违约金条款的违约金条款范文
如卖方未按期交货或买方未按期派船、开证。
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故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对于带有惩罚性的罚金。
所以在与英、美、澳、新等国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额的合法性。
罚金条款常用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中。
合法性任何一个合同条款,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具有自身的威力,缺乏合法性的条款,无论设置得多么花俏也是虚有其表。
影响违约金条款合法性的因素主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明确了优秀违约金条款的特征之后,设计违约金条款就会相对容易很多。
违约金条款的结构可以分为两部分:“适用条件”和“违约金额度”。
违约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瑕疵履行和迟延履行等,适用条件可以针对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设计,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让违约行为具有可识别性、甚至可以将适用违约金的具体违约行为进行列举。
根据合同法,违约金额度可以设置为具体数额,也可以设置为计算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方法,但是不管采用那种方法,都应该根据违约情况来确定,而不宜采用狮子大开口。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是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故为增强违约金条款的威慑力,可以根据违约情况,适当增加违约金的金额。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有法律所规定。
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违约金具有补偿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
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
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
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
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违约金条款系清理结算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无效。
合同相对人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
仅在一份贷款协议后担保人处签了字,但贷款协议中无担保条款,且未...
保证条款是指合同中次要的、非本质性的条款。
对履行合同可能有些影响,但不是决定性的。
如一方违反或撤销了这些条款,不至于影响合同的商业目的,受害方只能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不能以此取消合同条款或拒绝履行合同。
是否属于保证条款既要根据合同中条款的措词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图,也要根据法院、仲裁机构的判例来判定。
比如,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安全港、安全泊位条款和装卸 时间条款等。
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保证人承担责任吗
①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只要保证人在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就成立保证。
②构成保证,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的,承担无限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因此保证人应当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于定金条款需要注意什么?
(1)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
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因显失公平被撤销的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还有效吗?
反担保协议担 保 人: (以下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反担保人: (以下称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或《保证金质押合同》等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最高担保贷款限额为____万元。
二、 合同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时间 年。
三、 反担保资产: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资产由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清单》(附后)载明,该《反担保资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反担保的范围:(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
(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五、其他特约事项:(一)当反担保资产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反担保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二)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反担保资产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并不得实施降低反担保资产价值的任何行为。
(三)反担保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反担保资产,负责反担保资产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反担保资产的完好无损。
甲方有权对反担保资产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四)乙方不得隐瞒反担保资产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五)当甲方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反担保资产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将按甲方的授权对反担保资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归乙方所有并在清偿后15日内交付乙方。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3、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发生争议;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六、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主合同贷款金额的_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方壹份,抄送贷款人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约地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35.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称...
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称为明示保证。
1、明示保证的概念:明示保证主要用于保险合同当中,以书面形式载于或附于保险单内、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项事实的真实性的特约条款。
明示保证条款必须遵守,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2、默示保证:习惯上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合同中。
默示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指虽然在保单中无文字,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某事项的为或不为作出的保证。
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①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的能力;②按照设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③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3、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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