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委托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委托物业公司对前期物业进行服务,同时,物业公司要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般这份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一起签订的,(这方面条例上也有说明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
物业业主的权利及行使的例子
你好!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案例 张先生所住的小区地处闵行区与长宁区交界处,原本是一个宁静的小区。
可近年来,小区内民房商用现象日渐增多,小区的居住环境变得嘈杂起来。
更让业主们烦恼的是,一段时间来,小区业委会的成员擅自无偿侵占小区的网球场,作为晨练场所。
每天一大早,他们在此打开录音机放歌晨练,并大声喧哗。
小区里一些上夜班回家的业主,刚入梦境即被惊醒,常常因此无法入睡。
不得已,张先生和邻居要求业委会成员停止这种影响居民休息的行为。
没想到业委会主任理直气壮地表示,网球场无偿开放为晨练场所已由业委会讨论通过,不能改变。
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业主的权利及行使的例子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案例张先生所住的小区地处闵行区与长宁区交界处,原本是一个宁静的小区。
可近年来,小区内民房商用现象日渐增多,小区的居住环境变得嘈杂起来。
更让业主们烦恼的是,一段时间来,小区业委会的成员擅自无偿侵占小区的网球场,作为晨练场所。
每天一大早,他们在此打开录音机放歌晨练,并大声喧哗。
小区里一些上夜班回家的业主,刚入梦境即被惊醒,常常因此无法入睡。
不得已,张先生和邻居要求业委会成员停止这种影响居民休息的行为。
没想到业委会主任理直气壮地表示,网球场无偿开放为晨练场所已由业委会讨论通过,不能改变。
条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征求业主意见函,反对怎么写
养鸡养狗导致小区环境差,这是业主自身的素质问题,鸡粪狗屎的物业在每天的定时清洁中清理掉就已经履行了服务义务,物业对于业主的饲养行为只有劝说权没有执法权,这也是现在很多业主违反物业条例规定但物业公司又对其无可奈何的普遍现象,物业公司最多只有把这种情况反应给上级部门,至于上级有关部门会不会出面管或者协调那就不是物业公司说了算的了,你反应的这件事个人看来并不完全是物业公司的错,业主也有错,而如果其他业主因为此事拒付物业费那更是错上加错。
业主委员会和新的物业公司签了物业合同律师您好!????我小区业...
一、新房验收预交物业费没有依据 买了新房的业主们往往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新房验收的同时,物业公司要求业主预交一段时间的物业费(一般是3个月,有的楼盘甚至要求交半年或一年)。
实际上,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的做法没有依据。
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对此,若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可以拒交。
遇到物业公司借此拒交业主钥匙的情况,业主完全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投诉。
二、业主的个人信息很值钱 很多小区的开发商都有自己配套的物业公司,当楼盘交付业主使用的同时,物业公司从自己所在的开发商公司接过业主名录,里面往往有业主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
手中掌握了业主信息的物业人员,有时会偷偷把名录复印出来向有需求的公司兜售,以此获取私利。
三、业主能享用的“免费保修期”很短暂 业主家中的墙面、顶棚、地面、门窗、五金件、管道、卫生洁具、灯具和电器开关,都有2个月到1年的保修期。
但是起始日期却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的。
部分所谓的免费维修,甚至在业主还没买到房子的时候它就已经过期了。
只有供热、防水、各类管道等设施的保修期相对长一些,在2至5年左右。
而事实上,甚至连单元楼下的安全电子门、单元内的电梯坏了,业主也可能需要付钱。
虽然物业公司通常会说,维修和购置新设施的费用可以启用公用设置基金,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业主平摊,但这笔基金的启用要得到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且不说会不会得到业主的同意,就是这笔公共设置基金到底有多少,有哪个业主是清楚的?够不够用业主根本就不知道,要不要业主添钱完全由物业公司说了算。
四、设施维护费装进“腰包” 对于一个新建小区而言,设备都是新的,头一年维护责任都归设备厂商,其后至少三到五年内也不容易出大的故障,因此这期间的物业费多一半都被物业赚走了。
比如小区绿化费,在业主入住时物业公司就开始收取,但如果新小区的绿地在入住时尚未建成,那么这笔费用就流入了物业公司的腰包。
等次年绿地建成了,绿化费照收不误。
仅仅绿化费这一项上,物业公司就能白赚一年的钱。
由此可见,房地产商为何愿意给楼盘配上自己的物业公司就不难理解了。
对于一个新小区而言,物业公司是相当赚钱的。
随着小区的年限变长,日积月累的问题日益暴露时,一个老小区想找到愿意接手的物业公司是很难的。
五、业主不知公共设施的收益哪去了 新的《物权法》规定,电梯间、外墙等属于公共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这些共用场所要经营广告,首先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其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按照《物权法》,电梯间、大堂入口往往都有时时更换的广告,这部分广告收入,属于利用公共空间经营所得,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然而,即使业主在账目上能够看到这笔收入,它却不会被发到业主手中。
因为按规定,这些钱应该用于补充物业费的不足、业主的其他各项开支或规划房屋的维修基金和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物业从中可以收取一些管理费。
为什么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害怕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首先,就初步观察到的情况来看,你们太阳城目前的情况跟2004年我所在的卧龙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很相似,当时那里也是一些退休老人在张罗成立业主委员会,费了多半年的劲成立起来了,大家当然兴高采烈,当选了业主委员会主任的那位姓方的老业主更是豪情万丈,夸下海口说要在三年里搞成世界一流的小区,可是结果呢,才几个月大家就开始泄气了,发现自己选举了一个极其刚愎自用的老头当了业主委员会主任,被他闹的一塌糊涂,绝大部分委员都回家不来了,结果几年里什么事也没给大家办成,大家也都再也不搭理这个整天打着业主委员会主任旗号到处跑的老头了。
也许你们会说,这怎么跟我们太阳城现在的情况相似呢?先别急,我是先把结果摆出来,再来说明其原因,你们就可以看看是不是会有相似结果了。
当时那个方老业主组织操纵了一个筹备组,人员构成情况我看就跟你们太阳城的筹备组差不多,大都是来自政府和国有大企业以及大事业单位的退休老人,文化层次也都不算低,热情也都很高,就连起草的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都差不多一样,而且也都是筹备组成员自己把自己搞成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而引起大家反感。
最重要的,有一点特别相似,就是你们这里的筹备组跟七年前卧龙小区那里的筹备组一样,都是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
当时我在那里跟筹备组建议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时候就遭到筹备组和候选人的强烈攻击,现在我看你曲先生不是也因为建议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而被一个候选人痛骂了吗?看起来好象只有他一个人在痛骂你,但是大家显然可以发现,筹备组和候选人从来都不理睬你对业主代表大会的宣传,这不是反映了他们也是很害怕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吗?而且,他们还没有对你群起而攻击,我估计是你还没有到他们的会场当面去提议,如果你去的话,恐怕也免不了狗血喷头的吧? 天歌一曲:很有可能,所以我也不去他们那里参和,我跟林老师请教得比较多,听林老师介绍了许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失败的案例,所以也就不相信他们能够成立起来业主委员会。
特别是听您刚才讲的,好象我们太阳城这次搞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这些人的水平还停留在别的小区2004年的水平上?那不是太可悲了吗? 林一海:可以这么说吧,实际上这也是这十多年来业主自治过程里的一种有普遍性的现象,就是后面的小区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候一再重复前面那些小区里发生的错误,甚至隔了很多年还发生几乎一模一样的错误,这看起来是很奇怪的现象,好象真象过去**先生说的那样,人比猪笨,猪碰了南墙还知道回头,人碰了南墙却不知道回头。
老黄:恕我无礼,插一句,我觉得林老师所言不妥,如果是同一个人前后犯同样的错误,那还可以那样说,可是小区之间是没什么来往的,别的小区发生了什么错误,这个小区的业主就不大知道,所以犯同样的错误并不奇怪,所以我建议不要用人比猪笨的比喻。
林一海:那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首先,也许就象您说的那样,你们在这个小区,不大容易了解到其他小区发生的事情,所以看来你们确实不了解,即使是在同一个小区,也经常发生前后犯同样错误的事情,甚至是同一些人在犯同样的错误,譬如有个叫朝阳园的小区,第一次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是后来大家发现业主委员会主任实际不是为业主办事的,于是在业主委员会期满以后大家就对选举业主委员会没兴趣了,业主委员会自然就没了,等到过了三年才好不容易又选举出来了业主委员会,可是后来同样发现这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也并不能为业主办事,所以到了他们又期满了,大家又都不愿意再选举业主委员会了,这不是在重蹈覆辙吗?大家想想,为什么会有重蹈覆辙这个成语流传下来呢?不就是总是发生同一些人做同样错误的事情吗?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很多小区都发生过多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又多次被业主鄙弃的情形。
前面介绍的卧龙小区也是这样,2004年就是第二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在此几年以前就成立过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什么事也没做,没给业主汇报过一次工作,以致于很多年里很多业主都不知道成立过业主委员会。
老陈:听林老师的意思,我们太阳城这次成立起来的业主委员会也有可能跟那些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一样要几起几落啦? 林一海:业主自治事业在中国才刚刚开头,虽然有十几年了,但是还处于初步阶段,几起几落是很正常的,但是就你们太阳城现在的情况来看,恐怕还不是成立起来业主委员会再倒掉的问题,而是很可能成立不起来的问题,因为你们这里的条件比起别的小区更差一些,当然不是指硬件条件,而是说社会条件,一来太大而入住率很低,找人更困难,二来恰恰是硬件条件相当好,油水当然也大,所以各个方面都不希望业主委员会成立起来。
当然,最困难的地方还不在这里,这些都不过是外因,而决定因素是内因,就是业主方面能不能成熟起来的问题。
如果承认这一点的话,我前面提到,这里的筹备组和许多志愿者还在重复七年前别的小区业主犯过的错误,而且几乎一模一样,一点进步都没有,显然在成熟程度方面是很欠缺的。
天歌一曲:确实,我就很纳闷,为什么那么多小区按照市政府...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合适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符合约定或规定规范的物业服务质量不是没有办法,最直接的做法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来进行考核,并行使相关权利,也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起民事诉讼。
简单地拒交物业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业服务质量的问题。
物业企业也应从自身查找问题,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业主的满意率。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征求业主意见函,反对怎么写